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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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关于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

第 一 , 可 抗 辩 条 款 与 如 实 间的起 算 , 般 应 定 保 险 不 一 来 告知 义务 。违 反如 实告 知 义务 是 日开始 。但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当附 合 同的效力 , 是 , 然可 以以出 但 仍
对 be C a s ) 又 称 不 可 争 条 款 健康 的情 况 以及 其他 足 以影 响保 的时 间 。而起 算 时 间 越 早 , 被 l lu e ,
(n i ua l C a s ) Ids tbe lu e 。该 条 款 险人决定 是否 承 保的有 关 信息 进 保 险人 自然 越 有 利 。其 次 , p 自合
保 该 效性提 出任何 质 疑和争 议 。也 就 但 是 抗辩 期结 束 之 后 , 险 人 不 死 亡 , 合 同则 不 可 能 成 为 不 可
是说 , 寿保 险 合 同生 效 后 的 两 能再对保 险合 同 的有效 性进 行抗 抗辩 合 同 。 人
年为抗 辩 期 , 险 人 有 权 以投 保 辩 。 保
逐 第 四, 可 抗 辩 条 款 在 合 同 虚作假 行 为 。但 是 , 实 际 操 作 展 , 渐形 成 了现 在 所 说 的不 可 不 在 却 并 有 效 的前提下 发挥 效力 。不可 抗 中 , 很难 控 制 保 险 人 对 保 证 制 抗 辩 条 款 , 且 逐 步 上 升 至立 法 从 O世 纪初 , 国相 当多 美 辩 条款是 人寿 保险合 同的组成 部 度 的过 度 运 用 , 而 使 被 保 险 人 层 面 。到 2 将该 条 款 作 为 分 , 此 , 果 寿 险 合 同 自始 无 很 容易 被判 定 为 违反 保 证 , 失 的州 都 通 过 立 法 , 因 如 而 人 要 效 , 不可抗 辩条 款也失 去效 力 。 去保 障 。特 别 是 , 寿 保 险 与 海 法 定 条 款 , 求 所 有 人 寿保 险合 则 世 界各 国保 险立法 普遍把 下列 三 上 财产 保 险有 着很 大 的区别 。其 同必须包 含不 可抗 辩 条款 。这一 种 情况 视 为 自始 无 效 合 同 : 是 一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一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在出险时进行赔偿。

然而,有些不可预见的情况会发生,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会对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可抗辩条款被引入到保险合同中。

本文将探讨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等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也就是说,当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保险公司不可控制的因素之一。

当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

例如,最近发生的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很多财产损失,但如果受灾者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赔偿。

2、战争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承担因战争导致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战争的发生是无法预测的,并且战争会对社会、经济和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

因此,不可抗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尤其重要。

3、政府政策政府的政策也是保险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政策可能会对保险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政府禁止某些类型的保险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不可抗辩条款来避免风险。

三、法院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看法尽管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中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保险约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对这种条款的效力提出质疑。

例如,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但法院必须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否被充分履行。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2016年,浙江省嘉兴市发生了一场洪水,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

当地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之后,引用了不可抗辩条款来免责,认为该案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

法院表示,虽然洪水是一种自然灾害,但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洪水是否符合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fi《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吴宇川摘要: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或不可抗辩规则,基本内容是: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或者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而解除保险合同。

该条款完善了我国《保险法》,但依然存在不足和问题。

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阐明了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合同撤销权的关系,指出三者的冲突和适用的问题,针对它们的冲突和适用,国内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不一。

基于我国的现状和基本国情,保险欺诈和合同撤销权均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问题存在,如适用时间不明确、适用范围笼统、未设置适用的例外情形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国外立法相对完备,我国学者也对其阐述观点,应 该规定明确的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设置例外情形,对以后《保险法》的修改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为弥补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上明确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学习借鉴国外保险法设置适用例外情形。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欺诈;合同撤销权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一、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当前国际商事贸易活动频繁,存在着多种诈骗手段,并且 现在的保险欺诈诈骗金额巨大,诈骗人主观上存在故意,隐蔽 性强,受害人难以发觉,警方侦破困难,因此它对社会的危害性巨大;保险诈骗的刑事案件也不容小视,它比一般的保 险欺诈影响更加恶劣,手段更加凶残,情节严重。

据统计,从 全球范围上来看,仅保险诈骗金额大约能占到保险赔付总额的15%左右,其中英美等西方国家情况较为乐观,保险欺诈率 在10%以下并且处于可控状态。

但是,我国保险业仅因欺诈 投保而发生赔款的数额支出就已达到保费总收入的10%〜30%,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巨大的悬殊,差异比例让人惊叹。

学术上有两种说法:肯定说认为欺诈行为中的隐藏真实 信息和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与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中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义务基本一致;否定说认为保险欺诈具有较强 的主观恶意,违背双方意思表示,使保险合同变成一份不平等的合同,有损双方利益。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摘要】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障保险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本文首先介绍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和情形,探讨了不可抗力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随后分析了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其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强调了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对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作用。

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深入解析,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面对不可抗力时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从而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力、不可抗辩条款、定义、情形、影响、规定、适用范围、重要性、保障作用、保险合同1. 引言1.1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简介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一方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势,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是无法预测和控制的。

在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保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免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承担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与保险合同的约定息息相关,有助于保障合同双方权益,保障公平交易。

通过了解和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类风险事件,提升保险合同的执行效率和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对于解决争议、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了解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提升保险合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使得保险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当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测、也无法防范或克服其影响时,可以使合同暂时或永久中止或解除。

海峡风暴、地震、火山、水灾、旱灾、飓风、龙卷风、台风、雹灾、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均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政府颁布命令、政策的变动、战争、罢工等也可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论文

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论文

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抗辩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我国的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此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保险不可抗辩价值平衡法律适用1 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它的存在可以约束保险公司,不得以告知不实等为由随意解除长期寿险合同,可以防止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可以保护消费者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提高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促使保险公司调整自身的业务流程,加强核保环节,增强甄别保险欺诈的能力,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加强规范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相关的风险准备金等。

总的说来,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维护寿险市场公平公正的需要,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使得寿险条款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

2 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源起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如果寿险保单已生效一个规定的时期后(通常为两年),并且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没有死亡,则保险人以后就不能拒绝给付保险金,也不能取消合同或对合同提出争议,即使是涉及保险欺诈”。

通常,各国寿险惯例规定自保单有效之时起,经过两年后,除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对契约之成立提出抗辩。

因此学理又谓之为“两年后不否定条款”。

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2023-11-11
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目录
• 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 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与要求 • 不可抗辩条款在寿险合同中的应用 • 对寿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评价与建议
01
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定义和”,是指寿险合同中规定,在合同生效一 定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隐瞒或误述等理由对合同有效性提出争议 的条款。
03
不可抗辩条款在寿险合同中的应 用
投保人权益保护
01
02
03
明确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确保了投保 人在合同中的权益,一旦 合同成立,保险公司不能 随意否认保险责任。
防止误导销售
该条款保护投保人免受销 售误导,在销售过程中保 险公司必须提供准确、全 面的信息。
鼓励诚信行为
通过强化保险公司的责任 ,该条款间接鼓励投保人 诚信行为,减少道德风险 。
真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真实告知是寿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并合理定价。如果投保人违反真实告 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性的确认
确认方式
寿险合同的有效性通常通过保险公司核保流程进行确认。核保人员会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承保。
合同有效性的重要性
合同有效性的确认是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有效 ,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总结
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确保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公信力。通过明确合同成立时间与条件 、真实告知义务以及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内容和要求,该条款有助于减少合同争议,维护 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建议
01
加强投保人告知义务
为了平衡不可抗辩条款可能带来的欺诈风险,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

浅析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作者:吕兴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

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

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不可抗辩条款具有先进的立法意义,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对不可抗辩条款采取肯定的态度,在保险法中明确将不可抗辩条款列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两年的时效起算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在此就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不可抗辩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作者简介:吕兴瑞,内蒙古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24-02一、不可抗辩条款概念和来源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

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

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豍从法律性质上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属于一种实体权利消灭时效(或称除斥期间)的规定,经过一定的期间,则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而享有的解除权或者拒赔权消灭。

一方面,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利的期间,在某些方面还对保险单除外责任条款的内容具有监督和控制的功能;另一方面,不可抗辩条款还是保障投保方期待和信赖的重要法律机制。

不可抗辩条款有着悠久的历史。

人身保险 案例一:不可争条款的运用

人身保险 案例一:不可争条款的运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例四: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被保险人齐某2005年8月投保旅游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2006年9月在香港因伤住院, 抢救无效而死。齐某是意外、自杀还是 他杀,出险原因不明。受益人以齐某系 意外死亡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 司拒付,理由之一是“齐某之死是否属 于意外,没有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
案例6:保险金属于赠与财产吗?
儿子6岁时,艾永夫妇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 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720元,交费期 11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 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2005年10月,艾永前妻 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 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3600元保险 费也已被领走。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 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在 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 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 诉讼费用。
案例二: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 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8年3月1日。因王某未按 期交纳续期保费,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9 年5月2日中止。2000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 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 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2000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 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 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 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案例三:受益人及保险金分配问题
王某投保了某种人身保险。后因故死亡并获得 赔偿。 就在赔款即将给付的时候,某法院给保险公司 一纸通知书:冻结该笔赔付款20万元。原来, 投保人的妻子从某银行贷款10万元未偿还,法 院要截留此款执行还贷。 保险公司认为,贷款者本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本人,而保险单载明的受益人却是其子女,受 益人的权益不容侵犯,因此拒绝了法院的要求。

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之研究

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之研究
《 当代经济}0 ■■● ■■■■■■ ■■■■●■■■■● ■■■■■■-
P 0 RA R y EC 0 ~ o M l S C
同并不必 然成 立,特别是需要被保 险人体检核保的保险合同。
参考国外立法例对于不可抗辩条款 的定 义, 该条款适用的起算 日基本分 为两种 : 一是保单签发 日, 二是保单生效 日。 此外有些
学者还认为可抗辩期应该 从投保之 日开始起算。 第三 , 未对在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 , 在两年之后理赔 是否
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做出明确规定。 因为现实 中很可能存在投保
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 而为了达到获得赔偿金的 目的在两年内
出险但是在满两年期后才 申请理赔 的情况。 如果投保人在出险
以后 , 立即向保险公司理 赔的话 , 险公司势必会对保险事故 保 加以调查 , 可能就会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的事 实于
谐 的保 险 关 系。 本 文从 一 个 案 例 作 为 切 入 点 , 及 引入 不 可 抗 谈
后, 合同也 当然继续有效 。表面 看来 , 项规则与“ 这 欺诈会使合 同无效 ” 的合 同法基本原 则相悖 , 但不 可抗 辩条款 之所 以被法
律 承认 , 其根 本原 因就在 于它 自身存在 的合理性 , 其能有效 的 保 护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 同时解决投保 人对 保险的信任 危机 , 促进和规范保 险业 的发展 。 首先 , 保险作 为一种社 会保障工具 , 尽可能 地维 系保 险 应
辩条款一 般是基于怜 恤之道来保 护被保 险人或 是受益人 的利
份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约束的保险合 同就像一颗炸弹 , 而保 险人 则紧握着炸弹开关 。如果不发生保 险事故 , 保险人就不 解除 合

你仔细看过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吗

你仔细看过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吗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一、不可争条款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人寿保险中,对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因素,如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

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为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评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由于涉及此条款的合同为长期合同,如果不加以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后,要查明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困难,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法律规定一个期间,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审查,并有权解除合同。

一旦超过该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合同解除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权利,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二、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此看出,保险人在投保人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研究谈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研究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乙方:保险合同签订人(以下简称“投保人”)丙方:被保险人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投保人的身份、权利和义务(1)身份:投保人是寿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责任是支付保险费,并提供有关身体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2)权利:投保人享有选择寿险产品的权利,并能够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有关产品的相关信息。

(3)义务:投保人义务是如实提供自己及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收入等相关情况,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4)履行方式:投保人应当依照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并及时更新被保险人的信息。

(5)期限:投保人应在合同生效前缴纳首期保费,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续交保险费。

(6)违约责任:如投保人违反约定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2. 被保险人的身份、权利和义务(1)身份:被保险人是寿险合同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权益。

(2)权利: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并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变更受益人的身份。

(3)义务: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身体状况、职业、收入等信息,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4)履行方式:被保险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并及时跟进相关保单变化。

(5)期限:被保险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内进行缴纳保险费和领取保险金等相关业务。

(6)违约责任:如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未及时投保或者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其所收到的保险金可能会受到限制或者扣除一定的违约金等。

3. 保险公司的身份、权利和义务(1)身份:保险公司是寿险合同的出保方,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保险金的支付义务。

(2)权利: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关调查,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全额支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可以获得的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行业的影响及对策摘要]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对改善保险理赔难现状,转变保险公司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法律规定的变化也对寿险公司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业的影响,提出建议以帮助寿险行业妥善应对法律环境的变化。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寿险行业影响对策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保险法》的本次修订贯彻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规范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将对保险公司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的保险法增加了众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

修订之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该款规定没有区别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为“重要事项”还是“非重要事项”,以及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限制。

在一定条件下,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免责,这是保险公司经常运用的利器。

为解决保险公司“轻核保、重理赔”的问题,新《保险法》从两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作了极大限制:该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条款即为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对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要求是颠覆性的,而且对我国人寿保险行业的未来的发展可能会起到根本转折性的作用。

探析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探析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探析寿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摘要:不可抗辩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种的一项常用条款,但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较为模糊。

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抗辩权的除斥期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修正和限制,其产生源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现今的环境下,其运用范围和程度应受到一定限制。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告知义务寿险合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较为粗疏与模糊,与国外寿险也通行的做法也存有差别。

因此,完善不可抗辩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我国寿险业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否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也成为保险法二次修改的焦点。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及其产生原因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辩条款(Indisputable clause),此条款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不再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等为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根据该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开始,保险人就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法律有效期间是两年之内,该期间为可抗辩期。

在可抗辩期内,保险人通过核保或调查方式,若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具有抗辩权,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在两年抗辩期之后,保险人不得行使抗辩权,即使保险人查明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也不能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不可抗辩条款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抗辩权的除斥期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修正和限制,其产生的原因在于:第一,寿险合同的期限一般长达十年或十几年,如在订立合同多年后保险人才主张解除合同,而此时被保险人可能因健康状况的变化成为不可保体,或因年龄较大重新投保需缴付较多的保险费,损害了投保方的正当权益。

解析保险合同之不可抗辩条款

解析保险合同之不可抗辩条款

解析保险合同之不可抗辩条款(2)解析保险合同之不可抗辩条款三、法律评析(一)投保人严重欺诈前提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或“不可争议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或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后,除了由于投保人欠交保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关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是否存在不可抗辩条款,理论与实务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使这一争议得以彻底解决,其中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增加不可争条款),该条款主要是针对人寿保险,但从其在《保险法》中的所处体系位置来看——“保险合同”之“一般规定”项下,不排除在财产保险当中也可以适用不可争辩条款的可能。

可见,与2002年10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不仅引入不抗抗辩条款,而且将其扩展到财产保险当中(如果认为2002年10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存在不可抗辩条款,那么其也仅仅适用人寿保险之年龄误告情形)。

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情况下享有的撤销权或解除权的一种限制,以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寿险保单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赖利益,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

投保人基于过失不如实告知,完全可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但其在故意不告知(严重欺诈)情况下,如果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则容易引发诚信危机及道德风险,各国对此做法不一。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中的不可争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中的不可争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中的不可争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
1、不可争条款: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辨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2、复效条款: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之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两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负责。

3、自杀条款:关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的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的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最新专题讨论:人身保险的不可争条款

最新专题讨论:人身保险的不可争条款

专题讨论:人身保险的不可争条款不可争条款,也叫做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不得主张异议条款。

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一般为1年,或者2年,保险合同的相应条款,成为不可争议的条款。

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

这是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人寿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必须对所保危险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过失对所保危险作不实的说明,没有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保险公司可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即使在此期间,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亦不影响解约权力的行使。

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甚至可以不返还已经收受的保险费。

不过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权力受时间的限制,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必须知悉有解除原因之日起,1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经过1个月尚无解除的意思表示,解除权便自行消灭。

在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日起经过2年,合同已成为不可争议,保险公司也就失却合同的解除权。

设立解除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投机取巧,防止投保人故意隐瞒危险情况,使不符合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通过保险,骗取保险金,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人寿保险属于中、长期的合同,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长期持续期间始终拥有这种解除权,将影响投保人的正当利益。

过多的行使解除权,将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被任意剥夺。

原来符合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能因时间延继续情况发生变化,身体健康状况衰退,在最需取得保险保障的时候,保险人如借口投保时告知不实而行使解除权,将使投保人履行多年的义务付诸流水,而且还丧失了再度保险的机会。

如果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持续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借口告知不实而行使解除权,将使受益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故,对解除权有时间上的限制,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

把可争议的时间限定为1年或两年,也可以促使保险人认真及时行使权利,加强业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简论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

简论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

简论我国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或者不可争辩条款,是人寿保险领域的特有条款。

保险公司为了保持自身竞争力,取得公众的信任,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该条款。

后来该条款被普遍使用,其不再“仅仅是合同中的一个约定条款,它已上升到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高度”,对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制度价值(一)不可抗辩条款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置正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好体现。

在最初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作为有实力的经营主体一方,其是有经验和能力获悉投保标的的实际情况的,在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时,保险人应诚实、善意地告知。

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隐瞒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这样的结果就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产生信赖,积极缴纳保险费。

不可抗辩条款通过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防止其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可抗辩条款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看,保险人对合同的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最大特点是当事人仅凭其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这就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因此法律往往会对形成权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权利即消灭。

保险人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何时行使该项权利都要取决于其自己的意志。

这将会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期待处于一种相对不明确的状态,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保险市场交易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了两年的除斥期间,也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解除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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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专业法学年级 11秋学号1132101251349学生姓名马文娟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3 年12 月目录一、不可争条款的概念………………………………………… 2页二、不可争条款的产生………………………………………… 2页三、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3页(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3页(二)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4页(1)最大诚信原则是不可争条款产生的基础………… 5页(2)不可争条款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补充……… 5页四、不可争条款的利与弊……………………………………… 6页五、不可争条款的改善建议…………………………………… 11页六、结束语……………………………………………………… 12页参考文献………………………………………………………… 13页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内容摘要】我国《保险法》在 2009年2月28日经人大常委会修订后,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新《保险法》的修订在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很多方面将深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根据原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我国的保险法正式确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关键词】不可争条款利弊建议一、不可争条款的概念“不可争条款”亦称“不可抗辩条款”、“无争议条款”。

是指人寿保险合同自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或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人寿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必须对所保危险履行告知义务,如对所保危险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作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保险公司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①。

即使在此期间,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亦不影响解约权力的行使。

不仅毋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甚至可以不返还其已收受的保险费②。

二、不可争条款的产生从历史上看,不可争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③,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寿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的履行。

这意味着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

因此在当时的英国,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即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①覃有土:《保险法》(自考教材).法律出版社.2002.第22页第十七条第一款②覃有土:《保险法》(自考教材).法律出版社.2002.第23页第十七条第三款③陈大伟:《可帮险企度过“诚信危机”浅析不可抗辩条款》,2008年08月13日,搜狐网,/20080813/n258821791.shtml保单,保险人也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赔付义务。

这使得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与日俱增,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

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

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为公司赢得了信任。

其后该条款被其他公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

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为公司赢得了信任。

其后该条款被其他公司纷纷仿效,在寿险业得到了极大的推广。

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不当得利,最终保护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其后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三、不可抗辩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即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不出国等),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保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关系的真实性)。

而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④。

所以说弃权可以看作是禁止反言的前提,而禁止反言则是弃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虽然不可争条款对保险公司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做了一定的限制,但与最大诚信原则并不矛盾。

④偶见:《江苏保险》.江苏保险出版社.2009年第192期.第34页(1)最大诚信原则是不可争条款产生的基础最大诚信原则是对保险合同双方而言的。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仅投保人、被保险人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也应该做到诚实、守信。

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人。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没有把保险合同里一些不好理解的地方解释清楚,或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也同样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里的保险活动当事人既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包括保险人。

如果只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而放任保险人滥用解除权,那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承担十分不利的法律后果。

修改后的《保险法》第十八条则对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而适用不可争条款,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人滥用解除权,提高保险人的诚实守信意识。

(2)不可争条款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务中,保险人主动放弃解除权的情形非常少见,更多的是保险人无限扩大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而对自己明确说明的义务却避而不谈,损害了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正当索赔权益。

增加不可争条款,将保险人的解除权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所以说在适用最大诚信原则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适用不可争条款,可以有效的维护双方的利益,既可以维护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也可以促进保险人及时核保,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最大诚信原则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四、不可争条款的利与弊不可争条款的出现不仅对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颠覆性的,而且对我国人寿保险行业的未来的发展可能会起到根本转折性的作用。

案例:2002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昆明某公司职员王涛(化名)⑤先后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

王涛按照双方达成的《保险合同》每份保险每年缴纳1020元保险费,基本保额1万元。

合同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2002年起至2006年,王涛5年内共计缴纳保费10200元。

2006年10月,王涛体检时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2007年8月30日,王涛成功接受了换肾手术。

2007年4月,王涛向两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7年8月9日,两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拒赔处理”。

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性高血压”。

“2002年9月、10月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

王涛原以为获赔无望,没想到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给了他希望。

王涛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金,不符合新《保险法》设定的旨在保护广大投保人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两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判令双方的保险合同有效;判令被告支付自⑤郑剑峰:《新〈保险法〉施行后“不可抗辩”第一案在昆明开庭》,2009-10-19,法制网/0801/2009-10/19/content_1167684.htm2007年8月9日起的滞纳金、利息和原告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在13日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带病投保,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已于2007年8月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理赔计算书》,告知原告因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依法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但原告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则认为,新《保险法》第16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为“不可抗辩”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新保险法,不容置疑。

以上是我国《新保险法》颁布后首例个案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专家评论新法颁布前原告原本完全没有胜算的可能,但在新法颁布后,几乎很难败诉。

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上讲,对于生效二年以上的保险合同的赔偿申请,将不再需要进行理赔调查的核实工作,这在降低了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成本的同时,反过来可能会催生保险公司在短期健康险方面更为严格的赔偿后的保险合同的续约条件的核实,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能在受理客户的普通健康险理赔后,为避免二年不可抗辩期的困扰,而大幅度增加发生理赔的短期健康险保险合同的不续约决定,转而要求客户重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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