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几个行政诉讼的批复整理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及时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在人民群众的各类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份额,对此类不动产的强制拆除涉及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依法稳慎实施。
“有恒产者有恒心”。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拓展。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拆除领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经过后的几个重要批复(整理版)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经过后的几个重要批复(整理版)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经过后的几个重要批复(整理版)注:这些规定系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对公司法务等实务人士来说比较重要,故分享于此,蓝色部分为本人所标注的核心关键词,为理解的重点。
后边的两篇解析不知作者何人,如有侵权,请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宇第5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3)23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答复意见汇总(1989-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答复意见汇总(1989-20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答复意见汇总(1989-2022)目录1.关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的答复2.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件诉讼费用如何交纳问题的答复3.关于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4.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答复5.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6.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7.关于公务员一次性死亡抚托恤金发放行为可诉性问题的答复8.关于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的批复9.关于海关执法机关对刑事裁判未予处理的不属于罪犯本人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能否作出行政处理的答复10.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11.关于盐业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2.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衔接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3.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14.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溯及力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15.关于行政相对人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因规划调整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属于行政补偿事由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16.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17.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行为起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18.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示问题的答复19.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1.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2.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通金大洋海水晶有限公司诉如皋市盐务管理局盐务行政处罚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3.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4.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25.关于企业资产行政化转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对企业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能否等同于财务报告的答复26.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28.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9.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30.关于山西星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31.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32.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33.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34.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35.关于谭某某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房产登记行政复议决定请示案的答复36.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37.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38.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39.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40.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41.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42.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答复4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44.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45.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46.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47.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48.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49.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50.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51.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52.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答复53.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54.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55.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56.关于法院判决没收房屋是否包括没收房屋占地面积内土地及村民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效力问题请示的答复57.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七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58.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59.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60.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6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62.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63.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64.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65.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66.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67.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68.关于工商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问题的答复69.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70.关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经销商应否承担缴纳养路费义务问题的答复71.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7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7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74.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75.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76.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77.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如何理解的答复78.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79.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80.关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81.关于《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82.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83.关于用水单位从水库取水应否缴纳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84.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85.对《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86.关于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87.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88.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的复函89.关于如何认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产品流通领域中行政管理职权问题的答复90.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91.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应当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92.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9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答复94.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95.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96.关于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赔偿调整范围的批复97.对《关于秦某某不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争议再审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98.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99.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100.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101.关于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102.关于如何适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103.对《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104.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05.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06.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107.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08.对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109.关于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电话答复110.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11.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112.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113.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14.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115.对《关于内蒙古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16.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117.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18.对《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某某和冯某某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119.对《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20.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121.关于对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撤诉问题的答复122.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23.对《关于李某某王某不服呼盟毕拉河林业公安局收容审查申诉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24.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25.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26.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127.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28.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29.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30.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131.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32.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33.对《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34.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35.关于对《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136.关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适用的复函137.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38.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39.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140.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4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142.关于纳税人仅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有异议而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43.关于出售淫秽物品如何计算追溯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44.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45.关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复函146.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正文1.2022年4月19日-关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的答复-[2022]最高法行他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庭关于行政诉讼方面的若干答复汇集
最高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庭关于行政诉讼方面的若干答复汇集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93]行他16号1993年7月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法函[1993]16号1993年3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法行其[1991]01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
”这一条未规定可以没收渔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这是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法行复字[1993]5号1994年1月1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3)行疑字第3号《关于刘淑华不服公路费征稽行政处罚一案如何参照规章问题的请示》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规范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及时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文整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19901001 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20100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200906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61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2005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100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08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0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与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20041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40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0720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200405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0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有关问题的答复200404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2004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20040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20040216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20040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31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2003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20030922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309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有处罚权问题的答复20030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3081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20030429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20030429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计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应否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20030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200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020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2053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200205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国法函[2002]145号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的通知20020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12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2001112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20011011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0814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20010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0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0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20010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0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122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审判工作请示制度的通知20001214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200012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就有关实体问题能否进行审查的答复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2000110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1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0000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30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规范申请延长行政案件审限报告的通知2000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0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200001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胡家兴与胡家华土地权属纠纷申诉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99911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91124 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高院《关于内蒙古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呼与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99911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19991021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199910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1999040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如何适用的复函199902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99902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与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199901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8120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199811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1998102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撤诉问题的答复19980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0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1998070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199805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199805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802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7102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102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受理问题的答复19970829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60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706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1997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100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的答复意见1996092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与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199608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08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沙德兰诉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607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19960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511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19951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院补充提供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文件,应否作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的批复199509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19950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30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10916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910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答复200606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512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日201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到第一巡回法庭调研,组织召开巡回区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对巡回区内四级法院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统一意见,作为行政审判庭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参考。
根据会议精神,第一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将巡回区四省区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问题收集、整理,并报经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6月8日,第一巡回法庭在广西北海市召开四省区高院主管副院长和业务骨干参加的座谈会,对《意见》进行讨论,形成二十八条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诉讼参加人1.举报人就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答:作为消费者、服务的接受者、竞争权人、受害人、或者举报事项奖励请求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享有法定查处职权的行政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仅以普通公民身份,行使宪法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向法定职权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求予以查处,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通常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但是,行政机关承诺举报有奖,举报人为获取奖励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除外。
理由:《适用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与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的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开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擅自进行主体工程施工,二栋住宅楼已封顶,违反了城市 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大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属违法建设工程。于 1995 年 8 月 12 日被查封,令其听候处理。有关部门做出查封处理后,华运公司 才着手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但发现《中标通知书》标明的用地面积 7026 平方米 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用地面积 8025 平方米与实际用地面积 4447.67 平方米三者之间相差悬殊,当其就土地面积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涉时,1995 年 11 月 29 日,开发办做出大房开办发[1995]44 号文“关于废止大房开中字(94)57 号《中标通知书》的通知”,全文如下: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办“关于变 更委托单位的函”及市规划土地局、大连市建设市场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经研究,决定废止我办于 1994 年 5 月 22 日签发给你单位的大房开中字(94)57 号 《中标通知书》和《开发建设履约保证书》。华运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废标”决定,并支付损害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7)行终字第 2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运产业房屋开发公司,驻大连市西岗区兴业街 13 号。 法定代表人殷纯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学成,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明,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公室,驻大连市西岗区 人民广场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建利,该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振绪,大连开元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驻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 1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政,大连市城乡规划上地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葛学义,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法规监察处副处长。 上诉人大连华运产业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公司)诉大连市房地产开 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关于废止大房开中字(94)57 号《中标 通知书》的通知”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高法行初字第 1 号行 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 华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纯升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学成、张建明,被上诉人开发办 的委托代理人金建利、刘振绪,被上诉人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规划 土地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云政、葛学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开发办根据华运公司没有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要求和
最高院行政诉讼范文
最高院行政诉讼范文#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身份证号],住址:[详细住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行政机关名称],住所地:[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具体职务]。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名称及文号]。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 (一)事情的起因就像一场无厘头的闹剧。
话说那天啊,我正好好地做着自己的事儿呢。
我在[具体地点]经营着我的小生意,一直都是规规矩矩的。
我按照以往的习惯,做着正常的买卖,想着能养家糊口就成。
# (二)被告那令人摸不着头脑的行政行为。
再说说被告作出这个行为的程序,那简直就是一团乱麻。
就像是一群人在黑暗里乱抓东西,没有一点秩序。
被告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来进行调查,他们没有[列举程序上应做而未做的事项,如没有充分听取我的陈述申辩]。
我就像一个被冤枉的人,想要解释,可人家根本不给我机会好好说话。
# (三)这事儿对我的影响就像一场灾难。
这个行政行为对我来说,那可是灾难性的。
我的小生意一下子就陷入了困境。
就像我的小帆船在平静的海面上突然遭遇了暴风雨,眼看着就要翻船了。
我本来就靠着这点小生意维持生活,现在呢,我不仅要面临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折磨。
每天都愁眉苦脸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 (四)法律依据告诉我,我得站出来。
我仔细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发现被告的这个行为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具体法律条款],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而且要按照合法的程序来。
可是被告呢,他们的做法就像是在践踏这些法律条款。
所以,我觉得我必须站出来,为自己讨个公道,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被欺负了。
被告作出的这个行政行为就像是一个不合理的怪物,既没有事实依据,又违反了法定程序,还把我害得这么惨。
我恳请法院能够依法审查这个案件,撤销被告的这个行政行为,还我一个公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复行政行为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复行政行为是否受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7.03•【文号】〔2006〕行立他字第1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复行政行为是否受理的复函〔2006〕行立他字第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6〕129号《关于受理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诉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征地批准权。
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资源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
对国土资源部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的不予受理征地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006年7月3日附:《关于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复行政行为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一、请示的问题及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来函称,日前起诉人曾成、龙平安等六人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撤销国土资函〔2000〕553号、〔2002〕146号文件并作出正确批复。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该案后,又陆续接到以相同事由起诉国土资源部的诉讼材料,如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关于柳州市城市建设农业地转移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402号)、杨珍坪、殷志平、易建武不服《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428号)等13件。
因此类诉讼涉及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征地批复行为性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
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最高院行政协议十大案例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领域中裁定或解释制定的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例。
这些案例在法律实践中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指导,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将介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行政协议案例。
第一案例:关于法院撤销行政协议的权力确认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法院对行政协议无效确认案件的审查范围,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违法行政协议。
第二案例:关于行政协议范围是“涉及行政行为”的解释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强调行政协议只适用于涉及行政行为的事项,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行政协议范围的案件。
第三案例:关于当事人主张行政协议无效需提交复审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当事人主张行政协议无效,应当向行政复审机关申请复审的要求,合理规范了行政协议争议的解决程序。
第四案例:关于行政协议不公平导致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决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在内容上不公平可能导致无效的情况,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案例:关于行政协议无故撤销的鉴别和处理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无故撤销的鉴别标准,并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案例:关于行政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处理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规范了相关行政协议的处理办法。
第七案例:关于行政协议的无效确认范围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无效确认范围,规范了法院对行政协议无效的判决。
第八案例:关于行政协议中法定明确的产权纠纷的审理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中法定明确的产权纠纷的审理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案例:关于行政协议不公平导致撤销现行行政行为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行政协议不公平可能导致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况,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案例:关于撤销行政协议范围的界定的问题此案例明确了撤销行政协议的范围,并规范了撤销行政协议的程序。
以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行政协议案例,这些案例对于行政诉讼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1.14•【文号】法释[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第五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3•【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系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老问题。
现将相关调研报告摘录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是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长期高位运行。
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问题长期持续存在,近年来还有上升态势。
二是所涉行政案由较为集中。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计受理行政上诉案件73.6万件、申诉案件17.8万件,排名靠前的案由分别为“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三是所涉行政管理领域较为集中。
以所涉行政管理领域统计,2018年至2022年上诉案件、申诉案件排名靠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分别为“城建”“资源”“公安”“劳动、社会保障”“乡政府”。
二、原因分析一是司法理念和审判质效方面。
部分行政审判干警未能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不到位,机械审判、就案办案的情形时有发生,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不强。
具体表现包括对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理解不准、对起诉条件的释明引导不够、法院自行调查取证较少、部分案件判项不够明确具体、实质化解力度不够、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上级法院对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司法建议工作质效不高等。
二是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方面。
部分法院在立案阶段未能针对起诉条件进行合理甄别,使得较大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部分领域执法与司法标准不统一,导致当事人质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原有考核机制更加侧重于结案量和结案率,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指挥棒”作用不明显。
高院、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与非集中管辖法院“案少人弱”矛盾并存,多数集中管辖法院存在“案件集中易法官集中难”问题。
部分法院行政庭被撤并,行政审判骨干流失,专业性退化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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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8年3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行函(2007)1号《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应当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后来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02年8月2[2002]行他字第6号)
你院〔2002〕闽行他字第2号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溯及力的请示
([2002]闽行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下级法院的请示过程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是否具有溯及力,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第三十五条,并未区分知道或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只要存在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都按照三十五条规定审查起诉期限,即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5个月。
因此,相对人的起诉期限至2000年3月10日已经届满的,无论相对人是否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也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法院均不予受理。
若起诉期限至2000年3月10日尚未届满的,可依《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继续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贯彻意见》第三十五条与《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均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时如何计算起诉期限,其前提是当事人已经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为如果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规定是否告
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就没有意义。
而《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是针对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如何计算起诉期限。
因此,如果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涉及不动产的从作出之日起未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法院应当依照《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予以受理。
即《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对2000年3月10日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倾向第二种意见。
因涉及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今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我院特向贵院请示。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2000年12月14日法行[2000]2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330号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法行〔2000〕1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