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付费办法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审计局印发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局各处室、审计评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参与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65号令)、《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市政府14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已进入贵阳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且业绩考核符合要求的机构。
(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执业规范要求,接受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以下简称投资处)和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要求签订廉政承诺书和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
二、质量控制(一)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确保审计质量,对承办的审计(评审)项目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审计(评审)工作中应认真验证、核实送审资料(签证单、设计变更、隐蔽资料等),对审计(评审)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争议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投资处或中心书面反映。
审计局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采购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临沂市兰山区审计局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DTG招标人:临沂市兰山区审计局代理招标人:临沂鼎泰招标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十月千里马招标网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评标与定标-------------------------------六、合同的授予-------------------------------------第三章项目说明、要求---------------------------------第四章授予合同及参考范本-----------------------------第五章附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各投标人:临沂鼎泰招标有限公司受临沂市兰山区审计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就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有能力承担该项目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人名称:临沂市兰山区审计局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号。
联系人:姜主任联系方式:-二、招标代理机构:临沂鼎泰招标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天津路与汶河路交汇处向东路北。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三、项目说明:、项目名称:临沂市兰山区审计局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DTG、项目要求:详见第三章项目说明及要求四、投标人资格要求:(必须满足公告中的资格要求)、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招标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操作流程
XXX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摇号抽取中介机构操作流程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区政府对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请示》的指示意见,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竣工决算审计采用“资格预审、分级管理、摇号选取、领导把关”的方式确定每个项目委托的中介机构。
1、资格预审选出参与单位审计组和业主对已备案的所有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与符合性评审,确定参与本次摇号的中介机构。
(1)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从事各类造价咨询业务,具有甲级资质的分公司及具有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采取回避机制,之前参与过项目预算、评审、招标等建设过程的中介公司,以及中介公司相关当事人与建设业主、或者是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决算审计。
(3)采取按轮次递减屏蔽的方法。
即第一个项目摇号时,参与对象为符合前2条的单位;第二个项目摇号时,参与对象为去除第一个摇号中标单位以外的各中介机构;依次类推。
当本轮次不足5家中介机构时,本条办法重新开始。
2、投资局出具资格预审表,分门别类将中介公司的情况填写齐全,并实行分级审核。
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投资局长签批,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局长签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局长及局长签批。
3、摇号选出中标公司从符合条件的备选中介公司中,采用电脑一次性摇号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该环节参与人员:投资局负责人、项目主审、投资局电脑摇号程序管理员、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
摇号结束后,将摇号结果打印,参与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跟踪审计采用“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投标响应、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方式确定每个项目委托的中介机构。
1、资格预审选出参与单位审计组和业主对已备案的所有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与符合性评审,确定可参与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
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对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审机构,是指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主要被审计单位。
同时,也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对与项目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所涉及的地方政府、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第四条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协审机构的确定第五条审计机关选择协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对涉密项目或通过公开招标无法满足审计要求的特殊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直接确定协审机构,但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协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八条协审机构派出参与协审项目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五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第九条协审机构在承办协审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参与协审项目的设计、监理、控制价及价款结算编制的;(二)受建设单位委托参与协审项目跟踪审计和初审工作的;(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其他影响审计公正事项的。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落实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职责,规范执业行为,降低审计风险,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陕西省审计厅购买审计服务管理办法》《延安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协议书》为基准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突出业绩、注重成果为导向,采用量化分值、绩效挂钩、奖惩并用、末位淘汰,考核分值确定要取得被考核单位签字认可。
第五条市审计局依据考核基准,按审计实施流程设置考核点,结合复核成果质量和工作效率考核绩效,对社会中介机构参审结果、优质服务质量、履约信誉、廉洁自律实施考核。
第六条考核分绩效考核和年度考评。
绩效考核以委托项目为单位,采取扣分制。
年度考评采取加分制。
年度考核结果为绩效考核得分与年度考评得分之和。
绩效考核结果与结算审计费挂钩,年度考核得分形成位次排序,与下年度委托资格挂钩。
第七条考核办法。
(一)绩效考核(100分)1.参审质量(60分)(1)提交的项目审计结(决)算报告经审计组、审理人员复核审理后,工程结算金额有调整的,每调整0.1%扣5分。
(2)未按项目实际编写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可操作性不强且不按审计要求优化的;未严格按审计方案内容进行审计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3)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或底稿编写不规范、要素不全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取证单或审计取证资料不充分、不合规、关联性不强,附件遗漏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审计取证单未签字盖章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证据不足,恶意审增或审减的事项,每出现一次扣10分。
(4)项目审计报告遗漏必备要素的,未按审计要求修改完善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2.参审程序(20分)(1)未按要求进行资料检查、未及时接受任务办理资料移交拖延超过2个工作日的,每次扣2分。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沧县政办字〔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正文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沧县政办字〔2017〕9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沧县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沧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和《沧州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需要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能够承担工程结算造价审核业务,且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审计机关具体负责社会中介机构所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防控探析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防控探析作者:杨绎来源:《审计与理财》2024年第02期一、前言现阶段,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因编制人数受限,审计人员基本以会计审计类专业为主,工程审计专业人员比例偏少。
对于大型基建项目,现有的投资审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并不能完全满足审计需求,导致在对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环节容易出现审计风险。
因此,审计机关适当的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如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有效地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计任务重与力量不足的矛盾。
而现实中建设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搞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为了赚取报酬“做审计”,资金拨付单位为了走流程“请审计”,这样一来,导致社会审计与实际严重脱节,甚至出现虚假审计的情况。
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社会化营利性质,也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防范化解日益突出的协审风险成为审计机关亟待破解的难题。
为此,笔者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风险进行了梳理,并提出防范审计风险的建议。
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1.技术能力风险。
政府工程项目涉及专业种类多样、技术性难度大、涉及面复杂,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
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不仅要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还必须对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执行、招投标、建设管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展审计。
这就要求社会审计机构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储备,还应当熟悉财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知识。
然而这些人员中既熟悉工程技术,又懂财务的复合型人才较少,且知识更新相对缓慢,面对复杂的工程审计,审深、审透的方法還不多,往往只关注工程造价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往往不加以判断,对问题的敏感性认识不够,缺乏寻找背后深层次问题的能力。
2.协同合作风险。
社会中介机构由于业务范围广泛,人手较紧,不能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派出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甚至派出的人员同时承担了多项审计业务,造成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审计结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7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快建设大城市的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统一收费。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收费中心)集中缴纳。
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证照相关手续。
城建收费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后,原收费单位实行零收费。
原收费单位委托城建收费中心集中领取财政票据、集中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换发统一的收费许可证。
具体的收费项目是指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各种规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办法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1、住宅类: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2、生产性建设工程,按20元/m2收取配套费。
生产性建设工程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不含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科研、食堂等辅助设施;3、营业用房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营业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宾馆、招待所、服务性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金融设施及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4、行政办公和其他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我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质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竞争淘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两年更换一次,对考核合格的咨询机构予以保留,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第三条中介机构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
日常考核由投资股以单个审计项目为单位进行;综合考核由投资股会同办公室及分管业务、纪检领导负责,每年年终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组织一次。
投资股负责汇总考核结果。
第四条中介机构考核办法(满分100分)(一)审计过程(10分)1.审计准备(3分)(1)摇号后1个工作日内到审计局领取资料,得1分。
(2)领取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实施方案、承诺书、审核服务合同,得1分。
(3)领取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踏勘,得1分以上逾期1天扣0.5分,逾期两天以上不得分。
2.现场审计(7分)(1)参审的中介人员必须提前准备现场记录表格,至少有2名审计人员深入现场查勘、核对,按图纸和签证联系单与工程实体进行比对分析,必要时须拍照取证、绘制现场简图(2分)。
未提前准备现场记录表格的,扣1分;工作态度不认真、勘察测量不到位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2)重大事项须通过书面材料取得送审单位签字、盖章证实(如询证单、核实单、联系单等)(2分)。
(3)审计过程中严格执行《**县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工程变更签证是否按相应权限办理了审批程序、工程延期罚款的减免是否取得分管领导签字,变更、签证计价办法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计价原则等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可(3分)。
参审人员不了解该文件精神的,直接扣3分。
(二)审计质量(50分)1.业务表现(10分)(1)参审中介人员对定额套用、材料价格、人工、取费等的把握准确(4分)。
把握程度不好的,视情况扣分;把握较差的,主审应及时向局领导建议更换参审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4分;(2)审计核减证据充分,语言沟通得体,能以理服人;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为抬高核减额。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4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江苏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淮政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1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国债资金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方式所筹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照以下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资产移交。
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2010〕5 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二)执业三年(含三年)以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审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原则上选择5至10家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单位,签订协审合同,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五条当审计任务重、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审计需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市审计局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市审计局每年根据审计任务,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由市审计局与其签订项目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二)工作时限和要求;(三)权利和义务;(四)廉洁、回避和保密承诺;(五)违约责任;(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出具的项目协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审计任务时,应按要求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将参审人员名单报送市审计局。
未经市审计局同意,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参审人员。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最新)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X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审计机关规定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应资质,能够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县区审计机关每年初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总量进行摸底,建立本年度审计项目库,按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算审计工作中,在工程技术或造价专业人员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五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在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六条市、县区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时,应由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担任审计组长;受聘参与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审计机关负责,接受审计组长的领导;审计机关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质量进行复核监督,并可参考其审计结果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县区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社会中介机构库的建立及参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承担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区审计机关可以直接使用市审计机关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库。
第九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合法注册或登记备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绩、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四)近三年无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记录;(五)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严格有效的廉政、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的行为。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最新)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X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审计机关规定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应资质,能够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县区审计机关每年初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总量进行摸底,建立本年度审计项目库,按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算审计工作中,在工程技术或造价专业人员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五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在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六条市、县区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时,应由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担任审计组长;受聘参与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审计机关负责,接受审计组长的领导;审计机关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质量进行复核监督,并可参考其审计结果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县区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社会中介机构库的建立及参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承担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区审计机关可以直接使用市审计机关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库。
第九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合法注册或登记备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绩、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四)近三年无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记录;(五)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严格有效的廉政、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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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付费办法
为了规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合理支付聘用报酬,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按照淮安市审计局、淮安市财政局《关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支付标准
(一)基本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中准价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下浮10%。
单独委托的装饰、智能化安装、桥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审计费用,可在此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道路建设、群体住宅工程的审计费用,下浮10%。
(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
直接送审的项目,在执行本办法基本标准的取费基础上,对审计核减(增)数按80%计算追加费用;已初审过的工程项目,在执行基本标准的取费基础上,对审计核减(增)数按120%计算追加费用。
对于初审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误差率,市审计局将建立备忘录,留待选聘时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三)竣工决算审计项目
依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表申报的投资总额,参照竣工结算审计项目计费标准执行,核减投资节约额视同工程造价核减计算审计费用。
(四) 跟踪审计项目
按本办法基本标准执行。
对于项目完工后的竣工结算审计,工程造价核减(增)额按1%予以奖励,财务审计核减投资节约额视同工程造价核减计算审计费用。
(五)其他审计事项
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临时性的审核、复核、办案等审计事项时,如不适宜以核减(增)额计取审计费用的,可按行情以实际工作日和完成工作量计取,由工程主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研究确定。
二、支付程序
项目完成后,由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核减(增)额及费率提出审计费用结算申请,由局固投处(中心)项目工程主审、处室负责人分别对其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复核,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批准。
工程主审根据审计费用审定后结果会同相关单位和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三、支付期限
竣工结算(决算)审计业务酬金付款为:出具正式报告后二个月内付清;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业务酬金付款为:按工程进度每半年支付一次,当年跟踪审计时间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其审计费用转入下一次一并计算。
整个跟踪审计费用预留20%余款,待工程竣工结束后且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二个月内付清。
四、考核奖罚
项目完成后,由局工程主审按照协议及有关制度对其进行考核,因审计质量、进度等原因发生的项目审计费用的奖罚,由项目工程主审按合同的相关条款提出初步意见,经固投处(中心)负责人审核,上报局长室审定后,在审计费用审核中一并予以增减。
五、其他
固投处(中心)负责对年度支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相关台帐,装订和保存相关档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