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一、引言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山东省政府决定制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二、总则《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以下简称“条例”)旨在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所有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政府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政府部门还应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监督,确保申请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台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场所时,应当设置合理的安全防护设施,遵守相关安全规范。
五、从业人员安全防护1.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教育,并全面了解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
2. 安全防护用品的提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3-30【生效日期】2006-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山东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该依据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准化和法治化的原则,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保持生产设备的完好无损,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设施,培训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知识,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化和有序化。
第六条鼓励各企业和单位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加强监测和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并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做出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制度,推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机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监护,确保职工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章制度,建立标准化体系,推行标准化管理,提高生产经营的科学化、规范化、科技化。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等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六条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安全。
同时应当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保护环境,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要求、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任务,严格按照预案和方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和事故调查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的安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引言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山东省作为中国重要的制造业和工业基地,安全生产管理具有如下重要性:首先,山东省人口众多,安全生产涉及大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山东省产业多样,涵盖了许多高风险行业,如煤矿、化工、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问题关系到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此外,山东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管理能够保护环境,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山东省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为全文的实施打下了基础。
其中,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适用范围涵盖了全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组织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防范事故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组织的基本要求,包括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等。
此外,还明确了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如煤矿、化工厂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
第三章从工艺装备、生产环境、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要求。
例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工艺装备,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必须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等。
第四章生产作业规程生产作业规程是指导生产作业,规范操作流程,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规定了生产作业规程的制定、审批和执行等程序。
同时,还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第五章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的基本要求,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监督内容和方式、监督的报告和处罚等。
此外,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力度,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6.1)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附则
1.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开下列安全生产信息: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情况;
(4)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5)重大危险源及其管理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理和整改情况。
十九、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1.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应急措施和应急设备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十四、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需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
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到位。
三、安全生产教育。
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四、事故应急预案。
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对于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隐瞒、谎报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维护安全生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附则。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私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最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O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山东省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涉及矿山、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三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经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定各级责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确保责任到岗、责任落实。
第六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设施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如防护设施、报警装置等,保障员工的安全。
第八条应急救援预案企事业单位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措施和救援流程,确保在突发事故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和救援。
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应急处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一条处罚和赔偿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法律效力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山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XXX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办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办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范畴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办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办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山东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山东安全生产条例共有61条,下面是其中的一部分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事故可能导致或者已经导致人员伤亡30人以上,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事故发生单位为煤矿、金属冶炼厂、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息息相关单位的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责任如下:(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二)监督检查全省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果;(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专项治理工作;(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五)组织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终身责任,下设分支机构或者从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分支机构或者从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法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曲解本条例规定,或者不执行、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的部分内容。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坚持什么方针
五、社会共治,全民参与
5.1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5.2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群众组织等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11.1加强跨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共同应对和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11.2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安全生产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率。
11.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跨部门安全生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
十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责任
12.1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
12.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无盲区。
12.3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支持,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需要。
十三、企业自律,规范行为
13.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13.2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五、激励机制,促进主动安全
15.1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5.2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15.3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与应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章节一:总则
为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制定本条例。
章节二:生产安全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
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章节三:安全生产资金
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有关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章节四:安全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丰富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
技能,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
章节五:事故应急管理
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及时、有效处理危险化学品
泄漏、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各类突发事件,最大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章节六: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抢救和现场处理工作。
对严重后
果造成的事故,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尽快公开处理结果。
章节七: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相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规
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章节八: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节九: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以前制定的规章和决定,如与本条例不相符合,以本条例为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等内容。
此外,条例还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从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同时,条例还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
总的来说,《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它不仅为山东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也为其他地区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提供了借鉴。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可以有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包括:(一)设计、制造、装备、使用和拆卸安全生产设施、器材、产品和材料等;(二)集体劳动和个人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三)使用、储存、处置、遗弃等危险物质,及其产生的污染物的管理;(四)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行为;(五)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三条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单位以安全、卫生、保护环境为基本原则,实施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防治灾害有效,造福人民。
第四条山东省政府在促进安全生产方面,加强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宣传宣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技术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理念的发展和实施。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通过安全管理活动,以防止或者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坚持有效地从源头上从事安全生产,确保生产活动和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人身健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保障公共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清楚考虑安全,充分考虑操作的特殊性,并列出明确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岗位安全操作的质量和安全性控制。
第七条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与考核体系,以循证管理的方式实现安全生产,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单位应当在制定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之前,明确活动场所的安全条件,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识别风险和极端情况,制定可行的应急抢险措施、避免安全事故。
第九条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单位应当建立灾害预防性管理制度,制定文件,强化应急预案联动,确保灾害后果有效应对,自主抗震救灾能力。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设技术、管理、安全监察等安全实施系统,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划和布置,实施技术管理措施,维护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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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四)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