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淮安市创业投资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号】淮政发〔2017〕146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政发〔2017〕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26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传〔2017〕73号)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共收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8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应予修改的32件,决定废止的16件。
一并清理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7件,决定继续有效。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有效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5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7日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淮政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淮安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5号)、《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发〔2016〕30号)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7]18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03【实施日期】2017.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通知如下:一、惠建林同志兼任下列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1.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2.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3.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4.市土地经营委员会主任5.市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6.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7.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8.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9.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10.市盐化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11.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2.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13.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14.市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5.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6.市快速路和高铁枢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17.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8.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19.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总召集人20.市里运河文化长廊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1.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第一组长二、戚寿余同志兼任下列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1.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2.市政务服务管理委员会主任3.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4.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6.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7.市十三五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8.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9.“智慧淮安”建设领导小组组长10.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11.市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组长12.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13.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调领导小组组长14.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5.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6.市投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7.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8.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19.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0.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1.市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2.市西南化工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3.市农贸市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4.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5.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6.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7.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8.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9.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召集人30.市重点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主任 31.市市场主体部门联动监管联席会议总召集人32.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主任33.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34.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35.市土地经营委员会副主任36.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37.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38.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39.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40.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劳动模
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0]162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8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委农工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委农工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9
月)
尊重劳动模范的社会地位,关爱劳动模范的政治荣誉,切实提高劳动模范的生活待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具体体现。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劳动模范(含享受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淮政办发[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146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淮安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淮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07〕75号),全面启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现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为手段,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与合理配置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目的,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构建公共财政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目标和范围(一)改革的目标。
完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实现权益主体明确、产权关系清晰、资产分类管理、资源合理配置、资产处置规范、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目标。
(二)改革的范围。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淮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淮安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淮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升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议题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2、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3、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及其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5、审议通过市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6、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7、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8、讨论决定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9、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组织(一)会议组成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每月召开1-2次,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
列席人员范围为: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市监委和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属驻淮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议题牵头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议题内容,提出并负责邀请利益相关方、市民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列席会议。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淮政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1]116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制定的《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为有效缓解我市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民福〔2010〕19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条件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1.本市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2.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或父母双方服刑导致一段时期内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
二、救助病种1.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2.先天性心脏病;3.尿毒症;4.恶性肿瘤。
三、资金来源(一)财政预算资金;(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三)福利彩票公益金;(四)其他合法来源。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区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区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淮政办发〔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区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区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1日淮安市区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为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先进的非开挖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手段,用一年时间,查清城市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长度、管材、管径、埋深等信息,建立淮安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以数字形式进行存储、管理、分析、查询、输出,建立城市综合管线三维信息管理系统,接入数字城市数据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的共建共享。
在此基础上,加强地下管线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为应急事务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二、工作内容1.明确技术标准。
根据《江苏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和《江苏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数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淮安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和《淮安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数据标准》,指导地下管线数字化生产和基础信息获取,实现全市管线地理空间信息的共享交换、动态更新。
2.搭建信息平台。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淮政办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2〕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2〕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更好地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和落实“三靠”要求(靠开放、靠科技、靠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要以大中型工业企业为重点,以推动产学研合作为支撑,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统筹部署、分类指导、扎实推进,着力建设一批装备精良、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企业研发机构,加快形成功能完备、开放竞争、富有活力的企业研发机构体系。
力争到2012年底,全市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实现全覆盖。
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大中型非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二、归口管理(一)企业研发机构分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促进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开展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
高技术重点实验室:以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针对技术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院士、博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攻克核心技术,培养创新人才队伍。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淮政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己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4日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有效增加产业资本供给,弥补产业体系薄弱环节,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助推产业项目引进和企业成长,市政府决定设立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管理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含子基金)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执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设立运作。
第三条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运作。
1.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功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以市场方式发现和引进项目,努力实现政府政策导向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的有机统一。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淮政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制定的《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步伐,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促进创新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11〕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市政府设立,是引导境内外资本在我市开展创业投资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淮安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与资金来源第三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为2亿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经申请获得的国家、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固定收益和其他收益;(四)其他资金。
第三章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第四条引导基金参股对象主要是社会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支持投资成效显著的创业投资企业、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吸引外地资本和外商资本在我市参与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淮政办发〔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以管资本为主和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6〕129号),市国资委对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31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市国资委《淮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淮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淮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市属企业),以及市属企业出资的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36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7日淮安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保障全市粮食供应,根据《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粮食局、市农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部、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市质监局、农业发展银行淮安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产业、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安全保障等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淮政办发[2007]120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版权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07〕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版权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知识产权局、市上市办、淮安银监分局《关于推进企业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五日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市版权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联市上市办淮安银监分局2007年6月)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江苏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健全版权保护体制和机制,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抵制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的氛围,进一步提高我市软件版权保护水平。
(二)工作原则1.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形成统一领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协会辅助的格局。
2.以大型企业为重点,按照国有、外商投资、民营大型企业在先,中小企业在后的要求依次推进。
3.坚持两头抓的原则,对领导重视、尊重知识产权、坚持依法经营、使用正版软件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宣传表彰;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淮政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八届5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4日淮安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财政高质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和《淮安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淮发〔20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绩效目标为手段,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包括政府财政预算绩效、部门整体预算绩效、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
管理过程包括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环节。
第四条预算部门(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其它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监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单位,负责指导各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实行督导考核。
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对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实施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研究建立绩效成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成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退役士兵职业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08]157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04【实施日期】2008.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淮安军分区政治部根据《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的《淮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四日淮安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淮安军分区政治部二○○八年十二月)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教育、农业以及承训学校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培训报名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培训对象(一)参加培训的对象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淮政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发〔2016〕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七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3日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科学性和计划性,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生成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制度,分别建立“规划项目储备库”和“备建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是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1.申报计划。
每年一季度,市各主管部门根据市“十三五”总体规划纲要、相关专项规划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下年度及以后3年需要实施的项目计划,按要求报市发展改革委。
2.建立规划项目储备库。
每年二季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环保、房屋征收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核查,编制“规划项目储备库(送审稿)”,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后,形成“规划项目储备库”。
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确需新增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市主管部门报市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补充列入“规划项目储备库”。
3.批复建议书。
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规划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建议书。
4.编制可研。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编制等前期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13
•【字号】淮政办发[2009]104号
•【施行日期】2009.07.1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改
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04号)
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推进市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富康房地产开发公司、机关房屋开发中心的改制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陈洪玉市委常委、秘书长、常务副市长
成员:
孙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中心主任
葛恒展市国资委主任
邵明市房管局局长
刘天培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彭杰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士贵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梁三元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继祥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海涛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改制的政策把关、方案审核批复和重大问题协调等工作,改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分别由市房管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孙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印亚琴、刘爱梅、陈建元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国资委。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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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1]82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0
【实施日期】201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淮安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制定的《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步伐,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促进创新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11〕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淮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市政府设立,是引导境内外资本在我市开展创业投资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淮安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与资金来源
第三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为2亿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经申请获得的国家、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固定收益和其他收益;
(四)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