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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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
按年征收
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计入“管理费用”,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列支
未建立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
2%
4
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
国发[2002]16号、苏政发[2002]126号、苏政发[2006]26号
苏州市范围内(不含园区)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地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城镇企业等。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
3%
按月征收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全市范围
9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办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
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0.5%
按年征收
管理费用

市区、新区、相城、吴江、常熟
5
人防建设经费
中发[2001]9号、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苏地税[2002]107号
在苏州市范围内一切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包括外地驻苏企业、单位)
个人负担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89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
企业9%个人2%
失业保险费
本市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企业2%个人1%
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企业0.5%
生育保险费
企业1%
1、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及业务收入:
仓、张家港、常熟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
1‰
商品零售、外贸、物资、供销企业
1‰
商品批发企业
0.5‰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
0.6‰
信托、财务、证券公司
1‰
其他行业、事业单位、个体户
1‰
2、上年末中方在册人数
10元/人、年
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
15元/人、年
按年征收
管理费用

市区、吴中、昆山、太仓、张家港、常熟
个体工商户
60元/户、年
6
生活垃圾处理费
计价格[2002]872号、苏价工[2000]379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办发[2003]13号、苏价综[2002]214号、苏府[2007]65号
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行政区划内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单位)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
2%【增加为2%】
按月征收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全市范围
10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国办发[2006]43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含广告代理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3%
按月征收
营业外支出

全市范围
11
义务植树绿化费
苏绿委[88]2号、苏绿委[1993]06号、苏府办[2004]63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乡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上述对象中的离退休人员。
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企业20%个人8%
按月征收
企业负担部分在成本、费用科目列支

全市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
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按当年职工在册人数
8元/人、年
按年征收
管理费用

昆山、太仓、常熟
义务植树统筹费
按当年职工在册人数
5元/人、年
按年征收
管理费用

12
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失业保险征缴条例、工伤保险征缴条例、国税发[2002]124号、苏政办发[2000]56号苏财税[2000]52号、苏劳社[2000]14号、苏地税发[2000]071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苏府办[2008]236号文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
序号
名称
文件号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申报期
财务列支
报送资料
地域范围
1
防洪保安资金
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
苏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缴纳)。
每人年月均收入401-500元
12元/人、年
按年征收
个人负担

市区、新区、吴中、相城、昆山、太仓、张家港、常熟
每人年月均收入501-600元
24元/人、年
每人年月均收入601-700元
36元/人、年
每人年月均收入701-800元
48元/人、年
每人年月均收入801元以上
60元/人、年
8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

全市范围
3
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苏府办[2005]1号、苏地税发[2005]53号
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已建立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
0.8%
按季征收
管理费用

市区、新区、吴中、相城、太仓、常熟
上年末在职职工(含农民工等其他用工)人数。
4元/人、月
按年征收
营业外支出

市区、相城
7
地方教育基金[取消]
《教育法》、苏发[1994]6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地税发[2003]139号、苏府[2003]195号
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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