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网购结算实施方案
药材电商销售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健康养生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中药材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为中药材电商销售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本方案旨在通过线上渠道,拓宽中药材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知名度,实现销售业绩的持续增长。
二、目标市场1. 主要目标市场:以中老年人群为主,关注健康养生,有购买中药材需求的消费者。
2. 潜在目标市场:年轻消费者,注重生活品质,对中药材养生产品有需求的人群。
三、产品策略1. 产品定位:以高品质、道地药材为基础,注重产品功效和安全性,满足消费者对健康养生的需求。
2. 产品结构:以中药材、中成药、养生茶、保健品等为主,形成多元化产品线。
四、价格策略1. 价格定位:根据产品成本、市场行情、竞争对手价格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2. 优惠政策:开展会员制度,提供积分兑换、优惠券、满减等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购买。
五、营销策略1. 线上推广:利用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渠道进行广告投放,提高品牌知名度。
2. 线下活动:举办线上线下结合的促销活动,如养生讲座、健康知识普及等,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度。
3. 合作推广:与相关机构、医疗机构、养生机构等合作,开展联合推广活动。
六、渠道策略1. 电商平台:入驻天猫、京东、拼多多等主流电商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实现产品线上销售。
2. 自建平台:打造独立电商平台,提升品牌形象,实现产品统一管理。
七、售后服务1.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
2. 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解答消费者疑问。
3. 设立退换货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售后服务。
八、运营管理1. 优化供应链管理,确保产品品质和库存充足。
2. 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3. 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营销策略。
九、预期效果1. 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2. 扩大市场份额,实现销售业绩的持续增长。
3. 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体。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有望在中药材电商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更多价值。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第五条网上竞价采购品种围和周期1.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竞价采购围。
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网上统一结算支付的研究
药 品供货 企业 进行 统 一 结算 , 知 银 行 将 应付 货 款 通
划入 相应 供货 企业 的账 户 。
2 3 搭 建 网络 操作 系统 平 台 实现便 捷 、 . 高效 的 网
分布在 省 内各个 地 区 , 传递 纸质 签 收单 将 耗 费 大 量
的人力 物力 , 施起 来 存 在 着很 大 的 困难 。药 款 结 实
付难 题 , 网上集 中采 购才 能迈 出实 质性 的步伐 。
1 医疗 机构传 统药 品货 款支 付方 式存在 的 问题
管 中 " 以下简称 托管 中心 ) 为 市 属 医疗 卫生 机 构 t( L , 提供 货款结 算 支付服 务 , 立并 维护 网络操 作平 台 , 建 完成 药 品结算信 息 的发 布和 回馈处 理 , 生成 对 银 行 1 1 工作量 大 . 周期 长 医疗 机构 内部 药剂 、 财务
2 4 借 助 第三方认 证 确 保 结 算 支付 安 全 可 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药 品采购行 为 , 药 品 网上集 中采 购 制 度 真 正落 到 使
实处 。托 管 中心 组织 相关 医疗卫 生 机构对 药 品的配 送企 业进 行筛选 , 范采 购渠道 , 规 同时 自然 淘汰 一批 规模 小 、 能满 足 医疗机构 配送 需要 的小 企业 , 不 使供 货 企业数 量减 少 了 12 /。 3 3 加 强政 府监督 力度 网上统 一 结 算 支 付平 台 .
3 建立 网上统 一结算 支付 制度 后取得 的成 效
3 1 药品 网上 统一 结 算 支付 制 度 操 作 流程 简便 . 运行 成本低 可提 高药品 货款 结算 支付 的效率 实
4 网上 统 一结算 支付 制度 的进 一步深 化
武汉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效率,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10]7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参与基本药物的配送商。
其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配送商资格第三条配送商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近两年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在2011年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审核通过的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章配送选择第四条由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确定配送药品目录和配送范围。
第五条配送商需向基层医疗机构出具《药品配送承诺书》(附件一),配送商应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保障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区集中)与配送商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四章采购要求第七条实行配送合同管理制度。
配送商与医疗机构之间应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
配送商应满足参加配送的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目录,网上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基层版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基层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9号)的要求,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参加我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在全区开展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减轻各族人民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第四条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
自治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全过程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做到采购信息公开、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合理的药品,减轻各族人民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三)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和统一配送药品配送企业的招标工作。
(四)统一市场,保障供应。
坚持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以保障药品供应。
第五条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相关政策,解决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承办全区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全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提供给患者,基本药物的使用要达到一定比例(卫生行政部门将结合各地实际,合理设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第七条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为3年。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等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送到药品供货企业。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第五条药品供货企业按照订单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订单验收药品,验收合格后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收确认。
供货企业在配送药品的同时,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批次所配送药品发票。
第六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缴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货款结算,该账户汇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和财政部门预付的一次性周转资金,除向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七条省药采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周转资金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汇缴到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当月所有签收单形成结算单,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形成县级结算单。
关于进一步做好试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基本药物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发电发电单位辽宁省卫生厅签批盖章韩明惠等级特急·明电辽卫传[2010]42号辽机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试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基本药物有关工作的通知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市卫生局,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自2010年2月28日以来,我省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开始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大部分医疗机构已在网上采购药品。
根据各地网上采购药品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试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基本药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已制定的采购计划,先行在网上共3页确定采购药品,并在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在网上确立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
二、鉴于目前我省为第一年实行网上采购药品,网上确立的配送关系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医疗机构选择的配送企业如不能及时配送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网上重新选择配送企业。
三、从2010年6月1日起,采购周期内各基层医疗机构选定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不予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医疗机构可逐级报经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交省政府采购中心修改。
四、各试点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采购计划采购药品,在制作订单时,起止时间间隔统一设置为5日,给配送企业留够响应和配送时间,以提高配送率。
五、各配送企业要确保有专人负责网上药品采购订单的查收和处理,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送的采购订单,并按配送时限要求和承诺,保质保量做好药品配送工作,避免出现缺货、配送不到位等现象发生。
六、各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后,配送人员及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场共同验货,并现场在平台上进行入库确认。
同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并将发票信息、付款情况如实填写到采购平台,保证网上采购工作顺利2进行。
七、各试点基层医疗机构要与确立配送关系的生产、配送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做到网上操作与网下及时沟通相结合,以提高网上采购、配送、入库、回款的效率,及时满足临床需要。
基本药物货款集中结算流程及操作说明
基本药物货款集中结算流程及操作说明一、基本药物货款集中结算流程: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订单、退货单(订单原则上不超过4次/月)。
2、在订单建立后24小时内,相关基本药物经营企业予以确认(或拒绝)。
3、在订单建立后72小时内,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将已确认订单的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提供同批次所配送药品的销售发票。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收并验收药品,验收合格后,立即根据实际验收情况予以网上签收确认;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确认(拒绝)退货单。
5、签收完毕的订单、退货单按结算期生成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单。
6、结算单生成20日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基本药物货款通过银行账户上缴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户。
7、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查收货款并进行收款确认;8、结算单生成25日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结算专户将全县(市、区)基本药物货款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户。
9、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查收货款并进行收款确认。
10、结算单生成30日内,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结算专户将全省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支付给基本药物供货企业。
11、基本药物供货企业查收货款并进行收款确认,一个结算周期结束。
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货款集中结算相关操作说明1、“结算单”生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根据相应结算期及纳入结算的订单、退货单定期生成相关机构的付款及收款结算单。
2、“结算单”相关操作:(1)付款操作:①付款人点击“财务结算管理”/“基本药物付款管理”进入“结算单”页面,“结算状态”显示“纳入结算”;②点击首列“详细信息”进入操作页面;③点击“同意付款”按钮并确定后,“结算状态”显示“同意付款”;④再次点击首列“详细信息”进入操作页面;⑤点击“转账(支付)”按钮并确定后,“结算状态”显示“已经付款”;⑥付款操作完成。
(2)收款确认操作:①收款人点击“财务结算管理”/“基本药物收款管理”进入“结算单”页面;②点击首列“详细信息”进入操作页面;③点击“资金到账”按钮并确定后,“结算状态”显示“结算完成”;④收款确认操作完成。
卫生院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管理办法
XXX镇中心卫生院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管理办法根据上级要求,为保障基本药物严格实行网上采购,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及具体办法1、依据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西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实行网购。
2、网购员负责对我院及村卫生室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进行收集、审核、汇总、集中发送网上采购订单、对配送到位的药品验收、入库并分发至辖镇村卫生室。
3、由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真研究我院常用药品的规律,科学、合理制定大宗药品采购计划。
4、网购员进行网购计划要参考本院临床医生的建议和指导,采购新药、特药时,因考虑到销售情况,需由医生签字负责。
5、药剂科应负责及时向全院临床医生发放网购药品新品种的详细信息。
临床医生要认真学习基本药物目录,改变用药习惯,在基药目录范围内为患者服务。
6、对于临床上必须具备但网上招标没有的药品(即:网外药品),网购员在采购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7、采购频率:每月三次采购时间,为每月的5号、15号和25号三天时间。
8、建立药品购进检查验收制度,对送达的药品及时验收,并在24小时内完成网上入库确认工作.对生产厂家、品规、剂型等与采购订单不符和或者质量、有效期、包装等不符合要求的药品,验收人员要拒绝接受。
9、药品配送出现拒绝配送、超过规定时间配送,或质量、数量、有效期等不符合规定情况时,网购员应留取网购事实记录,并将配送违规情况上报卫生局。
二、保障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结合我院的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县卫生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2、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目录药品的;3、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资料的;4、不按时结算货款的;5、不执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政策的;6、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7、同企业订立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网络销售药品实施方案
网络销售药品实施方案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销售药品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然而,药品的销售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网络销售药品的实施方案必须严谨可行、合法合规。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网络销售药品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上线审核机制。
在网络销售药品之前,必须对药品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核包括对药品的生产、质量、有效期、使用说明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审核的药品才能上线销售,这样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药品信息公示制度。
在网络销售药品过程中,必须向消费者公示药品的详细信息,包括药品的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
这样可以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药品的相关信息,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配送和售后服务体系。
网络销售药品需要建立高效、安全的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能够及时送达消费者手中。
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运输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退换货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网络销售药品涉及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络销售药品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网络销售药品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上线审核机制、药品信息公示制度、药品配送和售后服务体系,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网络销售药品的安全合法。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推动网络销售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药电商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电商结算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提高结算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药电商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药电商平台的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结算、支付结算、退款结算等。
第三条医药电商平台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安全、高效、便捷;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行业规范;4. 保护消费者和商家合法权益。
第二章结算流程第四条订单结算1. 用户下单后,医药电商平台应及时生成订单,订单信息应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价格、收货地址、支付方式等。
2. 用户确认订单后,医药电商平台应向用户发送订单确认短信或邮件。
3. 用户支付成功后,医药电商平台应向支付机构发送支付成功通知。
4. 支付机构收到通知后,将款项划转至医药电商平台账户。
第五条支付结算1. 医药电商平台应与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用户在支付过程中,应按照支付机构的指引进行操作。
3. 支付机构在收到支付指令后,应及时处理支付请求,确保资金安全。
4. 医药电商平台应定期与支付机构核对支付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六条退款结算1. 用户在购买商品后,如因商品质量问题、收货信息错误等原因需要退款,可向医药电商平台申请退款。
2. 医药电商平台应在收到退款申请后,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退款划转至用户原支付账户。
3. 退款过程中,医药电商平台应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隐私。
第三章结算安全第七条医药电商平台应建立健全结算安全制度,采取以下措施:1. 选用具备资质的支付机构,确保支付通道安全可靠;2. 采用加密技术,保护用户支付信息;3. 定期对支付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隐患;4.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八条医药电商平台应加强对结算业务的监督,确保结算制度有效执行。
第九条医药电商平台对结算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药实施方案
基药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基本药物(简称基药)是指社会公众普遍需要、临床常用、疗效确切、安全有效、价格相对低廉的药物。
基药的实施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药物的基本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降低患者的药物费用负担。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基药实施方案,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使广大患者能够及时、经济地获得所需药物。
2. 原则:- 公平原则:基药的选择应基于临床需求和疗效证据,不偏袒任何特定药品。
- 透明原则:基药的选取和定价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 稳定原则:基药的供应应保持稳定,不得出现断货现象。
- 质量原则:基药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管要求,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三、实施方案1. 基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制定基药目录时,应充分考虑疾病谱、药物疗效、安全性、价格等因素,并征求专家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
- 基药目录的调整应定期进行,根据疾病谱变化、药物研发进展、药价变动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2. 基药采购和供应保障:- 基药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采购程序公正、透明。
- 基药供应应建立健全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加强药品的储备和配送,确保供应充足、及时。
3. 基药价格管理:- 基药的定价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价格应合理、透明。
- 基药的价格调整应定期进行,根据市场变化和药价变动进行评估和调整。
4. 基药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指南和药物使用评价,合理开展基药的临床应用。
- 加强对基药的药学监护,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 加强基药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基药使用的监测和评价体系。
四、实施效果评估为了确保基药实施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应定期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包括基药的供应情况、价格变动、患者用药满意度等指标的监测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实施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五、总结与展望基药实施方案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降低患者药物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定基药目录、加强采购供应、合理定价和加强使用管理等措施,可以实现基药的充足供应、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并提高患者的用药满意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
**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管理,保证基本药物正常供应和货款按时足额结算,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1]26号)及《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价格。
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搭建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组织开展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网上采购、配送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实行集中支付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范围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集中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定补充药物)的货款(包括药品价格和合同约定的配送费用)。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实施基本药物网上采购。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需求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报送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报送给配送企业,原则上实行分周采购。
药品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基本药物品种、规格、剂型、数量和金额等。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基本药物验收入库管理,明确一名分管院长(主任)负责,由药品保管员、配送企业经办人员等参加共同验收入库,并在药品验收清单上签名盖章。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急救等特殊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急救等特殊药品管理与调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药品使用规程。
因救治等特殊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先通过市场采购适量特殊药品,事后及时报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基药实施方案
基药实施方案引言概述:基药实施方案是指针对基本药物的供应、采购、配送、使用等方面所制定的具体措施和规划。
基药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对于提供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可负担性以及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基药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1. 基本药物清单的确定1.1 确定基本药物的标准基本药物的选择应基于药物的临床疗效、安全性、可及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同时,需要考虑到国内的疾病谱、流行病学特征以及医疗资源分布情况等因素。
1.2 制定基本药物清单基于上述标准,制定基本药物清单,明确基本药物的范围和种类。
基本药物清单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疾病谱的变化。
2. 基本药物的采购与配送2.1 采购方式的选择基本药物的采购方式可以包括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稳定和价格合理。
2.2 配送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的基本药物配送网络,确保基本药物能够及时、准确地送到各个医疗机构。
同时,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储存、运输和质量控制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3.1 临床应用指南的制定制定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南,明确基本药物的适应症、用药剂量和疗程等。
同时,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基本药物的正确使用率。
3.2 药物监测与评估建立基本药物的监测与评估体系,及时了解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为制定调整方案提供依据。
同时,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等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4. 基本药物的价格管理4.1 价格政策的制定制定基本药物的价格政策,确保基本药物的价格合理和可负担。
价格政策可以包括定价机制的建立、价格调整机制的制定等。
4.2 价格监管与控制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管和控制,防止价格虚高和不合理涨价。
同时,要建立价格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基本药物价格的动态变化。
5. 基本药物的信息化建设5.1 基本药物信息平台的建设建立基本药物信息平台,整合基本药物的相关信息,包括药物的临床疗效、安全性、价格等。
湖北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省政府〔2006〕第79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运用政府平台,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网上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鄂部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交易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采购方——医疗机构,成交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办机构——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操作,凡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必须采购挂网药品。
不得使用非挂网药品。
第八条凡列入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都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勾选和交易,具体选用的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凡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领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按网上采购平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医药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医药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疫苗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有关财务管理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19〕24号)要求,为加强医药集中采购在线支付结算工作,规范各方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医药集中采购包括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省内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其结算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凡通过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的采购交易和货款在线支付结算活动均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平台在线支付结算工作,应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账户管理第四条按照《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疫苗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有关财务管理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19〕24号)的要求,在长沙银行、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设立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实行专户专用,不得混户,其中:在长沙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专项用于药品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监管,在建设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专项用于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监管。
第五条监管账户专项用于监管医疗机构通过省交易中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所产生的交易货款结算,接收和支付用于药品和耗材采购的医保基金预付款。
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结算日为每年6月20日,监管账户开户行将根据存款本金所属医疗机构具体单位进行分解计算利息,并在每年6月21日将利息计付到医疗机构上报的利息账户。
第六条省交易中心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对监管账户资金统一管理、专账核算职责。
第三章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第七条结算账户信息是指医疗机构和供应商用于在线结算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以及财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基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设计
基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设计引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是当前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在提高医保支付标准公平性、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促进药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设计一套基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旨在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医保费用支出、优化医保药品支付政策。
一、方案背景当前,我国医保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药品支付标准不够统一,导致药品价格过高和医疗费用持续增长。
针对这一问题,基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设计的提出,旨在统一药品支付标准,实现医保支付的全覆盖,达到公平合理的药品价格水平,有效降低医保费用支出。
二、方案内容1. 建立统一药品目录: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统一的药品目录,并设置统一的药品支付标准。
药品目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各种药品的疗效、安全性、价格等因素,确保药品的合理利用和医保支付的公平性。
2. 优化药品支付政策:针对不同类别的药品,制定差异化的支付政策。
例如,对于基本药物和常见药品,可以设置较高的支付比例,以保障患者基本的用药需求;对于高价药和特殊药品,可以在严格审批后纳入特殊管理,并严格限制支付比例,以控制费用支出。
3. 强化药品审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的药品审查和监测机制,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疗效和价格的监管。
通过数据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药品价格异常波动和潜在风险,确保医保药品支付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4.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医保部门、药监部门、药品生产企业等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通过共享信息,提高监管部门对药品市场的监管能力和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药品价格。
5.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运行和药品支付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药品供应链的监督,防止患者因药品短缺或变质而无法享受医保支付待遇。
基本药物药款结算网上操作指南【模板】
基本药物药款结算网上操作指南
一、登录
在IE地址栏输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为999999),点击登录。
若第一次登录,请务必更改密码。
二、结算审核
1.县(区)卫生局或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股)单击“财政结算”,选择“结算审核”功能。
2.系统默认为自动审核,即全部审核通过。
若需手工审核,请单击“自动审核关闭”按钮。
3.进行手动审核时,点击需进行审核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默认显示最近30天内未审核的发票列表。
勾选方框并单击“审核”按钮,完成审核操作。
4.若需核对发票明细,请单击发票号,进入明细查看界面。
在此界面中可查看药品名称、结算数量与金额等明细,并进行审核。
三、药款结算
1、国库支付中心单击“财政结算”,选择“药款结算”功能。
2、点击需结算药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默认显示最近30天内未结算的发票列表。
勾选方框并单击“结算”按
钮,完成结算操作。
3、若仅结算某一发票内的部分药品,请单击发票号,进入明细查看界面。
在此界面中可查看药品名称、结算数量与金额等明细,并选择需结算的药品。
四、药款结算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单击“财政结算”,选择“结算监管”功能,可实时监管药品的结算状态。
五、详细操作步骤
请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操作指南”专题中下载《基本药物药款结算操作手册》。
实际操作中如有疑问,请致电省药采中心。
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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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
结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网上招标采购结算工作,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结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通知
**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1月9日印发
**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
结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保障我县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网上招标采购结算工作,根据《**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机制的实施方案》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结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省补充目录品种)参加**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采购结算,通过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康、有序、顺利地实施,县卫生局决定成立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组。
组长:*** 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 县卫生局基妇科科长
*** 县卫生局计财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基本药物制度网上采购结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妇科,成员如下:
主任:*** 县卫生局基妇科科长(兼)
成员:*** 县卫生局基妇科科员
*** 县卫生局计财科科员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各乡镇卫生院从2011年元月起通过“**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www.****.com),进入采购监管系统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平台,进行网上订单采购基本药物;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由所属的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
四、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目录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2009年版307种和国家基本药物**省补充目录209种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供货企业的选择
本方案所指药品供货企业是指具有并符合山西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资质的药品生产、配送批发企业。
指《**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中标目录中的中标生产企业》和**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签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购销合同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中107家备选企业中选择。
对符合资质的当地企业从配送方便考虑可优先选择。
六、基本药物的采购
乡镇卫生院按照本院及辖区内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用药需求,负责汇总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采购的具体品种、剂型、规格,明确采购数量。
通过省采购结算平台,向省药械采购中心和供货企业发送采购订单。
原则上要求每周发送一次,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用药量的多少,适当增加或减少发送订单的次数。
为了方便配送企业的配送,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能及时送到,全县发送订单的时间定在每个星期的星期二(遇到节假日可适当调整)。
原则上每种药物的剂型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超过2种,每种药物只选择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
七、基本药物的配送
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要建立真实完整的供应配送记录,接到基层医疗机构发送的订单后,应在72小时内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急需药品应在8小时内送到),并附随货通行单。
药品供货企业应在每月20日前给基层医疗机构开据当月配送药品发票。
八、基本药物货款结算
乡镇卫生院根据随货通行单验收药品,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在省采购结算平台进行网上签收确认(药品全部送到,点全部到
货确认;药品送到一部分,点部分到货确认),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药品发票汇总成结算单,一式两份上报至县卫生局基妇科、计财科,将当月基本药物制度月报表上报至基妇科,并将当月采购基本药物货款足额上缴至县卫生局指定账户,户名:**县卫生局开户行:中国银行**支行帐号:**********。
县卫生局在收到各乡镇卫生院的结算单和货款后,于每月月底前将结算单上报省药械采购中心,并将基本药物货款上缴至省药械采购中心专用账户。
九、基本药物的协调工作
基本药物制度网上采购结算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基层医疗机构各项补偿资金;协调新农合和城镇医保经办机构要按服务协议约定,按时结清基层医疗机构上个月垫付的医药费用,以确保基本药物货款的及时支付。
九、基本药物采购结算监督
基本药物制度网上采购结算管理办公室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采购及货款结算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基妇科与计财科每季度联合抽查一次基本药物的配送使用及货款结算情况,发现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的、未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挪用基本药物货款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网上统一采购结算是保障我县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
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县卫生局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