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矿产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若干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其税目、征税对象、适用税率和征收方式按《浙江省列举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执行。
二、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石、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
具体减免条件和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对国家和省未明确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品,继续暂缓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各级地方财政要保障相关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列举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结束——。
有色金属矿产勘探和开发管理制度
有色金属矿产勘探和开发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稀缺性,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色金属矿产作为重要的金属资源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和重要的地位。
为了有效地进行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开发,国家制定并实施了有色金属矿产勘探和开发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有色金属矿产勘探和开发管理制度的实施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等,其中最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
该法律明确了有色金属矿产的开发和管理原则,规定了矿产勘探和开发的权利和义务,对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探、开发、利用以及矿产资源税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有色金属矿产勘探和开发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管理机构的协调和监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是有色金属矿产管理的主要责任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和计划、监督和管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维护开发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勘探许可和开发许可根据有色金属矿产勘探和开发管理制度,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开发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
勘探许可是指开展有色金属矿产勘探活动前,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获得批准。
开发许可是指在勘探成功后,根据勘探成果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获得批准,才能开始有色金属矿产的开发活动。
四、环境保护要求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开发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产开发企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
在矿产勘探和开发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五、生产安全管理有色金属矿产的勘探和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矿产开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安全培训,确保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安全进行。
同时,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勘探和开发过程的安全稳定。
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协调机制
展和 资源利 用效率 的提高 。 4 、正确把握 国债支出方 向。我 国 ̄ 2 0年 的国债 U0 1 余 额 占 当 年 G P 比例 为 l % ,远 远 低 于 国 际上 公认 D 的 8 的 “ 警戒线” 。这说 明 ,我 国实行国债政策 尚有很大 的潜力 。我们应 充分利用这种潜 力和 当前低通胀 的有 利条件 ,适 当扩 大国 债发行额 度 ,增加对社 会基础设 会 公共部 门的投 资 4 是加 强这种 调控的重要保证 。国 施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活环境改善方面的投入。同 家制 定和实施可持 续发展战略 , 目的不仅在于实现 经 时 ,还可考虑在 合理规范 、严格管理的前提 下,允许 济和社 会的可持续 发展 ,而且 在于保护和巩 固维持这 有条件的地方政 府以其资信 和后续财力作为还 本付息 种 发展所必需 的环境和资源 基础。财政作为政府 的一 的 保 证 .适 量 发 行 地 方 债 券 ,用 于 地 方 的 环 保 产 业 发 种 特定分 配行 为 ,既是一种 宏观调控手段 .也是 一种 展 和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以 缓 解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 颈 ” 制 瓶 环境资源 的配置活动 。因此 ,政府必须通过制 定和实 约 。 行积极 、合理 的财政政 策 .确保社会公共部 门的 正常 为 了配合 财政 政 策的有效实施 ,必须进一步增 强 税 收 的组 织 收 入 和 调 节 经 济 功 能 : 一 是 要 通 过 保 持 必 资 金需 要 。 1 .优化财政支 出结构 。按 照公共财 政要求 ,政府 要的税收收 入增长幅 度 ,保证支持 可持续发展的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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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论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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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有色金属行业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
了解有色金属行业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在现代经济中,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对于各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色金属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材料产业,也同样受到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探讨有色金属行业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措施,以便更好地了解该行业的发展情况。
一、有色金属行业的税收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色金属企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税收优惠等。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有色金属行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提升。
2.资源税政策有色金属行业是依赖自然资源的产业,资源税政策对于该行业也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是根据资源的类型和产量征收的,有色金属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非可再生资源产业,其资源税税率相对较高。
然而,政府也会通过减免、返还等方式对有色金属企业给予支持,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3.增值税政策增值税是一种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征收的税种,对于有色金属行业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针对有色金属行业,政府在增值税政策上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减少了有色金属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行业竞争力。
二、有色金属行业的优惠措施1.研发支持有色金属行业是一种技术密集型行业,研发创新对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鼓励有色金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府给予了一系列的研发支持措施,如税收减免、研发补助等。
这些优惠措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
2.外贸支持有色金属行业是我国的出口主力产业之一,政府也给予了一系列的外贸支持措施,如出口退税、贸易促进等。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竞争力,促进有色金属产品的出口。
3.企业培育支持为了培育有色金属行业的大型企业和优势企业,政府给予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如贷款贴息、土地优惠等。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实力。
三、有色金属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展望随着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和产业升级的推进,有色金属行业正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和机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豫政〔2015〕1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度调整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的通知豫政〔2015〕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2004年以来,我省分期分批对煤炭、铝土矿、金、铁、钼等重要矿产和大宗非金属矿产实施资源整合,对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实行政府调控,对优化全省矿业布局、支持重点矿业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提升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不高等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9号)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省政府决定对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资源配置政策进行适度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调整重要矿产资源出让方式除下列4种情形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外,一律以市场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三)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四)本通知下发前,省政府已批准的预配置矿产资源项目和资源整合项目。
二、适度设定重要矿产资源受让主体资格煤炭、铝土矿是我省的重要矿产资源,适度设定煤炭、铝土矿勘查开采主体资格,有利于促进我省矿业经济规模化发展,保障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资源需求,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219391024_浅谈我国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世界有色金属 2023年 3月下94矿产资源M ineral resources浅谈我国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刘金菊(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白银 730900)摘 要: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重点社会问题。
就目前来看,有色矿产资源在利用方面仍存在技术不足、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要想提升综合利用效果,还需从多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本文分析了我国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研究了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帮助。
关键词: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中图分类号:F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65(2023)06-0094-3Discussion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Nonferrous Metal Mineral Resources in ChinaLIU Jin-ju(Baiyin Mining and Metallurg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Baiyin 730900,China)Abstract: Non ferrous metal mineral resources occupy an important position an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urrent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ractice, so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non ferrous metal mineral resources has become a key social issue.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technical deficiencies and non-standard operations in the utilization of non-ferrous mineral resources. To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effect, targeted measures need to be taken from multiple aspects.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non-ferrous metal mineral resources in China, and based on this, studies solutions, hoping to provide some help for related work.Keywords: non-ferrous metals; Mineral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收稿日期:2023-01基金项目:甘肃省教育厅2021年度高等学校创新基金项目“改性含碘凹凸棒石离子交换能力研究(编号:2021B—552)。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10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结束——。
云南资源税规定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号:云地税发字[1994]01号∙颁布日期:1994-07-20 失效日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1994年7月20日云地税发字[1994]01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财政厅已于1994年1月19日以(94)云财办字第7号通知转发各地。
根据《细则》第四条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矿山企业多数生产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资源税的具体征税定额,按本通知所附《云南省资源税征税税额表》执行。
二、省内跨地、州、市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地、州、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的实际销售数量(或者自用数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标准计算划拨。
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照章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云南省资源税征税税额表税目单位税额税额标准适用范围备注1.原油8元/吨全省2.天然气2元/千立方米全省3.煤炭0.60元/吨全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1)宝石、宝石级金刚石10元/克拉全省(2)玉石、膨润土5元/吨全省(3)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3元/吨全省土、高岭土(瓷土)、耐火粘土、云母(4)大理石、花岗石3元/立方米全省(5)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2元/吨全省(6)工业用金刚石2元/克拉全省(7)石棉0.50元/吨全省(8)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1元/吨全省(9)未列举名称的其他0.50元/吨全省非金属矿原矿或立方米5.黑色金属矿原矿“省内其(1)铁矿石:他开采单入选露天矿14元/吨昆钢上厂铁矿,昆钢罗茨铁位和个矿,昆钢八街铁矿人”开采10元/吨省内其他铁矿石开采单体和的铁矿个人石、铜矿入选地下矿11元/吨昆钢八街铁矿红坡矿区石、铅锌10元/吨昆钢东西矿区,昆钢王家滩矿石、锡矿矿石、锑7元/吨省内其他铁矿石开采单位和矿石、岩个人金矿石与已列名的入炉露天矿21元/吨昆钢八街铁矿开采企业15元/吨省内其他铁矿石开采单位和属同一个人资源区域入炉地下矿21元/吨昆钢东西矿区,昆钢八街铁的,由县矿红坡矿区级主管税14元/吨省内其他铁矿石开采单位和务机关核个人定,比照已列名企(2)锰矿石2元/吨全省业相应产(3)铬矿石3元/吨全省品的适用计征资源6.有色金属矿原矿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按照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为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资源状况,现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源税的单位税额鉴于我省大部分矿山处于萎矿阶段,且老企业、乡镇企业多、效益不高的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由省核定税额的产品和企业实行从低定额的原则,即按邻近矿山或产品国家已核定税额的标准下浮20%-30%。
(一)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未列的石棉产品开采或生产单位和个人,单位税额为1.1元。
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分为三档:即水晶、玛瑙为1.5元;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为0.5元;其他产品为1元。
(二)黑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铁矿石开采或生产企业,单位税额核定为10元。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文件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规定,单位税额同步下浮,独立矿山执行税额为6元。
(三)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开采单位和个人的单位税额,按下列标准执行:铜矿单位税额为0.95元,钼矿单位税额为0.4元,铅锌矿单位税额为1.4元,岩金矿单位税额为1.1元,砂金矿单位税额为1.3元,铝土矿单位税额为14元,镍矿单位税额为6.5元,其他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为1元。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的监督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决定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的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依据和内容(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是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
(二)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2.《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312号)。
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22号)。
4.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或使用计划。
5.矿山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6.实地核查情况。
7.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三)评价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建设、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和专项资料归档与报送等情况。
2.资金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计划)制定、执行情况,独立核算等情况。
3.资金使用成效。
主要包括开采回采率(采收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指标变化、先进技术研发及应用、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二、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一)评价指标。
中国税收制度改革30年:进程、经验与展望
(1)从1978年底、1979年初起,财政部门就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并确定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征税问题。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国务院明确,对中外合资企业、外
(1)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至此,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推出。
(2)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将其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贯彻执行。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上六个税收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产行业的税务筹划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业权使用费 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矿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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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行业税收的特点
矿产品属于自然赋存的矿产资源,没有原材料购进,其辅助材料(主要包括采 掘用电费用)因没有原材料购进的进项税抵扣相对较少,造成矿产行业税负明 显大于其他行业,成为工业领域税负较高的行业。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 收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相关信息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采矿业作为一个独立产业来对待,对矿 业发展实行保护性的税收政策,税费种类比较少,除了所得税以外,有的还采 取征收开采权利金(或称采矿税)、矿产地租金,并且所得税征税基础低于其 他一般工业。在对矿业征收所得税时,多给矿业企业特殊的优惠政策,收税标 的只占生产现金流量的10%~40%。在联合国制定的标准产业分类中,矿 产行业被列为直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初次产业。该标准产业分类中,属 于初次产业的有10种,其中笫一位是农业,第二位即为矿产采掘业。随着近 年的改革,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优惠税收政策以扶持矿产行业的发展。 矿产行业的增值税负担相对过重 , 一是增值税抵扣项目少;二是采掘生产中 可以抵扣的外购材料、电力费用在成本中比重很低;三是1994年的增值税 税制扩大了计税基数 。 较重的税收负担使矿产行业的税务筹划迫在眉睫。
矿产企业的合理避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降低企业所得税;利用坏帐损失合理避税;扩大费用列支, 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理划分销售费用,用足用好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限额; 利用借款、转让定价等方法。 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利用采掘业工资分摊避税法;利用个人所得减免政策; 利用各类不征税补贴津贴;员工激励与报销制度。 5、印花税避税方法:优惠政策的利用;模糊和保守金额避税法;加工承揽合同和 购销合同分开计税。 6、关税避税方法:合理选择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争取最低税负;采用统筹报单 方式;熟悉出口退税政策,合理规划出口产品增值税计算。
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第三版)习题答案9
项目八资源税纳税业务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解析】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答案】D【解析】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非矿山企业、单位和个体户等,不包括自然人个人。
3.【答案】D【解析】对伴采矿应缴纳资源税。
伴采矿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伴采矿量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4.【答案】A【解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5.【答案】D【解析】资源税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6.【答案】D【解析】对《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该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答案】C【解析】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该油田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600×5850÷(1+17%)×10%=300000(元)。
(税率现应改为13%,将C选项金额改为310619.5)8.【答案】A【解析】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资源税课税数量。
该煤矿2019年1月应缴纳资源税=60÷30%×10%×500=9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优惠政策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源税优惠政策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1)业务概述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2、减征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1)业务概述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41号)3、调整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1)业务概述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自2006年1月1日,调整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财税[1996]82号;财税[2005]168号)(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1996〕财税字8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4、减征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1)业务概述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财税[2002]17号)(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5、对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1)业务概述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国土资发〔2016〕187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国土资发〔201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生态环境的构成要素。
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但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还有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维护资源和生态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认真履行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职责,加强管理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和利用方式创新,把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提高先进适用技术转化率和普及率,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
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坚定保护就是节约的理念,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最少的矿产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坚持高效利用。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坚定高效利用就是节约的理念,对主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推进优质优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废石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经济和生态等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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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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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1-29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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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矿资源税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1.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041号)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2.冶金独立矿山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独立矿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5〕10号)中列举的六家矿铁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投产的冶金独立矿山。
对1993年12月
31日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为独立矿山的,不得按财税字〔1994〕041号及本通知规定减征资源税。
3.从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4.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源税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