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枪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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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犯罪
一、罪名总结
1.重点罪名
(1)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普通罪名
(1)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5)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6)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意味着一旦实施就既遂,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
2.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
3.认识错误: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普通盗窃罪既遂,但如果事后持有,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本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总结:
1.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的区分:数量大小,储存是大量,持有是少量。
2.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3.非法携带,是指将枪支置于现实控制之下,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既可以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也可以是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2.行为分类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非法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
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4.罪数: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要实施犯罪,而出租、出借的,与他人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2012-2-58】.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
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 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 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 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解析:AB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别注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出租、出借就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本题中,甲是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故,甲将公务用枪私自送给乙把玩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A项正确。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结合题意,乙属于不符合配备枪支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B项正确。
盗窃枪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丙偷取枪支,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枪支,而是为了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不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枪支罪。C 项错误。
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即依法被采取枪支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丙显然不属于犯罪分子,所以,其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立功。D项错误。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
1.含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不作为犯。
2.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本罪不包括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还包括单位。
3.主观: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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