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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精编范文】(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979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X年7月6日、201X年6月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文盲。
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X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王某某、郑某某、何某、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X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梁某、王某某、郑某某、何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3月下旬至5月19日,被告人梁某、何某等人合伙在本区金汇镇金星村组织聚众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洗牌并收取“窑花”。
2019年法院告知函范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告知函范文篇一:法律告知函10.8法律告知函 XXX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经调查:你于年月日与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截止年月日你已拖欠共计元,并超还款期限天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和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合同贷款诈骗”。
为此,郑重函告: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天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依次采取如下措施: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并发协查函到你户籍地派出所。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信贷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人,将触犯“窝藏、包庇罪”。
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年月日——————————————————————————————————送达回执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法律告知函,已完全了解逾期还款之法律责任。
现承诺于年月日办理完毕还款事宜。
否则,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 (2页)
【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建峰,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X年1月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本院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建峰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建峰于201X年9月13日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7楼2单元601号,用脚将门锁踹开,窃取何山(男、24岁)的人民币2600元及三星牌T40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等物。
后被告人田建峰被抓获归案。
另,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建峰亲属退赔人民币370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建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山陈述、证人王丽维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峰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建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优质文档】谭忠伦、李秀芳诈骗上诉案-范文word版 (3页)
【优质文档】谭忠伦、李秀芳诈骗上诉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谭忠伦、李秀芳诈骗上诉案谭忠伦、李秀芳诈骗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057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忠伦(化名:谭云),男,65岁(194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开阳县,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10号院1-9141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东山村杨公桥组。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月13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秀芳,女,51岁(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小学文化,农民,暂住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10号院1-9141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水塔路南一里1O栋3-3-1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月13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建平(别名:刘剑峰),男,55岁(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大专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10号院1-9141号,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铁北巷35-3-502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月11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平、谭忠伦、李秀芳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做出(201X)西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谭忠伦、李秀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建平于201X年6月至11月,分别在本市朝阳区蓝岛大厦附近、西城区公安大学南门西侧家属楼内,虚构解冻中国民族资产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郭发人民币3万元。
【参考文档】(201X)石刑初字第1号-word范文 (4页)
【参考文档】(201X)石刑初字第1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石刑初字第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石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民,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于平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职业,住(略)。
201X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淑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X)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郗景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民及其辩护人邹淑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建民到汪尚文(本案被害人,男,时年60岁)家,找汪尚文协商先前租用房屋的退租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张建民从汪尚文家院子里拾起一根钢管(长117厘米,直径3.3厘米),朝汪尚文头部猛击一下,汪尚文当即倒地,又用钢管朝正在院中玩耍的汪涛(本案被害人,男,2岁10个月,系汪尚文的孙子)头部猛击一下,汪涛当即倒地。
汪尚文及汪涛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汪尚文于当日下午1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汪涛于201X年7月23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汪尚文因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中枢衰竭死亡;汪涛为钝器作用重度损伤、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张建民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文档】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xxxx罪一案-范文word版 (3页)
【参考文档】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株中法刑一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昌,化名“刘超”,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罪于201X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泽安,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事务工作者。
辩护人吴震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事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辉,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罪于201X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犯****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X)荷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邹昌、莫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邹昌以见网友为名,将被害人黄丽梅带到其事先与被告人莫辉所开的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新融城招待所318房,然后,邹昌打电话将莫辉叫到房间,在黄丽梅反抗的情况下,莫辉和邹昌采用强迫和暴力手段将黄丽梅的裤子脱下,先由莫辉对黄丽梅实施****后,邹昌又上前对黄丽梅实施****。
事后,二人又将黄丽梅控制在房内,不久,二人又先后第二次对黄丽梅进行了奸污。
刑事审判参考总目录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总目录1.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2 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为如何定罪3 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4 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5 贩卖****物品牟利如何适用法律6 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7 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上第一辑)8 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9 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10 “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1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12 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13 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14 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如何定罪15 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16 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上第二辑)17 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18 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19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20 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1 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保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22 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23 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使用法律(以上第三辑)24 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25 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2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27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28 被告人在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地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29 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30 具有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授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31 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32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以上第四辑)33 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34 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35 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不明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36 对在抢劫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37 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38 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以上第五辑)39 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40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41 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诉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42 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诉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43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44 被告人再审理期间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45 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卷再骗兑的行为如何定罪46 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以上第六辑)47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48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49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50 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51 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52 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53 利用欺骗的方法兼并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54 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刑55 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如何定罪(以上第七辑)56 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定性5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58 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它酌定情节的如何量刑59 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60 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6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62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63 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64 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以上第八辑)6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66 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应否认定为自首67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68 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69.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又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以上第九辑)70 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71 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72 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73 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如何适用法律74 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75 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上第十辑)76 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77 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78 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79 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第十一辑)80 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投案自首的区别应如何把握81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82 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83 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拒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以上第十二辑)84 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8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86 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87 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盗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以上第十三辑)88 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89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90 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至人伤害应如何定性91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92 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如何定性93 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以上第十四辑)94 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95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96 骗取货款后以空头支票的行为如何定罪97 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98 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夸大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99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100 边防检查员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上第十五辑)101 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2 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103 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104 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5 对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6 盗取他人股票帐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帐上资金高价卖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07 对1997年刑法实施前伪造医院证明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108 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以上第十六辑)109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110 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111 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12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113 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授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以上第十七辑)114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115 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116 犯罪集团应如何认定?犯罪集团案件是否应全案审判?117 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上第十八辑)118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11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120 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121 抢劫致人重伤应如何定性122 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重的“刑罚执行完毕”123 在互联网上刊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124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125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以上第十九辑)126 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127 假象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128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129 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借用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以上第二十辑)130 开具假银行进帐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131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132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133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134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135 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136 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第二十一辑)137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如何定性138 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139 犯罪预备应如何认定及处理140 如何认定事前同谋的盗窃共犯141 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否获得附带民事赔偿1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以上第二十二辑)143 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44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145 票据诈骗罪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146 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147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148 抢劫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149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问题(以上第二十三辑)150 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151 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152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153 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性154 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抗诉、在法定期限后提出书面抗诉的是否有效155 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156 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157 给付定金方违约后为索回定金而非法扣押对方当事人子女的行为如何定罪158 暴力迫使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159 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的行为如何定性160 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161 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162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同时又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处罚163 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164 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必然存在特情引诱(以上第二十四辑)165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166 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67 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168 犯罪故意的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169 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如何处理170 伪造洗澡票的行为如何定性171 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172 自诉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如何认定173 如何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174 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上第二十五辑)175 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176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177 多份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如何审查采信178 行为人即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179 将被捉奸的妇女赤裸捆绑示众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80 为索取债务劫持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181 为逼人还贷款非法关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182 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183 在绑架中对被绑架人实施伤害致人重伤的如何定罪量刑184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185 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讯资费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186 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以上第二十六辑)187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之区分188 购买并使用假币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189 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190 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191 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192 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193 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行为的定性194 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195 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授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196 新刑法生效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以上第二十七辑)197 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198 为骗取保险金而抢劫、杀人的应如何定罪199 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200 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应如何定罪处罚201 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202 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致刑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203 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如何定罪204 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205 聚众以暴力手段抢回被依法扣押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206 在公共场所用锥子扎人造成恐怖气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07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用208 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209 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210 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上第二十八辑)211 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理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212 运输假冒台湾产香烟的行为如何定性213 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214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款行为的定性215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高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216 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217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218 逢年过节收授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以上第二十九辑)219 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如何定性220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221 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222 二审法院能否采纳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超出抗诉书范围提出的抗诉意见223 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224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225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226 一掌推他人致其头部碰撞造成死亡应如何定罪量刑227 引渡案件如何进行司法审查228 如何理解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能否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29 应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要求将其再转卖他人的如何定罪处罚230 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以上第三十辑)231 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32 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233 非法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234 如何区分有奖销售与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非法经营罪235 单位的临时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36 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237 如何认定徇私枉法“情节严重”(以上第三十一辑)238 撤消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239 以盗窃为目的放火烧毁货物列车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40 公安机关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后再采取强制措施的,能否视为审判时怀孕妇女241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242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243 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244 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随之转化245 刑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246 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247 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248 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249 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问题250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能否适用死刑(以上第三十二辑)251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52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53 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254 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255 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是否构成自首256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257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258 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上第三十三辑)259 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60 法庭获取的新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61 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262 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263 “索债型”扣押、拘禁案件的定性264 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265 推定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两罪存疑”案件的处理266 盗割石窟寺内壁刻头像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以上第三十四辑)267 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268 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269 妨害清算罪的具体认定270 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条件271 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272 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的行为的定性273 对累犯“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要件的理解274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275 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以上第三十五辑)276 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277 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的应如何定性278 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发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279 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如何适用刑法280 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281 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282 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283 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284 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上第三十六辑)285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286 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287 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司法认定288 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289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290 吸收犯的具体认定291 为中大奖窃取摇奖专用彩球并改变其重量的行为的定性292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293 如何区分集体变相私分国有资产与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行为的界限294 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以上第三十七辑)295 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296 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297 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298 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299 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300 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301 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记有的行为如何定性302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如何定罪303 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304 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应如何定性(以上第三十八辑)305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306 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307 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的行为的定性308 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309 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310 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的区分311 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与认定312 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313 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以上第三十九辑)314 审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判处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315 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316 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317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公诉转自诉案件318 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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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青行终字第6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青行终字第69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X)青行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正吉,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即墨市南泉镇南泉村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7号。
法定代表人冯越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迟克军,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法制科主任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永安路派出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
负责人宋成平,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尚健,系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永安路派出所副所长。
上诉人宋正吉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以下简称李沧分局)、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永安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永安路派出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X)李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月 24 日在第 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宋正吉、被上诉人李沧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迟克军、被上诉人永安路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尚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属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当在2007年8月20日向永安路派出所提出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期限届满后,在永安路派出所未予答复或不予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在永安路派出所未予答复,2个月的答复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告对永安路派出所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沧分局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前提条件是与永安路派出所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原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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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石刑终字第50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石刑终字第5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石刑终字第50号原公诉机关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军,外号“小奔”,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宁夏贺兰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蔡树志,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全,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涛,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外号“大傻”、“傻李涛”,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大武口区,汉族,初中文化,系大武口“天幕台球俱乐部”工作人员,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浩然,外号“大蒜”,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大武口区,回族,高中文化,系宁夏第一工业职业学校学生,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军、周全、李涛、陈浩然犯抢劫罪一案,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3月24日作出(201X)石大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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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东刑初字第4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东刑初字第49号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志强,男,1983年 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慕沁儒,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恒泰国际堡垒中心职员。
系被告人白志强表哥。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刑诉(201X)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志强及其辩护人慕沁儒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强于201X年6月20日应聘到本市大台北影楼工作。
201X年6月26日其以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该影楼经理王风憬现金201X0元,9月3日被告人白志强以店内一部富士牌S3型数码相机需要修理为由将相机骗出店外(价值11643元),同年9月15日被告人白志强携相机窜至北京,又以为影楼承揽业务需购买器材为由,骗取王风憬现金3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王风憬的陈述、证人成刚、李萍、杨玉莲的证言、被告人白志强的供述、价格鉴证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志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志强自愿认罪,但辩称公安侦查机关有诱供行为。
辩护人慕沁儒认为,被告人白志强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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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佛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敏(化名黄龙),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春市陂面镇六村岗管理区彭屋村。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治安、卢振军,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志深(绰号亚刁),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人和里38号。
199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9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莉莉,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1X]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敏犯盗窃罪、被告人樊志深犯盗窃、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敏、樊志深及辩护人李治安、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二00二年六月六日下午十五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事先通谋后,由彭敏雇请拖车,窜到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第三水厂围墙边的工地,将姚宗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松牌PC200-5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十八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三鸟市场附近,由被告人樊志深自己留用。
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机发还失主。
2、同年八月九日中午十三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伙同曹盛权(已判刑)、姚志荣、樊新华(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后,窜到东莞市东城区中路辉煌大厦门前的工地,由被告人彭敏雇请拖车将徐满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彼勒320B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石场内准备销赃。
2018-刑事悔过书范本(放火罪)-实用word文档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刑事悔过书范本(放火罪)篇一:认罪悔过书范文刑事悔过书201X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
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
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
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
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1X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并于201X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
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
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xxxx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二0一三年月日篇二:检讨书范文大全敬爱的××老师:我怀着无比沉痛无比悔恨的心情一遍遍地反思着我犯下的罪行。
【参考文档】领导在案件通报会上的讲话(精选多篇)-范文word版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领导在案件通报会上的讲话(精选多篇)第一篇:在典型案件通报会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召开201X年典型案件通报会,通报08年集团公司纪委查处的典型案件,目的是充分运用这些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自警、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上述通报的案件中,有的是受党组织教育培养多年的老同志,即将退休;也有的是入党2、3年的新党员,正值青春年华,他们在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不讲党性修养,个人私欲作祟,为金钱所困,在人生的道路上栽了跟头。
他们的所作所为,既让人痛恨,也让人惋惜,值得深思。
(一)要提升思想境界,把握好人生的正确方向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干部只有具备坚强的党性修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问题。
”事实一再表明,一名党员干部如果丢掉崇高理想和追求,就会导致世界观蜕变、人生观扭曲、价值观错位,最终必然误入歧途。
有人认为讲理想信念是大道理,是虚的,结果是放弃党性原则,信奉金钱至上。
不同的思想观念,就会有不一样的行为结果。
有人淡泊名利,而有人却见钱忘义、不择手段,这就是不同的世界观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
这些同志过去在工作岗位上做过不少有益的工作,即将退休,有幸福的家庭,不薄的收入,如果他们能正确处理好利益关系,守住做人用权的原则,应该是人生美满,然而他们没有把握好自己,收取不义之财,受到法律制裁,失去人身自由,饱受牢狱之苦。
原长城基础工程公司经理苗培金,年富力强,他没有在组织提供的创业舞台上尽职尽责,有所作为,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胆大妄为,挪用巨额公款,违法犯罪,葬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给党的形象抹黑,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不幸。
这些惨痛的教训再一次警示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修好为政之德,守住律己之心,弃除非份之想,警惕贪欲之害,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始终保持平常心,始终保持共产党员本色,奋发有为干事创业,脚踏实地走好人生每一步。
【推荐】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篇一:项目完成通知书项目完成通知书执行单位:执行日期:9/21-10/27注:若有项目个别清单请附后子公司主管:制表人:日期:篇二: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篇二:法院一审执行通知书格式模板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 号 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 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参考文档】庭审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庭审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最新推荐】(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范文word版 (8页)
【最新推荐】(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曲中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力华,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大学文化,原系曲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因涉嫌受贿一案,于201X年6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龙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启云、刘红斌,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诉起字〔201X〕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力华犯受贿罪,于201X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快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力华及其辩护人卢启云、刘红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力华利用担任曲靖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609,500.0O元(其中,于201X年分别在麒麟区翠峰路和玄坛路两次非法收受董瑞东为感谢他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9,500元;201X年在胜峰路东段非法收受付红卫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X年在麒麟区寥廓北路又两次非法收受付红卫为感谢他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各20万元),并在城投公司发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力华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档】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勤于学习-优秀word范文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勤于学习篇一:如何写好干部考察材料如何写好干部考察材料撰写干部考察材料,是干部考察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用静态的文字记载考察者的考察过程和被考察者一段时期的德、能、勤、绩、廉。
总体来说,干部考察材料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思想品德和工作表现,准确、全面而客观地描述其特长和缺点,有一说一,给组织部门、用人单位和上级领导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笔者从事干部人事工作多年,对干部考察材料的写法有一定的了解,并学习了一些考察材料写作特点。
笔者认为考察材料一般写法要体现以下内容:一是要写出干部政治素质,特别是选拔任用干部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比如,干部善于学习,坚持党性锻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该同志能自觉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用现代化新知识充实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完善知识结构。
几年来,先后积极参加了市委党校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市第三期组工干部苏州培训班、上海“干部教育与人才”工作专题研修班等的学习培训,同时还参加了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习,取得了第二个本科学历。
此外,还利用时间及时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系统地自学了经济学、管理科学和组织人事理论等。
通过学习,使自己在政治上始终保持了清醒,理想信念更加坚定,能够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认识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也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是要写出干部能力素质,特别是要反映干部工作中能力和拟提拔使用所需要的能力。
比如,干部勤于思考,工作有思路,业务精熟,开拓创新精神较强。
该同志能够直面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干部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大胆改革,不断提高干部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018-2019】(201X)岸刑初字第751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2018-2019】(201X)岸刑初字第751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岸刑初字第751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岸刑初字第7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羽,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先后在武汉汽轮发电机厂、中国长江动力公司(集团)、武汉汽轮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户籍地:(略),暂住地:(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9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文毅、毛江浩,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1X)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羽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于201X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羽及其辩护人文毅、毛江浩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中国长江动力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长动集团)、武汉汽轮发电机厂(以下简称电机厂)、武汉汽轮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长江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三维汽轮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股份)三家单位名称虽不同,但在一套领导班子管理下开展经营活动。
三家单位中,长动集团、电机厂属国有企业,汽轮股份属国有控股企业(201X年6月被注销)。
1997年1月,电机厂任命被告人刘羽为发电机研究所所长,1998年2月,电机厂任命被告人刘羽为副总工程师。
一、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201X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羽与长动集团签订了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转换了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同日,被告人刘羽与汽轮股份签订了为期二年的聘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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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闸刑初字第69号-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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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闸刑初字第69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闸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因本案于201X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X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在其租赁的本市xx路 1050弄 2号楼1306室内分别于201X年9月28日和10月3日两次容留王xx、刘xx等人共同吸食冰毒。
同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xx在其居住地容留王xx、刘xx吸食由王xx带来的冰毒完毕后,打电话通知江xx (另案处理)带毒品到其住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江xx送来的1小包冰毒,并继续容留江xx、王xx、刘xx在其住处共同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吸毒人员刘xx、王xx、江xx的证言笔录、证人王xx的证言笔录、证人民警万xx、顾xx 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涉案财物、保管清单、吸毒工具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多次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姚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0月8日起至201X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二、缴获吸毒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章玮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