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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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篇2024年关于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及学习心得

多篇2024年关于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及学习心得

多篇2024年关于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及学习心得(研讨交流发言梃纲及心得体会第1篇,共9篇)“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

''近期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它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历史的长河中,因权力滥用、贪婪无度而导致国家与人民利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

就如清朝的和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大肆敛财,结党营私,严重破坏了朝纲法纪,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在现代社会,国有企业领域也不乏此类案例。

如某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并购项目中,与外部利益集团相互勾结,故意低估企业资产价值,通过暗箱操作从中谋取巨额私利,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无一不在警示着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可以推动企业发展、造福社会;用之不当则会成为自伤伤人的凶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

《条例》的出台,恰如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套上了“紧箍咒”,明确了行为边界和违规后果。

它犹如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我们要坚守正道、廉洁奉公。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我们应当以这些违规违法的案例为镜鉴,时刻对照检查自身的行为。

将《条例》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指南,自觉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触"红线”,不越“雷池”。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日常工作的点滴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牢记自己的职责与使命。

严格落实《条例》要求,从每一个决策、每一项业务、每一次交易做起,确保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条例》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和法律意识,做到“仰不愧于天,俯不作于人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贡献自己的力量,确保国有企业在新时代的经济浪潮中破浪前行、行稳致远。

国有资本的私募基金风控合规要点

国有资本的私募基金风控合规要点

国有资本的私募基金风控合规要点学习国有资本的私募基金风控合规要点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嘛,我理解国有资本参与私募基金,那是一件大事,就像在一个团队里有个大靠山一样。

风控合规的第一个要点就是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这个是底线。

比如说《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这些,得按照规定来成立和运营私募基金。

要是违反了,那就像在游戏里违反了规则,肯定要被罚下的。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就是国有资产的特殊规定。

我总结就是国有资本在进出私募基金的时候,必须要走特定的程序,评估啊审批啊什么的,可不能随便就把钱投进去或者抽回来。

这就像家里贵重东西的处置,得走一定的流程。

这里有个困惑我一开始有的,就是不同级别的国有资本审批环节好像有点难记清。

后来我发现查各地的国资管理规定加上多做点案例分析就好很多。

这就是个学习技巧,光看理论不行,案例研究很关键。

人员的合规性也相当重要。

基金的管理人员啊投资人员啊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总不能随便拉个人就来管国有资本吧。

这就好比你请个司机,那他得有驾驶证才行。

我还了解到国有资本背景下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行业啊地域上可能会有一些限制,我理解这是为了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之类的。

比如说有的国有资本的基金可能重点要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有政策支持的区域。

对了还有个要点,就是信息披露要严格而且准确!你想啊,这可是国有资本呢,如果投资者或者监管部门不知道你的真实动作,那不就乱套了吗?这就像你和朋友搭伙做生意,你得对人家保持诚实透明。

在实际业务里,要是信息披露不完整或者作假,就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在做风控合规的时候,记录管理可不能小看。

所有的投资决策啊交易记录啊必须保存好,啥时候要是查起来得有案可稽。

就像学生做笔记一样,到考试的时候你没笔记复习,那就麻烦了。

另外多关注行业监管动态也很关键。

政策法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这几年私募基金的监管就在不断更新完善。

要是不及时跟进,本来合规的操作可能一下子就不合规了。

关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探讨

关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探讨

关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探讨国有企业是带动社会经济增长的关键企业,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日益激烈,国有企业需要加大投资力度,筛选合适的投资项目,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和业务扩张。

投资项目管理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任务,随着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数量的快速增长,投资项目管理的难度增加,目前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如何提升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升投资效益,是目前国有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工作任务。

本文主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的作用以及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标签: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经营管理国有企业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实现企业竞争实力的提升以及实现价值最大化目标,而且投资也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有积极影响,加快业务规模扩张,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目前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应当结合具体问题制定科学的应对措施,解决投资项目中的问题,确保企业的投资项目能够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一、国有企业进行投资的作用国有企业通过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稳定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投资行为是企业实现业务规模扩张的重要手段。

通过项目投资,企业能够加快落实企业的战略规划,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质量,从而使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得到快速提高,在市场中占据明显的竞争优势。

企业在实行现代化管理模式之后,财务管理目标发生变化,侧重于企业价值创造,而投资项目则有助于企业价值创造,选择合适的竞技项目,投入资金获得相应的回报,提升企业的利润。

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风险是无可避免的,而投资则是对企业内部的资产进行再分配,将资金投入到企业的薄弱环节,平衡企业内部的资产结构,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國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投资行为缺少战略控制指导投资是国有企业资金运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并且制定科学的战略规划控制企业的投资行为,确保企业的投资项目能够得到可观的收益。

国有企业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沈某舞弊动因

国有企业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沈某舞弊动因

国有企业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沈某舞弊动因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1.1 研究背景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以及我国国际化地位不断提升,我国国有上市企业的数量也在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影响中不断增长。

但是,在享受着资本市场的优越条件同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屡有发生。

上市国有公司的财务舞弊事件,让我国的经济市场陷入了信任危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近几年的会计舞弊问题已经上升为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社会重要经济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舞弊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很多案例都让投资者和国家遭受到重大的损失。

樟子岛财务诈骗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粮”调节利润的恶性诈骗案[1]。

国有企业的财务造假事件的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相关会计的数据不够真实,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作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已经严重危害到国家的利益,使得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对于投资者来说,财务报表的错误、虚构的市场信息欺骗了大多数投资者,他们对于投资的判断错误,严重危害到了投资者甚至国家的的利益。

财务舞弊事件,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滋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信任和价值危机。

1.1.2 研究意义国企作为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报告所提供的各项财务指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从我国“广州浪奇”、河南“永煤控股”、东北“抚顺特钢”等国企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的典型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其负面影响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这值得我们对国有上市公司目前舞弊现状例如动因、手段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整理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防治手段。

所以分析和预防国有上市企业财务舞弊仍然是我国证券监管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也是论文的选题意义所在。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 国外研究现状在国外关于财务舞弊发生原因的的研究: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在1895年提出了冰山理论之后,波罗格纳和林德奎斯特又在冰山理论中引入管理学,进行补充完善。

学习贯彻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

学习贯彻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

学习贯彻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专题研讨发言第1篇,共7篇)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在国有企业这艘巨轮上,我们每一位管理人员都是重要的舵手,肩负着保障企业稳健前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神圣使命。

今天,我们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旨在筑牢廉洁防线,规范管理行为,为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正能量。

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企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恰似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正道,不为私利所动。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历史上,无数因贪污腐败而导致国家衰败、企业破产的案例令人警醒。

就如明朝的严嵩,权倾朝野,贪污受贿,结党营私,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遗臭万年的下场。

而在当今社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利益的诱惑下,丧失原则,违规操作,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例如,某国企负责人在物资采购中,与供应商勾结,虚报价格,中饱私囊,导致企业资金大量流失,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道德底线,不被金钱、权力所迷惑。

要深知“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

在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一心为公,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道路上,虽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坚守廉洁底线,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让我们以条例为纲,以责任为帆,为国有企业的远航破浪前行!谢谢大家!(研讨发言、心得体会第2篇)“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我们作为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正己正人,而学习并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则是我们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

8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

8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

8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心得体会、交流发言篇一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则是国有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我们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条例》的出台,犹如一把标尺,量度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边界和底线。

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管理人员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为了明确规矩,划定方圆,引导管理人员行稳致远。

学习《条例》,我们深刻理解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应以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为重,严守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责任的体现。

《条例》中明确列出的各项禁止性行为,就是我们必须坚守的红线。

比如,利用职权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学习中,我们还体会到,《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约束,更是对他们的保护。

正所谓“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条例》的制定,就是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防患于未然。

通过明确的规范和严格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避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犯错误,从而保护他们的职业生涯和家庭幸福。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我们建议,国有企业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古人云:“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以《条例》为镜,时刻自省自律,防微杜渐。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规矩方圆,行稳致远,为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研讨交流材料篇二近日,我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企老职工之惑:我被公司“小股东”解除了劳动关系?

国企老职工之惑:我被公司“小股东”解除了劳动关系?

人 。1 6 年 参 军 ,1 7 年他 从部 98 93 队转 业 后分 到 武汉 市 一 轻局 , 1 9 年 ,由武汉 一 轻局 调入 国有 97
企 业— —武 汉 信托 投资 公 司下属
养 病 ,然而 让 刘强 华 略感 不 安 的 是, 他在 家里 休息 了一 个 月 , 司 公
中 的一 批职 工 的劳 动 关 系 ,而且 偿安 置 费 ” ,也 未进 行 过 身份 的置 公 司不 支付 任 何 经济 补偿 金 。这 换 。为 了证 明 自 己仍 是 国有 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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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 艟
他 找到 了武 汉信 托投资 公司资产 清 算组 出具 了一份 证 明材 料 , 该材 料 证 明刘 强 华 未 进 行 一 次性 经 济 补 偿 ,也没有 终 止其 劳动 关 系 。拿 到 这份 证 明材 料后 , 强华 不 禁大 大 刘 松 了一 口气 , 这证 明 自己仍是 国有 身 份 。然 而 ,武 汉正 信房 产 公司仍
已刘强 华找到 公司领导 要求上班 , 这 时公 司领 导 竟拿 出一 份 待 岗协 字将不发放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
解 除了劳 动 关系 , 而且 没有 任 何经 济补偿 金 。一连 好 几天 ,刘 强华都 有 弄 明 白到底 发 生 了什么 事 。 几天 后 ,刘 强华 来到 公 司询 问 除名 是 “ 级 公 司的 1 上 文 的决 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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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夏 阳
“ 休息好 了再 上 班” 。
公司 领导 的 “ 关心 ” 刘 强华 让 今年 5 岁 的刘 强华 是武 汉市 5
消息 将刘 强 华击懵 了 , 不相 信 自 他
己会 在 5 岁之 年 , 5 国有企 业 工作 了
颇为 感 动 ,于 是他 回 到家 里 继续 近4 年之 后 , 0 会被 公 司无 缘 无故 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准确定性的几个问题

私分国有资产罪准确定性的几个问题

私分国有资产罪准确定性的几个问题摘要: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困惑,这与立法不明确、司法解释不及时全面有莫大的关系。

自新刑法颁布以来,该罪性质上是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属于单位犯罪一直存在争论,国有资产如何界定不无疑义,集体范围如何认定难以把握,单位名义更是表述不清,立案标准有失偏颇。

本文作者试着进行浅尝辄止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犯罪主体、国有资产、集体、单位名义、立案标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前称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是,在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国有单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实例时有发生,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也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的良好形象和社会风气。

有鉴于此,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一罪名,从立法上作了调整,为打击这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笔者从其所在单位近几年所办的几例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发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困惑。

一、犯罪主体的性质存在争论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在刑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应该说,之所以会产生对主体性质认定的分歧意见,是因为新刑法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不甚明确的缘故。

新刑法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而是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就有人认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也有人认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只不过在处罚时采取的是一种”代罚制”的方法。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所体现的意志来看,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犯罪意志整体性的特点,即私分国有资产的故意犯罪的意思表示是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集体研究、决策,从而形成单位的意志实现。

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集体研究、决策和私分国有资产过程中,都是明确知道其研究决策、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事实是违反国家规定的,由此体现的单位的集体意志具有单位整体罪过的特征。

国有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的三大措施,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措施

国有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的三大措施,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措施

国有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的三大措施导读:如何把重点放在国有企业的风险防控上,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建立和完善防范和化解各类重大风险的长效机制,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那么,国有企业如何防范化解风险的?下面就来说说国有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在国有企业改革之下,持续有效地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种重大风险,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如何把重点放在国有企业的风险防控上,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建立和完善防范和化解各类重大风险的长效机制,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那么,国有企业如何防范化解风险的?下面就来说说国有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国有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的三大措施:1、建立和完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建立规范的组织体系,即建立良好的企业“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第二道防线是董事会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三道防线是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其次,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围绕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和业务管理节点,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程序标准,逐步实现统一规范的衔接,使体系更加精简、规范和系统化。

最后,建立高效的运行体系。

主要是在组织、业务和管理之间形成一个导向、协调和促进的体系,以深化、完善和科学地运行各种风险管理体系。

2、完善基本流程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首先是基本的流程系统。

该系统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关键。

主要包括:收集风险管理的初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监督和改进风险管理。

第二是内部控制系统。

围绕风险管理的战略目标,抓紧制定企业战略、规划、产品研发、投融资、市场运作、财务、内部审计等各项业务管理和重要业务流程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3、优化机制(1)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

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剖析春节前召开的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王岐山直指国企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指出问题产生的根源。

而在此前不久陆续公布的2014年中央第三轮专项巡视反馈情况中,也指出了个别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反腐没有例外”态度鲜明。

今年巡视工作重点已部署完毕,第一轮巡视的26家央企名单也已出炉。

可以预见的是,那些把国有企业当作提款机、把全民资产装入私人钱袋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将失去藏身的角落。

本期栏目关注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摘登4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纪的形式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警钟,希望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能够引以为戒,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要被贪欲吞噬了党性。

把国企当提款机,家属子女“靠山吃山”谋取私利陈瑞斋,男,中共党员。

曾任山东省外经贸委国外业务处副处长等职。

2003年1月任山东凯远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案发前还任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山东新英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省文体公司和新英大公司均属凯远集团公司管理。

2014年4月,省纪委对陈瑞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陈瑞斋在任省文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新英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鲜宇渔具有限公司、青岛天宇渔具有限公司和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104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62.41万元。

其中2004年,由陈瑞斋主导,违规将下属企业一块39亩土地以583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青岛英贝特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而陈在该公司以其儿子的名义持有9%的股份。

几年来陈还利用职权累计索要、侵占以上两家企业资金62.41万元。

202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共十篇

202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共十篇

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共十篇心得体会第1篇,共10篇一、“以史为鉴”——从历史案例中汲取教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回顾历史长河,诸多因权力滥用、贪腐堕落导致国家与人民利益受损的案例令人痛心疾首。

例如和珅,凭借自己的官职权力大肆敛财、贪污受贿,致使清朝官场腐败之风盛行,国家财政陷入困境,百姓生活苦不堪言。

在现代社会,国有企业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如XX公司的管理人员XX,在负责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巨额贿赂,在采购过程中故意抬高采购价格、降低采购质量标准,为个人谋取私利,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产品质量下降,企业市场竞争力严重受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些案例警示着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一旦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将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必然会给国家、企业和人民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高悬利剑”——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犹如一把“正义之剑”,高悬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头顶,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廉洁底线,规范权力运行。

该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为杳处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了有力依据,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防火墙”,是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压舱石”。

三、“防微杜渐”——将条例融入日常工作“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镜,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我们要从点滴小事做起,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微腐败”。

在业务决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身边同事的监督和提醒,相互督促,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七篇)有关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心得体会

(七篇)有关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心得体会

(七篇)有关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心得体会第一篇深入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今天,我们共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旨在明确责任,强化纪律,为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认识《条例》的必要性(一)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愈发及杂多变,竞争压力与日俱增,各种新的挑战和风险层出不穷。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原有的管理规范已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求,需要更为严格、细致且具有前瞻性的规范来约束管理人员的行为。

例如,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国有企业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同行的巨大压力,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在决策时必须更加谨慎、科学,若仍沿用过去粗放式的管理模式,极有可能导致企业错失发展良机,甚至陷入困境。

(二)回应社会关切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家经济的顶梁柱和压舱石。

其一举一动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兴衰荣辱,更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因如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条例》的出台,无疑是对社会期待的积极回应,向公众表明了国家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的坚定决心。

比如,当社会对国有企业的资源分配、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存在质疑时,《条例》的颁布为消除这些疑虑提供了有力的依据,确保国有企业的运营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二、《条例》的特点和亮点(一)针对性更强《条例》紧扣国有企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它直击痛点,对诸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长期困扰国有企业发展的顽疾进行了精准打击。

比如,针对部分国有企业在重大投资决策中缺乏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决策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了盲目决策的可能性。

(一)可操作性高《条例》对各类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分标准进行了详尽而细致的规定,使其在实际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央企境外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央企境外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精 品JINGPIN央企境外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崔健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保定 071051摘 要: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央企业对外投资日益增加。

由于国际贸易衰退、欧元区贬值和美元区衰退等因素,人民币相对上涨。

投资正逐渐成为央企提高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新途径。

央企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已开始构成新的挑战。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风险;应对措施引言为适应经济技术发展。

央企需要投资固定资产。

满足央企的可持续发展需求。

有投资就有风险。

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长,央企投资固定资产的风险已经开始增加。

境外投资建 设项目风险越来越大。

针对项目管理风险,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非常必要。

1.全球国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全球外国投资政策变得越来越严格,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投资自由化并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和法规。

在某些国家/地区,对采矿,农业,制药和金融服务等核心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2017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上各具特点,民营企业在投资数量上表现抢眼,国有企业则在投资金额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根据CCG统计数据,2017年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数量为248宗,占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数量比例的73.8%。

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参与海外投资的活力与积极性,也反映出我国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

从投资金额来看,2017年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金额为846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57%;民营企业海外投资金额为638.28亿美元,与国有企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2.央企境外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面临的主要风险2.1合规风险对项目所在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和税收缺乏充分的尽职调查或环境评估,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项目的法律经理没有及时建立责任制,项目管理法规尚不完善,项目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感到困惑。

招标或采购过程不规范且不合理,使得中标者难以有效地开展该项目,或者投标价格不现实。

财务会计非标准化,不能真正反映生产和建筑成本。

(九篇)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

(九篇)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

(九篇)关于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第1篇,共9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材“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

''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充分意识到该条例对于国有企业蓬勃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确立的重大意义和迫切需要。

以下是我对此次学习的心得感悟。

一、深刻领悟《条例》对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价值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坚实脊梁,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条例》的颁布,为国有企业的有序管理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框架。

一方面,它有力地约束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有力遏制了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出现,保障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符合国家利益和企业长远规划。

例如,某些国有企业在重要项目运作、资源整合等环节,因个别管理人员违法乱纪、损公肥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受损。

《条例》的推行将对这类行为给予有力打击,从源头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一方面,《条例》有利于营造公正、透明、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认可度。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国有企业只有遵循法规经营,才能够获得市场和社会的信任,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精准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要求《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方式和程序。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必须准确理解这些内容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行为有度。

从违规违纪行为类别来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个层面。

无论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还是在个人的日常生活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纪律规范。

在处分方式上,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这充分体现了纪律处分与法律制裁的紧密结合,形成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全面监督和严格约束。

(7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心得体会

(7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心得体会

(7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心得体会(研讨交流材料、心得体会篇一,共七篇)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是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这是一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预防和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深感学习这部条例的重要性,下面我就这部条例的学习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一,这部条例的出台,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在条例中,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有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这不仅有利于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我们对于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

第二,这部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

条例中对于管理人员的要求,不仅包括职业道德,还包括业务能力。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严格遵守条例,还要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以满足企业的需求。

定的重要使命。

因此,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正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次全面、系统的规范。

《条例》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划定了行为的边界和底线,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学习《条例》,我首先想到的是“规矩方圆''这个成语。

这个成语源自古代匠人的制器之道,意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条例》就是他们的“规矩”,是他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只有严格遵守《条例》,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

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这句古语深刻揭示了规矩的重要性。

同样,《条例》的出台,也是为了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管理人员的一种约束,更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

7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心得体会

7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心得体会

7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第1篇,共7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个人心得体会——防救杜渐,清正廉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如同一道坚固的防线,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驾护航。

深入学习这一条例,使我对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国有经济乃国之命脉,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繁荣与昌盛。

在这一重要领域中,管理人员的行为举止至关重要。

《条例》的颁布,正是为了“防微杜渐”,从细微之处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避免因小失大。

《条例》内容详尽,“事无巨细”地涵盖了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

它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分标准,让我们清楚地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

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要“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杜绝“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的行为,做到“心口如一廉洁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底线。

我们要“两袖清风”“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不能“利令智昏”“贪得无厌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消极怠工”。

在工作中要“严谨细致”“认真负责”,注重每一个细节,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我们要以过往的违规案例为镜,吸取教训,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

同时,要积极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光明磊落”“坦坦荡荡通过学习《条例》,我们要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2篇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心得——家椅原涛心,产守纪律为“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阊阎话短长。

”这句古诗所描绘的清正廉洁形象,应成为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七篇)202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讲话提纲

(七篇)202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讲话提纲

(七篇)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讲话提纲研讨交流发言梃纲第1篇,共7篇——践行条例,筑就国企辉煌未来“国有经济,中流砥柱;国企管理,关键在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国企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具有深远意义。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在国企管理中,任何一个微小的违规行为都可能成为引发重大问题的导火索。

条例详细列举了各种违规情形及相应的处分措施,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无论是在财务管理、项目审批,还是在人事任免等方面,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国企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践行条例。

要做到公正廉洁、勤勉敬业,以良好的形象和模范的行为影响和带动全体员工。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让每一位员工都清楚了解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增强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在践行条例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要善于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结合企业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

”国企的发展离不开团队的协作和共同努力。

要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倡导团结协作、诚信守法的价值观。

通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齐心协力推动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雉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我们要以坚定的信心和决心践行条例,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筑就国有企业的辉煜未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体会第2篇——贯彻条例,提升企业管理效能今天我们在这里共同探讨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旨在进一步提升我们企业的管理效能,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要充分理解《条例》在优化企业管理流程中的重要价值。

(八篇)2024年关于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

(八篇)2024年关于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

(八篇)2024年关于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第1篇,共8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 学条例,守初心践使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这一条例,我对自身的责任和使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掌舵者''和"领航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守初心,践行使命。

《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行为准则和规范,使我们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察秋毫”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

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一丝不苟”“谨小慎微“,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

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要“忠心耿耿”,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能“心怀鬼胎”“背道而驰要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廉洁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生命线我们要“廉洁奉公”“两袖清风”,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不能“见利忘义''"贪赃枉法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洁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价值观,以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知之非难,行之不易。

”学习《条例》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我们要将《条例》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整改。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全部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经济性质;(五)主管单位;(六)资产总额;(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多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

多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

多篇汇编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第一篇在关于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提纲“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是我们的“本”,只有坚守这个“本”,我们才能在管理之''道”上走得稳健、走得长远。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历史上,秦桧以权谋私,陷害忠良,留下千古骂名。

在当今的国有企业领域,也有一些管理人员因违规决策、滥用职权,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例如,有的在投资项目中盲目跟风,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的在内部管理中拉帮结派,破坏了企业的团结和稳定。

“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

'‘我们要不断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要树立远大的志向,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胸怀,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在工作中,我们要广泛积累经验,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行事。

同时,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价值。

“天下为公,担当道义。

”让我们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遵循,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谢谢大家!第二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学习心得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

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

《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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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之惑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无疑是企业国有资产(本文仅讨论企业国有资产,因此本文中所称“国有资产”均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里程碑,不仅为国资委出资人职能的重新回归奠定了法治基础,也为国有企业的治理确定了标准。

在欢欣鼓舞的同时,因为国有资产管理历史的原因,《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与之前的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如何协调的问题,给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带来了很多的困惑,让众多国有企业在操作时无所适从,不仅降低了企业效率,而且为国有企业的治理和发展带来了隐患,需要立法机关、国资主管部门予以充分重视并妥善解决,为国有企业的法人化治理松绑,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之前相关法律、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在总结我国多年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其出台之前,我国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也处于摸索前行的状态,国有资产管理的依据大多为行政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都比较低。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逐渐成熟的标志,并解决了与2006年新《公司法》的规定协调的问题,但是在该部法律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未涉及其与之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依据的效力冲突问题,从立法法理论上看,法律的效力层次理应高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但在实践过程中,国资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时,因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缺乏操作性,又往往会依据效力层级较低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来操作,哪怕这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而立法机关和国资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任何权威解释,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给国有资产管理带来了隐患。

《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之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如下表所示:日上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所规定的内容,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均有涉及,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更是与《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内容有很多的重叠,因此如何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以避免实践操作的混乱,是相关立法机关和国资主管部门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和范围1、《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定义和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从该条定义我们看出,企业国有资产是一种权益,而不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本身,并非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各种形式的财产,也是企业的法人财产。

这里的权益,既包括国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各种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如股权,也包括国家对非法人企业各种出资所形式的权益,如对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合伙份额。

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企业国有资产也进行过定义,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则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权益,更包括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

正是由于立法部门和相关国资主管部门未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进行明确,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产生了很多的问题。

在实践中,国资部门对于国有资产的定义一般把握地较为宽泛,而且常见的倾向是能界定为国有资产,则界定为国有资产。

这种理解当然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冲突和矛盾。

那么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到底为何呢,到底是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准,还是《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准,还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来确定?本人认为,应当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定义为准,理由如下:(1)《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上位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下位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效力高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效力。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于2003年,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于2008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3)如果适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则将与《公司法》产生的冲突。

以国有独资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以后,公司即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则享有相应的股权,在这个时候,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出资的财产已转化为公司财产,如再将该资产认定为企业国有资产,则势必与《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产生严重的冲突,公司法人的独立性将被破坏无疑。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范围不明,容易在实践中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不利于国资部门出资人职能的定位,不利于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利于实现政企分开,不利于国有企业真正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6)国有资产不应与国有企业占用、使用的资产相混淆,否则不利于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发展混合所有制,最终限制国有企业的发展。

2、国有资产与国有产权、国有资本的区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对于国有资产与国有产权、国有资本的区别,也无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则经常混用。

三、国有企业改制1、《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以列举的形式对企业改制进行了定义:“(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根据该条规定,在不改变国有资本控股的情形下,国有控股企业的任何资本变动均不属于国有企业改制,无论该资产变动采用何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增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对外投资等。

在此情形下,企业除需履行相关企业内部程序外,无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的规定履行相关外部程序,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

2、《企业国有资产法》之前的相关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定:“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其他有关规定的。

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均需适用国有企业改制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综合上述两个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产生了以下问题:(1)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与国有产权程序如何协调,如将国有产权转让给非国有投资者,是适用国有企业改制程序还是适用国有产权转让程序?(2)国有控股企业引进的国有投资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时是否也适用国有企业改制程序?(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国有控股企业转让股权是否适用国有企业改制程序?(4)国有控股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是否适用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比如为了上市,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按照改制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凡此种种,由于上述两个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定义的不规范和模糊,在实践中带来了各种问题,如何处理,则无明确规定。

3、对比《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界定明显要缩小很多,个人认为这也体现了国有企业管理思路的一种进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入,从经济行为上去控制国有企业的每一步经营性行为已无实际必要,不仅耗费了管理资源,也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转变思路,从构建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入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借助外部中介机构的力量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规范。

四、在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的产权交易《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外,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

但是对于如何设立产权交易场所、产权交易场所如何管理、产权交易场所如何对产权交易进行管理等关于产权交易方面的重大制度尚无全国性的统一规定,特别是由于对于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定义认识的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哪些产权交易必须要进产权交易所,全国各地均制定了不同的规定,但是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而且操作性不强,从而造成了产权管理混乱、违法违规操作现象严重、监督查处乏力的现状,也给企业在操作层面带来了很多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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