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最严燃放烟花爆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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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02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含临时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区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接受市安全监管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天津市烟花爆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统一组织从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采购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允许的规格、品种,并在烟花爆竹小包装外粘贴市安全监管局监制标签。

批发企业严禁从市安全监管局等单位确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外的其他渠道进货。

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本市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五条批发企业负责零售经营者烟花爆竹的统一配送。

零售经营者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整箱完好的烟花爆竹由原批发单位负责代存。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布点,应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严禁在以下区域、场所、建筑物内经营烟花爆竹:(一)城镇人员密集区、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的区域及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库;(二)禁止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内设专柜零售。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关于修改《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其他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删除。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焰火,必须事先经市公安局审核。

经审核,公安机关对符合《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组合花、礼花弹的,由市公安局审批。

经审核,符合《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准。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从事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市公安机关审核,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证》。

禁止个人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本市对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卖制度。

由市供销总社确定专营单位,由专营单位统一组织全市货源和批发经营。

其采购的品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七、将第十二条删除。

八、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销售的品种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九、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十、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10月16日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限期迁出或者销毁。

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

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安监管字[2005]1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津安监管字[2005]113号)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天津市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天津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活动。

第三条批发、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凭领取的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个人)申请,区(县)审查、市级审批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批发、长期零售许可证申请单位的审查和许可证批准颁发工作,并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零售许可证申请单位(个人)的审查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外省、市进入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并具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质监等部门统一组织与备案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订货。

未经备案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在本市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批发烟花爆竹单位对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实施配送服务。

第七条批发和长期零售烟花爆竹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2024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2024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2024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年月日•【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2024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2024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2月4日天津市静海区2024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为巩固我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果,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4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确保《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贯彻落实,杜绝和减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市容环境、空气质量等各类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营造洁净有序、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要求(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1.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2.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他电力设施、燃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材堆、柴草垛、农业设施大棚、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3.各级党政机关及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及周围100米范围内;4.旅馆、商场、市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群体集体活动场所;5.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6.绿化草坪、苗圃和林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养殖场周围;7.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8.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天津放烟火通知范文

天津放烟火通知范文

天津放烟火通知范文尊敬的市民:您好!首先,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为了确保市民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庆祝特殊节日时,特发此通知,提醒各位市民关于天津市放烟火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庆祝方式之一,烟火在节日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考虑到人口密集、城市建设的特殊性以及烟花爆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市政府决定对烟花爆竹的使用做出管理规定。

一、天津城区禁放区域及时间根据天津市政府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市区安全,以下区域严禁使用烟花爆竹:1. 天津市火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

2. 天津市地铁、轻轨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

3. 天津市机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

4. 天津市各大医院和疗养院周边300米范围内。

请各位市民务必遵守以上规定,并密切关注政府的最新通知,确保不会将烟花爆竹带入禁放区域。

二、合法购买、使用烟花爆竹的规定为了保证市民的人身安全和文明环境,市政府制定了以下规定:1. 请市民遵守国家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

2. 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不得购买、持有和使用烟花爆竹。

3. 除法定节假日和特定庆典活动外,禁止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4. 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市民须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的注意事项为了避免事故和保证人身安全,市政府提醒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选择合适的场地:选择开阔、远离易燃物品和人口密集区的场地进行燃放。

2. 储存烟花爆竹:储存烟花爆竹时,应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远离火源。

3. 点火和操作:点火前要确保人员安全距离,使用点火器具进行操作,严禁在手持烟花爆竹时点燃。

4. 防火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备有灭火器和水桶等消防设备,并确保火源彻底熄灭后再离开。

5. 关爱动物:烟花声会对宠物和野生动物造成恐慌和伤害,请市民尽量减少燃放烟花时间,减少对动物的干扰。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为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对违反放烟火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03•【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一条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燃放烟花爆竹有安全隐患,可能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我市在1997年就制定了《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

2004年由于国家部委职能调整,按照职责分工,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的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转给安监部门负责,我市据此第二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公布。

近几年我市婚丧嫁娶、企业庆典等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愈演愈烈,燃放的时间、数量和强度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也十分突出,因此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从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引导群众少放、不放烟花爆竹。

国务院在2006年1月11日施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因此管理办法是以该条例为上位法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解读】本条是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适用范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分为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五个环节,2004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就全部退出我市,因此我市已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国务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又将销售环节和储存环节合称经营环节。

因此该条明确了我市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三个环节。

2023年春节烟花燃放有新规定

2023年春节烟花燃放有新规定

2023年春节烟花燃放有新规定春节烟花燃放有新规定此次新规的修改,主要还是针对那些人口密度小、建筑密度低、空气质量也较好的地区。

简单来说就是先从农村地区开始解禁,允许条件符合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当然新规也有一定的要求,如浙江省瑞安市只允许在大年三十至大年初三的夜晚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延续禁放规定。

同时也要选择在空旷的场地进行燃放,在燃烧后确定火星已经彻底熄灭才可离开,最大限度上保证燃放的安全。

但是对许多城市污染本就已经十分严重的大城市来说,依然会继续延续国家的禁令来禁放烟花爆竹。

目前天津市已经明确表明为了保证安全,减少空气污染,2023年依旧严禁燃放鞭炮,不遵守规定者一经发现将会处与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者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民众来说,喜欢在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其实还是想要营造一种喜庆、欢快的气氛,做一些比较有仪式感的事情,将节日过的更”有味儿“一些。

但是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对环境的保护,共同建设我们的生活家园,还是需要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

多地春节烟花爆竹政策1.四川成都秋冬季节,成都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和颗粒物PM10。

为了力争更多优良天,并尽量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2023年1月1日起,成都将全域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最大程度降低一次颗粒物污染。

2.四川南充仪陇县2022年12月1日起,仪陇县城城区及新政镇、度门街道、柴井乡全域为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的乡镇为限放区,限放区在春节、元宵节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效期为5年。

3.四川内江为了消除火灾隐患,持续改善内江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11月18日,四川内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该通告有效期5年,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内江市全部行政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山东菏泽根据菏泽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新闻发布会消息,菏泽市自2023年1月13日0时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在鲁西新区、牡丹区、定陶区全区域,各县主城区及县城驻地镇街全区域,乡镇驻地所在行政村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收取各种费用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收取各种费用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收取各种费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津安监管危字[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收取各种费用的紧急通知(津安监管危字[2007]1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依法审批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摊位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区县安全监管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利用各种理由向申请人收取管理费、咨询费或强迫其加入协会并收取费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维护安全监管部门形象,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如下: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依法行政,为经营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法做好相关安全监管工作。

二、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经营者收取管理费、咨询费或强迫加入协会从而收取费用,凡已收取费用的要立即退还,拒不退还的单位,经查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廉政制度建设,树立执政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确保我市广大市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安办[2012]1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安办[2012]1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安办〔2012〕1号)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春节将至,一年一度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高峰期即将到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精神,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各个环节的安全和稳定,现就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造提升仓储环境,确保烟花爆竹存储安全各区县要重点抓好烟花爆竹仓储设施与经营规模的合理配套,保证各批发企业的仓储条件满足经营规模的需求,全面提升仓储条件和安全设施水平,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有效整改的经营企业,要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

同时,各经营企业要按照订货合同和上报的订货厂家,核实入库的烟花爆竹品种及规格,严禁A、B级烟花爆竹和我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入库,不得超容量或混合存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未通过审批的仓库存放烟花爆竹;要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产品入库和出库流向电子台账,并保存两年;市、区安监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逐个企业检查核实,凡发现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流向登记的,按照相关条款,给予最高上限的处罚;严禁经营企业将库房出租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一旦发现要取消其经营资质,确保烟花爆竹储存安全。

二、严格进货渠道,强化源头管理,确保烟花爆竹质量安全产品进入我市的生产厂家,必须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核认定,必须在包装上准确注明产品等级、药量等安全指标,严格禁止A、B级产品进入我市;市、区安监部门要依据订货合同监督经营企业进货及储存情况,凡是被国家安监总局、质检总局通报的违规企业,或发现涉及违规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我市销售,各经营企业不得与未经审核批准的生产厂家擅自签订供货合同。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津安监管危字[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安监管危字〔2008〕88号)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切实消除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隐患,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有关要求:一、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工作近期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进行了专项安全检查,各批发企业要严格安全条件,依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完善企业的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对检查中存在的隐患进行认真整改,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特别要加强烟花爆竹出入库、装卸车及批发配货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对于部分临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到期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合格后,向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发经营(批发)许可证;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监督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隐患整改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二、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有关要求,提前做好布点规划,严格控制,逐一对每个点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零售经营点安全条件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将初审的零售经营点向本辖区公安、市容、工商、市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后的零售经营点通报各相关部门;各零售经营点不得擅自移动经批准的摊位地点、扩大摊位占地面积,严禁未成年人和年老、残疾等行动能力差,不适应烟花爆竹经营工作要求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严禁销售超等级、超规格、超范围的烟花爆竹,严禁经营非法烟花爆竹。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津工商市字[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津工商市字〔2009〕3号)各工商分局: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8〕88号)、《关于烟花爆竹质量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通报》(办字〔2008〕112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摸清底数,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分局要迅速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者进行一次调查,摸清底数,严格审查经营资格,对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核发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立即开展一次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检查活动。

自元月15日至2月10日,各分局要以总局办公厅通报(办字〔2008〕112号)中所列的不合格产品作为市场检查重点,开展一次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查处无照经营、非定点经营及超范围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包装标志不全、假冒伪劣、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烟花爆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

三、落实责任,监管到位。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市场、检查支队、注册、企管、消保(12315中心)、商标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工商所要落实监管责任制,督促烟花爆竹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同时,加强与安全监督、公安、商务、质检、供销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市局将对各分局的工作进行督察。

各分局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和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汇报,并于1月23日前上报春节前检查的情况,2月13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市场(合同)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一、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五)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区人民政府在前两款规定之外,决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主管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责本决定的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6号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6号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6号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1
【摘要】《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4.1
【相关文献】
1.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J], ;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5号 [J], 张国清;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7号 [J], ;
4.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津政令第17号 [J], 张国清
5.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津政令第16号) [J], 张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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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烟花爆竹回收代存安全监管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烟花爆竹回收代存安全监管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烟花爆竹回收代存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津安监管三〔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加强对烟花爆竹回收代存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即将结束,各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点临时经营许可期限也将逐步到期,为切实做好剩余烟花爆竹的回收代存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精心组织监督,做好春节后各零售点剩余烟花爆竹回收代存工作,消除烟花爆竹留存在社会上带来的安全隐患。

(一)请立即将此《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所有零售点,按照通知要求,零售点许可证到期后,认真组织做好剩余烟花爆竹回收代存工作,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分类封箱,箱外注明区县、零售点负责人姓名和许可证编号,确保零售点无烟花爆竹遗漏,杜绝自行储存。

(二)填写《2012年未售完烟花爆竹回收代存登记表》(附件1),与所有零售点负责人签订《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无自行储存承诺声明》(附件2)。

(三)对有剩余烟花爆竹逾期未按要求进行代存的零售点,一律按非法储存予以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今后不再受理其经营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各批发企业要组织制定回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回收代存环节的安全。

(一)要对负责回收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搬运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回收代存环节的安全有序。

(二)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回收代存产品进行查验,发现有散包和散箱,要重新包装封箱;发现有超等级或违规产品应通知该零售点负责人,予以退货并将产品交由公安部门集中销毁。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津安监管三〔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6号)及《天津市2011年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今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宣传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文件,提高宣传贯彻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增强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充分发挥各级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对烟花爆竹仓储、经营、运输及燃放等各环节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确保我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稳定。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改造提升仓储环境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认真对照新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对企业进行隐患整改,全面提升仓储条件和安全设施水平;按照我市相关要求,订货合同必须注明品种名称、数量、级别,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核;要按照订货合同认真验货,发现未按规定粘贴标识的产品或三无产品、夹带超等级产品等必须坚决退货;要全面建立批发企业产品入库和出库流向登记电子台账制度,所有出入库产品必须要有流向记录,并保存两年;严禁批发企业将库房出租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一旦发现将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批发资质;要严格落实零售配送制度,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各批发企业要加大投入,尽快完善防爆车辆配送条件,做到对所有零售点提供统一配送,其它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禁止零售摊位使用违规车辆自行进入批发企业仓库提货。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津应急〔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我市自2017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规定我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河东区、红桥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武清区、静海区、宝坻区、蓟州区、宁河区人民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烟花爆竹禁放、禁售的相关文件,截至目前,我市全部行政区域内已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区要严格落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山东省切实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的函》(安委办函〔2018〕105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打击整治涉枪涉爆犯罪专项行动,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

严查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厂房库房、地下车库、仓储物流、集贸批发市场、出租房屋、停产闲置厂房、出租场地、老旧房屋、远年住房等场所,发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立即予以封存查处;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加强宣传引导,公布举报电话,发动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津安监管三〔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文件精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流向管理,防止烟花爆竹流入非法渠道,杜绝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现就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烟花爆竹流向管理按照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要求,从2012年“十一”以后,对进津的烟花爆竹实行电子条码管理,但在近期安全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都没有粘贴电子条码,企业也未按要求登陆流向登记监管信息系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给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为此,从即日起各区县公安部门对进入我市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统一开具电子运输证,批发企业要确保入库产品全部粘贴电子条码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安全监管部门对批发企业入库产品粘贴电子条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规范烟花爆竹仓储、运输管理现正值烟花爆竹进货高峰,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订货合同,依据合同的订货数量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并加大对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力度。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仓库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严肃处罚,严禁储存经营我市不允许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杜绝烟花与爆竹混存、超量违规储存及码放和堆垛不符合规范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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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最严燃放烟花爆竹新规
为了图个好彩头,人们总习惯在过年过节、婚丧嫁娶的时候燃放鞭炮。

然而,从明天起咱再也不能这么“任性”啦,有钱也不行!!
根据明天开始实施的“天津史上最严禁燃令”(新修订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违规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将受罚,春节期间放炮时间也有严格限制,结婚放炮?更是必须叫停!
什么时间能放——基本没有了!
春节也有时间限制并非想放就放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本年度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
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外环线以内除了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节日庆典允许
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均禁止燃放;外环线以外地区,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
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婚丧嫁娶咋办——照样也不行!
非要放炮个人最高罚500酒店罚5000
《办法》要求,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
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规定,从事婚庆、殡葬服务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要求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礼的酒店、宾馆,应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一旦市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到底由谁管——安监、公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举报
对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以下七类地区彻底禁止放烟花爆
1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商场、旅馆、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
人员密集场所
2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3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4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煤气站、燃气
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5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6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
7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以下七类烟花爆竹彻底禁止销售燃放
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
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带爆响的地面烟花以及
各种规格的礼花弹
与地面夹角小于90度或者升空二次爆响的组合烟花
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爆竹
掺用氯酸钾、单发装药量超过0.2克的爆竹
掺用氯酸钾的烟花
天津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由市政府颁布的第12号令《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2月1日就要正式施行了。

其实此前就有一套管理办法,蜀黍对照着好好研读了一番,体会最深的就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环节都比老办法严格了,具体的有必要给大伙嘚啵嘚啵,涉及处罚的地方咱们大伙都别争当出头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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