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枪支犯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是温和的新理论,即两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两层次体系与四要件体系,在定罪时,主客观都要相统一,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旧理论以主观优先,新理论以客观优先。
如:“稻草人事件”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稻草人是乙,向稻草人连开几枪。
旧理论认为:首先,考虑主观方面,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其次,考虑客观方面,甲有开枪杀人行为,那么甲便构成犯罪;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新理论认为:首先考虑客观方面,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
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本案中,甲开枪打的是稻草人,又在荒郊野外,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胁,所以不是危害行为。
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是二者关系的基本要求。
犯罪成立条件图示如下:违法(客观)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无论什么犯罪构成体系都是由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的。
这些要素可以分为下列种类:(1)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是否需要司法工作者评价)“记述的要素要求一种感性的认识(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如刑法320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这里“提供”、“伪证、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只需要感性的认识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要素要求一种精神上的理解(根据主观上的价值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司法考试刑法多选精题
司法考试刑法多选精题司法考试刑法多选精题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刑法多选精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51. 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A. 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q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B. 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C. 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 《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
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正确答案】 ACD【答案解析】选项A不违反。
先天性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
因此,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均应以q奸罪论处。
而造成其怀孕的,则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
选项B违反。
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主体必须是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人员,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以外的人员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应当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行为人并非制作侵权产品的人员,因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选项C不违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外的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定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因而必须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但没有达到高度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定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行为人重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危害程度达到了与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相当的程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重点罪名:(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走私武器、弹药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第1款:“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款(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款(连续犯):“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款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154条(变相走私):“下列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155条(间接走私):“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四)》修正)第156条(共犯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案例小强想盗窃进入一住宅,看见一名牌包(驴牌),拿皮包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美女正在裸睡,于是想与其发生关系,美女奋力反抗,过了一会儿美女没有力气反抗,只是一双眼睛看着小强,完事之后,小强说,你的项链不错,借我带带吧!就这样离开了。
问;小强行为如何定性?答;盗窃中止,强奸,抢劫。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的体系死刑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主刑与附加刑的使用方法:1、对具体犯罪,既可以单独适用主刑,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2、对一个犯罪或犯罪人一次最多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可以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一、管制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的刑种。
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劳动报酬:同工同酬4、期限:(1)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003-2-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对管制刑可以同时适用禁制令。
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点: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新版历年司法考试《刑法》考试真题题库(完整版)
新版历年司法考试《刑法》考试真题题库(完整版)单选题1.李某将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揭层加工后变为两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并以此种方法制作了总面额4000元的人民币,后被查获。
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变造货币罪B、构成伪造货币罪C、构成持有假币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2.甲为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了大量信用卡信息,并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卖给乙。
甲的行为()。
A、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数罪并罚B、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择一重罪处罚答案:B3.王某系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工程师,其在为甲经营的化工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收受甲的红包,将评价文件进行修改,与事实不符,造成化工厂排放有毒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王某构成()。
A、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B、污染环境罪C、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D、包庇罪答案:C4.王某依法配备一把“六四式”手枪,放置在办公室内。
某日甲潜入王某办公室,将手枪盗走,持枪抢劫路人,直到甲被抓获后供述手枪的来源,王某才知道自己的手枪被盗。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盗窃手枪是抢劫准备的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以抢劫罪处罚B、王某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C、王某不构成犯罪D、王某应对抢劫结果的发生负法律责任答案:C5.张某在郊外游玩时,遇到正在山上砍柴的妇女陈某。
见陈某孤身一人,张某淫心大起,将陈某强奸。
事毕,张某起身穿衣,陈某乘机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将张某砸得倒在地上,然后急忙穿上衣服跑回家中。
事后鉴定张某受重伤。
陈某打伤张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事后防卫D、紧急避险答案:A6.吴某经营一小型加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贷款,因其不符合银行的放贷条件,于是便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骗得银行贷款125万元。
投入生产后被一客户诈骗,造成贷款到期无法归还。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_百度文汇总
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一、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或物。
注意: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些犯罪有多个行为对象。
例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行为对象与以下内容的不同。
1.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
例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
2.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
行为人伪造的文书、伪造的假币、制造的毒品不属于伪造公文罪、伪造货币罪、制造毒品罪的行为对象。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例如伪造的货币可以成为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对象,制造的毒品可以成为运输、贩卖、走私犯罪的行为对象。
3.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不同。
例如,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就不是行为对象。
4.与犯罪工具不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罪中的钥匙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的“驴牌”包,就是行为对象。
二、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
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后果的特征:1、侵害法益性危害结果一定是侵害法益所造成的结果。
该法益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
2、客观现实性(1危害结果属于客观要件,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例如,甲误以为给人静脉注射空气没有危险,便给乙的静脉注射空气,导致乙死亡。
甲虽然有认识错误,但是不影响危害结果的存在。
(2危害结果有时不受被害人的主观承诺影响。
例如,强奸罪,妇女如果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就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
3、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
【2008-2-1】关于危害后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适用的优先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不存在同时适用两种管辖原则的可能。
(一)国内犯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原则:属地管辖所谓国内犯,就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
对于国内犯,我国刑法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
即,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就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补充:旗国主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包括挂有或者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的船舶与航空器,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放在何处,适用我国刑法。
但如果在停泊于我国领海或者港口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直接适用属地原则,不考虑旗国主义。
2.犯罪地的认定(1)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2)共同犯罪: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发生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未完成形态: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3.“法律有特别规定”(1)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这属于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注意:这一规定不同于驱逐出境。
后者是对犯罪的外国人附加适用的一种刑罚,适用前提之一是对其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2)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
不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只是事实上的限制。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法条仍是第114、115条。
本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相当性,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因为本罪的行为类型规定得不明确,属于兜底罪名。
为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3.根据上述理由,下列情形不应定本罪:
(1)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2)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4.根据上述理由及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应定本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根据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故意传播非典病原体。
注意: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不同。
(5)根据司法解释: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
(6)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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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刑法考试(试卷编号2181)
刑法考试(试卷编号2181)1.[单选题]甲依法配置猎枪,某日乙向甲借枪,甲问干什么用,乙说因与丙有仇,又打不过丙,所以借枪杀丙,甲碍于情面,将猎枪借与乙,乙持猎枪将丙杀死。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无杀死丙的故意,所以不负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2.[单选题]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实行数罪并罚。
A)先减后并B)数法定刑相加C)先并后减D)新罪法定刑减去假释已过的考验期答案:C解析:3.[单选题]下列罪犯在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适用假释的有( )。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满释放4年后,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乙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C)丙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D)丁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答案:D解析:4.[单选题]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人民警察的回避,由( )决定。
A)其所属的公安机关B)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C)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D)其所属的公安机关集体答案:A解析:5.[单选题]在数罪并罚情况下,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
A)1年D)3个月答案:A解析:6.[单选题]下列关于毒品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向张某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在自己家吸毒。
对陈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B)谢某将毒品藏在棉花中一起走私运输。
对谢某应当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罪并罚C)陶某入户盗窃王某皮包,发现包内有20克海洛因,后将海洛因卖给秦某。
对陶某应当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从一重罪处罚D)魏某组建微信群,多次组织他人在群里视频吸食毒品,情节严重。
对魏某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从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7.[单选题]甲和乙有仇,为报复,甲故意向乙承包的集体鱼塘投放农药,致万余尾鱼死亡。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客观阻却事由》
客观阻却事由1、动物侵害问题: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由于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
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
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例如,在自己花房周围私拉电网,电死了小偷。
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第一,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二,对盗窃者使用致死手段,不具有相当性。
3、财产犯罪的特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
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乙当场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4、三种不存在防卫意图的情形:a.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b.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有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偶然防卫:例如,甲向乙开枪时,乙正要开枪杀丙。
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在杀人。
正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这就叫偶然防卫。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一场不法侵害,但甲在主观上既没有防卫认识(没有认识到乙在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防卫意志(没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也即甲没有防卫意识。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从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发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例如,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
乘坐飞机尽管具有一定危险性,但这种危险属于社会生活允许的危险,劝他人乘坐飞机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要禁止的行为。
(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第三,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打算下午外出打猎时制造事故打死乙;早上检查猎枪时,枪支走火导致乙死亡。
本案中甲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只实施了预备行为,所以死亡结果不能归于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只能是过失的实行行为。
本案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四,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2013-2-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执行》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刑罚的执行一、刑罚执行的机关1、死刑立即执行:法院2、罚金刑:法院3、没收财产:法院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监狱5、无期徒刑:监狱6、有期徒刑:监狱(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7、拘役:公安机关8、管制:社区矫正机关9、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10、驱逐出境:公安机关二、减刑(一)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对自由刑的减刑(对死缓的减刑属于广义的减刑,附加刑没有减刑制度)(二)减刑的条件——内容见刑法第78条1、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应当减刑的条件重大立功表现(注意:在量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2)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2年)(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程序(1)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死缓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减刑。
2、计算方法(1)原判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内。
(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3)对于已经减刑的,后又改判的,减刑的幅度仍然有效。
【2010-2-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三、假释(一)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
1.行为对象: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注意:不能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理解犯罪嫌疑人,例如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刑讯逼供的,或者警察为了查明对方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其刑讯逼供的,认定为本罪。
2.法律拟制: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1)“伤残”: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在内。
(2)“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3)法律拟制: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不管行为人对伤残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4)法律拟制的情形行为人只成立拟制的一罪,而非成立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但前提必须认定其行为属于刑讯逼供行为(非刑讯逼供罪)。
(5)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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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不定项选择题】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不定项选择题】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24年)(一)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阈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
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
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
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腐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
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
李某以高价买走鹰品。
请回答第86—87题。
86.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86题)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答案】BCD【考点】诈骗罪【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瞒行为一一对方产生或者接着维持错误相识一一对方基于错误相识处分财产一一行为人取得财产一一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钱某因为甲的虚假表述产生误会,进而以高价买走壶,钱某的受骗交付财物与甲的隐瞒真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87.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87题)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C.李某已有相识错误,甲强化其相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答案】AB【考点】诈骗罪【解析】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运用欺瞒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即行为人实施了欺瞒行为,欺瞒行为使对方产生或接着维持错误相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相识而错误的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因此而获得财产,使得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
枪支犯罪丨走私枪支刑事案件中认识错误性质认定
枪支犯罪丨走私枪支刑事案件中认识错误性质认定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往往发生在走私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案件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认识到其所非法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系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而误认为武器之外的“仿真枪”,因此不具有走私武器罪的故意。
鉴于此,被告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武器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犯罪方式,不应认定被告人成立走私武器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案件解释》”),其最多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该罪的法定刑明显较之走私武器罪为轻。
对于上述辩解,法院一般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而不予采纳。
我们认为,在走私枪支案件中,对于被告人走私制式枪支以及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而言,考虑到被告人所从事的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种类、被告人在日常生活对枪支的接触和了解,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直接认定其上述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能阻却被告人走私武器罪故意的成立。
但是对于被告人走私的对象为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确实存在被告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走私的对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的可能性。
而对于走私武器罪而言,被告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应当由检控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要求检控对定罪量刑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在走私枪支刑事案件中,即排除被告人不知道自己走私的系“枪支”的合理怀疑。
当辩护人提出相应的抗辩且提出合理怀疑、甚至提供一定线索的时候,法院简单地以辩护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难免显得心虚。
实际上,对于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在裁判文书撰写过程中完全可以借此机会对这一问题予以充分论证,之后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公正裁决。
我们认为,其思路应当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分为三种,《涉枪犯罪丨涉案疑似枪支鉴定问题》一文中已经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由此可知,走私武器罪中的枪支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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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犯罪
一、罪名总结
1.重点罪名
(1)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普通罪名
(1)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5)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6)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但是不意味着一旦实施就既遂,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
2.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
3.认识错误: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普通盗窃罪既遂,但如果事后持有,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本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总结:
1.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的区分:数量大小,储存是大量,持有是少量。
2.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3.非法携带,是指将枪支置于现实控制之下,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行为人既可以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也可以是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2.行为分类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非法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
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4.罪数: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要实施犯罪,而出租、出借的,与他人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2012-2-58】.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
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 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 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 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解析:AB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特别注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出租、出借就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本题中,甲是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故,甲将公务用枪私自送给乙把玩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A项正确。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结合题意,乙属于不符合配备枪支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B项正确。
盗窃枪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题中,丙偷取枪支,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枪支,而是为了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不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C 项错误。
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即依法被采取枪支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丙显然不属于犯罪分子,所以,其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立功。
D项错误。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
1.含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不作为犯。
2.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本罪不包括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还包括单位。
3.主观: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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