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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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8]33号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8]33号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为此,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对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这项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广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

二、各级政府要把全面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制定规划、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附后)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进度及实施情况按季度报送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部),以便汇总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略)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1994]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1994]9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1994]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各地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了大量的工作。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保障能力较低的养老保险机制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改革旧的养老保险机制,去年6月,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离退休金随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的正常调整机制。

但由于一些地方未能执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致使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未得到解决。

因此,全面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水平,是当前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抓紧全面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凡未具体实施的市县,最迟应在今年第三季度内做好准备,在第四季度开始实施。

各类企业一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各级政府应鼓励企业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粤府[1992]127号)的要求,在节余的工资总额、奖励金、福利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为职工举办补充养老保险。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关、停、并、转、破产企业及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统一加发补充养老保险金办法,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厂矿企业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二)职工到新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五)对挂名不上班职工企业有岗位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部开设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提供服务(四)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

保障下岗职工的公房租赁居住权

保障下岗职工的公房租赁居住权

保障下岗职工的公房租赁居住权刘子平张雪洁裁判要旨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后,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租赁居住原单位公有房屋,应依约交纳租金,出租人以承租人违约为由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如查实承租人别无房屋,应允许其继续租用房屋,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

案情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糖烟酒公司(以下简称石湾烟酒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当被告丁镜全为该公司的职工时,公司将其出资兴建的南海清晖村三巷7号302房及相应单车房以佛山市公有住房标准出租给其居住。

1998年,石湾烟酒公司实行企业转制,丁镜全被解除劳动合同,成为下岗人员,但双方对上述房屋的租赁关系仍然保持不变,房屋每月租金为315.36元,由丁镜全按季度向公司交付租金。

企业改制后,丁镜全参加由下岗职工组成的企业:佛山市国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酒业公司),为该公司一名股东,但一直没有自己的房屋。

2003年7月,石湾烟酒公司没有按水电部门的要求对出租房屋报装水表,丁镜全自行垫付了费用1573.09元,并为此拒付租金。

从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丁镜全共拖欠租金6937.92元。

石湾烟酒公司以丁镜全拒付租金和不符合公房租用条件为由,于2005年4月30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石湾烟酒公司与丁镜全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丁镜全限期搬出租住的房屋;丁镜全支付拖欠的租金6937.92元和利息294.31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丁镜全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石湾烟酒公司清偿其垫付的水表安装费用1573.09元及利息148.9元。

裁判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镜全作为石湾烟酒公司的下岗职工,依法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允许他们继续租用”的权利。

因丁镜全从2003年7月起拖欠石湾烟酒公司租金,石湾烟酒公司请求丁镜全支付拖欠的租金,合法有理,予以支持。

就石湾烟酒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关系的问题,虽然丁镜全欠租时间较长,但丁镜全的欠租行为与石湾烟酒公司未尽报装水表义务有一定关系,且根据石湾烟酒公司提供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反映,丁镜全登记的住址房屋并不是属于丁镜全或其妻子的,而是属于其岳母的,该证据不能证明丁镜全拥有自己的房屋,因此,石湾烟酒公司应允许丁镜全继续租用诉争的房屋。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已发布。

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意见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地方法规。

《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加快培育劳务市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贯彻落实。

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已经出台地方性待业保险法规的,要做好与国家《规定》的衔接工作。

二、强化待业保险工作与就业服务体系的联系。

待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

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在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他们再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和实施待业保险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本地区待业保险工作规划与政策方案;组织管理待业职工并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和统计;筹集、管理待业保险基金,发放待业救济金;具体承办当地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待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就业服务机构内设置待业保险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把对待业职工的管理、服务和待业救济金的发放纳入劳动工作“一条龙”的服务中,使待业保险与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相互衔接,紧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11]10号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11]10号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11〕1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模式。

2.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

全市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9〕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9〕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6日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

为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授信条件的企业(涉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项目等除外)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需求和做好风险管控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将部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其他用途,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指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并诚信经营和具备持续发展能力(产销正常、产品服务有市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企业。

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且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四条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

佛山市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佛山市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佛⼭市失业保险⾦如何领取佛⼭市失业保险⾦如何领取?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强制实⾏的,由社会集中建⽴基⾦,对因失业⽽暂时中断⽣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之⼀。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基本⽣活保障和再就业等⽅⾯,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伤保险和⽣育保险五个项⽬。

1、申领失业保险⾦应具备什么条件?答: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失业⼈员领取失业保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失业前⽤⼈单位和本⼈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的。

(⼆)⾮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六条规定,失业⼈员失业前⽤⼈单位和本⼈累计缴费满⼀年不⾜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个⽉;累计缴费满五年不⾜⼗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个⽉;累计缴费⼗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四个⽉。

3、失业⼈员申领失业保险⾦有哪些程序?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申领失业保险⾦的程序是:(⼀)⽤⼈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将失业⼈员的名单⾃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15⽇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失业⼈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当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四)失业⼈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的⼿续;(五)失业⼈员按⽉到同⼀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领取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办理失业登记之⽇起计算。

4、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中获得哪些补偿?答:《社会保险法》第四⼗九条规定:“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次性丧葬补助⾦和抚恤⾦。

《应用文写作》第二章行政公文——请示批复

《应用文写作》第二章行政公文——请示批复
但由于建筑材料涨价,原预算资金缺口较大,恳请省 人民政府拨给不足部分,否则将影响办税大厅的竣工及 我省税收任务的完成。
特此请示报告 X X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应用文写作》第二章行政公文—— 请示批复
毛病所在
(1)缘由部分没有把请示理由根据说清 楚、说充分。既然是“增拨”, 就应该 把要“增拨”的理由、根据, 作为重点 说清楚、讲充分。但撰稿者没有对所 要请示的事项作应有的分析研究, 没有 准备应有的事实和数字。
《应用文写作》第二章行政公文—— 请示批复
四、批复的结构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成文时间
1.标题
①发文机关+批复事项+行文对象+文种(完全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复”
②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韶关市人民对 外友好协会的批复”
《应用文写作》第二章行政公文—— 请示批复
二、请示的特点 事前发文 一文一事 主送单一
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①行文目的不同: ②行文时间不同: ③行文内容不同: ④答复方式不同:
《应用文写作》第二章行政公文—— 请示批复
三、请示的种类 根据主要用途,分为3类: 请求批准的请示: 请求指示的请示: 请求批转的请示:
四、请示的结构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成文时间
1、标题:完全式、简式 在请示的标题内不要出现祈请类字样
2.主送机关: 一般只有一个主送机关,其他用抄送。 不能写给某一具体领导者,不能以个人 名 义作收文者。
《应用文写作》第二章行政公文—— 请示批复
3.正文:缘由+事项+结尾 ①缘由: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继续充分发挥佛山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指导、协调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各区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的有关精神,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目标,区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属地责任。

建立完善住建、国土、规划、发改、统计、工商、金融、宣传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对稳定房价不力的区,市人民政府将启动问责。

二、对部分区域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即日起,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9.08
•【文号】劳社厅函[1998]78号
•【施行日期】1998.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社厅函〔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目前,各地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的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对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个别地方制定的有关政策与中央文件精神不符的情况。

如有的地方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得到安置和再就业的,仍然可以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一些地方把企业内部转岗分流人员和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仍界定为下岗职工并进行重复统计等。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出台的政策,自行纠正与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不符的内容。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6.09•【文号】中发[1998]10号•【施行日期】1998.06.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中发〔199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

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

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

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03•【文号】国办发[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1999年2月3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普遍加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明显改进,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这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政策和资金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欠的任务仍很艰巨。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一)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基金
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08
【实施日期】2004.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84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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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粤劳社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下发后,各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

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确保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适用对象问题(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问题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现户籍(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所在地,按照当地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未参保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则上仍按粤劳社发〔2008〕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间,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颁布日期】:2005-1-27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文号】:吉社试办字[2005]3号【执行日期】:2005-1-27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社试办字[2005]3号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若干问题的答复各市、州、县(市、区)试点办,省直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启动以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试点范围问题1.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和国有企业中的"混岗集体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照这次试点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不在试点范围内。

对此,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待政策明确后,统一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期,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录到国有企业的"混岗集体工",并与国有企业职工执行相同劳动工资政策的下岗职工,可以参加本次试点。

2.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按吉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参加试点的对象范围是国有企业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3.试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试点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应按照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4.试点前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能否参加本次试点问题。

已被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除名、开除人员,不是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不应参加本次试点。

5.改制或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是否执行本次试点政策问题。

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应该按照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符合试点条件的可执行本次试点政策;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不参加本次试点;依法破产企业,已进入法定程序的,原则上不参加本次试点。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佛府[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人事业,带领残疾人奔小康,共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以下统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定期定量救济或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重度残疾人,由户口所在的区、镇(街道)给予适当的护理补助。

第四条残疾人在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人证》实行免费挂号,并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化验、取药优先,凭《特困残疾人家庭医疗照顾证》门诊、急诊,药费减免15%,治疗费、三大常规检查费减免20%。

对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仍因医疗费用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或临时救济。

第五条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电表、水表等,凡是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优先安装并对其安装费实行优惠;供电公司对查验合格的残疾人用户工程,免费提供电能表并进行安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2.03•【文号】国办发[2000]9号•【施行日期】2000.02.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要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工作,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好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

要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两个确保资金,不留缺口,保证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各地要加大对以前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回力度,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案件要从严处理。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要继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

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

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但要与地方财政的实际投入及各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实绩挂钩。

各地要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安排,及时调剂社会筹集的资金。

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第九条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中列支;财政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原有的帮困解困等资金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通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对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吗_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吗_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吗_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不少企业会对员工的一些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自定义的罚款,很多人都关心企业罚款制度与劳动者权益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理。

下面由店铺为你整理相关资料。

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的案例分析【案情回放】潘某于2008年5月入职广东省佛山市某商标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商标公司)任文员。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潘某需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修订管理制度,并对潘某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奖惩。

商标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周六应将本周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采用e-mail进行报告,不执行的,每欠报1次,罚款20元。

连续1个月不执行,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后潘某因合同期满于2009年提出辞职,6月正式离职。

商标公司以潘某欠报周报10次、违法离职等理由,扣下潘某工资200元作为罚款。

潘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商标公司向潘某返还克扣的工资款200元。

商标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因欠报周报的罚款2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1042.5元。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潘某欠报周报的事实,该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后,商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11月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标公司对潘某进行罚款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归根结底是如何看待企业罚款制度?企业到底有没有罚款权?对此各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商标公司:公司与潘某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约定,是一种契约的体现。

现潘某无证据证明履行了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即完成每周一工作周报的汇报义务),则应当依约支付罚金。

公司设立罚款制度是管理的需要,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处罚能获得较好的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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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佛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04]328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24
【实施日期】200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更名为佛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佛府办[2004]3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将原佛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佛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原佛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由佛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鉴于工作需要和有关人员工作变动,领导小组成员作相应调整,调整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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