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工字199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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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职工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

津工大[2004]222号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及使用的规定(暂行)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福利工作,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及使用,根据“津人工[1995]42号”、“津人工[1998]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校教代会执委会第一届第十三次会议(2004年9月28日)讨论通过,现制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及使用规定暂行如下:一、学校财务预算的福利费支付对象为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不含独立核算部门人员(独立核算部门为职成学院、党校工作部、后勤集团和校产总公司等单位)。

二、福利费的核拨1、由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财务核算方案中分别核定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总额。

2、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福利费预算总额的60%由学校集中使用,40%按部门人员情况在每年10月份核拨到各部门福利费账户。

3、学校或部门使用的福利费,当年结余部分均应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㈠学校集中使用的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1、用于支付国家政策规定的列为教职工福利项目的费用,支付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用于教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及发生不幸事件后造成重大损失从而影响正常生活的补助,金额视其具体情况由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讨论后确定。

3、用于教职工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多从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医疗费补助的标准每年度由学校“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4、用于由学校组织的节日慰问长期病休人员、孤老户及看望因病住院的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支出的费用。

慰问金标准视慰问对象及患病人员的不同情况给予支付,最高不得超过500元/次。

5、酌情用于全校教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的支出。

㈡部门使用的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1、用于部门教职工日常家庭生活较困难的补助或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次。

2、用于部门看望患病教职工支出的慰问费用,标准视患者病情酌定,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1.2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0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1年度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18元。

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二、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3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2011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历年工资及缴费基数数据

历年工资及缴费基数数据

1425-8380 1720-9380 2006-10560
历年最低工资、社平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数据汇总(单位:元) 历年最低工资、社平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数据汇总(单位:
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文号 实施日 月标准 津劳工[1995]8号 津劳工[1995]352号 津劳工[1996]301号 津劳计[1997]230号 津劳局[1999]323号 津劳局[2001]87号 津劳局[2002]229号 津劳局[2003]271号 津劳局[2004]231号 津劳局[2005]219号 津劳局[2006]96号 津劳局[2007]59号 津劳社局发[2008]32号 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津人社局发[2011]19号 津人社局发〔2012〕20号 1995.1.1 1995.7.1 1996.7.1 1997.6.1 1999.7.1 2001.3.1 2002.7.1 2003.9.1 2004.7.1 2005.7.1 2006.4.1 2007.4.1 2008.4.1 2010.4.1 2011.4.1 2012.4.1 210 240 270 290 350 412 450 480 530 590 670 740 820 920 1160 1310 小时标准 1.1 1.4 1.6 1.7 2 2.46 2.7 2.87 3.17 3.52 4 4.4 4.7 5.3 6.7 7.5 月标准 200 230 260 280 340 402 440 470 510 570 650 720 820 920 1160 1310 小时标准 1 1.3 1.5 1.6 1.95 2.4 2.65 2.8 3.05 3.4 3.9 4.3 4.7 5.3 6.7 7.5 4 4 5 5.6 6.4 7 7.8 8.8 11.6 13.1 津劳险字1995—58号 津劳险1995—109号 津劳险1996—151号 津劳险1997—155号 津劳险1998—79号 津劳险1999—35号 津劳办2000—136号 津劳局2001—121号 津劳局2002—67号 津劳局2003—25号 津劳局2004—59号 津劳局2005—59号 津劳局2006—90号 津劳社发局2007—19号 津劳社发局2008—40号 津劳社发局2009—19号 津劳社发局2009—59号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334元 447元 542元 637元 690元 756元 838元 916元 1020元 1154元 1309元 1484元 1683元 1895元 2225元 2600元 2793元 “五县”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 工小时标准 社平工资文号 年份 社平工资(月)

津人工字199510

津人工字199510

津人工字199510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节选)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颁布,并于颁布之日实施)(节选)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节选)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人工[1995]10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部门:随着殡葬服务收费的提高,我市原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下同)丧葬费标准已显偏低。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作如下规定:一、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壹仟元。

二、此项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提高丧葬费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计算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节选)津劳险[1995]111号三、死亡待遇(一)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1.职工因工或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标准按照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津人工字[1995]10号)文件规定统一调整为1000元;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300元。

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

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专业(工种)分类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专业(工种)分类表
A类:焊接工、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修理、厨师、管道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日用机电设备维修、电子线路焊装、电子元器件、电机电器电工器材、机械安装维修
C类:农业种植与采集、林业种植及林产品采集、水产养殖捕捞、畜牧、钻井与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加工生产、药品生产与司售、日用轻化工产品生产、纺织针织、造纸及纸制品生产、粮油加工贮藏、商业经营、饮料酿造、公共事业、烟草加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
5、教材、资料、《证书》工本费:教材、资料按定价或工本费收取。《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规定收取。
二、有关上述收费的单位与个人负担比例问题及收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人事局另行研究下达。
三、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分别到市及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B类:服装及皮革制品加工、瓦木油漆工、食品加工与检验、锻造、电子计算机操作员、机床加工、钳工、冷作铆焊、计量测试分析、摄影、洗印、录像、放映、印刷工艺、仪器仪表精密设备维修、工程机械操作维修、道路桥梁码头养护及水利设施管理保护、船舶驾驶、煤焦煤气及煤制品生产、化工、电信、塑料橡胶制品、理发美容按摩、工艺美术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资格审查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核鉴定费:根据各专业(工种)考核复杂程度不同分别按以下标准收费: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A类专业(工种)90元 110元 14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4]9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4]9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26日津政发〔1994〕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及其劳动者,也适用本规定。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不执行最低工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市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就业者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1995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10元,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后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五条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天津市2007年度专利金奖和优秀奖获得者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天津市2007年度专利金奖和优秀奖获得者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天津市2007年度专利金奖和优秀奖获得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津政办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天津市2007年度专利金奖和优秀奖获得者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鼓励发明创造,提升我市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经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共评选出2007年度天津市专利金奖10项、天津市专利优秀奖15项。

为鼓励先进,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评选出的《燃料乙醇生产方法》等10项天津市专利金奖、《疏浚机具用耐磨铸造合金及其制备方法》等15项天津市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和张敏华等130位发明人(设计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为我市经济建设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做出新贡献。

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要以受到表彰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站在高起点,抢占制高点,达到高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天津市2007年度专利金奖项目名单2.天津市2007年度专利优秀奖项目名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天津市2007年度专利金奖项目名单┏━━━┳━━━━━━━━━━┳━━━━━━━━━━━┳━━━━━━━━━━━┳━━━━━━━━━━━━━━━━┓┃编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张敏华、董秀芹、吕惠生、刘成┃┃ 1 ┃ 200410094085.0┃燃料乙醇生产方法┃天津大学┃┃┃┃┃┃┃刘宗章、钱胜华、李永辉┃┣━━━╋━━━━━━━━━━╋━━━━━━━━━━━╋━━━━━━━━━━━╋━━━━━━━━━━━━━━━━┫┃┃┃一种重质纯碱的生产方┃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张志红、张再平、杨昕、马文卿┃┃ 2 ┃02148849.5┃┃┃┃┃┃┃法┃任公司天津碱厂┃陈学华、徐健、徐作庆、姜德发┃┣━━━╋━━━━━━━━━━╋━━━━━━━━━━━╋━━━━━━━━━━━╋━━━━━━━━━━━━━━━━┫┃┃┃┃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 3 ┃93100050.5┃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闫希军、吴逎峰┃┃┃┃┃有限公司┃┃┣━━━╋━━━━━━━━━━╋━━━━━━━━━━━╋━━━━━━━━━━━╋━━━━━━━━━━━━━━━━┫┃┃┃┃┃严泽生、邱锋、王京、付继承┃┃┃┃抗挤毁石油套管及其生┃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张传友、徐志谦、白仁昭、张旦天┃┃ 4 ┃01118711.5┃┃┃刘金海、姜桂连、郑贵英、孙宇┃┃┃┃产方法┃司┃┃┃┃┃┃┃宋建波、胡秉仁、关大新、朱振廷┃┃┃┃┃┃刘一江、宋明、李铁成、张建设┃┣━━━╋━━━━━━━━━━╋━━━━━━━━━━━╋━━━━━━━━━━━╋━━━━━━━━━━━━━━━━┫┃┃┃基于压力信号检测油气┃┃靳世久、崔谦、王立坤、XXX┃┃ 5 ┃ 200410019451.6┃┃天津大学┃┃┃┃┃管道泄漏的方法┃┃魏茂安┃┣━━━╋━━━━━━━━━━╋━━━━━━━━━━━╋━━━━━━━━━━━╋━━━━━━━━━━━━━━━━┫┃┃┃处理工业和生活污泥的┃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 6 ┃01103143.3┃┃┃胡芝娟、陶从喜、沈序辉┃┃┃┃方法┃究院有限公司┃┃┣━━━╋━━━━━━━━━━╋━━━━━━━━━━━╋━━━━━━━━━━━╋━━━━━━━━━━━━━━━━┫┃┃┃阿德福韦酯结晶形态及┃┃张殿镇、徐莉、赵健、朱建强┃┃7 ┃02148744.8┃┃天津药物研究院┃┃┃┃┃其制备方法┃┃刘伍林、董亚博、张明华┃┣━━━╋━━━━━━━━━━╋━━━━━━━━━━━╋━━━━━━━━━━━╋━━━━━━━━━━━━━━━━┫┃┃┃┃天津津科电子系统工┃┃┃8 ┃02130985.x┃带SIM卡的电子书┃┃李庆诚、刘全礼、王计会┃┃┃┃┃程有限公司┃┃┣━━━╋━━━━━━━━━━╋━━━━━━━━━━━╋━━━━━━━━━━━╋━━━━━━━━━━━━━━━━┫┃┃┃四鼓式全钢丝工程子午┃┃┃┃9 ┃ 200510073655.2┃┃张建浩┃张建浩、张芝泉┃┃┃┃线轮胎一次法成型机┃┃┃┣━━━╋━━━━━━━━━━╋━━━━━━━━━━━╋━━━━━━━━━━━╋━━━━━━━━━━━━━━━━┫┃┃┃┃天津中鸥表业集团有┃┃┃10┃ 200530125244.4┃手表表盘(22)┃┃李家琦┃┃┃┃┃限公司┃┃┗━━━┻━━━━━━━━━━┻━━━━━━━━━━━┻━━━━━━━━━━━┻━━━━━━━━━━━━━━━━┛附件2天津市2007年度专利优秀奖项目名单┏━━━┳━━━━━━━━━┳━━━━━━━━━━━┳━━━━━━━━━━┳━━━━━━━━━━━━━━━━┓┃编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疏浚机具用耐磨铸造合┃中交天津港航勘察设┃┃┃1┃02131466.7┃┃┃张庆海┃┃┃┃金及其制备方法┃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子蒸馏洗涤法生产天┃┃姚宝书、张金锁、张守利、兰宏杰┃┃2┃ 200510013075.4┃然辣椒碱晶体的工业方┃天津金钰生物科技有┃张泽明、黄凤来、刘振元、王尊┃┃┃┃法┃限公司┃┃┃┃┃┃┃吴学会、马兰月┃┣━━━╋━━━━━━━━━╋━━━━━━━━━━━╋━━━━━━━━━━╋━━━━━━━━━━━━━━━━┫┃┃┃大粒径硅溶胶的制备方┃┃刘玉岭、张楷亮、刘钠、张建新┃┃3┃ 200410019069.5┃┃河北工业大学┃┃┃┃┃法┃┃檀柏梅┃┣━━━╋━━━━━━━━━╋━━━━━━━━━━━╋━━━━━━━━━━╋━━━━━━━━━━━━━━━━┫┃┃┃一种治疗脓毒症的中药┃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4┃03104977.x┃┃┃姚小青、孙长海、刘培勋┃┃┃┃制剂及其制备方法┃限公司┃┃┣━━━╋━━━━━━━━━╋━━━━━━━━━━━╋━━━━━━━━━━╋━━━━━━━━━━━━━━━━┫┃┃┃具有核壳结构的高抗冲┃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5┃02158119.3┃┃┃王志东、崔玉霞┃┃┃┃聚氯乙烯树脂制作方法┃任公司天津化工厂┃┃┗━━━┻━━━━━━━━━┻━━━━━━━━━━━┻━━━━━━━━━━┻━━━━━━━━━━━━━━━━┛┏━━━┳━━━━━━━━━┳━━━━━━━━━━━┳━━━━━━━━━━┳━━━━━━━━━━━━━━━━┓┃编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一种紫外荧光纤维的制┃天津南开戈德集团有┃李伯平、李明智、王淑芳、王旭┃┃ 6 ┃001 36273.9┃┃┃张志光、董轶望、施志华、张燕┃┃┃┃造方法┃限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无残渣压裂液的配制方┃任公司┃陈紫薇、张胜传、唐秀群┃┃7 ┃ 200310116815.8┃┃大港油田集团钻采工┃┃┃┃┃法┃┃┃┃┃┃┃艺研究院┃┃┣━━━╋━━━━━━━━━╋━━━━━━━━━━━╋━━━━━━━━━━╋━━━━━━━━━━━━━━━━┫┃┃┃温室滴灌施肥智能化控┃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杨万龙、张贤瑞、宋士良、刘春来┃┃8 ┃03104695.9┃制系统的管路结构及其┃所┃李娟、杨科、谷硕┃┃┃┃控制方法┃┃┃┣━━━╋━━━━━━━━━╋━━━━━━━━━━━╋━━━━━━━━━━╋━━━━━━━━━━━━━━━━┫┃┃┃一种从木糖醇母液中提┃天津市金圭谷木糖醇┃梁广川、梁金生、马永华、邱洪江┃┃9 ┃ 200510014580.0┃┃有限公司┃┃┃┃┃取木糖醇的方法┃┃┃┣━━━╋━━━━━━━━━╋━━━━━━━━━━━╋━━━━━━━━━━╋━━━━━━━━━━━━━━━━┫┃┃┃高转移倾向的人乳腺癌┃┃叶丽虹、张晓东、朱惠芳、吴莲英┃┃10┃03130264.5┃┃南开大学┃┃┃┃┃细胞系及其建立方法┃┃鞠永健┃┣━━━╋━━━━━━━━━╋━━━━━━━━━━━╋━━━━━━━━━━╋━━━━━━━━━━━━━━━━┫┃┃┃┃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11┃02285003.1┃氟树脂燃油胶管┃┃张洪起、黄英、李风海、张学振┃┃┃┃┃限公司┃┃┣━━━╋━━━━━━━━━╋━━━━━━━━━━━╋━━━━━━━━━━╋━━━━━━━━━━━━━━━━┫┃┃┃超低温排烟高效燃煤热┃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李俊东、曾国辉、梁健、庞囡┃┃12┃02282212.7┃┃限公司┃李爽、强津昌┃┃┃┃水锅炉┃┃┃┣━━━╋━━━━━━━━━╋━━━━━━━━━━━╋━━━━━━━━━━╋━━━━━━━━━━━━━━━━┫┃┃┃┃天津市百利低压电器┃高云旭、刘凤琨、宋秀荣、陈慧娴┃┃13┃02293426.x┃磁通变换器┃┃曹沛雯、于振国、黎明┃┃┃┃┃有限公司┃┃┣━━━╋━━━━━━━━━╋━━━━━━━━━━━╋━━━━━━━━━━╋━━━━━━━━━━━━━━━━┫┃┃┃装船机焦炭防破碎机头┃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刘军民、刘东、王茂青、苏玉红┃┃14┃ 200520026369.6┃┃焦炭码头分公司┃佟继东、孙爱军┃┃┃┃装置┃┃┃┣━━━╋━━━━━━━━━╋━━━━━━━━━━━╋━━━━━━━━━━╋━━━━━━━━━━━━━━━━┫┃┃┃┃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15┃ 200630024093.8┃酒瓶(帝王风范4)┃┃李凯┃┃┃┃┃司┃┃┗━━━┻━━━━━━━━━┻━━━━━━━━━━━┻━━━━━━━━━━┻━━━━━━━━━━━━━━━━┛。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人力社保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人力社保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人力社保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结果的决定【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2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23【实施日期】2012.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人力社保系统2011年度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结果的决定(津人社局发〔2012〕2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2011年,全市人力社保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握“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围绕解决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问题和制约工作的瓶颈问题,开展了广泛、扎实和卓有成效的调查研究活动,形成了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调研成果,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力地促进了全市人力社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充分调动全系统各单位、部门大力开展调查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勤于思考、善于研究、功于创新之风,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申报与评选工作,共收到调研文章77篇(其中局领导13篇不参与评审)。

按照《天津市人力社保重点调研课题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13号)的规定,经人力社保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审专家组集体研究,并经评选领导小组同意,评定《环渤海区域人才配置和人才服务协作调研报告》等3篇调研成果获二等奖,《医疗保险网络监控及系统建设问题研究》等5篇调研成果获三等奖,《滨海新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研究》等12篇调研成果获优秀奖。

同时,对积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调研活动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任[1995]34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任[1995]34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任[1995]34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可依据此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按规定末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

津人社局发[2010]12号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津人社局发[2010]12号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津人社局发[2010]12号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12号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11.12•【字号】津劳局[2002]3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劳局[2002]361号)根据市政府清理法规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我局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工资福利部分┌──┬───────────────────────────────┬───────────┐│序号│文件名称│文号│├──┼───────────────────────────────┼───────────┤│ 1│天津市劳动局对你局新录用艺人确定工资问题的批复│ 津劳工字11979]285号│├──┼───────────────────────────────┼───────────┤│ 2│天津市劳动局、总工会印发《关于生产奖实行计分计奖的办法》和《关│ 津劳工字(1979]287号│││于工厂企业劳动竞赛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临时工招收为固定工后工资待遇和工龄问题的│ 津劳工字[1979]336号│││复函││├──┼───────────────────────────────┼───────────┤│ 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文艺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79]371号│├──┼───────────────────────────────┼───────────┤│ 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 津劳工字[1979]391号│││的通知││├──┼───────────────────────────────┼───────────┤│ 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全聚德饭庄定为接待外宾单位厨师“相似级”问题│ 津劳工字[1979]471号│││的复函││├──┼───────────────────────────────┼───────────┤│ 7│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薪字153号│ (80)津调资办第2号│││等文件的通知(摘录)││├──┼───────────────────────────────┼───────────┤││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 8│体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若干具体│ (80)津调资办第4号│││问题的处理意见││├──┼───────────────────────────────┼───────────┤│ 9│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薪字153号│ (80)津调资办第6号│││文件的通知││├──┼───────────────────────────────┼───────────┤│10│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三类职工”升级指标调剂使用的通知│(80)津调资办第14号│├──┼───────────────────────────────┼───────────┤│11│天津市调资办公室、天津市环境卫生局关于给粪便清除工增加升级指│(80)津调资办第15号│││标的通知││├──┼───────────────────────────────┼───────────┤│12│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干部升级面的掌握问题的通知│(80)津调资办第18号│├──┼───────────────────────────────┼───────────┤│13│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对(80)津调资办第4号文中有关问题的│(80)津调资办第19号│││补充处理意见││├──┼───────────────────────────────┼───────────┤│14│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职工升级计分(评分)考核中需要注意的│(80)津调资办第20号│││几个问题的通知││├──┼───────────────────────────────┼───────────┤│15│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22号│├──┼───────────────────────────────┼───────────┤│16│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23号│├──┼───────────────────────────────┼───────────┤│17│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普通班大学毕│(80)津调资办第25号│││业生在调资升级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18│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对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升级中有关│(80)津调资办第26号│││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19│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全民职工的升级指│(80)津调资办第27号│││标使用问题的意见││├──┼───────────────────────────────┼───────────┤│20│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郊区农村基层供销社中全民与集体职工│(80)津调资办第28号│││升级指标使用问题的处理意见││├──┼───────────────────────────────┼───────────┤│21│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36号│├──┼───────────────────────────────┼───────────┤│22│天津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通知│(80)津调资办第37号│├──┼───────────────────────────────┼───────────┤│23│天津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冻结职工的附加工资问题的通│ 津劳工字(80)103号│││知”的通知││├──┼───────────────────────────────┼───────────┤│24│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冲销粮(煤)价补│ 津劳工字(80)140号│││贴问题的补充通知││├──┼───────────────────────────────┼───────────┤│25│天津市劳动局对新招工人中具有技术专长的提前定级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80)310号│├──┼───────────────────────────────┼───────────┤│2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畜牧兽医站录用兽医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80)326号│├──┼───────────────────────────────┼───────────┤│27│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函[1980]10号│ 津劳工字[80]346号│││文的通知││├──┼───────────────────────────────┼───────────┤││天津市高教委员会、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转民政部、国家劳动│││28│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 津劳工字[1980]379号│││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不扩权试点企业提取奖金手续的通知│津劳工字[80]451号│├──┼───────────────────────────────┼───────────┤│3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录用从事现岗工作的农民工工资待遇的通知│津劳工字(80)494号│├──┼───────────────────────────────┼───────────┤│31│天津市劳动局、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五八”集体幼儿园工资标准问题│津劳工字(80)510号│││的通知││├──┼───────────────────────────────┼───────────┤│3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粪便清除、扫道、垃圾拉运等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津劳工字(80)569号│││复函││├──┼───────────────────────────────┼───────────┤│3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送煤员工资待遇的复函│津劳工字(81)32号│├──┼───────────────────────────────┼───────────┤│3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去年招进的农民工工资定级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1)78号│├──┼───────────────────────────────┼───────────┤│3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税务助征员工资定级的复函│津劳工资(81)112号│├──┼───────────────────────────────┼───────────┤│36│天津市财政局、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支付问题的规定│津劳工字(81)153号│├──┼───────────────────────────────┼───────────┤│37│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计件│ 津劳工字(81)167号│││工资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补充通知││├──┼───────────────────────────────┼───────────┤│3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川苏菜馆等三个有接待外宾任务单位的厨师工资│ 津劳工字(81)228号│││标准问题的复函││├──┼───────────────────────────────┼───────────┤│39│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计│津劳工字(1981)237号│││件工资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通知││├──┼───────────────────────────────┼───────────┤│40│天津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重申要求坚决按照237│津劳工字(81)284号│││号文执行的通知││├──┼───────────────────────────────┼───────────┤│41│天津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一九八一年调整│津调资办[1982]5号│││部分职工工资中有关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42│天津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一九八一年调整│津调资办[1982]9号│││部分职工工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43│天津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天津市一九八一│津调资办[1982]13号│││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有关问题补充意见││├──┼───────────────────────────────┼───────────┤│4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石矿山上和平作业的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27号│├──┼───────────────────────────────┼───────────┤│4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一轻局调整汉沽印刷厂工人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145号│├──┼───────────────────────────────┼───────────┤│46│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计│津劳工字(82)167号│││件工资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补充通知││├──┼───────────────────────────────┼───────────┤│4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工交系统一九八一年奖金年度结余限的使用、支取│津劳工字(82)227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请检察纠正规划技校毕业生改变工资标准,提高定│││48││津劳工字(82)270号│││级工资问题的通知││├──┼───────────────────────────────┼───────────┤│4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二商校烹饪技术班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273号│├──┼───────────────────────────────┼───────────┤│50│天津市劳动局、经济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节约奖金发放的通知│津劳工字(82)300号│├──┼───────────────────────────────┼───────────┤│5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调整个别企业偏低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301号│├──┼───────────────────────────────┼───────────┤│5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调整汉沽五金厂生产工人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302号│├──┼───────────────────────────────┼───────────┤│5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二机局调整个别企业偏低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321号│├──┼───────────────────────────────┼───────────┤│5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二商局调整茶叶加工厂工人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322号│├──┼───────────────────────────────┼───────────┤│55│天津市粮食局调整个别企业(工种)偏低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津劳工字(82)350号│├──┼───────────────────────────────┼───────────┤│5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专职消防人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工字(82)421号│├──┼───────────────────────────────┼───────────┤│5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纺织局调整丝织三厂(原集体所有制第九半导体器│津劳工字(82)440号│││件厂)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5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汉沽运输公司专业营运司机实行浮动定级工资的复函│津劳薪(83)便字第9号│├──┼───────────────────────────────┼───────────┤│59│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加强加班工资│津劳工字(83)25号│││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通知││├──┼───────────────────────────────┼───────────┤│6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一九八二年招收林业员的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的复函│津劳工字(83)33号│├──┼───────────────────────────────┼───────────┤│6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订企业汽车司机工资等级标准通知│津劳工字(83)43号│├──┼───────────────────────────────┼───────────┤│6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订搬运装卸工人工资等级标准的通知│津劳工字(83)44号│├──┼───────────────────────────────┼───────────┤│6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订环卫工人工资等级标准的通知│津劳工字(83)45号│├──┼───────────────────────────────┼───────────┤│6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津劳工字(83)50号│││条例》对有关职工晋级增资办法的意见││├──┼───────────────────────────────┼───────────┤│6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长途汽车公司客运司机、乘务等人员工资等级标准│津劳工字(83)67号│││的函复││├──┼───────────────────────────────┼───────────┤│6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熟练工人提前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津劳工字(83)73号│├──┼───────────────────────────────┼───────────┤│6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的正副科长及以上领导干部加班后是否发│津劳工字(83)92号│││给加班工资问题的意见││├──┼───────────────────────────────┼───────────┤│6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染化五厂等六个单位试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问题│津劳工字(83)98号│││的复函││├──┼───────────────────────────────┼───────────┤│6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营运电、汽车司机试行浮动定级工资的复函│ 津劳工字(83)120号│├──┼───────────────────────────────┼───────────┤│7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营运汽车司机试行浮动定级工资的复函│ 津劳工字(83)121号│├──┼───────────────────────────────┼───────────┤│7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市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1983]85号文几个具│ 津劳工字(83)186号│││体问题的通知││├──┼───────────────────────────────┼───────────┤│7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高温冶练一线主要生产工人实行浮动定级工资的复函│ 津劳工字(83)207号│├──┼───────────────────────────────┼───────────┤│7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铸造岗位一线主要生产工人试行浮动定级工资的复函│ 津劳工字(83)208号│├──┼───────────────────────────────┼───────────┤│7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桃李园饭庄、玉华台餐厅厨师出师定级工资标准问│ 津劳工字(83)215号│││题的复函││├──┼───────────────────────────────┼───────────┤│75│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发放一九八三年度│ 津劳工字(83)338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7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探矿机械厂、锻压机床厂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 津劳工字(83)387号│││试点方案的批复││├──┼───────────────────────────────┼───────────┤│7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自行车胎厂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批复│ 津劳工字(83)395号│├──┼───────────────────────────────┼───────────┤│7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汽车运输二场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批│ 津劳工字(83)396号│││复││├──┼───────────────────────────────┼───────────┤│7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自行车工业公司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 津劳工字(83)397号│││批复││├──┼───────────────────────────────┼───────────┤│8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冶金实验厂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批复│ 津劳工字(83)398号│├──┼───────────────────────────────┼───────────┤│8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环卫三大工种和送煤工人调资升级后调动工作工资│ 津劳工字(83)404号│││处理意见││├──┼───────────────────────────────┼───────────┤│8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卷烟厂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批复│ 津劳工字(83)418号│├──┼───────────────────────────────┼───────────┤│8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第一棉纺厂改革工资制度试点方案的批复│ 津劳工字(83)511号│├──┼───────────────────────────────┼───────────┤│8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探矿机械厂炊、保、勤杂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工字(83)512号│├──┼───────────────────────────────┼───────────┤│8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单位炊、保、勤杂人员工资标准│ 津劳工字(83)513号│││的通知││├──┼───────────────────────────────┼───────────┤││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财政│││86│局、天津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转发劳动人事部等五个│ 津劳工字(1984)13号│││部门《关于整顿和制止滥发奖金等问题的紧急通知》││├──┼───────────────────────────────┼───────────┤│87│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重申调离测绘系统的职工执行调入│津人工[1984]53号│││单位工资标准的通知││├──┼───────────────────────────────┼───────────┤│8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 津劳工字(1984)137号│││例》做好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奖励工作的通知││├──┼───────────────────────────────┼───────────┤│8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卫生局合同制工人工资福利待遇规定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4)178号│├──┼───────────────────────────────┼───────────┤│9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我市支援西藏建设工作人员工资、生活待遇问题规│ 津劳工字(1984)194号│││定的通知││├──┼───────────────────────────────┼───────────┤│9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 津劳工字(1984)202号│││例》做好对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奖励工作的补充通知││├──┼───────────────────────────────┼───────────┤│92│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工资制度试点单位职工调动工│ 津劳工字(1984)213号│││作后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93│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 津劳工字(1984)227号│││于支付奖金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通知││├──┼───────────────────────────────┼───────────┤│9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肉联厂扩大岗位津贴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4)231号│├──┼───────────────────────────────┼───────────┤│9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由改革工资制度单位调入人员工资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4)358号│├──┼───────────────────────────────┼───────────┤│96│天津市财政局、总工会、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发放职工洗理费标准的│ 津劳险字(1984)402号│││通知││├──┼───────────────────────────────┼───────────┤│97│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一九八四年度│ 津劳工字(1984)419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9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初期待遇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4)482号│├──┼───────────────────────────────┼───────────┤│99│天津市劳动局、总工会、财政局关于重申调整企业发放职工洗理费标│ 津劳险字(1984)497号│││准的通知││├──┼───────────────────────────────┼───────────┤│ 100│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发放一九八五年度│ 财事[1985]47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10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5)97号│├──┼───────────────────────────────┼───────────┤│ 10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第一煤制气厂职工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5)196号│├──┼───────────────────────────────┼───────────┤│ 10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同意你局六个企业试行岗位工资制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5]413号│├──┼───────────────────────────────┼───────────┤│ 10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同意你局所属十四个(全民)企业试行岗位工资制│ 津劳工字[1985]414号│││的复函││├──┼───────────────────────────────┼───────────┤│ 10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市属国营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5]462号│├──┼───────────────────────────────┼───────────┤│ 10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同意你局玻纤总厂一线运转生产工人试行岗位工│ 津劳工字[1985]493号│││资制的复函││├──┼───────────────────────────────┼───────────┤│ 107│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控制干部晋级奖励比例的│ 津劳工字(1986)3号│││通知││├──┼───────────────────────────────┼───────────┤│ 10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国营饮食行业早点门市部职工津贴标准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55号│├──┼───────────────────────────────┼───────────┤│ 10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订临时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74号│├──┼───────────────────────────────┼───────────┤│ 11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物资处加工厂铸工实行铸工工岗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94号│├──┼───────────────────────────────┼───────────┤│ 11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你局试行岗位工资制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107号│├──┼───────────────────────────────┼───────────┤│ 11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工资改革后专业搬运装卸、送煤工人调动工作│ 津劳工字(1986)141号│││工资处理意见││├──┼───────────────────────────────┼───────────┤│ 113│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纺织、丝绸行业│ 津劳工字[1986]269号│││完善岗位工资制和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 11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玻璃纤维厂完善岗位工资制和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270号│├──┼───────────────────────────────┼───────────┤│ 11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市属国营企业实行中班津贴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273号│├──┼───────────────────────────────┼───────────┤│ 11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津京联合玻壳厂及其工业玻璃分厂建立岗位津贴│ 津劳工字[1986]302号│││的复函││├──┼───────────────────────────────┼───────────┤│ 11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玻璃厂、碳素厂部分生产工人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23号│├──┼───────────────────────────────┼───────────┤│ 11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显像管厂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24号│├──┼───────────────────────────────┼───────────┤│ 11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一、二沥青厂和一、二制管厂部分生产工人建立岗│ 津劳工字(1986)325号│││位津贴的复函││├──┼───────────────────────────────┼───────────┤│ 12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十级以上增设副级的│ 津劳工字(1986)335号│││通知││├──┼───────────────────────────────┼───────────┤│ 12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暂行处│ 津劳工字(1986)336号│││理办法》的通知││├──┼───────────────────────────────┼───────────┤│ 12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饮食服务行业特级技师工资标准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41号│├──┼───────────────────────────────┼───────────┤│ 12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盛锡福制帽厂礼帽车间帽胎工人实行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360号│├──┼───────────────────────────────┼───────────┤│ 12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蓄电池厂、砂轮厂、绝缘材料厂、电瓷电器厂部分工│ 津劳工字{1986)365号│││种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125│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从成本中每人每月预提│ 津劳工字(1986)402号│││1.6元与奖金捆起来使用问题的通知││├──┼───────────────────────────────┼───────────┤│ 126│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算奖金税的月标准工资额的│ 津劳工字(1986)412号│││通知││├──┼───────────────────────────────┼───────────┤│ 12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标准件三厂部分工种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424号│├──┼───────────────────────────────┼───────────┤│ 12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学徒工、熟练工、技校毕业生、社会招收干│ 津劳工字(1986)445号│││部的初期待遇和定级工资水平的通知││├──┼───────────────────────────────┼───────────┤│ 129│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发放一九八六年度│ 津劳工字(1986)446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130│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从成本中每人每月预提│ 津劳工字(1986)457号│││1.6元与奖金捆起来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131│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你局服装加工行业实行提成工资完│ 津劳工字(1986)468号│││不成定额时计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13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日用化学公司火柴厂等七个单位的特殊工种建立│ 津劳工字(1986)483号│││岗位津贴的复函││├──┼───────────────────────────────┼───────────┤│ 13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标准件材料改制厂部分工种建立岗位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514号│├──┼───────────────────────────────┼───────────┤│ 134│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你局服装加工行业实行超额提成工│ 津劳工字(1986)556号│││资问题的复函││├──┼───────────────────────────────┼───────────┤│ 13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公共交通外勤早班津贴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6)562号│├──┼───────────────────────────────┼───────────┤│ 13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差额补贴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6)587号│├──┼───────────────────────────────┼───────────┤│ 13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硅酸盐制品厂等十五个单位的一线主要工种建立│ 津劳工字(1986)589号│││岗位津贴的复函││├──┼───────────────────────────────┼───────────┤│ 138│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单位从成本中每人每月预提│ 津劳工字(1987)3号│││1.8元的通知││├──┼───────────────────────────────┼───────────┤│ 13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公安干警、野外测绘队、野外地质队实行结构工资│ 津劳工字(1987)23号│││制的职工调到企业后的工资处理办法的通知││├──┼───────────────────────────────┼───────────┤│ 14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库工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51号│├──┼───────────────────────────────┼───────────┤│ 14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屠宰加工厂企业低温冷库作业人员建立岗位津贴│ 津劳工字(1987)74号│││的复函││├──┼───────────────────────────────┼───────────┤│ 14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水产养殖工人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121号│├──┼───────────────────────────────┼───────────┤│ 14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提高浴池修脚工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127号│├──┼───────────────────────────────┼───────────┤│ 14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海运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172号│├──┼───────────────────────────────┼───────────┤│ 14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津劳工字(1987)245号│├──┼───────────────────────────────┼───────────┤│ 14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脏、累、高温工种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250号│├──┼───────────────────────────────┼───────────┤│ 14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外供应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258号│├──┼───────────────────────────────┼───────────┤││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 148│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7)259号│││的通知││├──┼───────────────────────────────┼───────────┤│ 14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石矿潜孔钻工、电铲司机等工种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265号│├──┼───────────────────────────────┼───────────┤│ 15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海洋渔业公司海洋捕捞渔轮船员和冷藏运输加工│ 津劳工字(1987)315号│││船船员工资改革方案》的复函││├──┼───────────────────────────────┼───────────┤│ 15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外运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16号│├──┼───────────────────────────────┼───────────┤│ 15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新招和在职职工取得大中专学历的工资待遇处理意见│ 津劳工字(1987)328号│├──┼───────────────────────────────┼───────────┤│ 15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航运公司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29号│├──┼───────────────────────────────┼───────────┤│ 15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水泥石矿的定级水平和岗位津贴等有关工资待遇│ 津劳工字(1987)330号│││按天津石矿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复函││├──┼───────────────────────────────┼───────────┤│ 15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新招工人中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37号│├──┼───────────────────────────────┼───────────┤│ 15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熟练工定级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62号│├──┼───────────────────────────────┼───────────┤│ 157│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发放一九八七年度│ 津劳工字(1987)393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 15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第一、第二煤制气厂高温繁重工种建立岗位津贴的│ 津劳工字(1987)395号│││复函││├──┼───────────────────────────────┼───────────┤│ 159│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港务局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396号│├──┼───────────────────────────────┼───────────┤│ 16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天津港务局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14号│├──┼───────────────────────────────┼───────────┤│ 161│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第二煤气厂高温、粉尘等工种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36号│├──┼───────────────────────────────┼───────────┤│ 162│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营运司、售人员定级工资水平的报告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39号│├──┼───────────────────────────────┼───────────┤│ 163│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化纤运转生产工人中推行岗位工资制的批复│ 津劳工字(1987)458号│├──┼───────────────────────────────┼───────────┤│ 164│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大沽化工厂船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471号│├──┼───────────────────────────────┼───────────┤│ 165│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中国机房设施工程公司部分职工实行流动施工津│ 津劳工字(1987)487号│││贴的复函││├──┼───────────────────────────────┼───────────┤│ 166│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仓库(冷库)搬运装卸工人工资待遇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504号│├──┼───────────────────────────────┼───────────┤│ 167│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你局专业营运司机定级工资水平的复函│ 津劳工字(1987)505号│├──┼───────────────────────────────┼───────────┤│ 168│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饮食服务业特级师纳入标准的批复│ 津劳工字(1988)13号│├──┼───────────────────────────────┼───────────┤│ 169│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 津劳险字(1988)20号│││丧葬费补助的通知││├──┼───────────────────────────────┼───────────┤│ 170│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单位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增加工资问题的通知│ 津劳工字(1988)103号│├──┼───────────────────────────────┼───────────┤│ 171│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津劳险字(1988)264号│││标准的通知││├──┼───────────────────────────────┼───────────┤│ 172│天津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对《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 [1988]津劳险字324号│││助标准通知》的几点说明││├──┼───────────────────────────────┼───────────┤│ 173│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两低│津劳计[1997]27号│││于”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出台的津补贴项目参考表

国家出台的津补贴项目参考表
15
医疗卫生防疫津贴
(79)劳总薪字第133号
16
医疗卫生津贴
(79)劳总薪字第185号
17
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
(79)劳总薪字第129号
18
艰苦气象台站津贴
人函[1996]240号
19
艰苦广播台站津贴
广发干字[1984]286号、人函[1997]192号
20
艰苦地震台站津贴
人薪函[1995]232号
人薪发[1988]13号
7
农业、林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
(82)农(人)字0601号、林计字[1988]373号、
(83)农垦字第88号、人发[1997]107号
8
畜牧兽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83)农牧字第10号、人发[1997]107号
9
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84)广发干字330号
10
环境保护监测津贴
国办发[2001]14号
2
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津贴
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
3
城市下水道岗位津贴
(88)城劳字第126号
4
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
(80)城发环字第92号、人发[1997]13号
5
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作业津贴
人薪函[1995]240号
6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技术人员岗位津贴
21
艰苦邮电台站津贴
人薪发[1983]338号
22
艰苦岛屿作业津贴
人薪发[1994]16号、人薪发[1994]29号
23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贴
地发[1989]81号
24
教龄津贴
人发[1985]9号、国工改[1985]52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4.07.05•【字号】津人工[1994]30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30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的办法。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晋升职务提高的工资从职务晋升的下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晋升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并实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

3.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已经晋升了级别的,其工作年限在一九九七年底前,虽达到滚动升入上一级别的工作年限,也不再滚动升级。

对于晋升职务以后级别未作变动的,其工作年限符合原任职务升入上一级别规定年限的,可以滚动升级,但不能超过一级。

滚动进入上一级别提高的工资从滚动升级当年一月起薪。

4.晋升级别的工作人员,均从级别晋升的下月起提高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级别晋升后,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确定职务工资的办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_劳部发[1994]479_京劳险发[1995]109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_劳部发[1994]479_京劳险发[1995]10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109号颁布时间:1995.05.02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医疗期的计算和处理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贯彻《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核心问题,必须慎重对待。

为贯彻好这一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二、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6.12.31•【字号】津人工[1996]40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办法》的通知(津人工[1996]40号)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认定,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完成。

通过开展这项工作,进一步调动了技术工人学习、钻研技术的积极性,工人的技术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对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队伍建设,提高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按照我市的统一部署,从九七年转入正常化。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研究,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晋升办法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晋升工作,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中,凡已转正定级、正在或拟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均可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技术工种的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技术工种为准。

二、考核的内容及方法(一)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天津市滨海新区排灌事务中心、黄宝树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排灌事务中心、黄宝树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排灌事务中心、黄宝树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6【案件字号】(2022)津03民终22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排灌事务中心;黄宝树【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排灌事务中心黄宝树【当事人-个人】黄宝树【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排灌事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李雅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孙景芬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卢红伟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雅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孙景芬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卢红伟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雅孙景芬卢红伟【代理律所】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排灌事务中心【被告】黄宝树【本院观点】劳动关系的确认应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及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等方面综合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应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及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等方面综合认定。

本案中,上诉人自1997年起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且曾向被上诉人发放生活补贴,一审法院综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上诉人自1991年12月30日至2021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对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经审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排灌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二届“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二届“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二届“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0]1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3.11【实施日期】2010.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二届“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1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津党厅〔2006〕12号)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实施方案》(津人才〔2007〕1号)要求,加快培养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为我市“构筑三个高地、打好五个攻坚战”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届“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评选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选人数及推荐名额全市共评选有突出贡献的技师100名。

按照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条件,推荐人选原则上每个行业和区县不超过2人,其中重点支柱产业、现代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所属行业原则上不超过5人,滨海新区原则上不超过10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二、申报条件天津市各类用人单位中工作在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职业技能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2.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称号;3.多次在国家级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4.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得到局级以上部门的认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95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95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95年修订)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修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按照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办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安排周休息日。

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企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基础上再缩短工作时间的,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7.12.02•【字号】津人工[1997]19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的通知(津人工[1997]19号)各区、县、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制定《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津贴比例的核定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希望各单位、各部门加强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津贴比例的核定工作,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4]11号)规定已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并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核算,经费自给率在70%以上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二、津贴比例的核定1、经费主要来源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原则上参考该单位各年度人员支出比率情况,酌情核定提高津贴比例的幅度,最高不超过五个百分点。

2、经费主要来源为科技成果转让和生产、经营性收入的单位,经费自给率在70%的基础上每提高三个百分点,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在40%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

3、津贴比例提高后,提高的津贴总额一律纳入工资总额,并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付。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两低于”的单位,其提高的津贴总额要并入工资总额基数,纳入财务成本(费用)管理。

三、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的考核1、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考核总收入、实现利税和经费自给率。

2、社会效益指标一般设立5项,主要考核事业发展、社会服务和单位的公用支出额及其比率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
属抚恤金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2.10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
例》(国务院令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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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节选)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颁布,并于颁布之日实施)(节选)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节选)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工[1995]10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部门:
随着殡葬服务收费的提高,我市原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下同)丧葬费标准已显偏低。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壹仟元。

二、此项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提高丧葬费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计算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节选)
津劳险[1995]111号
三、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
1.职工因工或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标准按照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津人工字[1995]10号)文件规定统一调整为1000元;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300元。

(二)职工因工死亡和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的计算基数均由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改为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447元,今后每年进行调整)。

具体比例为:
1.……
2.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6个月;2人者,为9个月;3人及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3.执行上述规定后,原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及各项补贴、补助停止执行。

(三)离退休人员亦按上述标准执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死亡时,可按上述标准享受丧葬费。

离退休、退职人员所需费用,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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