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之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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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结果责任在归责原则中占据统治地位。

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在责任方式上呈现同态复仇特点。

这种在任何领域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动辄得咎极大地限制了行为自由,且这种以野蛮的同态复仇作为责任方式的归责原则是人类文明不发达的表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取代了结果责任原则,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过错责任取得了统治性地位。

把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写入法典的代表作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因其过错致使行为发生的人,应当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后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契约自由以及私权神圣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的三大支柱,共同为资产阶级的崛起提供了法律武器。

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哲学,即个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行事,相应地,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以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基础可以较好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关系。

行为人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即免除侵权责任。

这样个人的活动自由可以得到保障,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若人人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社会安全也会得到维护。

我国于1986年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侵权行为法:试结合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简述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并对此发表看法。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的场合,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当出现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就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免除了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受害人仅仅需要证明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须证明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

②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侵权人或加害人就其没有过错作出反映。

这是最主要的特征。

但是,仍然要求受害人就侵害人的行为或者被告占有、管理或者控制下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③抗辩事由的法律限制。

在某些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中,法律对抗辩事由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如法律规定抗辩事由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被告只有在证明存在这些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表明其没有过错,从而推翻其过错的推定。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本质上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只不过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所说“过错推定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而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0页)。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其侵权责任的构成严格适用过错责任的构成,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一个不能少。

从以上构成要件看,过错推定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或者说是从过错责任原则中派生出来或附属于过错原则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有关条文的精神及司法审判实践,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主要是各类特殊的侵权行为:一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二是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三是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四是医疗损害责任,五是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2条),六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3条),七是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4条),八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7条),九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5条、民法通则第133条)。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一、重点法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类案裁判规则1.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第263期)2.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诉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浅析民法典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

浅析民法典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

浅析民法典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这篇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情形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民法典中规定什么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情形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过错推定责任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发生的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分析:在过错责任的推定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行为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法律主观: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过错推定原则是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例如医疗的损害责任、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等。

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法律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如下情形: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主要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等,你可以参考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里面讲得更详细。

两者的区别简单区分如下:1、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追问请再解释下过错责任好吗回答这个额是归责原则里嘴容易理解的一个了,简单的说就是有错才承担责任。

他包含一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请问: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最佳答案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无过错责任在构成要件是只有3个构成要件,而一般侵权责任是四个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典,承载着我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规范。

其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是保障公平合理的民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与制度安排。

一、无过错责任的内涵与适用范围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其行为或行为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

这一规定的核心理念是,在确定责任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以保护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人的无过错责任:当事人在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中,无法预见并控制事故发生,此时不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对于某些公共机构和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因工作需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3. 地方和社会团体的无过错责任: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履行公益职能时,若无过错则不负法律责任;4. 受雇人的无过错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因雇佣关系引起的无过错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与限制民法典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忠实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公平原则和社会需求。

然而,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适用。

首先,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其他责任形式的适用。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同时存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

此时,法律应根据权益保护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责任的适用。

其次,无过错责任亦不免除事后救济的义务。

虽然无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其并不意味着对受损害方的救济责任消失。

相关法律仍为受损害方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此外,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受到合理预见和紧要防止义务的限制。

当事人在能够预见和防止危险的情况下,仍需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他人受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过错也不能免责。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标题: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主体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进行详细探讨。

一、过错责任原则1.1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责任等。

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当主体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过错责任原则强调主体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主体在行为上有过错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2.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主体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殊的法律关系,如产品责任、公共服务等领域。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主体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因其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2.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也能够激励主体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安全性。

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3.1 两者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主体在行为上有过错才能承担法律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在主体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责任。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对主体过错的要求不同。

3.2 两者的衔接在实际应用中,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割裂的,二者可以相互补充和协调。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百科名片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

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

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二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

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过错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一、过错责任划分是怎样的过错就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为具有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即以客观说为通说。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

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表现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1)债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

(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合同法》第3 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

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

(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

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

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此条不是以违约方有无过错作为违约方是否承担责任的构成条件。

而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违约方以抗辩权。

违约方可以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

严格来说,这不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违约的一种特殊情形。

三、过错责任包括哪些方面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1-10关键词: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规则内容提要: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上,必须首先对“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归责与免责事由这两对范畴的基本关系进行厘定。

这是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前提。

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行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仍属于过错责任,而其他补充性归责标准不能构成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需要依据过错推定规则才能确定,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代表了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民事责任产生于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如何配置与归结民事责任是民事立法与司法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

[1]所以,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是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与配置,体现着民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可以说,归责原则始终是体现当代民法精神并代表当代民法发展方向的一条主线。

在民事责任的归结上,罗马法时代即初步形成的一元化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代出现了分化并演变出多元主义的归责体系。

对此,有学者指出:“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一元主义向多元主义发展的过程。

19世纪是一元主义盛行的时代,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体制的创立者和典范。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则进入了多元主义的时代。

”[2]当代各国民法归责原则理论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归责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主要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多元主义占据了民法理论的主导地位,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被大部分或主流学者确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与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且过错责任原则以外的归责原则被认为是代表了现代民法归责原则的最新发展。

[3]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学界众说不一,争议颇大,但以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为主流。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3、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

4、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原,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1、推定过错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推定过错责任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为最终的决定性的根本要件。

(2)推定过错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2、推定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虽然在举证方面有所区别,但推定过错责任仍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目的,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一样,均以过错为确定的根本依据。

3、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某些特殊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基本案情]叶某与王某系福建省光泽县鸾凤饶坪小学三年级学生,2003年12月14日上午课间时,叶某、王某等学生在学校操场旗杆边玩耍,叶某用废雨伞的骨针当作飞镖插对面的大树,王某用一根竹杆将伞骨针打下,当叶某跑到大树边准备捡落在地上的伞骨针时,撞在了王某所持的竹杆上,造成叶某右眼受伤,共花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费用3791.9元。

经法医鉴定:叶某右眼受到锐物所伤,导致右眼球摘除,并造成左眼视力下降到0.08度,伤情属于重伤,伤残程度为四级。

对此,原告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光泽县鸾凤乡饶坪小学校共同承担上述医疗开支以及原告日后继续治疗的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按照原告、被告王某、被告饶坪小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大小作出了如下判决:原告叶某右眼损害需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61523.33元,原告叶某应自行承担60%的损失,共计36914元,具体损失由原告叶某母亲承担;被告王某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2304.66元,•具体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父亲承担;被告光泽县鸾凤饶坪小学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2304.67元。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何认定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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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中,侵权人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就包括了过错责任。

对应的就是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那么大家知道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该如何认定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过错责任原则如何责任认定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二、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三)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民法典的过错推定是什么

民法典的过错推定是什么

民法典的过错推定是什么过错推定是⼯业⾰命时代的产物,那时候⼈类在⽣活中的活动⼤量增加,特别是⼤量⼯⼈遭受侵害的事故频繁出现,由于证明⾏为⼈主观过错难度很⼤,受害⼈往往⽆法得到救济的情况下,在程序法上产⽣的⼀项补救措施。

《民法典》的过错推定?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民法典的过错推定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新颁布的《民法典》将其扩⼤,体现了其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宗旨。

过错推定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适⽤主要体现在以下⼏个⽅⾯。

(⼀)⽆民事⾏为能⼒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为保护⽆民事⾏为能⼒在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的⼈⾝权、健康权⽽制定的。

所谓的⽆民事⾏为能⼒⼈,是指不能以⾃⼰的⾏为依法⾏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包括不满⼗周岁的⼉童和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

⽆民事⾏为能⼒的精神病⼈⼀般不能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本条规定仅适⽤不满⼗周岁的⼉童。

⼉童年幼单纯,抵抗外界侵扰的能⼒和⾃我保护能⼒差,容易受到伤害,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也很差,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予以重视和关爱,应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

在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伤害的⼉童,当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这样能够更好地震慑和督促教育机构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从⽽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背资料。

民法典中的过失责任原则

民法典中的过失责任原则

民法典中的过失责任原则民法典中的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根据过错行为产生的责任,即当个人或法人在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时,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过失责任原则的核心概念过失责任原则的核心概念主要包括过错、损害和责任三个要素。

过错指的是个人或法人在行为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即没有以普通谨慎注意的程度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见,并因此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损害是指他人在物质或者精神上遭受了实际的损失。

责任是指个人或法人为了补偿或承担相应的后果,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

二、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要构成过失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具备过错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行为;二是行为必须具备损害结果,即行为后果必须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三是行为必须具备因果关系,即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过失责任与故意责任的区别过失责任与故意责任是民法典中另外一个重要的责任原则,两者在构成要件、责任程度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过失责任是因为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的损害,属于一种轻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相对较低。

而故意责任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损害结果,却仍然故意进行行为,属于一种恶意行为,责任程度相对较高。

四、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失责任原则在民法典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关系。

例如,在民事侵权责任中,当个人或法人因违反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中的注意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五、过失责任的衡量标准和责任限制过失责任的衡量标准主要是根据一般人的谨慎程度来确定,即判断是否达到了普通谨慎注意的标准。

对于专业人才或者特殊行业,需要根据其专业知识和行业标准来确定谨慎程度。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用于判断责任和赔偿的分配。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广泛应用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领域。

过错推定原则的核心理念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某一方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伤害或损失,可以推定该行为方有过错,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很广泛。

在刑法中,过错推定原则被用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推定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可以通过举证推翻这一推定。

在刑事审判中,过错推定原则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民利益起着重要作用。

在民事法律中,过错推定原则被用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某人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法律推定该行为方有过错,并要求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责任,从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还应用于行政法领域。

在行政法中,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的失职、错误或疏忽可能导致公民遭受损失。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当公民能够证明自己受到损失,并证明该损失是由政府机构的过错引起的,政府机构将被认定为有责任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铁律。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过错推定原则可能被推翻或修改。

例如,在某些法律环境下,存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原则。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告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失或伤害,就需要承担责任。

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在某些特定的危险活动中,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和协调社会关系。

它可以使相关方在法律框架下合理地分配责任和权利。

对于个人而言,它可以提供一种公正的补救机制,保护其权益。

对于社会而言,它可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维护公共秩序。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有些人认为,过错推定原则过于偏重于责任追求和赔偿,忽视了个体的自由和责任。

此外,过错推定原则在具体应用时往往面临解释的困难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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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 错 是 意 志 的 外 化 , 一 种 意 思 , 肯认 “ 思 主 义 ” 值 的 前 提 下 , 错 可 以解 释 民法 诸 过 是 在 意 价 过
多制 度 及 现 象 , 错 责 任 原 则 可 以 贯 穿 民 法 , 为 民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过 成 关键词 : 民法 ; 错 责 任 ; 思 自治 过 意
我 国 不 同 学 者 对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理 解 和 总 结 不 尽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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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育 东
( 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京 北 10 8 ) 0 08
摘 要 : 思 自治是 民 法 的基 本精 神 , 这 一 精神 之 下衍 生 出的 所有 权 自由 、 约 自由 、 错 意 在 契 过 责 任 原 则 ,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能 否 作 为 民 法基 本 原 则 , 临 两 种挑 战 : 是 是 但 面 一 它 能 不 能 贯 通 民 法 体 系 , 是 它 是 否 仍 是 侵 权 行 为唯 一 的 归 责 原 则 。在 意 思 自治 的 精 神 之 二
中 图分 类 号 : 1 D9 3文 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 号 :0 9 2 3 (0 6 0- 00 - 0 A 10 - 2 4 20 )4 1 8 3


引 论
公 法 对 民 法 的 渗 透 , 起 到 矫 正 作 用 , 能 推 翻 民 法 的 根 只 不 基 。 为 对 民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界 定 , 着 眼 于 民 法 之 根 基 的 私 作 应 法性 , 不 是 其 末 梢 。因 此 , 文 赞 同 张俊 浩 对 民 法 基本 原 而 本
则 进 行 界 定 的 基 本 思 路 , 为 , 法 自治 是 民 法 的 基 本 精 认 私 神 , 这 一 精 神 之 下 , 生 出 的所 有 权 自由 、 约 自由 、 错 在 衍 契 过
关 于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 国法 典 规 定 不 同 。 国 民 法 典 作 各 法 为 第一 部 近 代 民 法 典 , 定 了 民 法 的 四项 基 本 原 则 : 思 自 奠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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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4期
( 第4 总 0期 )
理 论 观 察
THEORYETI C OBSERV ATI ON
NO . 2 6 4. 00 Ge r 1 NO. 0 ne a . 4

边 错 责 任 之 为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硇 证 明
研 究 就 不 应 拘 泥 于 一 国法 律 制 度 层 面 的 规 定 , 应 从 民 法 而 学原理层面去研究其基本原则 。 果承认这一点 , 如 民法 的基
本原则而 只是 民法具体原则 。 如果仔细地加 以考察 , 我们便
会 发现 大陆 法 系 民法 中只 有 两 项 基 本 原 则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和公 序 良俗 原 则 。。对 此 , 文 认 为 , 种 理 解 不 符 合 民 ” 本 这 法 的 体 系 性 , 在 对 民法 体 系 进 行 人 为 割 裂 的 状 态 下 进 行 是 推 理 的 。这 段 逻 辑 推 理 , 乎 严 密 , 其 推 导 结 论 却 不 能令 似 而 人 接 受 : 果 民 法 只 剩 下 诚 实 信 用 和 公 序 良俗 两 项 原 则 , 如 私 法 自治 这一 基本 价 值 何 以体 现 ?这 段 文 字 之 所 以 给 笔 者 留 下 深 刻 印象 , 因 为 , 其 说 它 实 现 了 对 命 题 的 证 伪 , 如 是 与 不 说 它 以一 种 归 谬 方 式 实现 了 对 该 命 题 的 证 实 , 恰 恰 与 作 这
责 任 原 则 , 民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为
为 此 , 们 需 面 对 一 种 质 疑 , 谓 所 有 权 自 由、 约 自 我 即 契
两 大 支 柱 , 果 归 责 是 对决 定 自由 的 限 制 。 国 民法 通 则 后 我 规 定 了 平 等 原 则 、 实 信 用 原 则 、 平 原 则 、 止 权 利 滥 用 诚 公 禁 原 则 等 基 本 原 则 。。
同 。 利 明教 授 总 结 五 原 则 : 等 原 则 、 思 自治 原 则 、 平 王 平 意 公 原 则 、 实 信 用 原 则 、 序 良俗 原 则 “ 。徐 国栋 教 授 总 结 了 诚 公 四原 则 : 等 自愿 原 则 、 平 原 则 、 实 信 用 原 则 、 利 不得 平 公 诚 权 滥 用原 则 ㈣ 。 张俊 浩教 授 坚 持传 统 民 法对 个 人 自由 的尊 重 , 不 拘 泥 于 制 度 层 面 的规 定 ,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归 纳 为 私 权 神 将 圣 、 思 自治 、 失 责 任 、 实 信 用 等 四原 则 ㈤ 。 意 过 诚 为 界 定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首 先 解 决 两 个 问题 : 一 , 需 第 要 不 要 拘 泥 于 一 国 法 律 制 度 的规 定 ?本 文 回答 日 : 。如 果 否 民 法 学 不 仅 仅 是 一 种 民法 解 释 学 , 是 一 种 法 律 科 学 , 术 而 学
治 , 约 自由 , 失 责 任 , 有 权 不 可 侵 犯 “ 。 国民 法 典 没 契 过 所 德 有 规 定 基 本 原 则 , 德 国 民 法 教 科 书 一 般 认 为 , 法 的 基 本 但 私 精神是决定 自由, 而私 法 自治 、 有 权 人 自由 是 决 策 自 由 的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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