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销售收入确认及促销会计核算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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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企业会计处理探析

B2C企业会计处理探析

B2C企业会计处理探析作者:张依晨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10期摘要:随着网上购物的兴起,B2C企业越来越多,经济业务和其形式也越来越复杂,规范B2C企业会计处理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本文从B2C企业选择的会计基础开始分析,阐述了B2C企业选择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基础的原因。

从而进一步分析企业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并对B2C企业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B2C企业;会计基础;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1一、引言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正逐渐改变我们传统的购物方式。

“天猫”、“京东”等网上购物平台的兴起,实现了商家与顾客可以在线交易(即B2C)。

2016年“天猫”仅在“双11”当天就实现了交易额1207.49亿元,巨大的交易额说明“网购”已经被人们接受并且认可,“网商”正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力量。

但是我国并没有颁布专门的会计准则规范其会计核算,且现行的会计准则并不能很好的适用于B2C企业。

本文将对B2C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B2C企业会计核算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帮助。

二、B2C企业应选择的会计基础笔者认为B2C企业应选择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基础,原因如下:1.B2C企业销售多元化的标的要求我们选择收付实现制B2C企业与传统企业销售产品相比,不仅销售有形产品、还销售数字产品。

销售有形产品时,由于买家无法在网上看到实物产品,购买后退货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必须合理的估计退货率才能确认收入。

B2C企业往往规模比较小,退货率的估计又比较主观,采用权责发生确认收入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客观性。

而销售数字产品,往往销售的数量多,分期确认收入将会加大会计核算的工作量,造成核算复杂。

另外,B2C企业销售的数字产品往往单笔金额也不大,没有必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收入。

2.B2C企业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使用者要求我们选择收付实现制从B2C企业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角度分析,B2C企业往往是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不是很健全,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往往会造成核算的复杂,超出B2C企业会计核算的能力。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的问题及对策。

首先介绍了新收入准则的概述,然后分析了其对销售收入会计核算的影响。

接着针对电商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并通过案例分析进行实证研究。

结论部分总结了新收入准则对电商企业会计核算的启示,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本文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帮助电商企业更好地遵循新收入准则,规范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从而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 电商企业, 销售收入, 会计核算, 探析, 正文, 引言,结论, 研究意义, 案例分析, 对策, 启示, 展望未来, 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电子商务(E-commerce)行业作为当前经济发展的热点之一,以其便捷快速、无时空限制的特点,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追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成为传统商业模式的有力挑战者,对整个商业生态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电子商务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其销售收入会计核算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挑战。

特别是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出台和实施,电商企业在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方面面临着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更加复杂的问题。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如何准确地核算销售收入、全面地披露业务情况,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围绕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展开探讨,分析新收入准则对销售收入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并通过案例分析展示实际操作。

希望能够对电商企业在新收入准则框架下进行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提供一定的启示,为行业发展提供借鉴。

1.2 研究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近年来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何准确、规范地进行销售收入会计核算对于企业的财务稳健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论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

论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

论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作者:杨晓丹胡虹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31期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电商已经融入了制造业、服务业、零售业等多个行业。

我国目前现行的会计准则对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文章旨在探讨当代电子商务环境下,B2C电商企业多种类型商品收入确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各种因素对电子商务收入确认的影响,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建议来规范对电商的收入确认。

关键词: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2017新收入准则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一批电商企业的兴起,而B2C企业则是最常见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比如淘宝商城、京东商城等。

B2C是一种电商企业模式的英文缩写,即是Business-to-Customer,也就是商家面对顾客的销售模式。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20.8万亿元,同比增长27%。

2016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10.5万亿元,同比增长37.6%。

其中,B2B市场交易规模达7.9万亿元,同比增长36.2%。

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2.3万亿元,同比增长43.4%。

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商务营销将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途径。

但我国目前实行的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传统商业企业,在电商时代,该收入准则引发了诸多与传统的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方式的冲突。

我国现行收入准则主要是以公允价值作为收入计量的基础,侧重于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IFRS15是以交易价格作为基础,即主体需确定预计因交付合同所规定商品与服务而有权获取的对价,IFRS15更注重合同的签订与控制权的转移。

基于此,2017年7月5日,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该准则于2018年1月开始施行。

该准则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与IFRS15保持趋同,为我国电商企业在收入确定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指引。

一、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对会计准则的冲击(一)电子商务对权责发生制的冲击电商企业对传统的社会经济环境冲击巨大,进而影响以往的会计理论。

电子商务B2C会计处理探析

电子商务B2C会计处理探析

实务与稱作电子商务B2C会计处理探析任邦齐朱飞任祥铭摘要:随着网上购物的兴起,B2C企业越来越多,促销业务和形式也越来越复杂,规范B2C企业会计处理也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从B2C企业选择的会计基础开始分析,阐述了B2C企业选择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基础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分析企业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并对B2C企业一般购销业务以及特殊促销业务会计处理进行探析。

关键词:B2C企业;会计基础;会计处理;促销业务— '引言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正逐渐改变我们传统的购 物方式。

“天猫”、“京东”等网上购物平台的兴起,实现了商家 与顾客可以在线交易(即B2C)。

2016年“天猫”仅在“双11”当天就实现交易额1 207.49亿元,巨大的交易额说明“网购”已经被人们接受并且认可,同时也说明B2C企业正逐渐发展壮 大,“网商”正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力量。

但是,B2C企业 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我国并没有颁布专门的会计准则规 范其会计核算。

网上交易由于交易的环境发生了变化,现 行的会计准则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B2C企业,对传统的会 计核算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对B2C企业会计核算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B2C企业会计核算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 和帮助。

二、B2C企业应选择的会计基础要想明确B2C企业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明确B2C企业 选择的会计基础,是选择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当我 们明确了B2C企业选择会计基础,B2C企业收人确认时点的问 题以及账务处理也就迎刃而解了。

(一)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含义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 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人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 理基础。

财政项目的预算执行考评按照国家的相关制度和项目经 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应用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总结及成效研究所以全面预算管理为主线,以内控管理为手段,形成 以全面预算管理工具为依托,以组织体系为框架,以全面预 算管理与战略目标为方向的管理模式。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商企业在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其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也相对复杂,尤其是在新的收入准则下。

本文将探讨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并分析其中的问题与挑战。

1. 新收入准则下的变化我们需要了解新的收入准则带来的变化。

在2014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新的收入识别准则,即《收入来源》(ASC 606)。

该准则在2018年开始生效,对企业的收入会计核算带来了重大影响。

在旧的准则下,电商企业通常将销售收入分为产品销售和服务收入两类,并根据交易时间点来确认收入。

而在新的准则下,收入的确认不再只取决于交易时间点,而是需要考虑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新准则还增加了对收入要素的披露要求,以增加透明度和可比性。

2. 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在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在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2.1. 合同确认根据新的准则,电商企业需要对销售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分析,以确定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

在电子商务中,通常存在诸如退货、退款、交易取消等情况,这些都可能影响客户对产品的控制权,进而影响收入的确认时点。

2.2. 收入确认时点2.3. 收入分配电子商务中,经常会出现多个产品或服务组合销售的情况。

在新的准则下,电商企业需要按照各个组件的相对公平价值来分配收入。

这就需要对各个组件的公平价值进行合理的估计和分配。

根据新的准则,电商企业需要增加对收入的相关披露。

这包括对合同履行和收入确认的政策、方法和过程的描述,对收入的重大影响的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披露,以及其他与收入识别有关的重要事项的披露。

3. 问题与挑战3.1. 复杂的交易结构电子商务中,往往存在多种产品或服务的组合销售,并且可能伴随着各种促销、折扣、奖励等促销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分配和确认收入将面临较大的挑战。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越来越受到关注。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收入准则将对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以新收入准则为基础,探讨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的问题。

一、新收入准则概述新收入准则(ASC 606)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联合制定的。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该按照实现收入的模式,将收入分配到不同的会计周期内。

新准则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内容:1.确定收入时要考虑客户满意度。

企业应该关注客户满意度,从而为未来的业务机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2.确定交换的性质和日期。

企业应该确定交换过程中的性质和日期,以确保企业符合准则的要求。

3.确定销售周期和贡献度。

企业应该根据销售周期和贡献度来判断收入的分配情况。

4.确定销售金额和成本。

企业应该根据销售金额和成本来确定收入的正确核算方式。

二、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1.收入确认问题电商企业往往会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如物流、售后和品质检验等,这些服务在交换过程中很难将其与具体的交易分离开来,从而导致收入确认问题。

新准则要求企业在确定收入的同时,应该考虑到客户满意度和服务的质量,以更好地确定收入的确认时间。

2.销售周期和贡献度问题电商企业的销售周期比传统企业要短,这意味着电商企业在短时间内就能完成大量交易。

但是,在短时间内完成的交易需要进行区分和判断,以更好地确定收入的分配情况。

现有的销售周期和贡献度计算方式难以适应电商企业的销售模式,因此需要制定更为合理的计算方式。

电商企业会采用各种促销活动来吸引客户,包括满减、满赠等方式。

这些促销活动会对销售金额和收入确认方式产生影响。

在销售周期内,电商企业往往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这将对收入确认方式产生影响。

为了更好地确定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在确定收入的同时,应该考虑到客户满意度和服务的质量,以更好地确定收入的确认时间。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核算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分析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的核算,并探讨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实际权责转移进行收入核算,而不再依赖于营业收入的概念。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主要是通过网站平台完成的,企业需要了解交易是否可认定为合同,并准确把握实际权责的转移时机。

在电商企业中,常见的销售模式包括直接销售和委托销售。

直接销售是指企业自营销售,委托销售是指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

根据新收入准则,将根据合同的实际权责转移时机来确定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对于直接销售模式,企业通常会在商品发货后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实际权责转移的时机:1)商品的所有权何时转移给购买方,2)购买方对商品的控制程度,3)商品的所有权转移对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和回报的影响。

根据以上考虑因素,企业可以判断何时能够确认销售收入。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核算带来了一些挑战。

企业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得到充分记录和归档。

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销售收入的准确核算和报告。

企业还需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确保各方对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达成一致。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使得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核算更加规范和准确。

企业需要按照实际权责转移的原则,确定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并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内部控制。

只有这样,电商企业才能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商务企业成为了当今商业领域中的重要一环。

电子商务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计核算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尤其是在新收入准则下,对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对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进行探析,旨在帮助电子商务企业更好地理解并正确应用新收入准则。

一、新收入准则的背景及内容2014年5月28日,美国金融会计准则委员会(FAASC)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认可委员会(FASB)发布了《收入来自合同建立的新准则》(ASU 2014-09),并于2018年起生效。

该准则明确了收入的定义和核算原则,强调了收入与性质和数额的一致性,为企业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引和规定。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按照以下五个步骤来识别和核算收入:第一步,确定合同;第二步,确定合同中履行的各项业务;第三步,确定合同履行的收入;第四步,确定收入的交货时间;第五步,确定交付后收入的金额。

二、新收入准则对电商企业的影响对于电商企业而言,合同的确定变得更加复杂。

传统的销售合同通常很简单,而在电商平台上,一个订单往往包含了多个商品,甚至涉及到多次交易和退货等情况,因此电商企业需要更加细致地审视和确定每一个合同。

根据新准则,电商企业还需要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业务,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收入。

在电商企业中,可能存在商品销售、物流服务、售后服务等多种业务,企业需要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对各项业务的准确核算和记录。

新收入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确定收入的交付时间。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交付的方式可能涉及到实物货物的送达、虚拟商品的下载、线上服务的提供等多种情形,这些都需要企业仔细分析和确定。

电商企业还需要根据交付后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收入金额,包括退货、折扣、延迟支付等情况。

新收入准则为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针对自身的经营情况和业务特点,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确保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新的收入准则对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计核算带来了一些新的探讨和挑战。

在过去,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主要是通过传统的货币交换来实现的,采用的是货币计量法进行核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商企业的销售模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收入来源和交易方式,这对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的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来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合同的内容可能比传统的销售交易复杂。

除了商品的销售,还可能涉及到物流配送、售后服务、广告推广等多个环节。

电商企业需要明确识别合同中的各个性质不同的交易单元,并根据实际交付的性质和时间来确认收入。

新的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将销售收入按照交易价格进行分配。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商品的定价可能非常复杂,既涉及到商品本身的成本,也涉及到各类促销活动和折扣。

电商企业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条件,按照合理的方式将销售收入进行分摊和分配,确保合理和公平。

新的收入准则要求企业识别和分离不同的收入来源。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销售收入可能不仅仅来自实体商品的销售,还可能包括广告收入、平台服务费、第三方销售等其他收入来源。

电商企业需要根据实际交易和合同条款,准确识别和分离不同的收入来源,确保准确核算和报告。

新的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相关的信息。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销售收入是其经营的核心指标之一,对外界具有重要的信息价值。

电商企业需要根据准则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销售收入的相关信息,包括收入来源、分配规则、交易条件等,以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

新的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计核算需要注意识别合同、分配收入、分离收入来源和披露信息等方面的要求。

电商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和流程,确保合规和准确核算。

随着电商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对销售收入会计核算的要求可能会不断更新和完善,企业应密切关注最新的准则和规定,及时调整和优化自身的会计核算体系。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商企业在市场上竞争越来越激烈。

新收入准则的出台为电商企业带来了新的会计核算问题。

本文将探析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计核算问题。

一、新收入准则的背景和意义新收入准则是指2014年5月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准则主要是为了适应当今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简化收入会计核算,提高收入报告质量和良好的决策使用价值。

新准则应用所有营利性实体,包括公共公司和私人公司。

而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其销售收入处理方式有了较大的变化。

二、电商中不同的销售收入类型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主要分为两大类:商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

其中,商品销售是电商企业的主要盈利来源,服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广告服务、物流服务等方面。

在新收入准则下,商品销售收入要按照“控制权移交”方式进行判断,而服务收入则按照“完成度”方式判断。

三、控制权移交原则对电商企业的影响控制权移交是新收入准则下判断商品销售收入的最新标准,具体表现为企业将商品卖出后,是否完成了实质性的控制权移交。

如果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移交:1.风险和利益已经转移给买方;2.电商企业不存在有效主导权,不再掌控该商品;3.买方具有该商品的收益和所有权;4.商品的收益和所有权交付给买方所必须支付的合同报酬已经得到保证。

在电商企业中,控制权移交的判断条件主要取决于是否实现了商品实物的交付。

绝大部分情况下,因为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是通过物流公司进行的,在售出的瞬间,对于电商企业企业来说,一般默认提货人为消费者,而消费者在提货之前一般会先支付货款;当电商企业向物流企业发货时,即基于以上情况已经实现了商品实物交付,在此情况下即可确认控制权移交。

此外,对于部分书籍、音像制品等虚拟物品,电商企业同样要通过交付实物或其他实物形式来证明控制权及所有权已由其所有转移给消费者。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新收入准则指的是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它对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归类。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进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下面将对此做一探析。

新收入准则明确了收入的定义。

它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款项。

电商企业需要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确认客户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以获得收入。

新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

它要求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收入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是可靠的,企业可以合理确定相应的收入金额,相关的交易和事项已经完成或发生,且企业对于收到的报酬有权收取。

在电商企业的销售活动中,收入的确认时间一般是在客户下单后,商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并且客户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新准则对于销售套餐或包含多个组件的合同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电商企业中,有些销售合同可能包含多个组件,例如商品的销售和相关的售后服务。

新准则要求企业需要将合同的总收入按照各个组件的相对公平值进行分配,并将其按照各个组件的交付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这对于电商企业来说,意味着他们需要对销售合同进行细致的拆分和分析,以确定各个组件的公平值和分配比例。

新准则还对于销售回购安排和客户返点等交易进行了特殊要求。

电商企业中,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有时企业会与供应商或合作伙伴达成回购安排或给予客户一定的返点。

新准则要求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例如确认回购负债或调整收益金额。

新收入准则对于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提出了全面的规范和要求。

电商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对销售合同进行拆分和分析,并按照合同的不同组件进行收入确认和分配。

对于特殊的交易情况,如回购安排和客户返点,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然而,由于这种新兴业态的特点,即企业的经营活动大多数都是在网上进行,所以其收入的核算与传统业务有很大的差异。

为了加强对电商业务的财务管理,统一收入核算标准,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对电商企业的收入核算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本文以电商企业为例,对新准则下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计核算进行探析。

一、电商企业常见的营销方式在电商企业中,常见的营销方式包括折扣优惠和积分奖励。

折扣优惠是指企业通过促销、打折等方式给予消费者价格减免的行为,而积分奖励则是一种奖励消费者的方式,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可以获得积分,积分可以兑换产品或服务。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折扣优惠和积分奖励均应当计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

二、电商企业收入的分类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电商企业的收入主要分为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两大类。

其中,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所得的收入,服务收入是指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所得的收入。

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一般包括商品销售和广告服务两部分。

其中,商品的销售收入应当按照销售的金额计入,广告服务收入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计入。

此外,如果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基于销售商品的,那么收入也应计入到销售收入中。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收入的确认时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已经向消费者或客户提供了相应的商品或服务;(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3)收入的产权已经转移或将要转移。

换言之,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如果电商企业在发货之前已经收到了消费者的支付款项,那么便可以确认销售收入。

此外,如果是预付款的情况,那么企业必须根据预付款的实际进展情况,合理地估计完成该合同的收入金额。

四、电商企业的折扣优惠如何会计处理在电商企业中,折扣优惠是非常常见的销售方式。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电商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时应当将减免的金额计入到销售收入中。

电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

电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

电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近年来,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电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尤其是在电商平台上,因为其特有的销售模式和支付方式,对于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更是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本文将从电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定义、影响因素、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电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是指根据相关准则和规范,确认和计量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所收到的货款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费用。

收入确认是指确定交易是否已经实现,计量是指确定交易的金额以及所应记录的会计科目。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其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计量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次,电商销售商品的退货与售后服务也对收入确认与计量提出了挑战。

电商平台一般会提供退货与售后服务,用户在购买商品后,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或出现质量问题,则可以申请退货或售后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电商平台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确认与计量退货或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例如,如果用户退货,电商平台需要确认退货是否合规以及退款金额的计量。

这对于电商平台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如何正确确认与计量退货或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涉及到电商平台的财务稳定和用户体验。

此外,电商平台对于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计量还面临着一些其它的问题。

例如,电商平台上常常存在促销活动,如满减、打折等。

电商平台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如何确认与计量这些活动所产生的优惠金额。

另外,一些电商平台还会提供会员服务,并由此收取会员费用。

那么,电商平台如何确认与计量这些会员费用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结起来,电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其特有的销售模式和支付方式,以及退货与售后服务等要素,使得收入确认与计量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复杂性。

因此,电商平台需要根据相关准则和规范制定相应的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在新的收入准则ASC 606发布之后,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对这些变化进行探析。

1. 计算销售收入的时间点在旧的准则下,销售收入的计算开始于商品送达消费者时,但是在新的准则ASC 606下,销售收入的计算开始于商品的控制权移转时。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商品未送达消费者,但控制权已转移,销售收入就应该已经计入。

比如,某家电商企业在订单成功支付之后就将商品交付给了物流公司,虽然消费者尚未收到商品,但由于企业已经将商品交给了物流公司,因此控制权已经转移,销售收入就应该在这个时候计入。

2. 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在旧的准则下,企业可以将多种类型的销售收入混在一起计算,但在新的准则ASC606下,企业需要将不同类型的销售收入进行单独计算。

比如,某家电商企业既销售商品,又提供售后服务,在旧准则下可以将销售收入和售后服务收入混在一起计算,但在新的准则ASC 606下,这两种收入要分别计算。

3. 确定收入金额在新的准则ASC 606下,企业需要根据商品的单价来确定收入金额。

如果商品的单价是固定的,那么收入金额就很容易确定,但如果商品的单价是浮动的,那么收入金额就需要根据浮动的单价来计算。

此外,企业在计算收入金额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退款和折扣等情况。

如果存在退款和折扣,那么企业需要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以确定最终的收入金额。

4. 计算资产和负债在新的准则ASC 606下,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比如,如果企业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那么就需要将相应的售后服务成本计算进去,同时在负债方面,也需要计算相关的保修负债等。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企业的销售收入也越来越复杂。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国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的解释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电子商务企业的销售收入核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基于《公告》,对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进行探析。

根据《公告》,电子商务企业的销售收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完成交易或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2)确定收入金额可靠;(3)相应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可计量。

电子商务企业在进行销售收入核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企业需要明确交易的完成时间点。

交易的完成时间点是指商品或劳务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已经转移到了购买方的时间点。

对于实物商品销售,一般认为商品发出时即视为交易完成;对于虚拟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交易完成时间点一般为商品或劳务交付后的一段时间,例如虚拟商品下载后或服务提供后。

企业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交易完成时间点,并记录在销售收入凭证中。

二、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准确计量销售收入金额。

根据《公告》,销售收入金额应当是合同中约定的可收取的货币金额,扣除销售折扣、折让和退款等相关金额。

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来说,销售折扣和折让往往是常见的促销手段,退款也较为频繁。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销售折扣、折让和退款金额,并在销售收入凭证中正确记录,以确保销售收入金额的准确性。

三、电子商务企业需要明确经济利益的流入时间点。

经济利益的流入时间点是指企业能够控制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时间点。

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来说,一般是指客户已经付款或支付凭证已经生成的时间点。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经济利益的流入时间点,并在销售收入凭证中记录。

四、电子商务企业需要正确计量相关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根据《公告》,相关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应当与销售收入直接相关,并能够可靠计量。

论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

论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

论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杨晓丹 胡虹华东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电商已经融入了制造业、服务业、零售业等多个行业。

我国目前现行的会计准则对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文章旨在探讨当代电子商务环境下,B2C电商企业多种类型商品收入确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各种因素对电子商务收入确认的影响,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建议来规范对电商的收入确认。

关键词: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2017新收入准则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一批电商企业的兴起,而B2C企业则是最常见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比如淘宝商城、京东商城等。

B2C是一种电商企业模式的英文缩写,即是Business-to-Customer,也就是商家面对顾客的销售模式。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20.8万亿元,同比增长27%。

2016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10.5万亿元,同比增长37.6%。

其中,B2B 市场交易规模达7.9万亿元,同比增长36.2%。

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2.3万亿元,同比增长43.4%。

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商务营销将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途径。

但我国目前实行的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传统商业企业,在电商时代,该收入准则引发了诸多与传统的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方式的冲突。

我国现行收入准则主要是以公允价值作为收入计量的基础,侧重于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IFRS15是以交易价格作为基础,即主体需确定预计因交付合同所规定商品与服务而有权获取的对价,IFRS15更注重合同的签订与控制权的转移。

基于此,2017年7月5日,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该准则于2018年1月开始施行。

该准则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与IFRS15保持趋同,为我国电商企业在收入确定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指引。

一、B2C电商企业收入确认对会计准则的冲击(一)电子商务对权责发生制的冲击电商企业对传统的社会经济环境冲击巨大,进而影响以往的会计理论。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了当今商业领域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这种模式比传统实体店铺更为灵活和高效。

电子商务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进行准确的销售收入会计核算。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实施,电子商务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计核算面临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就探讨新收入准则下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新收入准则的背景和要求新收入准则是为了解决传统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对于合同细节的忽略和模糊不清而制定的。

新收入准则对于销售收入的确认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根据实际控制原则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控制原则确认收入,即在客户获取对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这与过去的准则相比,更加强调实际交易的本质和实质。

2. 合同履行成本的识别和资本化。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当识别并资本化与销售合同有关的履行成本,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公平价值的确定。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公平价值确定交易价格,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实际业务。

二、新收入准则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影响新收入准则对电子商务企业的销售收入会计核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销售回报权的确认。

在新收入准则下,电子商务企业需要确认销售回报权,这是一种客户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后可以获得未来回报的权利。

企业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确定销售回报权,然后将其纳入收入确认的范围。

2. 营销和促销费用的资本化。

在传统准则下,电子商务企业通常将营销和促销费用作为当期费用进行确认,而在新收入准则下,这些费用需要根据相关合同进行确认,以及在未来确认的收入来源相关联。

三、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的探讨1. 认真理解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探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电子商务在中国已经成为了一种全民参与的新型商业活动。

而电商企业在进行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时,也需遵循相关的准则和规定,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近年来,我国财务会计领域出台了新的收入准则,对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对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进行探析,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

1. 计入收入的时间点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电商企业在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上,需要考虑“控制权”的概念。

即企业是否已经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交付给了客户。

在传统的收入确认准则中,企业可能在客户下单或者付款后就能确认收入,而新的准则强调了控制权的概念,要求企业在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交付给客户后才能确认收入。

这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尤其是在跨境电商领域,会带来一些新的挑战和影响。

因为跨境电商往往涉及到国际物流和海关等环节,导致商品交付的时间点相对不确定,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的收入确认。

2. 合同履行成本的处理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电商企业在确定销售收入的还需要考虑合同履行成本的处理。

这就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的需要对所涉及的合同成本进行核算和处理。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合同成本主要包括营销费用、物流成本、客服成本等。

这些成本的核算和处理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电商企业往往会通过营销活动和优惠促销等手段来吸引客户,导致营销费用的增加,进而影响到收入和利润的核算。

3. 收入的分类和报告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电商企业需要对收入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和报告。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业务模式,收入将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许可收入等不同类别。

在报告时,除了要报告总收入外,还需要对收入来源进行详细的分类和披露。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由于涉及到的业务范围较广,可能同时涉及到多种不同类型的收入,因此需要做好相应的收入分类和报告工作。

《电子商务下B2C企业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研究》

《电子商务下B2C企业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研究》

《电子商务下B2C企业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研究》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B2C(Business to Consumer)企业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的重要形式。

在B2C交易中,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申报和风险管理。

因此,本文将针对电子商务下B2C企业会计收入确认时点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参考。

二、B2C企业会计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在B2C企业中,会计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

权责发生制要求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收入,而实质重于形式则强调应关注交易的实质而非形式。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两大原则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

三、电子商务下B2C企业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现状分析目前,B2C企业在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做法存在差异。

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如交易过程电子化、支付方式多样化等,使得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变得复杂;另一方面,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的滞后也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困境。

因此,有必要对电子商务下B2C企业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

四、电子商务下B2C企业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因素电子商务下B2C企业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交易双方的权责关系是决定收入确认时点的重要因素。

其次,支付方式的差异也会对收入确认时点产生影响。

此外,合同条款、物流配送等因素也会对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确定产生影响。

因此,在确定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五、电子商务下B2C企业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建议与对策针对电子商务下B2C企业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1. 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

应加快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会计准则和法规,明确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为企业的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2. 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收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止人为操作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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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全国流通经济11 B2C销售收入确认及促销会计核算问题探析黄微微(杭州古名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 摘要: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像天猫这种第三方平台模式日益增多。

与传统企业的线下销售相比,网络交易有其独特性与多样性。

本文以B2C电商零售销售收入确认为切入点,分析B2C电子商务在淘宝天猫旗舰店的交易特点和不同销售方式下的业务流程,并探讨卖方公司应该如何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及多种促销方式下的会计核算。

关键词:淘宝天猫;收入确认;促销方式;会计核算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19)24-0011-03一、引言在现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中,人们的时间都比较紧张。

随着B2C电子商务网络零售的快速发展,手机端购物成为主流,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因为网上购物可以节约时间,并且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价格相对来说也比较便宜,所以受到了年轻人的推崇。

B2C是Business-to-Consumer的缩写,中文简称为“商对客”。

“商对客”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也就是商家直接和消费者发生购销业务。

电子商务潜移默化中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给人们提供了便利,也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对于GDP的影响也与日俱增。

目前比较大的电商平台有淘宝、京东、唯品会和当当等。

随着这些电商平台的不断涌现,其会计核算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因为电商平台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销售模式,其核算有独特之处。

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卖家究竟如何进行收入确认变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就以天猫平台为例来分析电商模式下卖家如何来确认收入。

二、天猫电商平台模式业务流程天猫交易平台的交易流程分四步走:第一步,顾客在平台选好商品下单,支付购买的商品和服务,该笔资金将不会直接转至卖家,而是进入支付宝。

第二步卖家按照买家的订单及收货地址,联系快递公司发出商品或提供服务。

第三步,第三方快递公司将商品送至买家或提供服务。

第四步,买家确认收货满意或接受服务满意后,确认收货,支付宝将实时将该笔资金转至商家资金账户。

买家收货后在天猫订单系统中会主动或不主动确认收货完成。

买家在天猫订单系统确认与否直接关系到货款收回的及时性和收入确认的时点。

如果买家在收到商品时主动确认收入完成。

天猫平台在买家确认收货后次日把款项转入卖家对应的支付宝账户。

如果买家未在物流显示签收之日起七日内确认收货,天猫平台会在七日后自动默认买家收货,这样支付宝就会将买家的款项自动转划至卖家的支付宝账户。

三、天猫平台卖家收入的确认1.天猫卖家的收入包括下列内容(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其中收入确认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但在电商模式下购销合同已不存在,代替它的是电子凭证。

天猫卖家收入确认时点应该是天猫电商模式业务流程中的第四步,等买家确认收货或发货后七日自动默认收货时且第三方资金担保平台———支付宝将相应款项实时转入卖家资金账户。

买家付款之前的订购行为,卖家不做相应会计处理,买家支付货款给商家暂时在支付宝的冻结款项也不能作为卖家的资产。

(2)保险理赔收入。

比如为解决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化妆品过敏或者不良反应方面的纠纷,卖家会对售出的商品统一上美妆过敏险理赔款,出现理赔,有两笔理赔款,一笔是DOI:10.16834/ki.issn1009-5292.2019.24.005电子商务12 全国流通经济赔付买家的,另一笔是赔付给卖家,次月会自动转入卖家支付宝账户。

(3)淘宝客佣金退款收入。

淘宝客推广按成交计费,商家支付的佣金=商品实际成交价格(不包含运费)×商品佣金比率,佣金是在订单交易成功(确认收货)时从店铺绑定支付宝中扣除,如退款,此佣金会退回卖家支付宝账户。

2.各种折扣形式对收入的影响(1)节日折扣。

与传统交易相比,天猫卖家的促销方式更加的丰富多样。

如天猫“6.18”、“双11”、双旦节等。

比如“双11”对所列商品进行半价出售,卖家就以折扣后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例1:某公司在天猫旗舰店设有化妆品销售,“双11”期间对一些商品进行降价促销,某系列套装产品原价8088元,现价4086元,应按折扣后售价4086元作会计处理。

相应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资金———支付宝4086贷:主营业务收入4086/1.1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6/1.13*0.13(2)店内赠券。

如满300使用30抵用券,满500使用50抵用券等。

当买家向店铺一次性购买商品金额满足抵减抵用券,此优惠是卖家给予的价格折扣。

这种赠券只限于本店店铺,此销售模式是商家经常使用的促销让利手段,财务会计通常是按商业折扣处理,直接按抵扣券使用后的实际支付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

例2:某公司化妆品天猫旗舰店针对部分商品推出“满600可使用50抵用券,满1000可使用100抵用券”的优惠活动。

一位顾客购买眼部精华液1080,可以抵用100元,顾客实际支付980元,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应按抵券后实际收到价款确认。

相应会计处理: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资金———支付宝980贷:主营业务收入980/1.1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80/1.13*0.13(3)赠送商品。

如买面霜送面膜,买精华液送肌底液等。

当买家购买指定商品或购买到一定金额,卖方无偿赠送一些附加品。

买一赠一或买一赠几不属于无偿赠送。

赠送商品是所有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个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并确认各个商品的销售收入。

例3:某公司化妆品天猫旗舰店针对好评如潮的霜进行回馈客户,买二瓶送一盒面膜。

该霜一瓶1680元,送价值138面膜一盒。

按照公允价值比例确定两种商品价格。

应按3360确定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资金———支付宝3360贷:主营业收入3360/1.1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60/1.13*0.13(4)购物满减免运费。

减免运费是卖家承担买家购买商品支付给第三方运输公司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买家购买商品时需要再支付一定价格的运费,其与商品款一同支付给卖家,卖家标明并收取的运费一般高于卖家最终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运费。

减免运费实际上是卖家为促销商品的附加服务。

卖家以实际收到的货款作为销售收入,将运费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例4:某公司化妆品天猫旗舰店对在12月份推出的商品满98元,享受包邮活动。

例如在此期间满足单价98元及以上的商品120件,合计56000元。

其共支付给快递公司运费3000元。

则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资金———支付宝56000贷:主营业收入56000/1.1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000/1.13*0.13借:销售费用3000/1.0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1.03*0.03贷:银行存款3000(5)赠送优惠券。

赠送优惠券是指卖家赠送一定金额的优惠券给予购物前的买家的促销方式,或者买家在购物以后卖家赠送一定金额的优惠券给买家,以使其以后再次购物时使用,从而提高买家的粘性,促进销售。

在购买商品前赠送买家优惠券,如:天猫很多店铺推出“收藏店铺送10元无门槛优惠券”的营销方式。

买家购物后直接抵优惠券,卖家作为销售让利,按抵用后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购买商品后赠送买家优惠券,会计处理方式有两种,第一种不做会计处理,等买家再次购物抵减后直接做为销售折扣。

第二种情况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预计赠送优惠券金额确认预计负债。

待买家购物使用优惠券时应冲减已计提的预计负债。

例5:某公司化妆品天猫旗舰店针对2018年期间曾经在电子商务全国流通经济13 该店购买过商品的6000名客户赠送一张100元的优惠券。

假如有部分客户再次购买商品时使用了该优惠券,抵减优惠券后支付了3300元。

则会计处理如下:第一种,对赠送优惠券时不做会计处理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资金———支付宝3300贷:主营业收入3300/1.1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00/1.13*0.13第二种,对赠送优惠券做预计负债处理借:销售费用600000贷:预计负债600000借: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资金———支付宝3300预计负债100贷:主营业收入3400/1.1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1.13*0.13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采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利润和增值税计算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但对现金流并没有影响。

(6)天猫积分。

首先天猫商城要求所有天猫卖家在销售过程中,按照商品销售单价乘以0.5%(或者是0.5%的倍数)返还给客户的积分(如:1积分等于0.005元),且客户可以从A卖家处获得的积分到B卖家处消费,不限指定卖家。

天猫积分有两个环节:第一,天猫平台代扣卖家销售额0.5%的金额为返点积分。

其从卖家支付宝直接扣收返点积分,所扣返点积分需向天猫索要发票。

如不索取天猫不会主动开票给卖家。

卖家收到税率为6%的服务类发票,将此服务费直接入销售费用科目。

第二,顾客在店铺购物获得天猫积分,可在天猫全场通用。

这与自己店铺送的客户赠券不同,天猫积分是天猫公司送客户,店铺无需做账务处理。

当客户使用天猫积分购物,如在某旗舰店购买商品,可以用客户自己账户拥有的天猫积分冲抵部分商品价款。

这一项交易的货款,客户可以支付一部分现金,另一部分支付天猫积分,天猫积分支付的部分,货款由天猫付款转入公司支付宝。

例6:客户购买100元商品,支付90元现金,另支付价值10元的天猫积分。

此业务这样理解,拆分为两笔:店铺将90元的货卖给了客户;将10元的货卖给了天猫,天猫又将10元的货赠送给了客户。

开发票时90元开给客户,10元开给天猫。

发生退货时:店铺退90元给客户;退10元给天猫。

店铺如不开具发票给天猫公司,也可选择打款给天猫公司进行收入冲减处理。

3.开票结算在天猫旗舰店购买的消费者,大多数是个人,一般不索要发票,但也有个别索要发票者。

一般买家会在购买时咨询是否需要开票,对需要发票的买家,卖家会在发货时开出发票随货一起邮寄。

开票内容根据收票方信息、订单内容、开票金额(是商品售价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4.收入确认时点分析在线支付,货到付款。

要等买家确认收货或不主动确认等发货后七日天猫系统自动确认收货为收入确认时点。

相对于买家不主动确认发货后七日自动确认的期间需要统计月末已发出商品而未确认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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