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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交通局:《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试行以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挽回公路损失,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没有不良反映。

结合试行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赔(补)偿收费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尚未涉及的新增高速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暂由收费单位按实际恢复价格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备案。

一年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核定正式标准。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

第三条省辖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标志牌、绿化带、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养护施工材料以及高速公路用地等,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非法侵占和破坏。

路政管理规定(3篇)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的路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公路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路政意识;(二)制定路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路路产的保护和养护;(四)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公路的交通事故;(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路政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

第三章路政管理范围第七条路政管理范围包括:(一)公路用地;(二)公路建筑控制区;(三)公路附属设施;(四)公路养护设施;(五)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六)公路标志、标线;(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八)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路政管理范围的设施。

第八条公路用地包括:(一)公路两侧边沟(排水沟)、路基、路肩;(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隔离带;(三)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用地。

第四章路政保护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确保其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原因、范围、期限和方案;3. 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所需缴纳的费用;4. 其他有关材料。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路政管理规定(3篇)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公路路政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许可的审批、核发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公路路产保护,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六)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五)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路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路路政许可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施工许可;(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用地许可;(四)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许可;(五)在公路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牌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路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设计文件;(三)涉及公路路产保护的承诺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河南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2x年6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路政许可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根据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人从事某一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人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公路路政许可委员会,对复杂或者重大的公路路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路政许可事项第六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七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八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第九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四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

第三章管辖第十六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一)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国道、省道或者使国道、省道改线;(二)跨越、穿越国道、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四)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五)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六)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

路政管理规定全

路政管理规定全

路政管理规定全路政管理规定是由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和法规,旨在确保交通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

下面是关于路政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共计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利益,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公共道路以及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交通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包括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员等,他们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道路交通行驶规则第五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六条行人应在人行横道或者其他安全设备的指挥下过马路,不得横穿道路。

第七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车距,避免追尾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机动车在交叉口处应礼让行人,保证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九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车道,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进行年度车检,并按规定交纳车辆年度检验费。

第十二条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验和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人。

第十四条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染料和尾气排放限值。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规则使用,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第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操作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交通流畅和行人安全。

第十七条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明显清晰,便于驾驶员和行人识别,遵守和执行。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的设置和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在道路施工和维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临时交通设施和标志,保障施工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2018年河南高速公路管理条例-word范文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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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河南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通行条件和服务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河南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河南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公路相关区域管理第五章超限运输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同一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里程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三)保护路产;(四)公路相关区域管理;(五)超限运输管理(六)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七)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八)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九)组建公路突发事件路政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路政管理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需要制定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一、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

路政管理规定应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路路产。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等。

对于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对于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公路安全。

二、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应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病害和安全隐患。

对于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公路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公路的正常通行。

三、公路的通行管理路政管理规定要对公路的通行进行规范。

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对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

对于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路政执法与监督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规定进行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发展公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级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把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公路事业。

第六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安、城建、农机、土地、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八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省道规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优质】路政管理规定word版本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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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
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
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
理工作。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文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文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文《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交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交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路交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交通安全、优化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保护环境。

第四条公路交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实施本规定的机关为公路交通管理局。

第二章政策法规第六条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信息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汽车站汽车站经营管理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加油站人身安全管理办法》;9.其他与公路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公路交通管理应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相衔接,实现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路交通管理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公路交通管理局是公路交通管理的具体实施机关,负责制定交通管理规定、监督交通执法工作等。

第十条公路交通管理局应设立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公路交通管理局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四章路政设施第十二条公路交通管理规定了路政设施的设置和维护要求。

第十三条路政设施指的是设置在道路上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设置路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规定,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路政设施的维护由公路交通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及时修复。

第五章道路施工第十六条道路施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障施工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道路施工应提前向公众公告,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条政府应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投入,提高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水平,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重点管理对象包括驾驶员、车辆和道路三个方面。

第七条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参加交通安全知识考试。

第八条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道路应符合国家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持道路畅通,修复和改造老化和损坏的道路。

道路设施应完善,包括路标、交通信号灯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第十条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和统计工作,及时发布事故警示信息,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第十一条政府应制定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落实交通秩序维护的责任主体,包括交警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十二条交警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打击肇事逃逸、酒驾、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开展交通引导工作,确保交通流畅,及时疏导交通拥堵。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章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设立并管理,由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

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具备开展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应条件和能力。

第十六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范本(2篇)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范本(2篇)

路政管理规定解读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路政管理作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规范路政管理行为,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以确保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本文旨在对路政管理规定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实施要点。

二、规定的意义路政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规范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对各方在道路上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使人们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2. 减少事故:通过路政管理规定,能够加强交通管理,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例如,规定了车辆速度限制、禁止酒驾等措施,可以降低交通事故的概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3. 保护环境:路政管理规定还包括对车辆尾气排放的要求,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通过规范车辆排放标准、推行车辆技术升级等措施,可以降低车辆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规定内容解读1.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根据实际道路情况,规定了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要求,以提醒驾驶员注意交通规则和路况。

例如,黄色方向箭头标志表示禁止左转弯,白色双实线表示禁止超车等。

2. 车辆驾驶员行为要求:规定了车辆驾驶员的行为要求,如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车距、正确使用灯光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

3.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扣分等处罚。

四、规定的执行为了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需要加强对路政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以及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

具体做法如下:1. 加强执法力度:各级路政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2.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路政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路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

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

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路政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参阅资料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编二〇一二年二月立法依据及参阅资料目录一、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2002年10月11日印发)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54号,自2000年1月6日起施行)5、《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6、《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7、《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 2008 ) 56 号,2008年6月6日起印发)二、参阅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06号令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5、《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6、《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7、《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路政管理规定 (2)

路政管理规定 (2)

路政管理规定一、绪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建设日益繁忙,为了保证公共交通的通畅和安全,路政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为您介绍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要求。

二、规定内容路政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统一规定各类车辆的行驶标准和操作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驾驶资格要求各类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驾驶资格要求,包括持有有效驾驶证、年龄限制、健康状况和驾驶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驾驶人员必须在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驾驶车辆上路。

2. 车辆标识标志各类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悬挂相应的标识标志,以便其他车辆和行人能够识别。

例如,机动车需要悬挂车牌,货车需要贴上运输标识等。

3. 交通信号设施路政管理规定对交通信号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也有相应的要求。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必须按照标准规范设施,并且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信号指示。

4. 道路交通标线道路交通标线对于指示和引导交通至关重要。

路政管理规定对标线的规划、绘制和维护都有详细的规定。

驾驶人员应按照标线行驶,并且不得随意更改或擅自占用标线的使用。

5. 路边停车管理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畅通,路政管理规定对路边停车也有明确规定。

驾驶人员在选择停车区域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6. 道路施工管理道路施工期间需要进行路政管理,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交通的顺畅。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并且设立合适的安全措施,遵守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

三、准备工作在进行路政管理之前,还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了解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各项规定和要求。

只有在了解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才能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2. 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的交通信息和数据,以便判断道路交通状况和安全隐患。

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可以制定出合理的管理方案和措施。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路政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路政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路政管理工作考核
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交路政[2009]6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路政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路政〔2009〕63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交通路政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为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突出工作业绩考评,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经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路政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南省交通路政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路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交通路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交通路政管理水平,充分调动路政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我省交通路政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省交通路政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路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交通路政队伍素质,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评比目标
以打造河南交通路政“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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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路政管理规定
河南省路政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
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
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
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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