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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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考

成都: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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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报 告
成 都 的 “ 福 梅 林 ” 观 已 成 为 全 瞎新 农 村 建设 中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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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的 目标 是在 2 0 0 8年 将 失业率 控制 在 4 %.虽 然我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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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规管004号附件:成都市新农村规划编制办法

成规管004号附件:成都市新农村规划编制办法

成都市新农村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目标,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意见,以及《关于统筹全市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工作的意见》(成规委办[2005]6号)的具体要求,以“三个集中”为指导思想,为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规范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提高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新农村规划编制的依据为《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3-2020)》以及《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2003-2020)》。

第三条我市新农村规划可概括为“两个层次、三个规划”,即:第一个层次:新农村的布局规划——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主要解决农村新型社区和一般村的布点及其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第二个层次:新农村的建设规划——1.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主要解决农村新型社区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的具体布局,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建设。

2.一般村整治规划,做好整治方案,在规划的指导下实施环境整治。

第四条我市新农村具体载体为:农村新型社区(指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民聚居区,含规划保留的集镇)和一般村(指农村新型社区之外的、按规划保留的村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心城以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三个集中”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一般村村庄整治导则。

第二章规划原则第六条区域统筹,科学规划。

以区域统筹发展观为指导,打破县、镇、村、组等行政界限,立足长远,科学规划,解决和协调好区域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实现产业布局的统筹合理安排和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不搞小而全的规划。

第七条坚持集中,统筹发展。

要按照“农民集中居住、产业集中发展、土地集中经营”的要求,使农村居民从传统的散居走向聚居,并提高其生活质量。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护耕地、保障权益的原则。

(三)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划与计划(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村民实际需求,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布局和规模。

(二)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区域。

(三)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三、申请与审批(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成办发[2010]59号

成办发[2010]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 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局、市统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合力量,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

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 月 日1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国土局 市统筹委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农委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意见》(成委发〔2010〕5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0〕27号)精神,现就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机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市场化配置资源建立“政府引导、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乡(镇)村组织、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试行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共同推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

(一)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政策措施,编制实施规划,做好政策宣传、技术指导、项目审核、纠纷调处等服务工作,加强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管,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

拥有土地权益的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项目(简称整治项目)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乡(镇)村组织。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成都双流新农村规划设计方案1254125083

成都双流新农村规划设计方案1254125083

建筑风格及用材
户型A
一人户
建筑面积 39.2 m2
户型A 户型
一人户
建筑面积 39.2 m2
底层平面
户型B 二人户 建筑面积 71.12 m2 2 户型B 二人户 建筑面积 70.12 m
底层平面
二层平面
户型C 三人户 户型C 三人户建筑面积 104.92 m2 m2 建筑面积 104.92
造型设计方案
藉田镇聚居点的建筑造型立意提取于藉田的主要产业及政府立足打造 “东山第一重镇”的发展规划。籍田各村的产业基本上以特色农业为主, 各聚居点的分布位置基本位于城镇以外,我们的建筑设计需要从农村的 特色出发,符合本土特色。但作为政府规划的“东山第一重镇”,建筑 的设计也需要具有时代气息的特征。 色彩为蓝灰色为主,结合白色系的墙面,使整个村落显得统一而又富有 变化。 结构选型设计 考虑当地特色和造价等因素住宅均以砖混结构为主,辅之以少量木结构。
户型设计方案
1.户型设计统一分为39.2 ㎡、71.12㎡、104.92㎡、139.32㎡、 173.5㎡五个档次,所有尺度均以人的最佳舒适使用为原则。 2.朝向大部分为南北方向45度以内,采光通风良好。精致、紧凑 的多种大中小户型充分考虑居住需要。 3.户内动静、干湿、洁污分区明确。设堂屋、住房、明厨、明卫, 前庭和后院,设施配套齐全。
三大聚居点产业布局图
地平小学聚居点: 果蔬、养殖、新型素菜种植基地。 花园坝聚居点: 野生蔬菜、水稻种植、养殖业。 张家院子聚居点: 优质粮油种植、花卉业(栀子花及银柳)。
白沙镇概况
籍田镇新农村聚居点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思想
籍田镇新农村聚居点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布局尊重地形,因形成势。我们在进行规划设计时,从实际 出发,结合原有地形的水塘、沟渠、果林、高差,采用多种的布局方 式。地平小学及张家院子两个安置点丘区地形显著,地形高差明显, 均为两面高,中间低,规划中将聚居点分为三个不同台地,顺应地形 走向布置组合院落。花园坝地势平坦,将数个院落在田野中散落布置, 呈现川西林盘的显著特征,与原有村落和谐共处。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本规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其他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公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方可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容要求)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图纸、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明确下列事项:(一)公开的起止时间、相关说明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期限;(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庄建设(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政府组织引导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全省农村地区的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村庄建设(治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村庄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村庄居民点布局。

第八条规划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的地理优势和地方建筑材料,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和山水田园风貌,塑造自然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特色。

成都都江堰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概念方案(第一部分)

成都都江堰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概念方案(第一部分)

(二) 2010 年,成都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元年 2009 年底,成都在总结西部大开发十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战略视 野拓展到全球, 目标直指 “全球城市网络中的节点城市” 和 “世界现代田园城市” 。 今年,成都“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总体规划”即将出台,成都将由此进入建设“世 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元年。
(四) 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都江堰市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本项目采取的是一、二、三产业良性互动的发展模式,可深入推进农村产权 制度改革,实现土地一次性永久流转( 50 年或更长期限收益的一次性补偿) ,这 不仅将长期保障农民增收、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还将在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 (促进农民向产业工人的转型) 、农民社保医保社会福利等方面,为都江堰市新 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 有利于都江堰“世界级灾后重建样板城市”的建设 灾后重 建使都江堰 市城乡建 设水平在整体上了新的台阶,但要 想真正成为世界级灾后重建样板 城市,都江堰市各项产业也应同步 升级或转型,才能夺取灾后重建的 最后胜利,才能使之拥有经济重建 的样板作用和标杆意义。 本项目以都江堰市现代农业发展为已任,将从产业发展的角度,为 都江堰 市各项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并产生积极的启示、示范和带动作用。
概念策划联系电话:18602831111 王先生
(三) 区域联动的原则 本项目在今后的运营中, 将与都江堰市其他现代农业聚集区和各项目进行产 业互动和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将都江堰市现代农业做大做强。 (四) 新农村建设的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 “四位一体”科学 发展,积极在项目区域探索新农村建 设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发 展、农村发展、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本项目尤其应在土地永久性流转、促 进农民转型为产业工人(实现农村富 余劳动力可持就业) 、增加农民收入、 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城乡差 距等方面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 生态保护的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是本项目建设的重要前提,优良的生态环境,同时也是构建 本项目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元素。本项目在规划和建设中,将着力于环境的保护和 环卫基础设施的投入,促进一流的自然生态环境转化为项目的生产力。

成国土资发[2007]133号)《成都市“拆院并院”工作实施细则

成国土资发[2007]133号)《成都市“拆院并院”工作实施细则

成都市“拆院并院”工作实施细则(成国土资发[2007]133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即“拆院并院”),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土地利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质量不下降,提高农业生产率,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的土地整理工作。

一、基本要求(一)拆院并院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

(二)以区(市)县为单位,编制本区域范围“拆院并院”专项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编制“拆院并院”项目区实施规划,科学设置项目区,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尽可能接近。

实施规划经省厅立项批复后,拆旧区和建新区位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五)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六)拆除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充分应尊重农民和业主的意愿。

(七)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面积数作为挂钩周转指标,其它土地作为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后,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可作为本地区小城镇占补平衡指标。

(八)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挂钩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不得重复使用,并按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审批、立项、验收、组卷归档。

(九)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复垦质量1、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实施前的建设用地总面积。

2、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农房占用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88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勤俭建国和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

必须建设的项目,在作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发给“选址意见书”,一并报市政府批准,不得建设具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成都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第二篇 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成都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第二篇 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篇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以统筹兼顾为原则,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灾区振兴发展,着力构建新型城乡形态,努力建设城乡繁荣、产业发达、居民幸福、环境优美、文化多样、特色鲜明、独具魅力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实现综合竞争力中西部领先。

第一章着力构建新型城乡形态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坚持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九化”导则,深化完善全域成都规划,规范空间开发,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推进繁华城镇和优美田园有机融合,加快构建现代城市与现代农村和谐相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

第一节优化市域空间布局以市域生态本底及现实条件为依据,在充分保护和尊重生态本底的基础上,将市域划分为提升型发展区、优化型发展区、扩展型发展区、两带生态及旅游发展区四大总体功能区。

第二节构建田园城市生态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节地节能、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强基本农田、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保护,形成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县城、重点镇为节点,以城乡一体的交通、通信、公共服务和生态绿道等体系为依托的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空间结构和多层次、多功能“显山、亮水、露田”生态体系。

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建设。

结合城乡统筹综合示范、土地综合整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战略功能区建设、现代农业示范片区建设、场镇改造等,努力将北新干道示范线、蜀龙大道-成青金快速路-唐巴路示范线等11条示范线,温江区、都江堰市、郫县、新津县4个整县推进示范县和龙泉驿区同安镇、青白江区城厢镇等24个整镇推进示范镇(乡、街道),打造成产业及形态上体现差异化、多样性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现实样板。

专栏7 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线规划线路1.北新干道示范线,建成北部现代商贸及现代农业综合示范线。

2.蜀龙大道-成青金快速路-唐巴路示范线,建成国际物流及现代制造业示范线。

3.成龙路-东二路-成洛路示范线,建成现代汽车产业及休闲旅游综合示范线。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成带推进“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意见-地方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成带推进“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意见-地方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成带推进“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意见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意见》(川委办〔2013〕1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意见》(成委发〔2014〕12号)和市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6〕17号)精神,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成片成带推进“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以下简称:“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三大发展战略”,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统揽,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建设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市场运作”,以科学规划为引领,以川西民居风貌为特色,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为支撑,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为关键,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在引导农民梯度转移的基础上,成片成带推进“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努力展现村落民居的优美形态、产村融合的田园风光、发展改革的成果运用、农村生活的现代风貌。

到2020年,建成“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400个以上;到2025年建成“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500个以上。

二、建设原则(一)科学选址。

要避让地灾和生态敏感资源,选择背山、面水、近林盘、靠河谷的位置,确保安全;要尊重自然,顺应地形,做到不填塘、不毁林、不夹道、不占基本农田、少挖山、少改渠、少改路,突出自然地貌特征。

(二)小规模集中。

本着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控制新村建设规模,坝区以50户至300户为宜,山、丘区因地制宜;内部每个小组团控制在20至30户,一般不超过50户。

人均综合用地面积控制在50至70平方米。

建设“紧凑型、低楼层、川西式”特色民居,建筑层数控制在1至3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

成都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2015

成都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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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庄规划图:包括区位,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边界(包含城镇及农 村聚居点建设用地范围),各类公服设施位置、规模等内容,规划应保护的历史 文化资源(见附表 4)及环境景观资源(见附表 5),道路交通规划,各类工程管 网布局,环境卫生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等(见附表 6)。附村庄规划用 地、人口指标、聚居户数、公服配套设施(见附表 7)等指标一览表。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分析图,也可以对上列图纸进行拆分表达,但必须 保证图纸内容不得缺少。
(3)道路规划及市政工程图:道路规划及市政工程图应标明道路名称、宽 度、断面形式及控制点坐标;确定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的布置及 停车数量;明确非机动车配套;确定公交车站位置、绿道位置和给水、排水、供 电、燃气、电信、环卫主要管线及设施。
(4)建筑设计:应包含户型图(改建设计应包含原户型图和改建户型图)、 主要立面图(包括色彩、材质等)及建筑单体效果图。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 的村庄,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
第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 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条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历史文化和环境景观资源保护规划 规划须对村庄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如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历史环境要 素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环境景观资源(如山水田林、路桥涵垣等)进行全面 梳理,梳理的内容应在说明书中列表说明(见附表 2-5),并清晰的表达在现状图 及规划图上,在规划设计中应提出保护措施。
(三)用地布局规划 依据上位城乡规划,结合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明确人均建设用 地标准及农村新型社区的规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成办函[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成办函〔2014〕73号)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新农村综合体是以一定的聚合空间为基础,将村落民居、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建设等生产生活要素集约配置在一起,形成聚居适度、产业优化、功能完善、城乡融合、环境优美、管理民主、社会和谐的农村新型社区,是新村建设的高级形态。

按照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意见》(川委办〔2013〕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13〕3号)、《关于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意见》(成委发〔2014〕12号)的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在城镇规划区外,按照“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的要求,成片成带地推进新农村综合体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规范和指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三大发展战略”,坚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深入实施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提出的“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把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的新农村综合体(以下简称“小组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作为当前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

按照体现田园风貌、体现新村风格、体现现代生活和方便农民生产的“三体现一方便”要求,以科学规划为基础,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为支撑,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为重点,以川西民居特色风貌塑造为特色,以农民群众自主参与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成片成带地推进“小组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做到“八个展现”和“七个避免”,即:展现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的规划理念,展现产业发展的同步推进,展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标准化建设的成效,展现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展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运用,展现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成果,展现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成果,展现小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体制机制;避免农民被上楼、避免外墙贴瓷砖、避免采用卷帘门、避免乱建防雨棚、避免滥建防盗栏、避免破坏林盘风貌、避免耕作半径过大。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一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的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成都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试行细则

成都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试行细则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二0一一年一月第一章总则 (4)1.1 目的 (4)1.2原则 (4)1.3 适用范围 (4)第二章选址 (4)2.1安全性 (5)2.2经济性 (8)2.3 生态性 (8)第三章总体布局 (9)3.1总体要求 (9)3.2布局原则 (12)3.3布局类型 (15)第四章建筑设计 (18)4.1概述 (18)4.2建筑设计 (18)4.3 建筑结构 (28)第五章乡村建设环境 (40)5.1乡村总体环境绿化 (40)5.2沟渠水体岸线 (41)5.3乡间路径 (41)5.4乡村文物古迹 (42)5.5乡村旅游服务设施 (42)5.6农村新型社区环境建设 (42)第六章新村环境整治 (45)6.1农房整治 (45)6.2宅院围墙整治 (45)6.3闲置地整治 (46)6.4标语、广告整治 (46)6.5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46)第七章公共配套设施 (46)7.1公共配套设施内容 (47)7.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48)第八章市政基础设施 (50)8.1道路交通工程 (50)8.2给水工程 (54)8.3排水工程 (58)8.4环卫工程 (61)8.5电气工程 (61)8.6通信 (63)8.7燃料 (63)第九章防灾减灾 (64)9.1一般要求 (64)9.2 道路 (64)9.3消防 (65)9.4防洪 (65)9.5防地质灾害 (65)9.6避雷 (65)第十章编制 (66)10.1编制方式 (66)10.2编制内容及深度 (67)10.3施工图设计 (68)第十一章附则 (69)11.1用词说明 (69)11.2名词解释 (69)11.3 附表 (70)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了在全市范围内按城乡统筹的思路和办法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和提高农村规划建设水平,实现现代城市与现代农村和谐相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特制定本导则。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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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的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或法定程序查处。

第六条(项目业主)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

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第八条(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项目选址)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十条(规划方案设计)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公告)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
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

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第十三条(用地许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报建方式)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

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

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十六条(施工许可)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

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

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

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二十一条(报建收费)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

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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