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业主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
韶关市业主委员会工作手册
韶关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手册住宅小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届业主大会__________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2017年7月编制填报须知一、须按手册内所列栏目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规范填写。
该手册一式五份。
县(区·市)住建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小区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各存一份。
并适时记载工作情况。
二、本手册请用黑色水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字迹要求清晰。
三、本手册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手册仅为本届业主大会工作手册,换届须另申领。
五、重要文件的档案建立要求: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筹备组在组长领导下完成选举文件和通过文件的确认归档工作。
小区基本概况年月日小区名称小区地址占地面积:㎡其中:住宅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商铺建筑面积㎡;停车场面积㎡。
总户数商铺入驻面积入住户数地下停车场车位物业类型露天区域停车位所属县(区·市)竣工验收时间所属街道办开发建设单位所属公安派出所在管物业公司补充说明:填报(加章)年月日(本表由物业企业或建设单位填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组成要求一、业主委员会应由5-15人单数组成。
现已成立不符合该条要求的,应在本要求发布之日的60天内完成补选或调整。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之第三十一条制定本要求:1、业委会候选人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选业主必须由筹备组向辖地公安部门申领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无违纪记录证明,如有不良记录不得参选(附件表样一)。
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由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无违章搭建,无理由连续欠交物业服务费三个月以上,无欠交或续交维修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欠费记录的加章证明(附件表样二)。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利害关系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含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处理、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手段的运用,促进物业管理的集约化、信息化、低碳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规和文件精神;(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三)依法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五)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三)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备案事项;(五)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申请;(六)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韶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2.1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2.2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物业管理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2.3 物业管理处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3.1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安全防范、交通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等。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如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等。
第四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4.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4.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3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和工作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5.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5.3 对于物业的损坏,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
第六章物业收费6.1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6.2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6.3 物业管理公司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违约责任的处理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8.1 本细则由韶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利害关系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第四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处理、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手段的运用,促进物业管理的集约化、信息化、低碳化。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三)依法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五)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体系;(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三)指导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备案事项;(五)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六)确认业主委员会选举违法;(七)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八)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九)依法作出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韶关市物业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须知
韶关市物业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须知一、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物业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物业小区(大厦)有5名以上业主联名发起建议,在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1、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构成人员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指建设单位尚有未售物业的,下同)组成,其中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本人)推荐。
没有非住宅物业的小区(大厦),由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
2、联名发起建议。
由5~15名业主联名发起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同时向业主公示有关筹备组的文件,筹备文件包括书面建议与《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公示期为10日。
3、业主推荐(自荐)。
业主在有效的公示期内,可通过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形式向业主联名发起人提名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名单,被提名人应当具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
建设单位应参加筹备组。
如在公示期内建设单位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由发起人书面致函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限期委派筹备代表,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4、筹备组的产生与备案。
业主联名发起人根据业主推荐与自荐情况产生5~15人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至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向筹备组发出书面备案回执。
筹备组须将筹备组备案回执和名单在物业小区(大厦)内向全体业主张贴公示。
在发起筹备组建议公示期内,没有业主推荐或自荐业主不符合条件的,业主大会发起人可成为筹备组成员。
三、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1、收集全体业主资料。
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筹备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筹备组提供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我组织的一种形式,以居民共同利益和自治精神为基础,旨在促进小区的良好管理和和谐居住环境。
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的顺利运作和有效管理,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一、业主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业主委员会的设置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小区内的业主共同推选产生。
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应该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等几个职位,他们应该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责任心。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小区事务管理、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组织业主大会、监督物业公司等。
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得到充分发挥,需要明确职责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三、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小区的重要事务。
会议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记录会议内容和决定,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在会议中,应该鼓励业主积极参与讨论,形成一种共商共议的氛围。
四、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定的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应该进行透明化,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五、业主委员会的信息公开业主委员会应该定期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
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增强信息公开的可信度,提高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信任和参与度。
六、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定期的业主大会、业主意见征集和反馈、组织物业服务评价等方式。
通过监督机制,有效解决业主对委员会工作的疑虑和问题。
七、业主委员会的改进和发展业主委员会应该紧跟时代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创新。
可以通过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组织业主培训和交流,引进先进的管理工具和技术,提高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最后,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改进的过程。
只有在业主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达到小区管理的目标,为业主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内的业主共同组成的机构,负责小区内的管理和运营事务。
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选举产生和运作方式等方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结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包括委员会的人数、任期、主席、副主席等职务的设立和职责划分。
2. 职责权限: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如承担小区内的管理职责、制定小区管理规定、代表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进行协商等。
3. 选举产生:规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方式,包括业主大会选举、业主代表选举等,以保证委员会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4. 会议制度:制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包括会议的召开频率、议题确定、决策方式等,以确保委员会的正常运作。
5. 民主决策:倡导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民主化,鼓励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数表决等方式决定事务。
6. 资金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开、合法。
7. 监督机制:建立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包括对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对业主意见的反馈和处理机制等。
通过制定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委员会的运作,促进小区的和谐管理和业主的参与意识,提高小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业委会制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小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小区绿化、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工作。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物业服务中心,为业主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条业主应自觉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管理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第三章业主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小区物业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二)依法享有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与小区业主大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二)按时缴纳物业费;(三)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五)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六)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三条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用途;(二)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活动;(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四)不得损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五)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六)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宠物,如有饲养,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进行维护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貌;(三)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四)不得在公共区域安装广告牌;(五)不得在小区内进行施工,如有施工,应遵守相关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韶府办[2007]282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07〕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建设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自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发建设的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原则上均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比例㈠低层(未配备电梯)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㈡小高层(配备电梯)及高层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再另行缴存电梯维修资金);㈢非住宅商品房:购房人按购房款0.5%的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及管理模式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完整收缴和安全使用。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的安宁和繁荣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小区的所有业主。
3.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拥有管理小区事务的权力。
4. 所有业主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1.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共同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任期为2年。
2.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与小区事务有关的职务。
3. 业主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会成员由亲自选出,任期不得超过2年。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 组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换届程序。
2. 负责起草和修改本小区的规章制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3. 监督小区内物业公司和相关服务人员的工作,确保其履行职责。
4. 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5. 维护业主的权益,协助解决小区内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6. 负责审核小区内的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7. 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对小区内的安全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业主通报。
8.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团结。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享有参与业主大会的权利,可以就小区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业主有权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并在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上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3. 业主有权要求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小区内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解决。
4. 业主应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5. 业主应尊重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委员会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
6. 业主应当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物业设备,不得损坏或私自占用。
五、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和组织,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2. 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讨论小区事务的重要场合,所有业主都有参会权和发言权。
业主委会规章制度
业主委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良好合作,根据《物权法》《业主大都会住宅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通过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小区内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协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成、职权、责任、运作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规约为依据,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管理小区的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促进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提高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依法自愿组成,经过公开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小区的合法业主,年满18周岁,具有行政能力的公民。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席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余委员由小区业主代表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向小区物业公司备案,并公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事务,听取业主意见,审核物业公司的管理情况,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小区的环境卫生、物业设施的维护、大型活动的组织等事务,确保小区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小区管理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便及时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在小区内设立信息发布栏,公布小区管理规定、通知公告等信息,方便业主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相处。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细则
韶关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韶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妨碍其他业主、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的行为。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法规冲突,以上级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韶关市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前,应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适用性。
2023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权益保护、管理职责的规定,对于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居民选举产生的,具有代表小区业主利益、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职能。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益,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业主资格,意愿参与管理工作,服务小区居民,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勤勉尽职,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小区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决策。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公平公正,反对腐败和不当行为。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与选举第九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主任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业主大会表决产生,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业主大会表决产生,委员人数根据小区规模和业主人数确定,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适当的渠道公布选举的相关信息和程序,确保选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组成常务委员会,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益保护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规划。
(二)监督、检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维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合作关系。
业主委 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接待制度,定期接待业主的来访和咨询;(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收支;(四)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经费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一)业主大会的决议;(二)小区公共收益的一定比例;(三)业主自愿捐赠等。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用于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办公费用、会议费用等必要的开支。
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民主性组织,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共同利益,通常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
1. 组织机构:
- 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参加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审议重大事项等。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运营小区。
2. 选举和换届:
-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举产生,一般每届任期为2-3年。
- 换届程序:任期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确保新旧委员会的平稳过渡。
3. 职责和权限:
- 维护共同利益:负责协调解决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共同利益问题。
- 资金管理:负责管理小区的共管基金、维修基金等,并进行透明公示。
- 行为规范:制定小区居民的基本行为准则和社区治安管理制度。
- 物业管理监督:对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 修缮和改善:协调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维修、公共区域改善等。
4. 业主参与和监督:
- 业主大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让业主了解和参与小区管理的重要事项。
- 业主投诉和建议:设立投诉箱或专门渠道,接受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回复。
- 民主监督:任何业主都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5. 处罚措施:
- 违规行为处罚:针对小区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 不服申诉:对于被处罚或不满处罚结果的居民,可以向业主大会申诉,经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
以上仅是一个常见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范例,具体管理规定还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业主委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监督和终止等全过程。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确保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章程》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自当选之日起正式任职。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拥有物业。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五)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物业管理知识。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
(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组织业主大会,听取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五)协助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六)负责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要事项。
(二)报告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韶关市物业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成立指导规程
韶关市物业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成立指导规程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三条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物业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在参加业主大会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符合第三条第一、二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1、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公开、平等、民主自治的组织,负责小区的管理和组织,制定小区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般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制度:
1. 组织架构: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立若干专业小组。
2. 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委员由主席和副主席提名,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3. 职责和权力: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小区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管理费用标准和使用计划、协助解决小区内的纠纷等,具体职责和权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 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有议事日程,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5. 决策方式:业主委员会的决策一般采取多数票通过的原则,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6. 公开透明: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工作内容、经费支出、管理计划等,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
7. 任期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一般任期为2-3年,可以连任一次。
其他委员任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任期结束时,需要重新进行选举。
8. 专业支持:业主委员会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或物业公司的代表参与,提供专业支持和管理咨询。
以上是一般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具体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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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业主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组建、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以及指导其活动。
区域管辖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活动负有监督和指导的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是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会或业主代表会负责。
第五条业主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成立业主大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推选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为代表和未售出空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筹委会,负责业主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筹委会成员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
筹委会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公告后5日起30日内,在居委会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筹委会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㈠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㈡拟定《业主大会章程》(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㈢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㈣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及名单;㈤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之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委会应当将具体推选候选人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名单,筹委会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户计算。
按户计算的,非住宅(商铺或办公室)按单元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十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㈢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㈣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㈤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㈥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办事机构,产生后应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㈡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㈢代表业主大会续签、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㈣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㈤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㈥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㈦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㈧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立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㈠业主委员会章程;㈡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㈢业主大会会议纪要;㈣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业委会应当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业委会印章。
业主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依法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以下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指定专人保管:㈠各类会议记录、纪要;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㈢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选举登记的材料;㈣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㈤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㈥有关业务往来文件;㈦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㈧维修基金收支情况清册;㈨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涉及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原规划设计、公用配套设施产权与管理、物业管理用房产权与管理、公用部位收益及广大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向有关方面交涉解决。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教育并督促全体业主及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业主公约,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依法管理,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制止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影响房屋外貌外观的行为。
第三章会议第二十条业主会会议分为首次业主会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业主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会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业主会会议召开应提前15天以公告的形式告知业主,同时告知所在地居委会,并邀请其参加。
第二十一条新建物业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㈠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㈡首批业主实际入住时间达到二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符合条件之日起30日内,告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召集首次业主大会。
对符合条件而不召集业主会议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召集,在限期内仍不召集的,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由业主推荐的代表召集。
第二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表决下列事项:㈠制定业委会章程;㈡修订业主公约;㈢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㈣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业委员主任、副主任;㈤确定物业管理企业;㈥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会临时会议:㈠20%以上业主提议的;㈡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㈢业主会章程或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所涉及的内容书面送交业主代表,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产权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成员或业主代表参加会议;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3日前,就业主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会投票时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会会议,代表其投票权,但应当有业主署名的书面委托。
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会会议的,需入户征求业主本人意见并由其本人签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会章程、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业主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议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依法按照业主会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二条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作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会作出的重大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罢免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会所有的财物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㈡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损害全体业主利益行为的;㈢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㈣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㈤有犯罪行为的;㈥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会提出辞呈的;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㈧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五条经业主委员会或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撤消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会会议作出决议,决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撤消业委员成员资格的,应当有合理的正当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请召开业主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提议,应当对业主签名和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于五日内函复业主是否召开业主大会,并说明理由。
经业主三次书面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组织召开业主会会议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召开后仍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经过本物业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罢免业主委员会,业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新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有相关资料及公章移交。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经费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会议三分二业主通过,可以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活动经费。
活动经费账目在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业主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