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两侧城市公共场地临时占道堆放搭建摆摊经营
占道经营的最新规定
占道经营的最新规定
近日,针对城市中存在的占道经营现象,通过相关部门的努力,出台了一系列
新的管理规定,旨在有效整治和规范占道经营行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
以下是这些最新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严格禁止乱摆摊经营
•任何商户在占道经营前需提前向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且需取得相应证照。
•禁止在消防通道、车辆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畅通。
二、规范占道经营范围
•严格规定占道经营时间和地点,不得跨越公共道路或占据行人通行的主干道。
•确定占道经营区域范围,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加强管理力度
•增加城市管理部门巡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处理和处罚。
•鼓励市民积极监督举报占道经营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城市的整体环境。
四、加强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方式,如宣传栏、宣传车等,向市民普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增强市民的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
•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商户理解并遵守占道经营规定,推动城市文明经营。
以上便是针对占道经营的最新规定内容,希望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
我们的城市能够越来越美好,市民的生活品质也随之提升。
让我们共同为建设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而努力奋斗!。
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处罚条例
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城市管理占道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容秩序,促进城市发展和谐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占道经营行为定义和规范第一节占道经营行为的定义根据本条例,占道经营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其附属设施从事商业、广告、摆摊等经营行为。
第二节占道经营行为的规范1.禁止占道经营者随意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许可证;2.占道经营者必须遵守许可证的规定,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时间、使用面积等;3.禁止占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堆放垃圾、污染环境,必须保持卫生整洁;4.占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整治工作。
第三章监管机制和执法规定第一节占道经营监管机制1.设立城市管理占道经营执法机构,负责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占道经营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占道经营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节执法规定1.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占道经营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2.对违反许可证规定,未按规定经营的,处以罚款并吊销许可证;3.对多次违法的占道经营行为,处以加重罚款并暂停经营活动一定期限;4.对严重违法的占道经营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5.对占道经营行为涉及的非法收益,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一节法律责任占道经营行为违反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处罚根据占道经营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责令恢复原状;4.吊销许可证;5.暂停经营活动;6.行政拘留。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违法行为的认定对于占道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采取充分的证据和调查取证措施。
第二节申诉和救济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占道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和救济。
第三节协商和协议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占道经营者的沟通和协商,共同探索占道经营行为的合理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协议和管理规范。
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方案
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方案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占道经营问题日益突出。
占道经营指的是在城市的道路、人行道等公共空间中进行商业活动,如摊贩摆摊、餐厅露天就餐等。
这种行为不仅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了市民的出行和生活,还存在不规范经营、违规扰民等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我们制定了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本次占道经营专项整治的目标主要包括:1. 清理整治占道经营现象,恢复公共空间秩序;2. 维护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提高城市环境质量;3. 加强占道经营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规政策制定或修改相关法规政策,明确占道经营的界定和禁止范围,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大对占道经营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行为。
3.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占道经营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引导市民自觉抵制占道经营。
4. 合理规划布局通过城市规划和空间布局,优化商业区的设置,合理划定经营用地和公共空间,减少占道经营的空间需求。
5. 加强监管措施加强对占道经营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责任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符合规定的占道经营活动给予支持和引导。
四、整治效果评估为了确保整治效果的评估和持续改进,我们将建立整治效果评估机制。
通过定期对整治效果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调整整治措施,以达到持续改进的目标。
评估的主要指标包括:1. 占道经营现象的变化情况,包括数量、面积等;2. 市民满意度的提高情况,包括对城市环境的评价、生活质量的改善等;3. 占道经营管理的规范程度,包括对法规政策的遵守情况、执法行动的有效性等。
五、总结占道经营问题对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我们制定了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方案。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1.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篇1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决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未经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校园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设摊点、流动经营。
二、严禁沿街商铺倚门设摊、店外设摊、设棚等。
三、临街商户未经审批严禁占道促销,擅自设立拱门,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摆放桌椅。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临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于各类违规占道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严处罚。
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举报违法违规占道行为,一经核实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举报:0479—753800(请用固话拨打)。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xx市创城工作指挥部3月5日2.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篇2关于取缔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的通告为进一步治理城市脏乱差,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按照辉县市委、市政府“清洁辉县大行动”的统一安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辉县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缔城区一切店外经营和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现通告如下: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
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章行为。
二、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严禁出店摆设桌凳店外经营,无店铺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一律进入划定区域经营。
出摊占道整治措施
出摊占道整治措施背景在城市的道路、步行街、公园或商业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许多摊贩将商品摆放在道路两旁或人行道上。
这种出摊占道现象,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
一方面,出摊占道会妨碍行人通行,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另一方面,这也给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市容整洁度。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出摊占道整治措施。
措施一:合理规划摊贩摆放区域首先,需要对城市进行摊贩摆放区域的规划。
通过调研分析,确定适当的摆放区域,既满足市场需求,也不妨碍行人通行。
可以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出摊占道规模和摊位数量限制。
措施二:加强执法与监管为了确保出摊占道整治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相关执法与监管力度。
通过加大巡查频次,对违法出摊行为进行处罚和取缔,将执法和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对违法出摊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措施三:提供合理的摊位设施为了减少出摊占道对城市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提供合理的摊位设施。
例如,为摊贩提供摊位档口、摊位布置、垃圾桶等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管理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这样一方面可以方便摊贩摆卖商品,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乱丢垃圾和破坏市容的行为。
措施四: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对违法出摊行为进行执法和监管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向市民宣传出摊占道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让市民理解并支持出摊占道整治工作。
措施五:积极引导摊贩有序经营除了加强执法与监管,还需要积极引导摊贩有序经营。
可以通过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摊贩了解市场需求、制定经营计划、规范经营行为,并且鼓励摊贩参与市场主体组织,共同经营和发展。
措施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了保持城市管理的长效效果,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
这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细则,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该机制需要适应城市管理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水平。
摆摊占道经营处罚标准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占道经营就属于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其他设施,因为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行为一定会有商品物料和经营工具存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法律依据。
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正文:---------------------------------------------------------------------------------------------------------------------------------------------------- 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2000年8月17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范围。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从事烧烤、煎炸等制作食品经营活动;(二)从事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三)道路两侧、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范围经营;(四)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摆摊设点经营;(五)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清理、取缔辖区内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作。
城管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清理整顿有关经营活动的工作,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烧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摆摊设点的无证商贩,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并依法没收其非法经营工具及商品;(二)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三)对道路两侧、集贸市场的经营者超出批准的经营场所范围经营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城市市容管理常用法规》
《城市市容管理常用法规》i《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此文简称《市条例》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处罚《市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房顶、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封闭阳台不得低于木框玻璃标准。
临街残墙断壁和破旧房屋应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市条例》无相应处罚参照《省条例》)第十三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堆放物料以及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临街工程施工工地应当围帐作业;工程停工时,应当及时整理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建筑施工以及市政作业所产生的渣土、污物及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在两日内自行清理干净,并平整场地。
(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禁止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特殊需要时,须经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市通告》第一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城市内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金区政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川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金川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27日金川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管理第二节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招牌、门牌等设施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村、居民区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提倡和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等方式,督促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体旅游、市场监管、环卫、城区绿化、“紫金花城”景区管理、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市容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城市市容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城市作为人类居住和活动的重要场所,其市容管理对于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至关重要。
为了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我们制定了以下城市市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城市市容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并使市民更加舒适和满意。
二、城市市容管理的责任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主要由城市管理部门、市政执法部门和城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
各部门和委员会应协同合作,积极履行职责,共同推动城市市容管理的落实和改进。
三、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措施1.建筑物外立面管理1.1 建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以确保其外观整洁美观;1.2 建筑物外立面上不得悬挂乱丢杂物、广告布条、五颜六色的布幅等;1.3 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翻新和维护工作应符合相关的审批程序和标准。
2.道路和公共区域管理2.1 道路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整体整洁;2.2 道路和公共区域的绿化管理应注意绿植的选择、养护和更新,以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2.3 道路和公共区域的交通设施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和便利。
3.垃圾分类与处理3.1 城市应建立有效的垃圾分类体系,通过宣传教育和相关设施的设置,引导居民正确分类垃圾;3.2 垃圾收集和处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收集,确保垃圾不堆放和乱倒;3.3 城市应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垃圾得到及时处理和回收利用。
4.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4.1 对于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破坏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4.2 对于屡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限制性措施,如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以促使其积极改正错误行为;4.3 对于无视管理规定的建筑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五、市容管理的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市民的市容意识和维护城市市容的自觉性,我们将加强市容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包括:5.1 制作市容管理宣传册、海报和展览,向市民普及市容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5.2 组织市容管理知识讲座和培训,提升市民的市容管理意识和技能;5.3 通过媒体宣传、城市广播、电视台等渠道,加大市容管理的宣传力度;5.4 积极推广环保、文明行为,倡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管理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题库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题库》试卷一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年6月1日年9月1日年6月1日年9月1日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A.严格执法B.教育与处罚相结合C.依法治理D.部门联动相结合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A.市容环境卫生B.环境保护C.市政D.卫生4.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A.市场化B.资源化C.规模化D.经济化5.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A.轻于B.严于C.符合D.等同6.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市容环境卫生B.工商C.公安D.建设7.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
A.搭建建筑物B.摆设摊点C.损坏设施D.占用交通干道8.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或者()负责。
A.专业公司B.所有者C.使用者D.经营者9.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清扫保洁,由()负责。
A.物业管理单位B.小区集体业主C.城市人民政府D.社区街道10.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A.建筑垃圾B.生活垃圾C.建筑材料D.自用物料11.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A.隔日清除B.密封覆盖C.日产日清D.露天堆放12.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者------------------------------------------日期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秸秆还田、青贮、氨化、气化、沼气发酵等新技术,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及其两侧的乡镇、村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排放粉尘、粉煤灰、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煤矸石自燃污染)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无规则排放废气和粉尘的,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收集和处理污染物)、第二十八条(运输散装货物的机动车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扬散、泄漏产生的污染,并逐步实现散装货物箱式运输)、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的(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 8米以上的围挡,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
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三)混凝土浇注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
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
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
占道经营的法律条例规定
占道经营的法律条例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占道经营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维护公共空间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各地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规范占道经营行为。
本文将对占道经营的法律条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占道经营的定义和范围占道经营是指在人行道、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占据并经营的行为。
通常包括小摊贩、非法露天商贩、流动摊贩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给市民的出行和生活带来了不便,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条例予以规范。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占道经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非法搭建摊点:占用人行道、道路等公共场所搭建摊点经营,如摆放货物、设置桌椅等。
2. 非法露天经营:在人行道、道路等公共场所非法经营,如摊贩售卖食品、小商品等。
3. 非法占据车道或停车位:占用车道或停车位进行经营活动,如车辆修理、洗车、停车租赁等。
4. 其他违规经营行为:如占道停放私家车辆进行交易、占据公共停车场进行非法经营等。
上述行为都属于占道经营的范畴,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和制约。
二、占道经营的法律后果和处罚占道经营行为侵犯了公共空间的秩序,损害了市容市貌,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占道经营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和处罚:1. 警告:对初犯、情节较轻的占道经营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2. 罚款:对占道经营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相关执法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罚款数额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占道经营行为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3. 拆除或没收违法设施:对于非法搭建的摊点、占用车道等行为,相关执法部门有权拆除或没收相关违法设施,并处以罚款。
4. 行政拘留:对于严重侵害市容市貌、扰乱市场秩序的占道经营行为者,相关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占道经营行为对公共空间秩序和市民生活造成了破坏和不便,应当引起相关当局和社会的高度重视,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市民权益。
占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占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占道经营现象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还造成了交通拥堵,给市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我们决定开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提升城市品质。
二、整治范围与重点1.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占道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贩、临时摊点、沿街店铺等。
2.整治重点: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进行经营;随意设置广告牌、宣传栏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沿街叫卖、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未经审批的临时摊点、流动摊贩等。
三、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阶段(1周)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占道经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各类占道经营行为的分布、数量、类型等,为整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宣传发动阶段(2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社区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占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整治内容,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3.集中整治阶段(3个月)1)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临时摊点、流动摊贩;2)对占用公共区域进行经营的商家进行劝导,要求其规范经营行为;3)对不听劝导的商家依法进行处罚;4)加强巡查监管,确保整治效果。
4.巩固提升阶段(6个月)2)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占道经营现象反弹;3)持续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的自律意识。
四、组织保障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2.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治工作;3.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4.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及时了解市民诉求,调整整治策略。
五、工作要求1.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2.坚决杜绝“一刀切”现象,合理引导占道经营商家转型升级;3.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市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六、预期效果1.城市市容市貌得到明显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更加宜居;2.交通秩序得到优化,市民出行更加便捷;3.市场秩序得到规范,商家经营更加有序;4.市民自律意识得到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一)无锡市城市管理局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三款《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二)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五条二、受委托执法组织(一)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无锡市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法律依据:1、《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执法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03]172号)“4、核定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核定全民事业编制85名(含内设的新区大队编制25名)。
”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责的批复》(锡政发[2004]347号)“四、为促进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做好行政处罚的委托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许可(共4项)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违章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二、市政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注:以上处罚规定中,除第7、8条外,一次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
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五、规划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六、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七、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临时占道摊位(摆地摊)规范设置要求
临时占道摊位规范设置要求
(一)一类道路两侧、主要景观区域、教育场所周围及所有机动车道不得设置临时占道摊位;
(二)绿化隔离带至机动车道的人行通道宽度少于2米的,不得设置临时占道摊位;
(三)各类消防通道、绿化带、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不得设置临时占道摊位;
(四)二类道路人行通道上设置临时占道摊位时应留不少于2米的人行通道,且不得占用盲道、绿道;(五)三类道路人行通道上设置临时占道摊位时应留不少于1.5米的人行通道,且不得占用盲道、绿道;
(六)各类商业综合体可在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城管执法部门审核后,可在所属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摊位,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七)内街小巷设置临时占道摊位时不得影响机动车及行人安全通行;
(八)临时占道摊位不得设置固定式地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处罚条例
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处罚条例作为现代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一直是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
城市管理的目标是保持城市的良好秩序,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市民的居住环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占道经营的问题,这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处罚条例。
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处罚条例是为了规范城市中的占道经营行为而制定的法规。
它对占道经营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反占道经营规定的处罚办法。
这个条例的出台对于城市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处罚条例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占道经营问题上,城市管理部门常常会碰到一些难以处理的情况。
有的商家在道路两旁摆放货物,影响了交通的畅通;有的餐馆外摆放了桌椅,占用了行人通行的空间;有的小摊贩在行人道上摆摊卖货,影响了市民的出行。
这些问题在条例出台之前往往难以处理,因为城市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约束这些行为。
但是,有了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处罚条例的出台,城市管理部门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有针对性地处罚占道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
其次,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处罚条例为市民提供了舒适的居住环境。
城市是市民居住的地方,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对于市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占道经营往往会给市民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
比如,一些商家在门口堆放杂物,既降低了周围居民的居住质量,也影响了小区的整体形象;一些小摊贩在居民区内摆摊贩卖杂货,既占用了居民的公共空间,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有了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处罚条例,可以对这些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处罚,从而提高了市民的居住环境品质。
此外,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处罚条例也有助于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占道经营虽然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但是却也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方式。
一些小摊贩通过在路边摆摊卖货,不仅能够获得一定的收入,还能够为市民提供一些便利。
条例对于占道经营的管理并非一味地禁止,而是通过规定占道经营行为时应遵守的规则,来合理引导占道经营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如果违反了该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了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应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09]3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09〕31号)云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城市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四月十日云浮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云浮市人民政府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和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属下的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监大队)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房管、公安、消防、卫生、交通、公路、经贸、工商、林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云城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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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两侧、城市公共场地临时占道、堆放、搭建、摆摊经营服务事项外部流程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外部流程图
办理部门:淮安区城管局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图
办理部门:淮安区城管局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含设置标牌、标识,
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办理部门:淮安区城管局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拆迁、迁建环境卫生设施行政许可事项
外部流程图
办理部门:淮安区城管局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淮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
行政强制类外部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