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价值的适用区间与宪法实施的可能性
有关中国宪法适用问题 探析(一)
有关中国宪法适用问题探析(一)摘要:研究宪法适用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有关这一理论有了较快发展,但这一理论的发展却伴随着一些障碍。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本文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从中国实际出发,就中国有关宪法适用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分析了我国这一理论存在的障碍,并针对这些障碍对我国有关宪法适用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
关键字:可适用性协调条件宪法权利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也是现代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4年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限制了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来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长期以来,保障宪法权利被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专门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则无权过问。
但这种观点实际上导致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除了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具体化之外,公民个人不可能请求国家机关来直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再加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所以,至少在8.13批复出台之前1],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是一种虚置性的权利,不具有实质性的人权保护的意义。
可是,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跳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直接引用宪法,实际上是确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护宪法权利方面的立法存在问题的事实。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行为不能直接挑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拟就我国宪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以期有助于推动一种清晰、合理的宪法适用制度的真正建立。
一、宪法的可适用性辨析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院请示的齐玉苓诉陈晓琪案作出了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该批复直接适用了我国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的法学界引起了不小震动。
深入解读宪法宪法的适用范围
深入解读宪法宪法的适用范围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义务以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它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国家、公民、法律等多个方面,下面将深入解读宪法的适用范围。
一、宪法的适用对象宪法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公民以及其他法律主体。
首先,宪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职责使命等方面的内容,为国家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宪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机关。
宪法明确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方式,规范了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职责范围,以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性。
再次,宪法的适用对象是公民。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保护,并规定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最后,宪法的适用对象还包括其他法律主体。
宪法对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指导和规范,宪法对其他法律的制定、修改和适用都具有指导作用。
二、宪法的适用原则宪法的适用范围不仅与适用对象相关,也与适用原则密切相关。
宪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正当性原则、优先性原则和绝对性原则。
首先,正当性原则是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也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因此,只有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才能在社会中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优先性原则是宪法适用的重要原则。
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放在首位,确立了公民权利的优先地位。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遵循宪法的原则,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最后,绝对性原则是宪法适用的最高原则。
宪法对于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超越、违背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地位不可触碰,其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三、宪法的适用程序宪法的适用并不仅仅是在具体行为中的遵守,还需要通过一定的适用程序来进行。
宪法的适用主体、性质及适用范围论述_0
宪法的适用主体、性质及适用范围论述尽管有学者断言“任何一种法规范都必须予以适用”,但在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法律适用的重视程度仍然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在法治初创之际,人们会更注重建章立制,待建章立制完成以后人们会转而重视法律的适用。
由此,有学者指出,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将会从建章立制阶段逐步转向具体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的适用上来。
这是我国学界近年来开始重视宪法适用研究的时代背景。
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即,“研究宪法的适用是宪法学的使命”。
宪法适用问题由此成为人们关注频率最高的热点问题之一,学界在不长的时间里形成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不过,这些研究成果跟当下实践中对宪法适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宪法适用的理论还没有形成,甚至对于什么是宪法适用、宪法如何适用、谁来适用宪法、在哪些领域可以适用宪法等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至今仍是异见纷呈,没有达成共识。
本文拟就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的疏理,以期对推动我国对宪法适用的研究、促进宪法全面实现有所贡献。
一、谁来适用宪法---宪法适用主体之争一般认为,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根据法定程序将宪法适用于特定事件或行为的活动。
如费善诚认为:“所谓宪法的适用,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
”童之伟主张:“适用宪法(或宪法适用)是指适格的宪法关系主体在宪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的原则、规则或概念处理各种具体事务或具体纠纷的活动。
”但到底何为“特定国家机关”、何为“适格的宪法关系主体”宪法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一个还是可以有多个如果可以有多个,则又包括哪些具体主体对于这些问题,学者们至今仍莫衷一是。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司法机关才能适用宪法。
有学者认为,宪法存在两种意义上的司法适用性:“一是将宪法规范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纠纷的直接法规范依据;二是将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纠纷的直接法规范依据的依据,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司法适用性,实际上是普通司法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
论宪法的适用制度
力 以外 的 侵 犯 或 两 种公 民 宪法 权 利 相 冲突 的私 权 纠 纷 , 它 通 过
宪 法 私 法 化 的 宪 法诉 讼 方式 实施 。 宪 法 私 法 化 强 调 的 就 是 通 过
对 我 国的 宪法 适 用体 制 提 出相 关 的建 议 。
将 宪 法 这 个 国家 的 根本 大法 进 行 推 动 , 使 其在 司法 领 域 得 到 有
用. 同时 也 保 障 公 明 的 合 法权 益 。
我 国在 宪 法 理 论 研 究 过 程 中 , 需 要 明 确 的 就 是 在 宪 法 使 用 的过 程 中 , 谁 是 宪 法 适用 的 主体 。宪 法 适 用 主 体 可 以运 用 宪 法 法 律规 范来 进 行 判 决 裁 定 , 依 据先 发 的基 本 精 神 和 基 本 内涵 进 行相 关 司法 审 理 。 从 而维 护 国 家 的宪 法 权 威 。 在我 国. 宪法 的在 我国的作用始终 处于一个较为尴 尬的地位 , 首先 , 宪法是我 国 的根本大法 , 因此 , 宪法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 , 但是 , 我 国在 具 体 的 司法 实践 当 中 , 很 少 依据 宪法 规 定 的法 律 条 文 进 行 审 判 实 践, 这就弱化了宪法的实际功能。
效 的运 用 , 发挥 宪法 应 有 的作 用 , 维护 宪 法 的权 威 , 它的最终 目 标 就 是 使 得 宪 法 在 国家 法 治 的运 程 中 得到 有 效 的利 用 , 这 对 于
1 宪 法 适 用 的 理 论及 其争 议
( 一) 宪法 适 用 的概 念
宪 法 适 用 即宪 法 在 法 治 生 活 中是 如 何 进 行 运行 的 。 我 们 要 通 过 何 种 方 式 来 对 宪 法 进行 实施 。 宪法 适 用 问题 是 我 国宪 法 体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一、宪法的价值1、论宪法价值的概念、特征与本质【1】宪法主体及其价值取向与法益需求都是具体的,承载宪法价值的宪法本身也只能是具体的,是宪法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根据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的需要而作出具体的价值选择和理性判断的结果,也只有具有具体性的宪法规范才能承载与表达宪法价值。
同时,宪法价值化与价值宪法化的过程也是具体的,这个过程是主体的立宪、行宪和护宪的实践过程,而实践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具体的、能动的人类活动。
【2】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宪法价值是一个“应然性”范畴,它回答的是“宪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应然性”是价值层面的问题,需要依靠“实然性”(事实层面的问题)来予以有效解答。
宪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在实践与理论层面上的应用方式和程度存在着差异,宪法学理论研究应更多关注宪法的“应然性”问题,而立宪、行宪和护宪过程即主体的宪法实践活动则必须时刻面临宪法的“实然性”问题,但即使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也离不开宪法价值的指导无论从历史形态来看还是从逻辑顺序上讲,宪法价值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之间,始终是应然性在先,实然性在后,实然性从属于应然性。
如民主、人权、自由、平等、法治、秩序等这些价值观念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制定宪法的行为毕竟是一种“前宪法现象”,制定宪法的过程不过是主体通过理性判断与价值选择,把人类历史上形成的用以保障人与公民权利的诸种价值观念通过制宪行为赋予宪法,而当宪法作为一种实然性被制定出来后,上述诸种价值观念就以宪法价值的形态出现了。
宪法应然性(宪法价值)是通过实然性表现出来的。
宪法一经创制,本身就蕴含着应然性,并以这种应然性为指导,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实现这种应然性。
所以,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
宪法研究应当区分宪法实然性问题(事实问题)与应然性的问题(价值问题),但又不能以应性问题来完全取代实然性问题,不然就会割断历史的线索,“使现代宪法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失去最基本的社会事实的佐证”。
宪法价值
内容摘要
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与专制社会的分水岭,是宪法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区别。 而所有这些价值的实现,都是以人权和民主为基础的。如同金字塔的基石,它们承载着宪法的所 有价值,让这些价值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实现。 总的来说,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如同彩虹的终点,宪法以其丰富的价值,引领着我们 前进,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平等和充满正义。
意义
宪法价值是指以宪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宪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宪法的绝对超越 指向。具体而言,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第一,同价值的概念一样,宪法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 为客体的宪法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宪法,而是以人作为宪法的 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宪法无论其内容或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宪法价值概念 存在的基础。 第二,宪法价值表明了宪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 珍惜的部分。也就是说,宪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 求。例如,在宪法中经常提到的自由、正义、秩序、人权等,都是人们为了生存、合作所必须确 定的一种理想状态。
基本价值
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赋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 径 (4)宪法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推动人民主权的发展。 (二)宪政秩序 宪政秩序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价值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审美价值、法的价值等,法的 价值只是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那么,什么是宪法价值呢?这是研究宪法价值冲突问题首先 要解决的问题。
宪法的实用价值
宪法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以下是宪法的一些实用价值:1. 法治基础:-宪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确保了国家的各项制度和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宪法的存在使得国家机关、公民和其他法律主体都必须依法行事。
2. 权利保障:-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等,确保公民在社会中享有基本的人权。
3. 政府限权:-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职权和责任,明确了政府的限权原则。
通过规范政府行为,宪法防止了政府滥用权力,确保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社会稳定:-宪法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宪法的存在和尊重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5. 政治制度稳定:-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等。
宪法的稳定性有助于保持政治制度的稳定,防止政治动荡和权力的滥用。
6. 法律体系完善:-宪法为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个框架,有助于国家建立起完整、科学、系统的法律制度。
其他法律和法规通过符合宪法的原则,确保了法律的合法性。
7. 社会进步和发展:-宪法通过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和目标,引导国家的发展方向。
这有助于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8. 国际形象:-有一部完善的宪法有助于国家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宪法的存在和执行,表明了一个国家对法治和公正的尊重,有助于在国际社会中赢得信任和尊重。
总体而言,宪法的实用价值在于为国家提供了一个法治基础,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并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论我国宪法现实适用性和现实宪法适用
内容摘要我国宪法的适用性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完法对宪法适用作了总括性规定;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一方面明确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适用宪法,另一方面违宪审查存在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认宪法的适用;宪法本身对有些规范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宪法有些规范可以间接适用;立法法对某些宪法规范的适用作了程序性规定。
我国现实的宪法适用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的。
在80年代中期以前没有现实的宪法适用原因主要有苏联宪法理论的影响、法律意识谈薄、宪法本身的适用性差。
80年代中期宪法在现实中得以适用。
从宪法在现实中适用的情况看:第一,宪法可以也应该适用,因为:(1)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基本属性;(2)宪法是根本法,当它的下位法“缺位”或下位法与它相违背时宪法应适用;(3)宪法有自己的独特的调整对象,普通法无法替代,普通法的适用代替不了宪法的适用;(4)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不断发生变化,而普通法的较具体性以及法的稳定性使普通法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则能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第二,从宪法适用的地域、适用的具体情形、适用案件的性质看,现实的宪法适用还处在低层次上;宪法在司法中适用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普通法已有规定时从理论层面上看,用不着再适用宪法,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应允许适用宪法。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如果不存在着对宪法的解释,只是简单适用,而且不存在着分歧时,可不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而径直适用;(3)宪法不能作为定罪科刑的依据,但在解释有些罪名时可援引宪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宪法适用现实的宪法适用宪法的司法适用AbstractTheapplicabilityof.ChinemConstitutionisdeterminedbyfivefac—tors;buttheinfluenceoffoITnersovietunion’Sconstitctionalthearyto—getherwiththelowlawconsciotlsnessofChinesesocietyandtheconsfi-tution’SlowapplicabilityhadresultedinthenonapplicationofChineseconstitutionbefore1980s;Theapplicationofitinboththespecialiniti—tuteauthorizedbytheConstitutionandthecourtssince1980shasshownthattheconstitutionnotonlyshouldbeappliedbutitisactuallyappliea—ble,but"theapplicationhasbeeninalowlevelconcemingthegeographi—ealareaoandthecasesinwhichthelawisapplied.Theconstitutioncouldbeappliedincourtsaccordingtothesituationofourcountryeventhoughtheoreticallyitisnotsapposedtoifacommonlawisapplicable;Andthelocalcourtscouldapplytheconstitutionwith—outtheappovaloftheHighestPeople’scourtwhen(explaination)eitherexplainationofthecovstitutionisnecdednorconstitutioncouldonlybeappliedtoexplainSomeofthechargesbutnettoguidetheconvictionandmeasurementofpenalty.Keyword:Constitutionalapplication;Therealityofconstitionalap—plication;ConstitutionallawappliedinCourts.一2一论我国宪法的现实适用性与现实的宪法适用一、引言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探索和宣传,我国法律界,尤其是宪法界巳基本达成了共识:宪法应该具有适用性;我国宪法的适用性较差。
总述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总述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我国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的规定具有司法效力,即成为司法机关的裁判依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到最高法律的范围内;二是赋予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宪法权利的能力。
以下将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首先,宪法司法化可以增加宪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然而,由于我国宪法的制定方式和体现的原则比较抽象,很多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与宪法相一致,导致宪法在实际中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实施。
通过宪法司法化,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到司法机关的裁判范围内,可以强化宪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保证宪法在司法实施中得到更好的落实。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等。
而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裁判和司法解释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将宪法司法化,可以使公民在受到宪法权利侵害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得到公正和合法的解决,增强了公民对宪法的信任感和依从度。
第三,宪法司法化有助于加强宪法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机构权力和行使方式的最高法律文书,具有法律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职能和权力边界等。
通过将宪法司法化,可以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保证政府行为合法、合理、合规,并对违宪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
第四,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塑造和弘扬宪法意识。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反映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
通过宪法司法化,可以使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让公民了解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利。
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宪法司法化,还可以通过裁判案例和司法解释,逐步形成和丰富宪法的具体实践,加强对宪法法学的研究与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宪法的认识和尊重。
然而,实现宪法司法化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宪法司法化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宪法解释和裁判规则体系,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宪法。
论我国法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法的适用范围我国法的适用范围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和层面,从个人生活到社会经济,旨在确保公正、公平和法治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的适用范围,从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角度展开讨论。
一. 宪法的适用范围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
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都不能违反宪法,国家机关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进行治理。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行使方式,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二.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律之一,涉及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认定和保护。
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所有权、合同、侵权责任等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法律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也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三.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制裁的法律。
刑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种犯罪行为,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犯罪、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等。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以实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四. 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行使方式。
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
行政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公平和效率的行政管理。
总结起来,我国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领域,涉及到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各个主体。
这些法律的适用规则和原则确保了法治的实现,保障了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实现。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和繁荣的社会。
宪法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are not particularly lucky, please work hard.(页眉可删)宪法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也正是因为我国的宪法所包含和覆盖的范围是非常的广泛的,因此宪法的适用范围是不仅仅限于在我国的法律领域的,宪法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同时,也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跟国家的发展而不断的进行着调整的。
其实也有很多人都特别的好奇宪法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也正是因为我国的宪法所包含和覆盖的范围是非常的广泛的,因此宪法的适用范围是不仅仅限于在我国的法律领域的,宪法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同时,也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跟国家的发展而不断的进行着调整的。
其实也有很多人都特别的好奇宪法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一、宪法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法学界,对于宪法的适用有着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
这里的机关一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
还有的学者把宪法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
二、宪法的适用原则:(一)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宪法是否是良宪的重要标准。
主要体现形式有四种:第一种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同时又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
第三种是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也有的以基本人权原则为章名来确认人权。
第四种是并不直接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的字样,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适用和有关问题:1、人权与主权的调适问题。
浅论我国宪法的适用
浅论我国宪法的适用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随之颁布施行的,其间,分别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三次修改。
然而,在现行宪法制定至今的二十余年中,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宪法基本上没有得到具体的适用,对此笔者以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宪法在我国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已刻不容缓。
在此,笔者仅从我国宪法适用的条件、宪法适用的途径、宪法适用的意义三个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宪法适用的条件从1982年至今的二十余年间,我们经历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深刻思想转变,法治观念的逐渐深入为法律(包括宪法)的适用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笔者以为,要实现我国宪法在法治实践中的真正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报告又说:“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①由此可见,宪法适用的首要条件就是我们的干部要彻底地从过去那种“人治”观念转变为“法治”观念,摒弃个人崇拜和绝对权力,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然而,通观我国现实生活,仍有少数干部视国家法律如草芥,凭借手中的权力我行我素,更加严重的是,少数干部甚至是法盲,权力的失控会损害宪法的权威和现存制度,自然也就难以奢谈宪法的适用了。
(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宪法适用的条件之二即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地把宪法的规定和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紧密结合起来,能够时时问问自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不是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自己是不是忠诚地履行了宪法规定的义务。
马克思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只有广大的老百姓真正了解了宪法这个万法之母为自己规定了哪些权利义务的时候,宪法的适用才能提上议事日程,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宪法的实用价值
宪法的实用价值
具体而言,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宪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实用价值。
2.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宪法的修改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以保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因此,宪法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保障对于促进人权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4.宪法是国家的法律基础,其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因此,宪法在国际交往中也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例如,在国际条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宪法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
总之,宪法价值的研究不能只以现行的实在宪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宪法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
这种追求就是所谓的“绝对超越指向”,是指宪法价值在主体处理主客体关系时对于主体始终具有的不可替代指导和目标意义。
“绝对”是指宪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
底到达其极致的性质;“超越”是指人总是无限地接近宪法价值,并在这种无限接近中得到发展,也是指宪法与宪法价值的实现状况总是无限地接近于理想的状态;“指向”是指宪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等含义。
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
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取向和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是统治者的约束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宪法价值和宪法价值冲突的问题经常出现。
本文将分别从宪法价值和宪法价值冲突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宪法价值宪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权利的保障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组织自由、信仰自由等,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公民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基本权利。
2. 法律的权威性宪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法律,它规范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和义务。
宪法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基础,所有的法律、行政行为和司法判决都必须符合宪法,这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 维护公共利益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和公共利益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保障了国家的元首和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确保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4. 平等和尊重人权宪法强调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歧视和限制。
宪法规定了保护人权的机制和程序,保障了人权受到尊重和维护。
二、宪法价值冲突虽然宪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宪法价值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
比如:1. 安全与隐私权在很多国家中,国家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政府会采取一些侵犯个人隐私的措施,比如拦截通信、监听电话等。
这就会与个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
2.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很多时候,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对环境进行破坏和污染,但是环境保护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宪法义务。
这就会出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
3. 公民权利与社会利益有时候,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的利益进行限制,这就会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
比如,政府要征用私人土地建设公路,这样就会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宪法价值冲突,实际上还有许多其他冲突情况。
宪法适用范围与效力是怎样的?
The so-called inner happiness is the happiness that a person feels when he leads a healthy, normal andharmonious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宪法适用范围与效力是怎样的?宪法适用范围表现为宪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当然生活在海外的华侨也受宪法的保护。
其效力表现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的权威性,宪法地位高于其他任何法律,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一、宪法适用范围与效力是怎样的?宪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宪法的地位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三、宪法的作用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宪法解读宪法的适用范围
宪法解读宪法的适用范围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制定国家机构的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宪法的普遍性和抽象性,解读宪法的适用范围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宪法的解释权、立法、司法以及公民责任等方面对宪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一、宪法的解释权宪法解释权是指针对宪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的权力。
宪法解释权通常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行使,其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宪法的解释权确保了宪法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宪法的立法宪法对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权力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为立法提供了框架。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确保法律与宪法的一致性。
宪法对于立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合宪性以及法律与宪法精神的契合程度。
三、宪法的司法宪法通过司法实践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确保国家的法治原则得到贯彻。
司法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除了适用法律外,还需要参考宪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宪法对于司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规范以及宪法的权威性。
四、公民责任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相应的责任。
公民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参与公共事务等。
宪法对于公民责任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和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宪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宪法的解释权、立法、司法以及公民责任等方面。
宪法的适用范围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运行和社会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其解释和适用需依法进行,确保国家的法治原则得到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最新-对宪法价值的探索 精品
对宪法价值的探索本文作者韩国莉工作单位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一、宪法价值的含义宪法价值的含义有一般与个别之分。
宪法价值的一般含义主要是指宪法价值蕴涵着工具价值、目标价值和形式价值,即宪法价值的工具效用、目标取向、形式等具有普遍性。
无论哪个国家、哪个阶级、哪个时代的宪法价值,都具有这些基本特性。
首先,宪法的价值表现为工具价值。
工具即有用,无用不成之为工具。
古希腊的雅典之所以要把宪法确立为它的政体,作为一种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组织法,就在于宪法的价值体现为一种有用的政治工具,有利于雅典城邦推行奴隶制。
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之所以要创立宪法,也在于宪法是强化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法律工具。
现代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实施社会主义宪法,同样是在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有利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社会利益的和谐。
概言之,宪法是一种有用的政治工具。
其次,宪法价值表现为目标价值。
宪法目标价值是宪法工具价值的延伸。
掌握有用的工具,只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而已,而更高层次上的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
从这一意义上讲,宪政国家不仅把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手段,而且通过依法治国,最终达到建设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
再次,宪法价值表现为形式价值。
其形式价值表现为调整基本社会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完全意义的宪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体现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中,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首先必须服从宪法,并以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同其他部门法相比居于根本法的地位。
宪法价值的个别含义主要是指宪法价值蕴涵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特性。
首先,宪法价值表现为特殊的经济价值。
宪法虽然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属于政治领域和上层建筑,但它产生的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经济基础,是一个宪政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集中体现。
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民主政治,总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私人占有制的利益,这种利益本质上是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这是宪法价值在经济上的特殊反映。
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同时也规定着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他法律如果有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地方,则无法发挥法律效用。
本文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使用宪法。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同时也规定着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他法律如果有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地方,则无法发挥法律效用。
本文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使用宪法。
▲宪法的司法适用范围是什么?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所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而民事纠纷所涉及的一般法律(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
因此在解决民事问题时,只要一般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就适用一般法律,只有当一般法律无具体规定时,才会引用宪法的根本原则。
宪法是法律,在今天看来,应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其法律性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宪法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素质,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宪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宪法的法律性意味着:第一,宪法和法律一样,都是强制性规范,宪法强制法律及行为合宪。
第二,宪法必须由一定的机关加以适用,适用宪法的机关须享有宪法解释权,解释宪法是适用宪法的前提。
第三,违宪者必须承担违宪责任,接受宪法制裁,违宪的法律无效。
第四,宪法作为一切社会主体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直接适用性,即宪法既是公民或社会组织为维护或增进自己权益的辩护理由,也是法院进行裁决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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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是说 民主什 么都好 。 民主决不是 十全 十美 的 ,它有 许 多 内在 的不足 。 民主确实 会使公 民走 上街
头 ,举行 集会 ,从而 可能 引发政局 的不 稳定 ;民主使 一些 在非 民主条件 下很 简单 的事务 变得相 对 复 杂 和烦 琐 ,从 而增 大政 治和行 政 的成 本 ;民主往 往需 要反反 复复 的协商 和讨论 ,常 常会使 一些 本 来应 当及 时做 出的决定 ,变得 悬而 未决 ,从而 降低行 政效率 ;民主还会 使一些 夸夸 其谈 的政治 骗 子有 可乘之 机 ,成 为其 蒙蔽人 民的工具 ,如此 等等 。但是 ,在人类 迄今 发明和 推行 的所有 政治
广 东社会 科 学
2 0 1 3年 第 2期
宪法价值的适 用区问与宪法实施 的可能性
莫 纪 宏
[ 提 要 ] 完法价值是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关注较多的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概念,作为一种价值现象,
其功 能存在特定的价值适用 区间 ,这种价值适 用区间决定 了宪法价值发挥 自身作 用和影响 的范 围。 只 有从 分析 宪法价值的功能区间入 手,才能为宪法 实施提供一套较为科 学和有效 的评价 方法 ,宪法 实施
国家和社 会带来 正 面的影 响 。
2 0 1 2 年 6月 1 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 黑龙江省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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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规定 : “ 气候资源 ,是指能为人类 活动所利用的风
力 风能 、太 阳能 、降水 和大 气成 分等 构成气 候环 境 的 自然 资源 ” ,“ 气候 资 源 为 国家所 有 。 ” 面对 社 会公 众质 疑 ,黑龙江 省气 象局应 急 与 减灾 处 处 长 马旭 清 说 ,气 候 资 源 归 国家 所 有 ,主 要依 据
由此可见作为与事实完全分离的宪法价值在价值体系的构建上是完全依据价值目标与价值手段之间的逻辑关联来建立最基本的关系体系的每一种宪法价值都在与其实现的价值功能层面上才具有基本的社会作用这就意味着宪法价值只在手段与目标的一致性意义上才具有价值的基本功能宪法价值的功能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区间在这个逻辑区间内宪法价值可以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价值功能并且存在着功能意义上的峰值域超出了宪法价值的功能区间宪法价值就会失去一般意义的价值功能就必须要让位于其他的宪法价值
既有 宪法 实践方面的 “ 事实客观性” ,同时又有 宪法价值 方面的 “ 价值主观 性” ,只有在理论 上将 宪 法价值与 宪法 实施有机地 结合起 来 ,才 能正确地认 识和 看待我 国现行 宪法 3 O年 来实施 的真 实状 况,
也 才 能更 好 地 认 识 宪法 作 为根 本 法在 调 整 人 们 行 为 中的 法 律 规 范 作 用 。
和发 展方 向 ,因此 ,民事法律 规范 具有 较强 的客观 性 。“ 诚 实 信用 ” 原 则 都是 可 以通 过一 个个 具 体生 动 的 民事 活动体 现 出来 。但宪 法学所 研 究 的宪法规 范带 有很 强 的主观性 ,其 背后 的宪 法原则 更是 一种 与客 观事 实不产 生 直 接对 应 关 系 的价 值 要求 ,例 如 ,宪法 规 范 肯 定 多数 人 治 理 的正 当 性 ,确认 基本 人权 的合 法性等 等 ,至 于说 多 数人 在 实践 中是 如 何 存 在 的? 自由是何 种 生 活状 况 , 在实 际生 活 中存 在着 很 大 的不 确定 性 ,完 全取 决 于评价 者 的评价标 准 和评价 体现 。因此 ,宪法作
“ 宪法价值” ,很难有效地给予宪法实施具体 的实践活动 以有效 的指导,本文仅从宪法价值所具
有 的功能 的适用 区间性来 考察 宪法 实施 的可 能性 ,以期从 一个 逻辑 量化 的视 角来重 新评 估宪法 实
施 的状 况
一
、
宪 法 价 值 的 存 在 形 式
价值与事实的对立 ,从休谟时期就 已经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④ 。在法学领域 中,宪法学所采
制度中,民主是弊端最少的一种。也就是说 ,相对而言 ,民主是人类迄今最好 的政治制度” 。虽
然 “ 俞 文 ”没 有采 用价值 分析 的术语 来表述 民主的特性 ,但 是 上述 关 于 民主存 在 的弊端 的分析 ,
实际上是肯定了民主价值存在一定的 “ 适用区间” ,即民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善性价值 ,只能 在某一个区间范围内发挥 自身的最佳功能,超过了民主价值的功能区间,民主可能就无法给一个
用 的概念 大多 属 于价值 概念 ,并 没有单 纯 的社会 事实 与之相 对应 ,与 民法 学 、刑 法学 的概 念体 系 和推 理 系统存 在着很 大 的差异 。例 如 ,民法 学所研 究 的对象 民事 法律 规范 ,其规 范性 来 自于相关
的客观事实 ,合同法与合 同可以视为这种价值与事实相互关联的最好体现。即使没有民事法律规 范 ,也肯定有民事关系的存在 ,民事法律规范必须仅仅地依靠民事关系的事实来确立规范的内涵
《 宪法》 中有关 自 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 9 条规定 ,自然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根据 《 条例》对气候资源的定义 ,气候资源属 于 自然资源,所 以气候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 ,即全 民所
有 。对此 ,学 界有 人 明显 提 出反对 意见 ,中国政 法 大学 环境 法 教授 王 灿发 认 为 ,太 阳能 、风能 与人 们平 常所 指 的 自然资 源应 是有 区别 的 ,因为 矿藏 、水流 、森林 等 资源是 有 限的 ,如果不 进行 规范 ,必 定导致 无 序开发 而枯 竭 。但风 能 和 太 阳 能则 取 之 不 尽 用 之 不 竭 ,强 行 收 归 国有 没 有 必 要 ,它不 会 因为某个 人使 用 而影 响他人 继续 享用 。 上 述 两个 问题都 与 “ 宪法 实施 ” 有关 ,需 要 从 宪法 解 释 学 的角度础 理论 建构来 看 ,要 给予上 述两 个 问题 很好 的解 答 ,显然 还是 比较 困难 的 ,问 题 的关 键是 我 国 的宪 法学 在引进 价 值 理 论 之后 所 构 建 起 来 的基 本 上 属 于 价值 绝 对 主 义 意义 上 的
[ 关键词 ]宪法价值 适用区间 宪法实施 可能性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1[ 文献 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 0 0 0— 1 1 4 X( 2 0 1 3 )0 2 — 0 2 2 8 — 0 7
缘
起
2 0 0 6年 1 2月 2 7日 《 学习时报》 刊登了俞可平的文章 “ 民主是个好东西” ( 以下简称 “ 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