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国际私法学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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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国际私法学课程作业1(共 4 次作业)
学习层次:专升本涉及章节:第1章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 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和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时,也应适用;”混和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3.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主张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涉外民事关系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应适用该涉外民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权法律关系应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债的本座应为债的履行地;行为方式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
4.既得权说:主张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 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
5.政府利益分析说: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把法律冲突区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有合法利益, 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6.最密切联系说:主张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不应机械,呆板地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看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多个连结因素,在充分考虑到州际或国际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州(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方面以后,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灵活地选择准据法。
二、简答题
1.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构成?
答: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外学者历来都存在争论,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主张。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由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组成。法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仅由冲突规范构成。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答: 1)直接调整方法,即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间接调整方法,即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只指明适用何种法律,如“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两种方法之间的关系:整体而言,相互补充;具体案件中,相互排斥。
3.司法判例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我国对司法判例是怎样的立场和态度?
答: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判例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在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判例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它只对具体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判例对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其一,我国现有国际私法成文立法不能满足处理日益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需要,需要司法判例来弥补;其二,在涉及适用外国法的场合,如该外国法以司法判例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承认其判例的渊源作用并直接援引有关判例势所必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所作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