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2018年天然气点供用气合同》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8.30•【文号】国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
加快天然气开发利用,促进协调稳定发展,是我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路径。
当前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还不完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主要是国内产量增速低于消费增速,进口多元化有待加强,消费结构不尽合理,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储气能力严重不足,互联互通程度不够,市场化价格机制未充分形成,应急保障机制不完善,设施建设运营存在安全风险等。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落实能源安全战略,着力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有效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确保国内快速增储上产,供需基本平衡,设施运行安全高效,民生用气保障有力,市场机制进一步理顺,实现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产供储销,协调发展。
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中下游协调发展,构建供应立足国内、进口来源多元、管网布局完善、储气调峰配套、用气结构合理、运行安全可靠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
立足资源供应实际,统筹谋划推进天然气有序利用。
规划统筹,市场主导。
落实天然气发展规划,加快天然气产能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境外单位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购买方为增值税纳税人B.境内单位报关进口的货物,销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C.单位以承包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D.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所有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答案】 C2、(2017年)关于税收执法监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收执法监督的形式均为事中监督B.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审计机关C.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D.税务机关的人事任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答案】 C3、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按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B.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的,其支付的评估费用不得扣除C.出售旧房或建筑物的,首选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D.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4、下列车辆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是()。
A.防汛部门专用指挥车B.外国驻华使馆自用车辆C.部队特种车改装成后勤车D.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答案】 C5、某工业企业常年向环境排放一氧化碳,2021年2月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一氧化碳经自动检测设备检测的排放量为35000千克,浓度值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45%,已知一氧化碳污染当量值为16.7,当地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该工业企业当月应缴纳环境保护税()元。
A.3143.71B.5239.52C.7859.28D.10479.04【答案】 B6、(卖旧房/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甲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转让一栋2000年自建的办公楼,取得含税收入90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并取得完税凭证。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杭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杭政〔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杭政〔2018〕7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燃气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燃气行政审批事权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18〕4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燃气安全管理机构1.调整充实领导小组。
调整充实上杭县燃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县安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商务、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处理燃气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
(见附件)2.组建工作机构。
由县住建局牵头,根据部门监管责任和工作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3—5名工作人员组成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管。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责任1.县住建局:作为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及打非治违活动,督促燃气企业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2.县安监局:负责做好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根据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与李延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与李延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吉07民终1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铭李敏英杨小玉【审理法官】李铭李敏英杨小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李延伟【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李延伟【当事人-个人】李延伟【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遥【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被告】李延伟【本院观点】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环境污染恢复原状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
另查明,黑龙江北方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北农[2018]渔司鉴字108号)中关于鱼塘恢复方案写明:1.恢复方案。
一般情况下,清理水体中的污染物有几种途径,清洗稀释、溶解、化学分解和清除污染土壤等方法。
李延伟池塘污染时间较长,原油冬春季渗透、溶解等已经在土层表面,且深土层有浸入。
一般对水体原油污染处理常用的方法是清洗稀释、收集移除,即使用水来不断冲洗和溶解土壤表层中的原油,严重的需要更换底质,将污染的土层移除。
2.恢复工程量。
因此,对于水体中和土质浅层中的原油应以冲洗稀释为主,土壤中的原油以移除为主。
(1)清洗。
民用户燃气计量表管理办法
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民用户燃气计量表管理办法编号:CF—ZH—023编制:审核:审批:泸州市龙马潭区创发管道天然气站2018年4月(修订)1.适用范围1.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民用户燃气计量表(以下简称燃气表)的具体管理。
2. 燃气表的采购2.1 燃气表应采用定型定点管理,保证各流转环节的统一管理。
相同工作原理的燃气表应避免多渠道供货造成的多规格、多型号现象,保证表的互换性。
2.2 采购燃气表应执行公司的物资采购准入原则,应通过公司相关领导、综合管理办、运销管理部、市场市场工程部技术经济评价,包括燃气表的生产许可证和CMC标记等。
应在合同中注明售后服务的要求。
燃气表生产厂家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并列为公司物资供应商。
2.3 对于新厂家的燃气表,需进行考察分析,并对样表进行试挂实验(试挂期半年以上),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决定该型表具是否选用。
2.4设计应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民用户发展计划和其它用表需求,制定本年度《燃气表采购计划》;运销管理部根据上一年度的燃气表维修量制定《燃气表维修计划》。
2.5 综合管理办应根据《燃气表采购计划》和《燃气表维修计划》与燃气表的生产厂家签订全年的采购合同和修表合同。
2.6 市场工程部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数量,编制《材料需求计划》送综合管理办,综合管理办根据《材料需求计划》中的型号、规格、数量和交货期,与生产厂家联系采购事宜。
2.7 燃气表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制造和维修计量器具许可证》并获使用计量产品标志。
2.8 生产厂家在送表时应将所有燃气表的检定原始记录提交给综合管理办。
原始记录应标明燃气表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等级、流量范围、公称压力、出厂编号、制造厂、制造年月、计量产品标志等。
表体上应标明气体流向。
3. 燃气表的进货检定3.1 燃气表到货后,综合管理办应及时填写《材料报检通知单》,通知气表检定站根据国家相应管理规定进行100%首检。
3.2 不合格燃气表的比例占总量的20%以上时,则视为所有表均不合格,气表检定站应及时联系综合管理办进行退货。
淳化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天然气城镇气化有限公司淳化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淳化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天然气城镇气化有限公司淳化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4【案件字号】(2021)陕04民终36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党晓辉赵建辉魏永锋【审理法官】党晓辉赵建辉魏永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咸阳市天然气城镇气化有限公司;淳化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天然气城镇气化有限公司淳化分公司;陕西咸阳淳化中富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淳化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天然气城镇气化有限公司淳化分公司陕西咸阳淳化中富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咸阳市天然气城镇气化有限公司淳化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天然气城镇气化有限公司淳化分公司陕西咸阳淳化中富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耀华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彭涛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闫联望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徐良河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杨萌颖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王东芳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耀华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彭涛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闫联望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徐良河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杨萌颖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王东芳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耀华彭涛闫联望徐良河杨萌颖王东芳【代理律所】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咸阳市天然气城镇气化有限公司;陕西咸阳淳化中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淳化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天然气城镇气化有限公司淳化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取得原审第三人所在区域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2、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供气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特许经营权的侵权;3、如果构成侵权,上诉人是否应拆除其向原审第三人供应天然气的管道及设备。
国务院发文促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与改革同步提速
18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国际石油经济Vol.27, No.12019国务院发文促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与改革同步提速徐东1,程显宝2( 1.中国石油规划总院;2.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 )72018年9月5日,国务院正式以国发〔2018〕31号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天然气产业发展和改革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安排。
《意见》首先指出了我国目前天然气产业产供储销体系尚不完善,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在9个方面存在问题,即国内产量增速低于消费增速、进口多元化有待加强、消费结构不尽合理、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储气能力严重不足、管网互联互通程度不够、市场化价格机制未充分形成、应急保障机制不完善和设施建设运营存在安全风险;在明确主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分别从加强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深化天然气领域改革两个方面提出十大举措,即加大国内勘探开发力度、健全天然气多元海外供应体系、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强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建立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强化天然气全产业链安全运行机制。
纵观此次《意见》的整体内容及其内涵,结合近年来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沿革和改革发展特点,可以梳理出此次《意见》凸显出的以下特点。
一是《意见》文件层次级别高,彰显我国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四大任务”和“四项保障措施”。
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按照职责范围和相关政策部署出台了许多改革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天然气产业发展和市场的发育。
但是,此次《意见》以国字号文件形式下发,是继2017年5月2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出台《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后又一高级别重要文件。
燃气公司服务标准
燃气公司服务标准1、客户服务指南1.1、客户报装致电客户热线报出自己的姓名、住址、电话,由客户热线下单、安装人员上门勘察,符合报装条件后通知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报装手续。
1.2、点火使用客户需要点火时,致电客户服务热线:XXXX。
提供客户姓名、地址、建设费是否缴清、燃气表是否已经安装、供气合同是否已签等相关信息,预约时间。
1.3、改装维修如客户因装璜等原因需更改室内燃气管道位置(表位置),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预约。
经专业技术人员勘察符合安全规定并缴费后,由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改装。
1.4、客户更名客户因房屋买卖,燃气使用权随之发生变更需办理更名手续,请携带《燃气供气合同》、房产证及买卖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客户中心办理。
1.5、客户报停客户短期或长期无人居住时,需到客户中心凭身份证办理暂停使用燃气手续,以免出现安全问题。
恢复供气时,请致电客户热线要求恢复启用并办理使用燃气手续。
1.6、抄表收费燃气客户,每月由公司客服人员上门抄表一次,当月抄表时持上月气费发票收取气费。
(时间和方式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1.7、欠费停气当客户逾期2个月未缴纳燃气费时,经催缴在规定限期仍不缴清所欠的费用时,报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供气,并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1.8、安全检查燃气公司客户经理对管道燃气用户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周期为一年2、服务承诺制度2.1服务承诺内容:2.1.1、向用户供应天然气。
2.1.2、向用户提供抄表、维修、咨询等服务。
2.1.3、使用文明用语:①电话值班人员:“您好,绿能燃气”、“请问您有什么事”、“不客气”、“再见”②抄表收费人员:“您好,我是绿能燃气抄表员。
入户抄表,请配合”、“您的气表读数为**,本月燃气用量为**,请交纳燃气费**”、“谢谢合作”2.2服务承诺标准:2.2.1、天然气供应执行“国标GB17820—2018”二类标准。
2.2.2、顾客满意率达99%以上。
对ISO15112:2018的认识与发热量赋值方法探讨
对ISO 15112:2018的认识与发热量赋值方法探讨发布时间:2021-07-12T15:53:09.220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8期作者:彭颜[导读] ISO 15112: 2018《天然气能量的测定》作为国际范围内天然气能量计量的通用标准,彭颜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山东销售中心山东济南 250101摘要:ISO 15112: 2018《天然气能量的测定》作为国际范围内天然气能量计量的通用标准,对我国从体积计量过渡到能量计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8年ISO 15112进行第二次修订后,较2011版有较大差异。
我国目前现行的GB/T 22723-2008《天然气能量的测定》参照ISO 15112:2007起草,但一直未作修订。
为此,在概述ISO 15112:2018技术要点的基础上,介绍了ISO 15112: 2018修订后的主要技术变化,对该标准的重点修订内容即多气源输配管网发热量赋值方法“气质跟踪系统”、用MCM模拟法对系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方法验证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应用建议。
关键词:天然气;能量计量;发热量赋值;ISO 15112:2018;不确定度;MCM法在常规能源中,天然气的热利用效率最高(达到90%以上),能真实衡量天然气经济价值的重要指标是发热量。
目前国内外天然气贸易交接计量方式正由传统的体积计量向着能量计量转变,天然气能量计量已成为国际国内发展的必然趋势[1]。
2019年5月24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第十五条明确提出“以能量作为贸易结算依据,暂不具备热值计量条件的,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实现热值计量。
”1 标准背景国际标准化组织天然气技术委员会(ISO/TC 193)于2007年首次发布了ISO 15112: 2007《天然气能量的测定》,规范国际范围内天然气能量测定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预测试卷三(题库)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预测试卷三(题库)[单选题]1.组织在制定()时应考虑能源管理的内容A.目(江南博哥)标B.长期规划C.方针D.宗旨参考答案:B[单选题]2.在《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中,我国“十二五”期间,万家企业实现节约能源主要目标是()亿吨标准煤。
A.2.5B.3.5C.4.5D.5.5参考答案:A[单选题]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组织应决定是否与外界开展能源绩效的信息交流B.组织应每年进行一次能源评审C.能源管理的输出不一定包括对能源绩效的变化的决定D.当采购对组织的能源绩效有影响的能源服务设备和产品时,组织应建立和实施相关准则参考答案:A[单选题]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就是指由独立于客户与用户得第三方机构通过实施审核,对客户得能源管理体系(),并能实现其能源方针与目标所给以得证明有效运行。
A.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得要求B.绩效提高C.符合企业实际参考答案:B[单选题]6.依据ISO50001:2018标准,组织应调查能源绩效中的(),并采取应对措施。
A.改进建议B.重大失误C.重大偏差D.所有的偏差参考答案:C[单选题]7.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A.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B.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C.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D.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能源审计参考答案:A[单选题]8.()是向审核组提供特定知识或技术的人员。
A.审核组长B.技术专家C.审核员D.观察员参考答案:B[单选题]9.我国城市家庭仅待机能耗浪费得电就很惊人,平均待机能耗已经占到了家庭总能耗得百分之几()。
A.2%左右B.4%左右C.10%左右D.6%左右参考答案:C[单选题]10.以下不是管理者代表的职责权限:()A.在组织内部明确规定和传达能源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以有效推动能源管理B.制定相关人员,并有相应的管理层授权,共同开展能源管理活动C.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测量和报告结果D.制定能够确保能源管理体系有效控制和运行的准则和方法参考答案:C[单选题]11.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公路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每日一练)2023年
公路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每日一练)单项选择题(共5 题)A•A、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B、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C、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D、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答题结果: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C)•A、使用预算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B、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5%以上的项目。
•C、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D、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包含单座桥长1100米桥梁的某二级公路项目,至少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
(C)•A、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B、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C、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D、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答题结果: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全国及各地区油气管道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推动管网等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公平开放
全国及各地区油气管道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推动管网等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公平开放
油气管道是指由油管及其附件所组成,并按照工艺流程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油泵机组,设计安装成一个完整的管道系统,用于完成油料接卸及输转任务。
国家层面政策汇总
显示,近年来,中国出台了多项油气管道建设相关政策,加快天然气油气管道建设,同时发布了相应的油气管道发展建设规划。
如石油天然气规划管理办法中规定跨境、跨省干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的纳入国家石油天然气规划。
2016-2021年4月国家层面油气管道建设相关政策
各地区成品油行业相关政策
在“十四五”和碳中和的规划下,中国将继续提高天然气覆盖率,全面构建多元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
目前,广州、江苏、浙江等城市率先公布了较为明确的管道规划。
重点省市油气管道规划解读。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刘庆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刘庆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秀梅魏金吉晋军【审理法官】杨秀梅魏金吉晋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刘庆忠;李新;东营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刘庆忠李新东营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庆忠李新【当事人-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东营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朱文博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郭志敏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朱文博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郭志敏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子华朱文博杜渤海郭志敏【代理律所】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刘庆忠;李新;东营市金海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依据专家组出具的调查分析意见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认定本案被上诉人刘庆忠、李新的财产损失系多个主体的过错行为造成,一审法院依据天然气公司、金海公司、华安公司的职责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确定上诉人按照60%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并予以赔付相应赔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民事主体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经一审法院释明,刘庆忠、李新不追加102室住户为被告,仅要求涉案三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并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冬季供气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冬季供气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筑府办函〔2018〕193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冬季供气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19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冬季供气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1日贵阳市冬季供气方案今年以来,我市天然气供需形势总体平稳,随着今冬明春用气高峰期到来,天然气需求量急剧增加,天然气上游供应单位气源供应不足,高峰时段仍存在一定供需缺口,局部地区可能出现供应偏紧。
根据国家和省市领导指示精神,为提前谋划和切实做好我市天然气冬季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按照“保民生、保安全、保重点”的总体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争取供给端增加气源、加强需求侧有序用气、科学预警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全市冬季天然气正常供应,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防止因上游气源紧张、突发极寒天气、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造成较大范围天然气供应中断对生活生产带来不利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民生。
二、冬季供气时间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具体时间由市冬供办根据季节特点、气候条件适时进行调整为准,其余时间城市供气按照《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我市冬季供气的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冬季供气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处理全市冬季供气相关事宜。
组长:徐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唐兴伦(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谭承忠(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吴义宁(市政府副秘书长)杨鹏(市政府副秘书长)彭显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宋旭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杨忠德(市督办督查局局长)熊国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吕钢(贵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冬供办)、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督办督查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直机关事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及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州燃气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与刘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与刘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新21民终6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鑫李光胜艾合买提·色提【审理法官】李鑫李光胜艾合买提·色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刘康【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刘康【当事人-个人】刘康【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新佳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新佳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新佳【代理律所】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被告】刘康【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吐哈油田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康治疗期间的工资8624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吐哈油田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康治疗期间的工资86240元。
2011年1月1日,刘康与吐哈油田分公司井下技术作业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事实清楚。
2012年5月,刘康被井下技术作业分公司安排到新疆轮台县工作,工作期间头部受伤,2012年7月,刘康出现精神分裂症障碍,无法正常工作;2012年7月15日,吐哈油田分公司派人护送刘康到甘肃老家治病。
刘康因病不能上班的情况,吐哈油田分公司是清楚的,故吐哈油田分公司以刘康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一直处于旷工状态,严重违反吐哈油田分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
天然气计量交接协议甲方(交气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接收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项下的天然气(下称“本协议天然气”)的计量交接事宜,签订本协议。
1.交付点及风险转移1.1.交付地点本协议天然气的交付地点和计量交接装置以甲方站的气体超声波流量计(以下简称“流量计”)为准,具体如下: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全部义务的前提下,除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甲方应保证交付的天然气符合GB17820-2018《天然气》一类气质要求,详见附表1。
2.流量计量设备及其检定和维护2.1.流量计量设备计量交接所使用的计量设备(包括流量计、温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流量计算机等)由甲方提供。
甲方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的计量设备用于本协议天然气的流量计量,且应满足如下要求:(1)流量计的量程范围应能满足交接的计量要求。
(2)天然气气量计量设备的精确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流量计测量准确度应优于±0.5%,配套仪表准确度为±0.5%。
2.2.流量计量设备的检定2.2.1.流量计应符合相应标准,并具有要求的有效检定证书。
2.2.2.流量计每两年检定一次,送检及检定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2.2.3.若乙方要求提前检定,则在检定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乙方先期垫付,若检定结果表明计量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检定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2.3.计量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本协议中所使用的流量计的测试、变更、修复、检验、操作及维护等工作均由甲方负责;流量计算机所需的计量参数由甲方输入,乙方派人监护,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修改。
2.4.告知当甲方对所使用的天然气计量设备进行测试、变更、修复、检验、操作及维护时,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现场监督;当甲方处理突发故障操作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现场监督,但不因乙方未按通知要求到达现场而受影响。
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发文字号】国能监管〔2014〕98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4-02-25【生效时间】2014-02-25【关键词】其它能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98号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团公司,各有关天然气供应企业、城市燃气集团、直供用户:为规范天然气购销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现印发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天然气供应企业、城市燃气集团、直供用户在我国境内开展天然气购销业务时,参照《标准文本》订立合同。
二、《标准文本》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此前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仍然有效。
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管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试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附件 1、《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2、《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使用说明国家能源局2014年2月25日附件1(编号: )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卖方:买方:年月日本天然气购销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国签署:(1),其注册地址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卖方”);(2),其注册地址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买方”)。
卖方和买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一方则称“一方”。
鉴于:(1)卖方已拥有一处或多处供应源,或已从一处或多处供应源获得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的长期供应;(注:如涉及新项目审批要求,可在此对气源来源情况进行具体描述。
)(2)买方希望购买天然气用于(“买方用途”);(3)买方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和接收天然气,同时卖方愿意按该等条款和条件向买方销售和交付天然气。
为此,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有关天然气购销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第1条定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1.1 起始日指按本合同第4.1款的规定确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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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甲方(用气方):公司
乙方(供气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用量和用气时间
(一)用气地址:。
(二)用气种类:液化天然气。
乙方作为甲方唯一的天然气供气方,液化天然气(LNG)经车辆运至气化站气化后,进入甲方自有天然气管道。
(三)用气性质:工业燃料用气。
(四)用气量:甲方计划日用气量标准立方米/天,并持续均衡用气。
首次供气数量由甲方根据需求量以用气计划的形式预先向乙方提出申请,供气期间,如甲方大幅度变更用气量时,需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便于乙方调度生产,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作出回应。
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标准
(一)供气方式:采取液化天然气(LNG)气化后管道输送的方式。
(二)质量标准:乙方供应甲方的天然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17820-2012天然气国标II类天然气气质标准。
第三条定金交付、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定金交付:签订合同后七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燃气设施使用押金 8 万元。
气化站运营3年后或用气总方数达200万方,燃气设施使用押金(不计息)直接转为甲方购气预付款。
(二)用气价格:甲方用气价格为夏季(3月16日至11月14日)元/标准立方米(含税);冬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元/标准立方米(含税)。
如遇国家发改委或中石油(中石化)对管道气非居民门站价格进行调整,则双方在调价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供气价格,具体价格以双方签订的价格确认函为准。
甲方年计划用气量为标准立方米(年计划用气量为日计划用气量乘以全年计划生产天数天计算)。
自调试期满之日起,若甲方月用气量达不到(月计划用气量的80%)标准立方米,则甲方须另行支付乙方设备租金2万元/月,租金随预付气款一并支付。
(三)燃气的计量:甲乙双方以乙方的燃气流量计及其读数为依据进行交接计量签认。
如流量计发生故障,用气量则以故障前7日的平均值为依据进行签认、结算,直至流量计修复为止。
(四)结算方式:采取预付款方式。
在通气前,甲方应向乙方预付10天以上用量的气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为甲方保证10的用气量,甲方应保证用量余额不低于3天生产所需气款。
供气期间双方每月1日按流量计读数签认及结算开
票。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产权分界点:以乙方气化撬自带的一级调压箱出口为界,顺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由甲方负责进行采购(含甲方生产所需的二级调压箱)、设计、管道施工、安装、承担相关费用,产权归甲方所有;逆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由乙方负责进行采购、安装、相关费用,产权归乙方所有。
(二)维护管理:甲负责该气化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如甲方要求乙方对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换,乙方可按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双方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甲方:手机:值班室电话:
乙方:手机:值班室电话: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天然气。
(二)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燃气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天然气。
(三)甲方负责无偿提供满足乙方燃气设备设施、管道施工安装所需的基本条件(含地面硬化、围堰、设备基础等)、冬季伴热所需电源及产生的电费;
(四)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改、变动燃气计量装置,并对乙方设备的完整性负责。
(五)甲方负责计量调压箱出口顺燃气流向的工艺设计、燃气设施安装、管道施工,负责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六)自调试期满之日起,甲方有义务在用气量达不到计划用气量的80%时,向乙方另行支付设备租金2万元/月。
(七)甲方负责该气化站运行涉及的地方关系协调,牵头办理相关资质手续。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为甲方独家LNG气源供应方,有义务确保天然气质量符合甲方要求,并保证天然气稳定供应。
(二)自调试期满之日起,在甲方未达到计划用气量的80%时,乙方有权利向甲方另行收取设备租金2万元/月。
甲方未按照约定预付气款或未支付设备租金,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气,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计划停气检修设备时,须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共同确定检修时间。
(四)乙方有权按规定监督检查甲方在合同约定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预付天然气款余额不足3天生产所需或未按约定支付设备租金造成的停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未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造成不能正常用气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燃气设施损坏、丢失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人员违章操作、擅自添装、改装燃气设施,以及甲方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若在合同期内,甲方未按照约定,擅自停用乙方气源使用第三方气源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投资设备设施拆除搬迁,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设备搬迁费用10万元。
5、当乙方燃气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超过一个月未能通气,自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甲方按2万元/月向乙方支付设备租金。
6、甲方负责在双方终止合作后的5日内,协助乙方将自有产权内的设备设施搬迁出甲方厂区,不得阻拦,否则按每天50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除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国家或地方法令法规等特殊情况,乙方需确保甲方正常用气,如造成断液停气,则按照每小时2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保证在甲方后续预付气款到达乙方账户的3天内保证天然气相应的用量.超过3天以后,每延迟1天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1000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及认定
(一)本合同免责条件是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
(二)双方免责条件:遇战争、严重地质灾害、道路中断、
极度恶劣天气、政府规划拆迁、所在地方政府原因临时限行
等原因导致气化站无法正常运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双方免责条件:自通气调试之日起一周内为调试周期,
调试期内双方相互之间均不进行考核与违约责任追究。
(四)乙方免责条件:甲方后续预付气款到达乙方账户时间
3天以内发生的断液停气;因甲方用气严重不稳定造成供气
车辆调配难度加大,自甲方通知乙方调配车辆起,3天以内
发生的断液停气。
(五)若发生免责情况,当事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双方应积
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件带来的损失。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三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 12 月 . 日止。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变更、终止
(一)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签
订补充合同,方能生效。
(二)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
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股权或资产继承人必须遵照本合同所有规定(相关人
员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一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提出异议,由双方共同委托有检定资质的机构检测,若检测结果与提出异议方意见相一致,则检测费用由另一方支付,同时依照检测结果进行相应气量补差;若检测结果与提出异议方意见不一致,则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终止,乙方可将设备设施拆除搬迁,如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投入的设备可按资产评估值由甲方收购。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均属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16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