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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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12〕32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国资局)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各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重要参考依据。

未经审批处置的,不得申请资产配置经费。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按规定经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国资局)批准,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在1个月内按有关制度规定调整相关的资产、财务账目。

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配置、处罚没收的资产或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国资局)有权按权限在同一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地区、政府级次间调剂使用。

广州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广州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广州市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62号)、《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府…2014‟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经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

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交易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理。

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归属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依法流转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二)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臵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和利益,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集体资产的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资产交易是指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售、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形式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政策法规,依法行使权利,防范风险,维护经济秩序。

第六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第七条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由乡、镇、村委员会选聘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操作和监督。

第三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程序第九条集体资产的出售、转让、租赁等行为,应当由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发起,经乡、镇、村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待交易资产进行核实评估,确定合理市场价值,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集体资产交易中,对买方的资格和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确保交易合法、安全。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四条集体资产交易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四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措施第十五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交易规范有序。

第十六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交易资料和合同等材料,确保查看和备档。

第十八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查处违规行为,防范风险。

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

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

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资〔2013〕1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五条区财政局(国资局)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区财政局(国资局)、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区财政局(国资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应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入库登记、领用交回、清查盘点、处置、统计报告、管理考核、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包括村(居)级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及其属下单位,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及其属下单位以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以及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行政指导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民主决策原则;坚持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工作,在实施重要事权中村(社区)党组织具有先知、先议和领导把关权力。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必须通过“佛山市南海区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资产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确保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台账,严格按照要求将所有集体资产信息录入“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和“佛山市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南海)”(以下简称“财监平台系统”),如实反映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每年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1996_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6_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6-1-22•【失效时间】•【全文】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2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三章资产评估第四章资产经营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九)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2018〕284号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2018〕284号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及《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五条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部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学校和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云府办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规〔2018〕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指标使用、管理,促进依法有序开发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留用地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用于除商品住宅建设以外的用途,但经批准利用留用地结合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除外。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留用地的指标核定、落地、使用等工作时,必须接受所在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机制,依法管理留用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利益。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月末由出纳员根据当月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情况,编制《现金、银行存款结算表》(附件1),并对会计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确认。
未采纳。我局已结合相关建议的核心诉求,对相关表述进行调整优化。
1、第九条第(六)点直接放到第十一条,报账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2、要求增加一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一点意见采纳。第二点未采纳,我局已结合相关建议的核心诉求,对相关表述进行调整优化。
第二十二条
月末由出纳员根据当月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情况,编制《现金、银行存款结算表》(附件1),如有银行存款未达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并交会计员核对确认,
第二十二条月末由出纳员根据当月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情况编制现金银行存款结算表附件1如有银行存款未达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并交会计员核对确认月末由出纳员根据当月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情况编制现金银行存款结算表附件1并对会计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确认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反馈表
未采纳。具体结账时间由各镇街根据工作时间确定;相关审核单据已经增加监事机构签字栏,实行事前审核。财务报表份数可由各镇街调整增加。
第三十八条(二)
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建设
福利性建设可否举债?
基于“量入为出”原则,办法已明确不能通过举债进行生产性建设以外的各类建设。
第九条
第(六点)负责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序号
原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第十二条
报账员应在月底前将单据提交至出纳员,出纳员在每月5日前.....结清上月度账目.....送会计员进行核算处理。
出纳员于每月25日前结账,并移交单据给报账员审核,月底前由报账员组织村务(社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单据并报送镇“三资”中心记账,在次月20日前到镇“三资”中心领取会计报表,经村务(社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名后,一份公布、一份存档、一份交镇“三资”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1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1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林局,区有关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2018 年 1 月16 日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提高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秩序,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所有的企业,同时适用于各镇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为区农林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农林局负责统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镇街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区审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主体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云府办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规〔201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穗府办〔2015〕39号)及《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国房〔2015〕6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流转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村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它经批准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办公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但经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除外。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一.为什么要立这个法,必要性在哪里?答:我们推动这个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在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因集体资产交易监管不规范、制度不健全,集体资产流失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2012年我市开展“三打两建”中打击商业贿赂的情况看,在涉及农村集体干部的商业贿赂案件中,80%以上发生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交易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域已成为村(社)干部贪腐案件发生的“重灾区”,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群体性上访事件近几年来时有发生。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和交易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势在必行。

二是运用法治思维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反腐败斗争。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我们以行政立法方式进一步推进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规范化。

三是总结提炼现有工作实践经验、完善制度建设的需要。

近三年来,全市1288个经济联合社、10961个经济社完成了“三资”清理与台账建立工作,共清理集体资产约1046.5亿元,清理合同111442份;投入资金2556.8万元,建成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平台(机构)166个,配备工作人员420余人。

同时,我市完成农村集体资产交易3000多宗,成交金额约40亿元,为后续工作的全面铺开提供了宝贵经验。

据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目前全市进入“三资”交易管理平台的集体资产均溢价交易,有效提高了资产经营效益,实现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集体资产交易阳光运行,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化解了农村的一些社会矛盾,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01•【字号】穗财规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1号各区财政局、农业局: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1月1日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以下简称“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财务管理是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管理,其内涵是农业和农村再生产过程中资金的循环和周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13〕第18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

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五条村(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应保持村(社)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云财〔2018〕285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单位主管部门或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作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云府办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府办规〔2018〕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土地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其中,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主要指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空闲地、坑塘水面、滩涂等。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集体非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留用地指标选址及建设,旧村庄更新改造等事项。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作为注册资金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所在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服从所在地政府监督管理,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管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集体经济。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省农业厅报送,截至到5月14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省农业厅报送,截至到5月14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省农业厅报送,截至到5月14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省农业厅报送,截至到5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认定、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的组成及管理机构、组织章程、审计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方针)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基本权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管理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资产权属关系)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八条(资产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乡村道路、生产生活设施,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企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征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集体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的企业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存货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白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白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白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流失。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统称区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

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区政府其它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区属国有企业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的责任。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接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白云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是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机构。

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

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

白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资〔2013〕1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五条区财政局(国资局)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区财政局(国资局)、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区财政局(国资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应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入库登记、领用交回、清查盘点、处置、统计报告、管理考核、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其营运效能,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组社区经济联合社、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形式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一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其成员利益。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凡涉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变卖、设立担保。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二) 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三) 督查集体资产营运情况,优化集体资产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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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62号)、《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府〔2014〕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经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交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

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交易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理。

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归属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依法流转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二)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得交易。

第六条在办理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开发交易前,应先取得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交易管理机构第七条区农林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监督;(二)负责建立区级“三资”管理平台,保障和维护平台的正常运行,对资产交易、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三)负责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平台和资产交易管理机制、制度,通报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和资产交易管理工作情况;(四)负责组织对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集体“三资”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五)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

镇的交易管理机构为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街的交易管理机构为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开展辖区内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和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交易资料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真实性、民主表决程序合规性、交易条件及竞投意向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等),商请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审核资产交易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监督交易的全过程;(三)负责安排本级审核人员,对平台进行实时监督,进行资产交易审核、经济合同审核、信息审核发布、资产和合同台账确认等工作,执行审核操作;(四)负责统计辖区内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情况和各项经济数据,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五)负责辖区内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管工作,每月对“三资”管理平台的到期合同进行提醒,提前60天发出通知,督促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方式和程序进行公开交易。

(六)调查处理辖区内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实工作,建立资产台账,根据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并进行年度盘点;(二)负责资产交易工作,根据本办法通过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三)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资料上传平台、合同台账管理、合同信息更新等业务;(四)负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交易服务机构第十条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为区级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提供集体资产交易场所,依照本办法组织、承办区级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审核交易资料的齐备性,统一发布交易信息,接受交易委托方立项前咨询,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协助交易委托方审查竞投意向人资格条件,按规定组织交易,指导交易合同签订;(二)负责全区集体资产交易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对镇(街)交易服务机构的政策宣讲、交易规程学习、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三)负责对进入本机构交易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协助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指导镇(街)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交易台账,以及协助建立全区集体资产交易统计台账;(四)协助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收集、统计、分析全区集体资产交易的经济数据,总结交易成果,为全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镇的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为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内设的资产交易监管部(以下简称镇“三资”中心交易部),街道办事处的交易机构为辖下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经济联合社交易站(以下简称联社交易站)。

镇(街)所辖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分为区与镇(街)(联社交易站)两级。

(一)负责提供交易活动场地,依照本办法组织、承办镇(街)级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审核交易资料的齐备性,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按规定组织交易,指导交易合同签订;(二)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三)建立和完善交易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分级标准第十三条集体资产根据属地和分级标准分别进入各级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严禁将整体发包(出租)经营的大宗物业和经营项目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四条镇(街)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单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集体固定资产的出让、转让;(二)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集体农用地的出租;(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的出租;(四)合同标的首年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土地、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的出租;(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重大资产交易。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集体资产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街)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

第五章交易方式第十五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经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不公开竞价的;(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林局备案,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公开竞投方式包括:现场举牌竞价、书面报价、网络竞价或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林局备案,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采取以价高者得以外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

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六章交易程序第十七条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如下:(一)交易准备阶段。

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

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指引。

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提前向区交易中心进行咨询。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资产详细信息;2.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3.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4.交易保证金数额;5.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6.资产适用的产业范围;7.违约责任。

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委托方将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提交民主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填写《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见附件3)。

镇(街)应派工作人员见证须进入区交易中心项目的有关民主表决程序。

民主表决通过后,应将交易方案、民主表决结果等材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及合作建设项目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公示完毕后,填写《集体资产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

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及合作建设的项目,属于经济联合社所有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的同意;项目属于经济社所有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成员或户代表的同意。

(二)正式立项申请。

民主表决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委托方应自公示结束后180天内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交易立项申请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超过180天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交易立项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立项申请表(见附件5);2.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3.集体资产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4.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交易合同样本;5.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6.交易所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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