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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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物业收费的标准

石家庄物业收费的标准

石家庄物业收费的标准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行业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小区和商业综合体选择委托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而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一直是业主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石家庄物业收费的标准,希望能够帮助业主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

首先,石家庄物业收费一般包括基础管理费和公共维护修缮基金两部分。

基础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小区保洁、绿化养护、安保服务、消防设施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而公共维护修缮基金则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比如电梯维护、楼道照明、水电设施等的日常维护费用。

其次,石家庄物业收费的标准一般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的。

一般来说,小区的物业费用是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来计算的,具体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地理位置、建筑年限、物业管理等级等因素来确定。

业主们可以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收费明细表来了解自己所在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

另外,石家庄物业收费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费用,比如停车费、垃圾处理费等。

停车费是指小区内停车位的租赁费用,一般是按月支付的。

而垃圾处理费则是用于小区内垃圾清运、分类处理等费用。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收费的标准是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一般需要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审议。

业主们有权利对收费标准提出质疑和建议,物业公司也应该积极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及时公布收费明细,确保收费的公开透明。

总的来说,石家庄物业收费的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包括基础管理费、公共维护修缮基金、停车费和垃圾处理费等多个方面。

业主们在缴纳物业费用时,应该了解自己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对收费明细进行核对,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同时,物业公司也应该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做好收费的公示和解释工作,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

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内五区(高新区)物价局:为加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优化物业服务收费环境,经研究并经省物价局同意,对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市、区两级物价部门分级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内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在《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指导标准一级(含)以上的,在实施收费时到市物价部门备案;一级以下的,到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备案。

物价部门在实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具体备案程序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规定执行。

每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工作完成后,区物价部门要在3日内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区物价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相关资料、数据必须归档管理,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查询。

四、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设置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将收费标准、备案文号、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长期公示。

公示牌制式和内容由市物价局统一确定。

五、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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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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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
用的规定。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小区业主的生活质量和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维修基金两部分。

管理费是指
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保洁、绿化、安保、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区的长期维护和管理。

其次,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物业
公司应当将收费标准向小区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要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承受能力。

同时,物业公司在收取费用时应当提供明细账单,让业主了解每一笔费用的用途和金额。

再次,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
和决定。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合法程序后方可执行。

最后,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有
违规收费的行为。

对于物业公司存在的收费问题,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小区业主的利益和物业管理的
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物业公司能够依法合规地执行收费标准,确保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

石家庄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公布日期】1990.12.28【实施日期】199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石家庄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0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下列项目:(一)经营性收费。

系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

系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或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行政性收费。

系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而收取的费用或因管理需要经过批准而制发的证照工本费。

第四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付,并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乱收费的,应予以保护,并可给予奖励。

第六条物价、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收费构成第七条经营性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八条事业性收费应根据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受益程度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本着补偿合理支出并考虑财政拨款和补贴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第九条行政性收费根据管理需要和管理中支付的费用确定。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市行政区域的收费,必须按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石家庄市收费分级管理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增设项目、调整标准,须提前三十日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一)批准营业的文件副本;(二)申请项目年收入、支出、税金、利润等情况;(三)申请项目的规模、设施、服务条件情况;(四)外地同等城市同类收费情况。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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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新规来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分五个等级收费

新规来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分五个等级收费

新规来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分五个等级收费河北新闻网7月6日讯(记者王峻峰)今天起,由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联合修订的《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新规的实施,将为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提供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和管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与此前实施的《办法》相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和管理范围发生了变化。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由原来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服务收费”调整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按政策放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将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门禁、电梯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规定建立了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重新核定了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等级基准价新《办法》充分考虑石家庄市高端住宅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现实情况和市场需求,将物业服务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5个等级,进一步体现了服务品质,细化了服务内容,方便业主实施监督,更加有利于石家庄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依据住建部门重新核定的《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成本监审结论,参考周边省会城市和省内可比城市水平,重新核定了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从特级到四级的等级基准价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2.80元、1.60元、1.20元、0.90元、0.60元,电梯费不分等级均为0.30元,二次加压费均为0.05元。

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明确了装修垃圾清运费、门禁电梯卡(证)工本费相关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区住宅区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

标准按每装修期最高每平方米5元执行,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区,实行门禁、电梯卡(证)管理的,应免费为业主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卡(证)。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

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

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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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淘,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

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约定。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另文下达。

第八条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程度等因素,将物业管理服务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指导标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及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和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采取哪种形式由双方协商议定。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根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要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要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要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购房后未入住长期空置的物业,物业费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浮动幅度由双方协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 2004年 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一:石家庄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服务一级等级住宅区封闭;有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 35%以上(包括水面);有一定规模的园林景致;休闲活动中心、场地 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 300基础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不少于 1个/3 户;具备楼宇可条件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措施;有固定体育活动场(所)地。

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宣传公示栏。

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服务服务标准内容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房屋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 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

设施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设备达现场,回访率 90%以上。

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维修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养护车场平整畅通,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 98%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示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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