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个人。

二、合同备案原则
1. 合同必须依法订立,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3. 合同备案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合同备案程序
1.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合同附件、参与方资质证明等。

3. 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一经备案,任何变更或解除都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提供充分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督管理
1. 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定期对备案合同进行检查。

2. 对于违反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责任追究
1. 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合同,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取费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合同无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实行专户管理。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将确定的监理费用一次性打入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企业支付。

但最终工程的监理费用应当以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工程的造价为基准,进行结算。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自签订《合同》10日内,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与《合同》以及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一起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监理合同备案时,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一)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二)合同文本填写规范、有效;(三)监理取费符合《规定》要求;(四)已向指定账户打入监理费;(五)项目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之间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性质;(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验收;(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建设合同;(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理由。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信息应当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工程建设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者解除手续。

备案变更或者解除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或者解除的工程建设合同;(二)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变更或者解除手续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变更或者解除凭证;对不符合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理由。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活动。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备案。

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如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 建设单位在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三、备案要求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郑州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郑州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合同备案原则1. 公平原则:合同双方应平等自愿地协商一致,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公平行为。

2. 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 合法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条合同备案程序1.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

2. 双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

3. 合同文本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4. 合同签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一经备案,任何变更或解除都应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

2. 合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情形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条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确保合同备案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是指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双方将合同文本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由合同双方共同办理。

合同双方应当确保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建设合同正本;(二)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合同双方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备案凭证;(三)合同双方应当将备案凭证妥善保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合同双方的工程建设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同时废止。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共计12条,主要明确了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的定义、适用范围、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备案后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施工合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实施,不得乱收费、强制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自觉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谈判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签订的合同均可以进行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现场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备案存根、合同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保存核查审核标准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施工技术和能力、安全资质等方面,按照评分等级划分备案等级。

备案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备案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在网上备案系统中。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级别为一等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当备案级别为二等、三等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催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措施的落实,同时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若发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贿赂等行为,备案机构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同时一定数量的备案申报资料需要在现场提交。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提交《施工备案申报表》及其他有关合同、技术、资质等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资料虚假,备案机构将责令其即将改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其责任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与进度,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2.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商、供应商和其他合作方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二、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前,需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风险分析、成本预算和时间规划。

2. 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支付方式等。

3. 合同内容应详尽无遗,任何变更或补充均需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三、合同执行1.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成本要求,组织施工并定期报告进度情况。

2. 发包方有责任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支持。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依法处理。

四、监督管理1. 发包方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合同各项条款得到落实。

2. 对于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措施。

3. 鼓励双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争议解决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六、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围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合同必须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机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备案机构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

四、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1)甲方(或合同管理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向备案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提供完整的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

(2)备案办公室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合同备案事项,发出备案通知。

2.备案审查(1)备案办公室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价格合理性等方面。

(2)备案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备案决定,将备案结果通知甲方(或合同管理单位)。

3.备案存档(1)备案办公室将备案决定书和备案合同存档,并向各相关单位通报备案情况。

(2)备案合同存档后,备案办公室负责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备案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五、备案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价格合理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客观公正原则备案机构应客观公正审核备案申请材料,不得偏袒或搞好处关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备案事项。

3.保密原则备案机构应严格保密备案申请材料,不得泄露涉密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4.审慎原则备案机构应审慎处理备案事项,认真审核备案申请材料,确保备案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备案责任1.备案机构责任(1)备案机构应加强备案管理,健全备案制度,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备案机构应认真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做出处理,保证备案决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备案机构应加强备案信息管理,确保备案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有效利用。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各方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管理的相关事宜。

三、备案主体1、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主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合同备案工作,其他主体配合完成备案手续。

四、备案内容1、备案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合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监理合同、设计施工合同、设计审查合同等。

2、备案材料应包括合同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等。

3、备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合同内容应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五、备案程序1、合同签署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材料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3、备案通过后,相关主管部门将发放备案证书或备案确认函给予项目建设单位。

4、备案不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六、备案的效力1、备案的效力自备案完成之日起生效。

2、备案证书或备案确认函是备案的有效证明,各方应妥善保管。

3、未进行备案或备案不通过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七、备案管理1、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并及时更新备案情况。

2、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备案档案,完善备案管理制度,确保备案制度的实施。

3、备案信息应及时同步至相关部门,以便相关部门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情况。

八、违约处罚1、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2、对于故意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变更合同内容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九、附则1、本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并负责实施,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内容调整或修订,应当重新制定。

以上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制度,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备案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执行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好,今天咱们聊聊“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这个话题。

说实话,这个东西乍一听,好像挺正式的,感觉就是跟法规打交道的事儿。

可是,大家别被名字吓着,其实理解起来并不难。

简单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就是要求那些做工程的公司,把自己签的合同给“登记备案”,就像是你买个房子,得把房产证给办了。

只不过这个备案是给相关部门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大家都知道,工程是怎么安排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确保一切都能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暗箱操作,减少纠纷,做到明明白白。

毕竟“干好活儿,心安理得”才是正道,对吧?先说说备案的目的,为什么要搞这个备案呢?哎,说白了,就是为了让大家心里有数。

这么说吧,咱们社会就像是一个大大的菜市场,每个人都在里面忙活,建设单位、承包商、监理公司、相关部门,大家都像卖菜的摊主,各自摆着摊位,想方设法地卖自己的菜。

但如果没有个“市场监管员”,那就乱了套了,菜也不知道是哪家的,摊主也随便搞,买菜的人也搞不清楚。

备案就是给所有摊主发个“摊位证”,让大家都知道,你这摊子是合法的,菜是新鲜的。

这样一来,工程的各个环节都能清清楚楚,谁做了啥都能查得出来,避免了“见不得光”的事儿发生。

说到备案的内容,哎呀,这就像你去超市购物,一样得先看清楚标签。

合同备案也不是随便搞个小纸条就行的,得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得像做饭一样讲究。

合同要清楚地写明建设工程的基本信息,比如工程地点、项目名称,什么时间开工,啥时候竣工。

这就像是菜谱上的食材清单,得写得明明白白。

还得有相关的资金情况,也就是项目的预算和资金来源。

然后,最重要的是,各方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这些。

备案的内容不能含糊,得一清二楚,不然相关部门那边的备案系统都不放行,弄不好还得返工重来。

但你以为备案完了就万事大吉了吗?那可不,备案这事儿可不是一劳永逸的,得一直“盯着”它。

要是合同内容有变化,或者是某些条款修改了,必须及时更新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承包商、供应商、咨询机构及其他相关方。

3. 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

二、合同准备阶段1. 项目业主或其代表应详细阐述工程需求,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

2. 招标文件应包含明确的合同条款,任何投标方在投标前应充分理解这些条款。

3. 选择承包商时,应综合考虑其资质、经验、报价和技术方案等因素。

三、合同签订阶段1. 双方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协商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2.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3. 双方应共同审查合同条款,确保无歧义,避免未来的争议。

四、合同执行阶段1. 承包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成本完成工程任务。

2. 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工程进度会议,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 对于变更订单,应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明确变更的内容、价格和工期调整。

五、合同监督与管理1. 业主应指定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执行监督和管理。

2. 定期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3. 对于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索赔或解除合同等。

六、合同结算与验收1. 工程完成后,承包商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

2. 业主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3. 验收合格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最终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

七、争议解决1.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

八、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业主负责解释。

2.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补充完善。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合同备案工作。

2.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2.1 工程建设合同应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合同相对方签订。

项目法人应确保合同签订人具有相应的授权权限。

2.2 工程建设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2.3 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3.1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工作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

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其他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备案材料应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正本;•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合同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备案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4. 监督管理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4.2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的各项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4.3 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有违法行为。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其他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附则6.1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适时调整。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相关部门联系。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备案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向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第三条备案内容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3.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4. 合同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和履行期限;5. 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备案程序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填写《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提交合同副本及相关证明材料;2.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证明》;3. 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补正后重新审核。

第五条备案效力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证明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之一。

未按规定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的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合同备案信息公开制度,将备案合同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督管理1.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工程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有权向备案管理机构举报。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建筑工程合同的,由备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备案管理。

第一条备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建筑工程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条备案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合同签订要求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时间限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有时间限制。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备案所需材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中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 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 不招标的工程: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 工程质量保修书;5. 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六条监理合同备案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合同双方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 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 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条违反规定的处理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合同金额5%以下的罚款;合同违约金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合同备案原则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合同签订合同双方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工程实施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合同备案程序1.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合同备案证明。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补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双方应及时修订合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第七条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实施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合同备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工程实施合同备案办法范本的核心在于规范合同的签订、备案及变更流程,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它也强调了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从而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运用中,各方应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对范本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合同备案办法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合同备案办法也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郑州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郑州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
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
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
位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合同必须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6、总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及个人签订分包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勘察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勘察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项目可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勘察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直接发包的勘察项目须提供业主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勘察合同原件。

5、办理了工程保险的勘察项目,须提交保险公司支付履约保险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表》见表—1 (一式两份)。

(二)设计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项目可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设计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直接发包的设计项目须提供业主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设计合同原件。

5、办理了工程保险的设计项目,须提交保险公司支付履约保险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见表—2 (一式两份)。

(三)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备案
1、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
原件)。

(2)施工总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得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行招标的项目可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须提供发包批准文件,预算书、答疑纪要等(提供复印件核验原件)。

(4)施工总包合同原件
(5)《建设工程总包合同备案表》见表— 3 (一式两份)。

(6)办理了工程担保、保险的工程项目,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保险履约担保、保验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7)项目管理班成员名单及有关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建设工程发包人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总包人填报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实施方案》(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5)施工总包单位与施工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原件。

(6)分包人的项目经理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
核验原件)。

(7)《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见表—4 (一式两份)。

(8)办理了工程担保、保险的工程项目、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
公司提供的总包人的支付保函和分包人的履约保函(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监理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实
行招标的项目可免提交。

3、实行招标的监理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直接发包的项目须提供业主委托书(提交复印
件核验原件)。

4、监理合同原件
5、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建设监理合同备案表》见表—5 (一式两份)。

(五)、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