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第二期玉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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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以下简称公租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资产相关收入收缴、处置事项审核,以及组织资产报告编制、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第六条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观察-政策法规OBSERVE(二)公租房实际需求;(三)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四)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第七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1'J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匸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第九条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用建设、购买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资产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贵阳市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

贵阳市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

贵阳市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标准按照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和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贵阳实际,2018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如下:一、租赁住房补贴(一)申请范围:具有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各区”)居民户口,并在各区范围内居住的家庭或单身人员;持各区《居住证》在各区范围内居住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或持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二)收入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单身人员月收入3000元以下。

(三)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或者单身人员在各区范围人均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1.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金10元/平方米;2.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3.保障人口数:单人户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按2人计算,2人以上保障家庭按实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认定人口数计算。

4.租赁住房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收入困难标准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二、实物配租(一)符合上述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保障家庭或单身人员,结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可申请轮候政府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结合政府统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对各区范围有稳定就业的职工,符合上述住房困难标准,可由用工单位代表职工申请。

(三)本标准实施前不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且已纳入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仍按《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标准进行复核。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暂行)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精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这类住房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成本、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

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我市住房建设,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第四条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承办日常工作,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方案的实施,研究拟定本方案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2018第三期玉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2018第三期玉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2018年度第三期玉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抽签办法为规范分房秩序,有效配置房源,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度第三期玉林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抽签时间:2018年8月2 日晚上二、抽签地点: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三、抽签主持:本次抽签大会由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主持。

四、抽签监督:本次抽签过程由市住建委全程监督。

1、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对本次实物配租的保障户发放《2018年度第三期玉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抽签通知书》,明确各保障户的类型(分A、B、C三类)、房源地点、序号、抽签地点、时间和须带到现场的有关证件资料。

2、由保障户户主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要有经社区确认的委托书)到现场抽签,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抽签。

3、每户保障户一次性抽签抽取房号,不能更改(除按规定互换房屋外)。

4、保障户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持抽签通知书、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还要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准时到达抽签现场验证抽签。

五、抽签程序(一)抽签前准备1、每个小区按A类、B类、C类设立抽票箱,按照每个类型的配租户数放入相同数量的票签。

2、保障户在进入抽签现场前要经工作人员验证身份和所带证件资料齐全后才能进入抽签现场。

(二)进行抽签抽签分三批进行,第一批意向房源地为上岭峒公租住房小区保障户;第二批意向房源地为城西公租住房小区保障户。

每个房源地的抽签分A、B、C类进行,第一批抽签的先是A类保障户,再是B类保障户,最后是C类保障户。

第一批A类保障户抽签开始时,先由监督员将相应的抽签票投入相应的抽票箱中,按先到先抽的原则,主持人宣布抽签开始,保障户(持抽签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排队抽签;B、C类亦相同。

第一批抽签结束进行第二批抽签,依此类推。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7•【字号】玉政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7日玉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 号)、《自治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住保房控〔2022〕1 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期间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摸清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根据当地住房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发挥住房租赁市场在改善我市居民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桂建房〔2017〕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扩大住房租赁市场有效供给,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根本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精细管理、精准服务”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住房租赁运作方式。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体系。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玉林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2%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二、推进重点玉林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划定以下类别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或主导的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新(扩)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项目;(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项目及扶贫移民搬迁项目;(三)18米以上大跨度建筑和大跨度钢结构标准工业厂房。

以上提及的建筑面积以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三、扶持措施(一)加强土地保障。

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可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及房源的筹措、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实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具体保障措施。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玉政办发[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05〕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房产局、民政局、建设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月八日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根据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桂建房字[2005]3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民政部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这次调查工作,建立我市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为我市制订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工作目标这次调查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完成上级交给的调查任务,同时查清我市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居住状况,为我市制订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调查主要内容及方式(一)调查范围截止2005年9月底止,全市辖区内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的住房状况。

(二)主要指标1、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2、低保家庭居住状况,包括房屋座落位置、房屋类别、房屋成套、房屋设施等。

(三)调查方式调查采用入户调查与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玉林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玉林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玉林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玉林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方式等的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2〕46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玉林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结合全市实际,对《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玉市财综〔2020〕21号)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玉林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15日玉林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玉林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2〕46号)以及玉林市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七月七日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玉林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单位合作建房的管理.改善玉林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单位合作建房的目的单位合作建房(即: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委托开发建设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建设的目的是为加快玉林城区住房建设,改变玉林城区住房供应不合理结构.有步骤地解决玉林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单位合作建房的管理机构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的指导、协调。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对单位合作建房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市房改办要建立单位合作建房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严格审批.防止非中低收入家庭违规购房和中低收入家庭多购住房。

三、单位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一)常住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

(三)单位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含已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职工,临时工不作为参加建房对象)。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1日玉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精神,按照《玉林市立法条例》《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玉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等有关规定,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我市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重点做好具有玉林特色、符合玉林实际的政府立法项目。

为此,市人民政府制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一、立法项目(10个)(一)地方性法规项目(5个)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2个)(1)《玉林市苏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市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实施部门配合,2018年7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2)《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市环境保护局起草,2018年9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2.调研项目(3个)(1)《玉林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调研);(2)《玉林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调研);(3)《玉林市燃气管理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调研)。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管理,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承租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自治区建设厅《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本级管辖的直管公房。

第三条本办法称直管公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地产,包括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国民党政府的房地产、接管没收封建性质的房地产和依约、依政策收归国有的房地产以及人民法院裁判确权等形式的国有房地产。

第四条玉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玉林市城区房产管理所和玉林市乡镇房产管理所为市人民政府直管公房的房地产合法产权代表人,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直管公房进行管理,并具体承担相关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应坚持“有偿使用、以租养房”“盘活、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直管公房承租人(单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直管公房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玉林市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03年6月24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八日玉林市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建设城区廉租住房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我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城区中弱势群体的住房条件,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为我市力争在广西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设廉租住房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尽力而为;坚持政府为主,社会支持的稳定资金来源,量力而行;坚持规范管理,平稳起步,分段实施,综合配套。

二、目标任务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常住居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房源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单位解决。

目前玉林城区的住房困难人数约占城区人口的1.7,约0.7万人左右,是城市中的主要弱势群体,绝大部分租住政府直管公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更新调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更新调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更新调整)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更新调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精神,我市编制的《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8年更新调整)》和《玉林市市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更新调整)》(以下统称“玉林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为做好新标准实施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玉林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玉林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5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16〕4号)文件公布的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

2019年1月1日后经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于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于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于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于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局(规建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广西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0〕32号)文件精神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于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请款需提供的材料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需提供请款材料一式两份,财政、住建部门各一份,材料如为复印件,注“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材料原件给住建部门审核。

(一)请款报告(原件,财政、住建各一份);(二)发改委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批复;(三)中标通知书(按规定应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四)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服务等采购合同或协议;(五)工程监理报告,应包含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支付证书,联合体中标的需提供联合体中标协议(如为工程预付款,需增加开工令);(六)资金下达文件;(七)工程进度的有关证明材料(照片等);(八)已支付的相关款项发票;(九)收款人信息(开户行、银行户名、账号)与中标通知书、合同不一致,需附上由中标方(或请款人)盖章出具的授权书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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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第二期玉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方案
玉州区住建局2018年3月上报给市住建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户分别是65户,其中,意向房源地为城西公租住房小区的保障户60户,意向房源地为上岭峒公租住房小区的保障户4户,意向房源地为岭塘公租住房小区的保障户1户。

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第二期玉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玉州区住建局报来的符合玉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家庭户名单及房源情况,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配租房屋资源的原则。

(二)按照自愿报名轮候配租的原则。

(三)优先配租以下人员:
1、军人抚恤优待对象、残疾人员、孤老人员;
2、租住危旧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户。

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本次实物配租的房源地处岭塘公租住房小区、岭峒公租住房小区、城西公租住房小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共65套,其中一厅二房55套,一厅一房10套(其中岭塘公租住房小区一厅一房1套;上岭峒公租住房小区一厅二房3套,一厅一房1套;城西公租住房小区一厅二房52套,一厅一房8套)。

三、配租家庭基本情况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本期轮候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共65户,其中家庭保障人员为3人以上的38户(B类家庭);家庭保障人员为1-2人的27户。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办法
(一)划定配租家庭类型和配租房型进行抽签。

根据配租家庭报名时意向房源地点,分三批进行,每批分别按A类、B类、C类依次进行抽签。

第一批意向房源地为上岭峒公租住房小区保障户。

C类家庭共1户抽签一厅一房房型1套。

第二批意向房源地为上岭峒公租住房小区保障户。

B类家庭共3户,抽签一厅二房房型3套;C类家庭共1户抽签一厅一房房型1套。

第三批意向房源地为城西公租住房小区保障户。

B类家庭共35户,抽签一厅二房房型35套;C类家庭共25户(其中保障人数为1人的12户,保障人数为2人的13户),家庭保障人员为1人的12户抽签一厅一房房型8套及较高楼层一厅二房房型4套,家庭保障人员为2人的13户抽签一厅二房房型13套。

(二)本次抽签为等额抽签。

经本次实物配租公示无异议的均可抽到房号。

(三)参加抽签的保障户,须按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2018年度第二期玉林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抽签通知书》的规定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准时到达抽签现场抽签。

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抽签。

(四)保障户抽签抽取的房号,须当场签字予以确认。

(五)抽签过程由市住建委进行现场监督,同时整个抽签过程面对所有到场的家庭和参会人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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