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代理扣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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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银行代理扣款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扣__ __ 费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已开立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资金代扣业务。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甲方未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应将代扣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委托代扣流程及相关规定

1、甲方委托乙方代扣应提供书面《代扣业务申请单》,同时以/□书面文件)方式向乙方提供代扣明细信息,并留存预留印鉴。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代理扣款的储户同意从其在乙方已开立账户内扣款的书面委托申请《授权扣款委托书》,该书面委托必须能真实、有效反映储户同意扣款意愿。甲方对书面委托扣款申请书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3、甲方向乙方提供新增代扣信息,甲方应根据新增代扣信息按新增人员向乙方提供代理扣款储户同意从其账户内扣款的《授权扣款委托书》及储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乙方收到新增账户的扣款信息后,需对账号信息进行校验,并对符合签约条件的账户办理代扣的签约关联,以便下次办理资金代扣业务。

4、甲方提供代扣明细清单信息中应包括个人账号、个人客户姓名、(编号代扣的必须提供编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代扣金额等信息。

5、甲方提供的代扣明细信息中账号、户名信息与乙方系统信息核对不符的,甲方应重新更正信息,更正后的信息必须加盖在乙方留存的预留印鉴后提供给乙方。

6、甲方应在提供给乙方的《代扣业务申请单》上加盖(□甲方公章/□甲方财务专用章/□其他印章)。同时申请单上的本次代扣总笔数、总金额应与甲方提供的代扣明细信息保持一致。

7、乙方在收到甲方扣款明细清单或加密文件,经审查代扣资料无误后,于第三个工作日

内,负责完成指定账户的划款工作,并将扣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

8、扣款账户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时乙方按扣款账户的可用余额扣减。

9、资金代扣完成后,乙方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甲方提供资金代扣结果,包括提供资金代扣上账成功清单、资金代扣上账不成功清单。

□乙方将代扣结果以电子文档发至指定邮箱: @ □乙方将纸质代扣结果送至甲方;

甲方核对代扣结果明细是否与应扣信息相符,如有不符应于收到资金代扣结果日起一周内向乙方提出,乙方予以查找并协助解决。一周内未收到甲方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确认代扣结果正确无误。

10、对于甲方单次委托300笔(含)以下的非加密方式的资金代扣业务,乙方将提供加盖乙方业务印章的书面扣款成功明细清单。对于甲方一次性委托300笔(含)以上的非加密方式的资金代扣业务,乙方将提供加盖乙方业务印章的书面上账成功汇总表。

第三条手续费

1、甲方同意按代扣笔数每笔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委托代扣业务手续费。

2、甲方同意按以列第 / 种方式支付手续费:

(1)甲方每次委托乙方办理资金代扣业务时,同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

(2)甲方每月委托乙方办理资金代扣业务后,于次月汇总结算,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以/□非加密方式)提供代扣明细数据电子文件。约定采用加密方式的还需签订《代理扣款磁盘加密补充条款》。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保证委托乙方所代理资金代扣业务的合法性,不得利用本项代扣业务从事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责任。

2、甲方应对所提供代扣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数据信息有误而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3、甲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代扣信息,对代扣人员增减、代扣账号变更(账户挂失或销户)等情况,及时在代扣信息中进行补充和更新。因甲方提供代扣数据补充和更新不及时或不正确,造成储户资金不能正确或及时扣款成功的,由甲方负责。

4、甲方采用加密方式办理资金代扣业务时,如未按本协议约定对数据文件进行加密或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密码泄露从而导致代扣数据信息的错误或者资金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核实各项代扣资料无误后,应根据甲方提供《代扣业务申请单》的要求,及时办理资金代扣业务。确保代扣资金及时扣款成功,不得压单延误处理。因压单延误处理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资金代扣处理完成后,应及时将向甲方反馈资金代扣结果(参见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因乙方未及时反馈代扣结果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在甲方提供的代扣明细数据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因乙方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差错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单位有权查询人(指持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及单位预留印鉴的介绍信或书面申请的人员)可向乙方查询资金代扣业务办理情况。乙方应按其制度规定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并解答相关问题。

第七条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 / 年。协议到期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期满之日起自动顺延。

2、本协议变更或解除时,应提前 1 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变更或者解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出现未履行协议的行为,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因未履行协议所造成的责任与后果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不可抗力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或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甲方或乙方在取得有关部门证明后,可以免于承担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甲方或乙方应尽力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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