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中存异:洛克与孟德斯鸠司法权思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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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有的人认为,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在此试从洛克最早提出了权力制衡思想,认为立法权高于执行权,而且限定立法权的范围;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标签: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制衡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笔者认为,洛克最早提出权力制衡思想,孟德斯鸠在研究洛克权力制衡思想的基础上,为了反对法国封建专制制度,保证人民享有政治自由,也提出了自己的权力制衡思想。

那么,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的内容是什么呢?有什么异同?一、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何谓立法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1]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执行权和对外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很难分开由同一部分人掌握,因此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有两权。

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是因为洛克洞察了人类的弱点,认为人性本恶,“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巨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这样会保护他们的私人利益,侵犯社会其余成员的利益,违反了他们制定法律是为公民谋福利目的。

为何把对外权独立出来?是因为在17世纪的英国,国与国之间战争和结盟是经常性事务,而且这些事务处理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对国家的前途影响很大,所以洛克强调对外权。

洛克所设计的权力制衡以执行权—立法权—人民为逻辑展开的。

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

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对于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享有选举权和罢免权。

人民是最好的裁判者,当受托人侵犯人民财产,任意处分他们的生命和权利时,就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就有权把它收回。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中外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年级 2011级学号 ***************姓名杨春礼2014年6月16日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杨春礼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摘要: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

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

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是洛克,而孟德斯鸠是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

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主要针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比较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阿克顿说:“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

”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握有权力的人运用的好的话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祸害无穷。

所以对于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权力的限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

分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

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

虽然他们的分权理论都是为了限制权力,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主张“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其余的两种权力从属于立法权。

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所谓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宪政思想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宪政思想

洛克的宪政思想宪政与民治的关系虽形影难剖,然其根本意义与作用,则有区别,“民治之精义在以民决政,宪政之精义在以法治国。

民治为本,宪政为用。

”二者相辅而行,方可具今日民主国家的实质。

我们若要在今日民治宪政的波澜中,加以寻声考迹,当可在洛克的时代背景与《政府论两篇》,索得流源。

(1)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洛克一如霍布斯,亦提出自然状态的主张,也以人性的解释作为立论的基础,但内容则迥然有异。

他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领域,又人性并非如霍氏所描述的自私好争,而是有社会倾向,依理性以行动,这种理性是“上帝赋予人类共同的规范与判断的标准。

”洛克称之为人心之中的“上帝之声”。

而自然状态中的人人,就是“依理性而居”,故充满理智与和平。

自然状态虽是一个自由平等的领域,但并非可放纵欲为的世界,它仍须受自然法的管治,并受理性的指导,因为“上帝给人理性,同时也给人与理性相伴的法律”,这就是自然法。

洛克相信:“人类不仅有能力认知自然法,并且可以像数学命题一样予以证明”,所以他说:“在自然状态中,有自然法治理,人人皆受其约束;而理性,那就是自然法,它训示就教于它的人类:人人皆平等独立,无人得以侵害他人之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洛克所述的自然法诫训中,绝大部分关于个人的权利,他认为这些权利是人人本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其中以生命、自由和财产最为重要。

自然权利源于自然法,故亦受自然法的保障,当国家成立后,政府更要加以维护。

这种思想成为17世纪以来宪政思潮的主流,更导成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的《权利法案》。

(2)社会契约——自然状态既然是和平的世界,何以人人欲脱离而进入政治社会呢?洛克指出,这是因为自然状态存有三种主要的“不便”:缺乏一部明确而周知的法律,这部法律是经由共同的同意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为决定一切争执的共同尺度;缺乏一位大公无私且为大众通晓的法官,人民赋予他有依据确立的法律以解决一切争端的威权;缺乏拥护判决而使之能执行的权力。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比较摘要:伴随着工业革命隆隆的机器声,人类进入了资本主义时代。

新生的资产阶级经济实力日渐强大,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势力矛盾激化,资产阶级领导发起了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专制。

处于那个变革时代的政治思想家也在苦苦思索,以一种怎样的原则去组建国家,如何设计权利归属与应用。

对此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洛克在总结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而十八世纪启蒙时期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法国的孟德斯鸠被认为是正式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的第一人,那么二者理论的异同在哪里呢?关键词:三权分立权力分立与制衡洛克孟德斯鸠正文:一、所处时代背景的对比洛克的一生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紧密联系在一起。

海外殖民掠夺、国内“羊吃人”的圈地运动,促进了英国资本的原始积累。

资产阶级和从封建贵族内部分化出来的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经济实力日益强大,动摇了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

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阶级为挽救其统治地位,推行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经济政策。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封建势力展开了激烈的斗争。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了。

但由于作为领导阶级之一的新贵族与封建贵族之间有着难以割舍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封建统治势力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保守型。

由于领导阶级的保守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结局是建立了限制王权的君主立宪制。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其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

其政治思想,不仅具有革命性,还具有保守型的倾向。

而孟德斯鸠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法国,正是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的时代。

包括贵族和僧侣的封建统治阶级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而包括资产阶级、工人、农民的第三等级长期被排除在政治舞台之外。

封建统治阶级对广大人们的压榨极尽其能。

在这时,法国爆发了反封建、反神学,为资产阶级革命创造者制造舆论的启蒙运动。

启蒙思想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大旗,高呼“自由”、“平等”向腐朽的封建统治吹响了战斗的号角。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比较


开来 的。 洛克 说 : “ 由于那 些 一 时 和短期 内制 定 的 法律 具 有 经常 持续 的效 力 ,并 且需 要 加 以执 行 和 注 意 ,因此需 要 一个 经常存 在 的 权力 ,负 责执 行 被制 定 和继 续 有效 的法 律 ,所 以立 法权 和执行 权 往 往是 分立 的。 ” 所 谓 对外 权 ,包 括 战争 与 和平 、联合 与联 盟 以 及 其他 涉 外权 力 。 洛克认 为对 外权 是 每 个 国家 拥 有 的另一 种 权力 ,这 种权 力称 之 为 “ 自然 的权 力 ,因 为 它 与加 入社 会 以 前人 人基 于 自然 所 享 有 的权 力 相
中 图 分类 号 -B 0 8
文献 标 识 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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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号 : 1 0 0 9—6 9 2 2( 2 0 1 4 )o 3— 3 6一 O 2
在 近代 西方 政 治哲 学 中 ,洛 克最 早 提 出权力 分 立 思想 ,盂 德斯 鸠 在研 究 洛克 的权力 分 立思 想 的基 础 上 ,为 了反对 法 国封 建 专制 制 度 ,保证 人 民享 有 政 治 自 由 ,提 出 了完 整 的 三 权 分 立 和制 衡 原 则 思 想 。那 么 ,洛 克和 孟德 斯 鸠 的分 权理 论 的 内容 是什 么呢 ?有 什 么区别 呢 ? 洛克 的权 力分 立原 则 洛克 将权 力分 为 立法 权 、行 政权 和对外 权 ( 联 盟权 ) ,他 没有把 司法 权单 独分 出来 。 何 为 立 法 权 ?洛 克认 为 立 法 权 是 国家 最 高 权 力 。它是 指享 有权 力 来指 导 如何 运 用 国家 力量 ,以 保 障这个 社会 及其 成 员 的存 在 与利 益 。一 个 国家 的 成员 是通 过立 法机 关 才联 合 并 团结 成一 个 有机 整体 的 。立法 机 关给予 国家 以形 态 ,给生命 以统一 的灵 魂 ,分散 的成员 因此 才 发生 相 互影 响 和联 系 。正 因 为立 法机 关拥 有最 高 权 力 ,其 他 国家机 关 ( 尤 其 是 行政 机 关 )应视 为立 法 机关 的派生 机 关 。其他 机关 的权 力 都是 根据 法律 而获 得 的 ,当立 法机 关认 为 有 必要 时 ,有 权 收 回 自己 的授 权 ,或者 处罚 任何 违 法 的不 良行 为 。 由 于 立 法 权 对 国 家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为 避免 立法 机 关 堕落 为专 制 机关 ,必 须 把立 法 权 与执 行权 区分开 来 ,即实行 “ 权力 分立 ” ;不 使 立 法机 关 成为 常设 机关 ;限定 立 法权 的范 围 ,让 其 为 保护公 众福 利外 别无 其他 目的。 所 谓行 政 权 ,是 指 以君 主为 首 的 内阁 的法 律执 行 权 ,执行 权 是 为 了 “ 执 行 被制 定 和继 续 有效 的法 律 ”而设 立 的 。按 照 洛 克 的意思 ,行 政 权 实质 上包 括 国家 的全 部治 理 和司 法 大权 。它 是 与立 法权 分割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之异同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之异同

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之异同作者:蹇昶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5期摘要:洛克与孟德斯鸠两位先哲对国家分权理论的论述构成了现今资本主义国家基本政治架构的理论基础,本文从洛克和孟德斯鸠所处之时代背景入手,以此展示二者理论的异同点。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一、洛克的分权理论洛克,出身英国商人家庭,受家庭熏陶和在牛津大学求学时的影响,接受的都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

经过1642年至1649年的流血斗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宣布成立共和国,期间复辟与反复辟斗争不断,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和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英国历时50年的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完成,走上资本主义道路。

笔者注意到,洛克的一生和英国革命是同步的,由此他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现象都有最直接的观察,也正因此,他在对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西塞罗的分权学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分权学说。

他在《政府论》第十二章对此作了论述,认为“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者定期集会,法律制定后分散并且自身也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约束。

法律制定之后需要被执行,因此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利”,洛克称其为执行权,他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之所以应该被分开,就在于如果一批人同时拥有这两项权利,人性的弱点会使这些人趋利避害和选择性执法,不利于社会公益。

洛克还提出了对外权,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利”。

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孟德斯鸠,出身法国贵族世家,他担任过波尔多议会议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得益于此他可以周游列国,积累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國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也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前几十年。

这时的政治和经济危机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农民阶级饱受压迫却无力单独推翻封建专制,资产阶级虽受压迫却没有革命动力。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宪政思想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宪政思想

洛克的宪政思想宪政与民治的关系虽形影难剖,然其根本意义与作用,则有区别,“民治之精义在以民决政,宪政之精义在以法治国。

民治为本,宪政为用。

”二者相辅而行,方可具今日民主国家的实质。

我们若要在今日民治宪政的波澜中,加以寻声考迹,当可在洛克的时代背景与《政府论两篇》,索得流源。

(1)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洛克一如霍布斯,亦提出自然状态的主张,也以人性的解释作为立论的基础,但内容则迥然有异。

他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领域,又人性并非如霍氏所描述的自私好争,而是有社会倾向,依理性以行动,这种理性是“上帝赋予人类共同的规范与判断的标准。

”洛克称之为人心之中的“上帝之声”。

而自然状态中的人人,就是“依理性而居”,故充满理智与和平。

自然状态虽是一个自由平等的领域,但并非可放纵欲为的世界,它仍须受自然法的管治,并受理性的指导,因为“上帝给人理性,同时也给人与理性相伴的法律”,这就是自然法。

洛克相信:“人类不仅有能力认知自然法,并且可以像数学命题一样予以证明”,所以他说:“在自然状态中,有自然法治理,人人皆受其约束;而理性,那就是自然法,它训示就教于它的人类:人人皆平等独立,无人得以侵害他人之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洛克所述的自然法诫训中,绝大部分关于个人的权利,他认为这些权利是人人本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其中以生命、自由和财产最为重要。

自然权利源于自然法,故亦受自然法的保障,当国家成立后,政府更要加以维护。

这种思想成为17世纪以来宪政思潮的主流,更导成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的《权利法案》。

(2)社会契约——自然状态既然是和平的世界,何以人人欲脱离而进入政治社会呢?洛克指出,这是因为自然状态存有三种主要的“不便”:缺乏一部明确而周知的法律,这部法律是经由共同的同意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为决定一切争执的共同尺度;缺乏一位大公无私且为大众通晓的法官,人民赋予他有依据确立的法律以解决一切争端的威权;缺乏拥护判决而使之能执行的权力。

试析洛克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比较

试析洛克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比较
试析洛克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比较理论比较洛克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孟德斯鸠分权理论孟德斯理论比较分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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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祈 洛 充分衩 理论
一 ~
与 孟德 斯 鸠 三权 分 立 理 论 比较
刘 丹
( 南京 师 范大学 法 学 院 江 苏 南京 2 09 ) 10 7

要 :一般 认 为 ,孟 德 斯 鸠 的 “ 权 分 立 ”学 说 奠 定 了资产 阶 级 民主 法 治 的 基 石 。其 为 资产 阶级 设 计 的一 套 系统 的 方 三
的, 在一切场合 , “ 只要政府存 在 , 立法权是最高的权 力 , 因 为谁 能够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 他之上 。 且 , 而 立 法权之所 以是社 会的立法权 , 因为既然 它有权 为社会的一 是 切部分和每 个成 员制定法律 , 定他们的行为的准 则,并在 制 法律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 , 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 , 社 会的 任何成 员或社会 的任 何部分 所有的其他一切权 力 , 都是 从 它获得和隶属 于它的” 执 行权与对外权来源于立 法权 , 。 没 有法律 的授 权 , 执行权与对外 权就 缺乏合法的依据 。在法律 授 权之后 ,执行权与对外权 的行使不能超 越法律应有之 义。 这是洛克 的分权 理论 与孟德斯鸠 “ 三权分立 ”的一个重要的

克把 国家等 同于 自然状态的一个个体 ,并认为认为 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 无缺 的 自由状态 , 也是一种平等状态 。 在这种状 “ 态 中,一切权 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 ,没有 一个人享 有多于 别人的权 力。极 为明显 ,同种和 同等 的人们 既毫 无差别地 生 来就享有 自然 的一切 同样的有利条件 ,不存 在从 属或受制关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是18世纪上半叶出生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古老的经典著作之一,对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他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最深远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学说,他主张权利分立权力制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分权思想作为一种政治学说,由来已久。

早在之前的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以及马基雅佛利都提出过类似“分权”的主张,这些虽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是为后来的分权学说提供了条件。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1]。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孟德斯鸠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具体参加和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的讨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及其制约,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理论是由国家权力划分和国家权力制约相互联系的理论部分组成。

在国家权力划分的理论问题上,孟德吸收了洛克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思想观点和思维方法。

孟德斯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二、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如果滥用权力情况发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使权力受到牵制,达到权力平衡。

具体而言,就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之比较

洛克分权理论研究—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之比较
( ) 克 分 权 理 论 的 独 特 之 处 二 洛
们 的渊源 , 和立法 者 的 目的 , 以及 和作 为法 律 建立 的基 础 的事物 的秩序 也有 关 系 。应 该 从所 有 的这 些 观点去 考察法 律 。 因此 , ” 笔者认 为 : 任何 一 种 法 律制度 均 具 有 国别 性 , 洛克 分 权 理 论 虽 不 同于 孟 德斯鸠 “ 权分 立 ” 论 , 并 不 能 说 明其 不 完 三 理 但 备, 究其 根源 应 在 于 英 国 法律 传 统 与 政 治 制 度 的
的 一 切 人 士 和 社 会 进 行 一 切 事 务 的 权 力 ” 。 而 孟 德 斯 鸠 的 “ 权 分 立 ” 论 则 是 : 法 权 、 政 三 理 立 行
权 与 司法权 , 者 有着 明显 的 区别 。 这种 区别 并 二 不是孰 优孰 劣 的 区别 , 是 由洛 克 分 权 理论 的 独 而 到之 处所决 定 的 。
近代欧 洲 , 艺复兴 与 宗教 改革 过 后 , 法律 文 在 思想领 域 , 随 而来 的是 古 典 自然 法 的兴 起 。古 伴 典 自然 法学 家 应 世 而 出 , 担起 欧洲 资产 阶级 民 承 族 国家 法 治建 设 的重 任 。在 众 人 眼 中 , 国孟 德 法 斯鸠 的“ 三权 分立 ” 学说 成 了奠定资 产 阶级 国家 民
( ) 克 分 权 理 论 的 基 本 内 容 一 洛
主法 治的基 石 。孟 德斯 鸠 为资产 阶级 政治 制 度设
计 了一 套 系统 的方 案 , 后 世 的 资 产 阶级 国家 影 对 响 巨大 。 各 个 国家 及 学 者 对 孟 德 斯 鸠 “ 权 分 三 立” 的崇 尚与溢美 并无 过错 , 但是 对 洛克 分权 理 论 误读 却有 失偏颇 。孟德 斯鸠 的 “ 权分 立 ” 难 直 三 很 接 与洛克 的 分权 理 论 比较 孰 优 孰 劣 , 因在 于 不 原 同的 国情 产生 的思想 脱离 具体 的国情 则 不具 有 可

洛克司法权思想研究——兼与孟德斯鸠司法权思想比较

洛克司法权思想研究——兼与孟德斯鸠司法权思想比较

敛谢
致谢
春风化雨深蒙惠,芬芳桃李映师门!值此临近毕业之际,我唯有以感恩之心回首这短短时光。

首先我要感谢恩师傅林先生!从平时的读书学习到毕业论文的选题,乃至文章的篇章结构安排及行文写作先生都为我倾注了大量心血。

没有先生的谆谆教诲、悉心指导,我是不可能完成论文的。

在选题时先生告诉我不要盲从既有的结论,必须坚持独立思考,尤其对基本概念、术语都要逐一考究、务求正解,这使我体会到了“在不疑处有疑”:在查找材料时先生指导我如何取舍安排,这不仅让我及时完成了论文,而且使我触类旁通,除研究课题还收获了额外的知识;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先生指导我行文时须字斟句酌,逻辑严密,养成严谨求实的良好习惯。

这一切对我以后的学习研究无疑将大有裨益!
我还要感谢吴春雷老师、齐恩平老师、李静老师、郑全红老师!感谢诸位老师在我平时的学习和论文写作、修改中给予的指导和帮助!谢谢您们!
特别感谢侯欣一老师!侯老师在繁重的教学科研中专门安排时间来听取我的答辩报告并对论文的修改提出宝贵意见,向侯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
“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相聚是缘!各位朝夕相处的同窗好友,分别在即,冰心玉壶!祝福你们!室友姚、邱二君及诸位同窗不一。

三载回眸,奈何天资愚钝,来日里唯有持之以恒,以勤补拙。

学无坦途,“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L下而求索”。

论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思想之差异

论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思想之差异

论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思想之差异
论洛克与孟德斯鸠分权思想之差异
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论者一般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对洛克分权思想的继承和发扬,但是对二者的差异却很少提及或一笔代过.本文从分析二者所处的时代背景入手,比较他们在权力的划分方式、制衡方式以及理论重点等方面的不同,指出他们各自的理论缺陷,同时对一些流行的观点提出质疑.
作者:翟刚学Zhai Gangxue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122 刊名: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英文刊名: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COLLEGES OF SHANXI 年,卷(期):2007 19(7) 分类号:B561.24 B565.24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差异。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有关社会契约旳异同我觉得霍布斯和洛克有关社会契约旳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签订因素旳比较(一)霍布斯觉得永久战争状态是社会契约签订旳因素;霍布斯说,人旳欲望是无穷旳;因此,永无休止旳权势欲就成了人类旳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旳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旳局限性,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别人旳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旳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伙所有旳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种人或一种能通过多数旳意见把大伙旳意志化为一种意志旳多人构成旳集体。

(二)洛克旳自然和平状态;洛克觉得,我们是生而自由旳,也是生而具有理性旳,人们在拥有多种自然权利旳同步,并不构成对别人旳伤害,因此人与人之间旳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旳关系,但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一方面,缺少一种拟定旳规定了旳众所周知旳法律,从而缺少一种辨别是非旳原则和裁判纠纷旳尺度,由于个人旳偏见和对自然法旳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另一方面,缺少一种有权根据既定旳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旳出名并且公正旳裁判者。

再次,缺少执行法律旳公共权力,以保证作出旳对旳裁决得到执行。

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旳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旳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二社会契约签订方式旳比较(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觉得,国家就是一大群人互相签订信约,每人都对它旳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觉得有助于大伙旳和平与共同防卫旳方式运用全体旳力量和手段旳一种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当把所有权力所有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由于国家只有掌握所有权力才干获得足够旳威信来组织大伙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御外敌入侵。

(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看来,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旳自然权利是断不可让渡旳,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并且,政府旳目旳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旳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旳来源和目旳是受限旳,因此政府权力必然是有限旳;洛克觉得,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旳保护神,同步又是最危险旳侵害者,因此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洛克与孟德斯鸠权力分立思想的比较分析

洛克与孟德斯鸠权力分立思想的比较分析

492017.01 / 党史博采理论园地17世纪至18世纪是欧洲社会剧烈动荡的时代,封建主义逐渐没落而资本主义迅速发展,随着资产阶级的日益壮大,他们夺取政权的决心愈来愈强烈。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需要一种稳定的政治制度来维护资产阶级的权力。

这时,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三权分立”思想迎合了资产阶级的需要,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就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最初提议者和典型代表。

他们认为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权力的制约显得尤为必要,他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一、洛克分权理论近代思想史上,洛克首次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

洛克的分权思想是基于他对自然状态的认识而提出的。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享有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是极不安全的,容易受到他人的不断侵犯和威胁,人们难以自保,财产更无法得到维护。

因为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种公共的法律和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以及执行这种裁决的权力。

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类通过契约建立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

每一个人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社会利益所需要的程度加以处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

因此国家必须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防止立法机关的权力超出了公众福利需要的范围。

虽然国家的产生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但是如果不对国家的政治权力加以限制,这种权力就会无限膨胀,成为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 一个力大无比的巨兽。

到那时,国家不仅不能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驾护航,甚至会沦为侵犯和压制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罪魁祸首。

为了捍卫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洛克首次设计了一套权力分配方案,这就是分权学说,即三权分立的最初版本。

在这个方案中,国家权力由相互独立的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个部分组成。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对社会内部所有成员实施和执行国内法,对外权处理有关公共的洛克与孟德斯鸠权力分立思想的比较分析明 喻(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武汉 430000)[摘要]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的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顺应历史的要求提出了分权学说。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的重要动力。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他的著作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1.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1.1.1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1.1.2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摘要: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命题,也是“三权分立”的基础,本文对该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文中先是从洛克的社会契约等理论着手解释何为分权制衡理论,而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各种制衡权力的方式。

关键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一、什么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点(一)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近代西方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权利是天赋的,在未出现政府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他又认为,并非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理性及无私的,因此并不都能自觉遵守自然法,尽管他们是平等自由的,但人们的权利并不能因而免于他人的侵犯。

于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们便通过协议或默认的方式将自己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下。

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部分权力交由政府代为行使,“这就是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

”即自然状态下人们将执法权让渡。

但是,如果政府权力并未完成它保障权利的使命,则公民们也应有权取回自己原先托付给政府的权力,另立新的政府。

也就是说,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保障权利而存在的。

(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与启蒙思想家们正相反。

他认为,所谓的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

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马基维利、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边沁和穆勒之比较

马基维利、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边沁和穆勒之比较

马基维利、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边沁和穆勒之比较前言本文介绍的思想家包括马基维利、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边沁和弥勒。

这些思想家在民主理论的建构过程中有重要的地位。

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是政治的本质?什么是国家?为什么我们需要国家?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效忠国家,遵守它订出来的法律?我们对它的效忠是否有界线或条件?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极为重要的。

从思想家不同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时空环境的变迁,以及思想家的因应调整,固然人的思想经常受到环境、阶级、文化的限制,不过,思想家的巧思与原创性仍值得我们深思。

政治本质的重新思考中世纪基督世界的结束随着希腊罗马的败亡,雅典的民主政治逐渐为人所淡忘,柏拉图对政治的探讨亦烟没于历史洪流之中,无人提及。

漫长的中世纪是基督教支配的时代。

基督的世界观改变了人们对政治本质的看法。

古典政治思想强调的公民德性或公民精神不复存在,人们化主动为被动,不再积极参与政治事务。

人们不再认为活络的市民生活可以体现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取而代之的是人与神间的神秘沟通。

一直要到宗教改革以后,基督所形成的稳定世界方才动摇。

不过,并不是说古希腊的思想对中世纪完全没影响,若干价值,例如平等,亦包容在基督信仰之中,只是人民不被鼓励参与世俗的政治。

中世纪的政治思想以圣奥古斯丁的《神之国》(the City of God)为代表。

这本书完成于公元第四世纪,它阐释「神的国度」远比「世俗的国度」重要。

人们必须重视灵修而非尘世生活,重视精神而非物质。

(Skinner, 1978:349-50) 在神的指引下追寻永恒幸福。

在此氛围下,人们不会仔细思考政治的本质、国家权力的界线、人与国家间的关系等问题。

十三世纪的阿奎纳(Aquinas)整合亚理斯多德与基督信仰,重新检视「世俗」与「精神」的区别。

王权的本质与限制是他关心的主题。

如果说王权统治是最安全的政体,那么它的权力不是绝对、毫无限制的。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

浅论洛克的分权理论摘要:洛克论证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是基于人民的同意,而他避免了霍布斯对主权者的权力没有限制的弱点,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的分权理论从关注自然法形成的自然权利的内容转变为关注自然权利的实现,是基于英国传统的议会制、司法和当时英国的政治形势,其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产生是对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

洛克的分权理论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存在着不足,之后的孟德斯鸠发展了他的分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标志着分权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洛克;分权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法国革命时曾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的”。

英国正是洛克发展了自由思想,他被西方世界誉为“第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

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理论家和伟大的著作。

1640年开展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宣告了世界近代史的开端,是当之无愧的伟大时代,约翰.洛克正是在这个时代写出了《政府论》,从理论上完成了对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

尤其是他的《政府论》下篇,提出的分权理论更是他思想中的精华,开创了西方现代政治文明。

一、分权理论产生基于自然法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集中精力驳罗伯特.菲尔麦《先祖论》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

在下篇洛克则提出他的思想主张,通过由自然法论证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提出分权理论。

洛克追溯政府权力的起源从考察人类的自然状态开始。

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

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而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其支配作用,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是在自然法的内,那么,自然法就必须得到执行。

基于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可以执行自然法,即在自然状态中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

但是这样就出现了如何保证自然法的执行是合理适度的问题。

洛克指出: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偏袒自己和他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的惩罚别人,结果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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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缺陷 , 洛克认为 , 人类必须组成社会以便脱离 自 然状态 , 社会 中必须设置一种“ 可以向其诉请 救济” 的“ 权威 ” 或“ 权力” , 这样“ 纠纷 就 可 以 南那 个权 力
来 裁决 ” 。I 1 ] ( P l 4 】 “ 设 置在人 世 间 的裁 判 者有权 裁 判 一 切 争 端 和救 济 国 家 的任 何 成 员 可 能 受 到 的损 害 ” , “ 而 由于这 种裁 判 者 的设 置 , 人们 便 脱 离 自然状 态 , 进 入一 个有 国家 的状 态 ” 。【 。 删 “ 裁判 ” 、 “ 裁 判 者” 及“ 解 决 纠纷 的权 力 ” 显 然是 司法 权 的 职 能 。可 见 ,
部分
洛 克认 为 ,自然状 态 的缺点 是 “ 缺 少一 种 确
定 的、 规 定 了的 、 众 所周 知 的法律 ” , 作 为评 判人 们 之 间“ 是 非 的标 准 和 裁判 他 们 之 间 一切 纠纷 的共 同 尺度” ,“ 缺少 有 权按 照 既定 法律 来 裁判 一 切争 执 的 知 名 而公 正 的裁判 者 ” , 以及 “ 缺 少 权 力来 支 持 正 确 的裁决 ,使它 得 到应有 的执行 ” 。[ t 1 ( e 7 7  ̄ 7 8 ) 为 了克服 上
为公众供应 必需品 , 那里就 肯定 不再有政府 的存 在。 如果 法律不 能 被执行 那就 等 于没有 法 律; 而 一 个没 有 法律 的政 府 , 我 以 为是 一种 政 治上 不 可思 议
的事 情 ” 。 I l K P 8 ) 通 过上 述论 断 可见 , 洛 克认 为 , 执 行 权是 将 法律规 则 适用 于具 体 的案 件 ,明确 当事 人 的
因此 , 我们认为 , 洛克和孟 德斯鸠对 司法权本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一 I 2 — 2 0
作者简介 : 傅
林( 1 9 6 4 一 ) , 男 ,内蒙古赤峰人 , 副教授 , 研 究方 向 : 法学 ;

李卓 ( 1 9 8 0 - , ) , 男, 天津宝坻人 , 硕 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 法学。
V( ) l _ 2 7 N0. 1
Fe b 2 0l 3
同中存异 : 洛 克与孟德斯 鸠 司法权 思想之比较
傅 林 ,李卓拮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 0 0 1 3 4 )
摘 要: 法学界传统观 点认 为,洛克的思想只是 两权分 立,即立法权和执行权 ,而没有提 出司法权 。因此 , 洛
到司法权 , 司法权这一概念是孟德斯鸠提出的。但
是我 们认 为 ,洛克 的思 想 中不 仅 包含 了 司法权 ,他 的关 于司 法权 的 内容和盂 德斯 鸠还 有 共 同之处 。

止争角色的权力无疑就是司法权 。司法权的作用在 于对人们 的行为做出裁决 , 稳定社会秩序 , 维护人
们 的各 项权 利 。
文章 编 号 :1 6 7 4 — 0 8 8 2 ( 2 0 1 3 ) 0 1 — 0 0 3 1 — 0 5
山 西 大 同 大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D a t o n g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ill孟德斯鸠在考察了英国的状况以司法权这一概念而是根据英国当时的巴力门后认为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是最为可取的联系主权司法权虽然位于议会权之下81但已经取到法国当时的现状后他提出了司法权应当作为一得事实上的独立地位这一状况使用了执行权一种独立的权力在国家权力谱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第 2 7卷 第 1 期 2 0 1 3年 2月
权利义务关系 , 其 目的在 于定分止争 , 保障人 的权 利。 而这 无 疑是 司法权 的功 能 。 孟 德 斯鸠 也认 为 : 司 法权 的作用在于“ 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 ” 。问 而
这显 然 属于 司法权 的职能 范畴 。
洛克认为 , 禁止人们实施私力救济是政治社会 的重 要特点 。当冲突发生 时 ,国家 的裁判代 替私人 复
克的分权思想是 不完善 的。孟德斯鸠 才真正提 出 了司法权 的概 念。但结合英 国法制传统 重新 解读 洛克的思想后 发 现, 洛 克并 未忽视 司法权 。 他之所 以没有明确提 出司法权 的概念 ,是 因为英 国“ 行政 司法化” 的传统 已经使 司法权形
成 了事 实上的独立地位 ,司法权及其独立地位 问题在洛克语 境 中不成为问题 。 孟德斯鸠在考察 了英 国的政治制度 以 后 ,以之 为范本 , 结合 实际情况 , 提 出了司法权作为一种重要 的国家权 力,应 当在 国家权 力谱 系中具有独立地位 。
( 二1 司法 权 的 性 质相 同: 国 家权 力 的 重 要 组 成

洛克 、孟 德 斯鸠 司法权 思 想的 共 同点
虽然 洛
( 一) 司法权 的功 能相 同: 保 障人 的权 利
克没有 明确提 出 司法权 的概 念 , 但 其 思想 中已经 包
含有司法权 的内容 , 在《 政府论》 ( 下) 中出现 的更多 的是 “ 执 行权 ” 一词 。“ 执 行权 ” 有“ 行政 权 ” 的 含义 ,
在 洛克 语境 下 , 它 含有 “ 司法权 ” 的意 思更 多 。 洛克 认 为 执行 权 的 主要功 能 就是 “ 负 责 执行 被 制定 和 继 续有 效 的法律 ” 。 { l l ( P 3 8 ) “ 哪里 没有 司法来 保 障人 们 的权 利 , 在 社会 内部也 没 有其 他权 力来 指 挥 强力 或
得 出洛 克 和 孟德 斯 鸩 的思 想 并 无 高下之 分 这 一 结论 。 关键 词 : 司法 权 ; 政治制度 ; 独 立 地 位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0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学没 有提
质 问题 的认识 是 一致 的 ,即 司法权 就 是裁 判权 。 国 家权 力谱 系 中必须 包含 一种 权 力用 于解 决人 们 之 间 的纠纷 。按 照现代 政 治制 度 的设 计 ,扮演 这种 定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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