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制度
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理效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进行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具体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应按照《信息化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信息化工程监理细则》的要求进行,确保信息化工程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真实性和严谨性。
第五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当行为。
第六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合理、经济、高效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工作组织结构,明确监理工作分工和职责,确保监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熟练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水平。
第九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工作档案和信息化系统,便于监理工作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对监理人员进行绩效评定,激励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计划-实施-监控-验收”四个阶段的工作流程,确保监理工作全面、及时、有效进行。
第十三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明确监理目标和监理内容。
第十四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汇报监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理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六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结束后,组织对信息化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把控监理质量关键点,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理效益。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2002 年1 月18 日实行)1.0.1 为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水平,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编制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和测试验收的监理工作。
1.0.3 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 .0 .4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 .0 .6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允许,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份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份或者全部工程软件设备、硬件设备、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实现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信息工程监理制度
信息工程监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加强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监理合作,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1. 监理单位应为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素质。
2.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权,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负责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四、监理范围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与审查。
2. 工程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理。
3.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
4. 整个工程过程的质量检查与监督。
5. 工程资料的管理与保存。
6. 工程变更、索赔等事宜的处理。
五、监理职责1. 对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期进度。
4.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6. 对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进行监督处理,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六、监理报告1. 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变更、索赔等事项的处理情况。
2. 监理报告应真实准确的反映监理情况,监理单位应对所提交的监理报告负责。
3. 监理报告应及时提交,以确保建设单位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
七、监理费用1. 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费用根据监理合同约定。
2. 监理费用应合理合法,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取回扣或其他违法行为。
八、监理考核1. 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进行定期考核,评价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表现,评定考核结果。
2. 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水平。
信息化工程监理制度
信息化工程监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工作,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监理制度。
二、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由政府或相关单位委托进行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应担负监理工作的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独立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
3.监理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和水平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理范围1.监理单位应对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全程监理,包括前期规划、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等。
2.监理单位应对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等。
3.监理单位应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及时处理和跟踪,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监理流程1.监理单位应对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前期规划进行审核和确认,包括项目计划、投资预算、技术方案等。
2.监理单位应对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包括技术规范、标准和实施方案等。
3.监理单位应对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4.监理单位应对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交付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监理报告1.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2.监理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监理报告应及时处理和跟踪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监理责任1.监理单位应对监理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疏漏承担相应责任,做出相应的改正。
2.监理单位应对委托单位提出的监理要求进行认真执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3.监理单位应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七、监理考核1.委托单位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绩效和工作水平。
2.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监理信息化管理办法
监理信息化管理办法一、背景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承担着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进行。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监理信息化管理已成为提高监理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监理信息化管理的背景、意义以及具体管理办法。
二、意义1.提高监理效率:信息化管理可以将监理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通过数字化、自动化的手段实现监理工作的高效运作,提高监理效率。
2.优化资源配置:信息化管理可以实现监理资源的精细化调度和合理配置,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提升监理质量:信息化管理可以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监理质量。
4.增强监理监督能力:信息化管理可以实现对施工过程的全程监控和记录,有效监督工程进展和质量,减少监理漏洞。
三、管理办法1. 信息化建设(1)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监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硬件设备的采购与配置,建设监控中心和数据中心等。
(2)系统集成:选择适合的监理信息化软件系统,实现监理过程的全面覆盖,包括施工过程监控、数据采集与分析、问题处理等功能。
(3)数据共享与交换:建立监理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实现信息的畅通流动。
2. 信息化应用(1)施工现场监测:利用监控设备、传感器等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测,获取施工数据和图像资料。
(2)质量管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质量要求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3)进度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施工进度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进度偏差并采取相应措施。
(4)材料管理:建立材料信息库,实现材料的追溯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5)安全管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提高施工安全性。
3. 管理与监督(1)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利用信息化平台上积累的大量监理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四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五条培训。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一)学历证明;(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六条考试。
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审批。
考试合格后,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表式附后),经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
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
第九条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记机构登记。
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条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四)所在单位同意。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甲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第五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效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制定了以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一、监理资格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
2. 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经验,并取得相应的工程管理资格证书。
3. 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
二、监理工作职责1. 监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验收和投运等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3. 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核实工程进度,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 监理人员应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工程成果进行评估,出具监理报告并提出相应意见。
三、监理工作流程1. 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编制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2. 设计阶段,监理人员应审核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符合工程需要和相关标准。
3. 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4. 验收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验收工作,对工程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相应意见。
5. 工程投运后,监理人员应进行工程保修期内的跟踪和监督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四、监理报告和意见1. 监理人员应及时编制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和意见。
2. 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进度偏差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并提出整改措施。
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评估结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改进建议。
五、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出现失职、玩忽职守等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案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案1. 引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划和要求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本方案旨在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流程进行详细规划,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交付。
2. 监理目标本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目标是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满足设计要求和客户的期望。
具体目标包括:•监督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开发和测试等各个阶段,确保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得到有效实施;•对项目管理和进度控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系统交付后的运维和维护工作得到有效规划和执行,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监理内容本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设计审核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对系统的需求、架构和模块设计进行审核。
确保设计满足项目要求,且符合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
3.2 风险管理对系统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3 进度控制监控项目的进度,与项目组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进度延误问题。
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3.4 质量控制对系统的开发、测试和上线过程进行监督和把控,确保各个环节的质量达标,减少bug和故障数。
3.5 报告和沟通及时向项目组和相关部门提供监理报告,记录项目进展、问题和解决方案。
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4. 监理方法和流程基于以上监理内容,本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将按照以下流程和方法进行:4.1 规划阶段•确定监理计划和监理责任;•制定监理工作要点和阶段性目标。
4.2 设计阶段•审核项目的需求文档和设计文档,对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核;•提出设计改进意见,确保设计满足需求和标准。
4.3 实施阶段•监督开发团队的工作,确保开发进度和质量控制;•定期召开开发进度会议,沟通解决问题和风险。
4.4 测试阶段•监督测试团队的工作,协助制定测试计划和用例;•检查测试结果,确保bug被有效修复和验证。
信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信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一、监理管理制度的概念监理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制度,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制定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监理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监理管理制度的建立1、建立监理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监理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信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中,监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可以监督施工单位的工作,还能够管理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而建立监理管理制度则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项目,避免出现问题和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2、建立监理管理制度的原则监理管理制度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监理管理制度的建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制度的要求。
(2)科学合理。
监理管理制度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制定。
(3)全面协调。
监理管理制度应全面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保证各个环节的协调运作。
(4)持续改进。
监理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其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3、建立监理管理制度的步骤建立监理管理制度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目标。
首先明确建立监理管理制度的目标和意义,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2)制定规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规范和程序。
(3)实施监督。
建立监理管理制度后,对其进行有效的落实和监督,确保相关的规范和程序得到全面执行。
(4)持续改进。
不断总结和改进监理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监理管理制度的实施1、监理管理制度的落实监理管理制度的制定只是第一步,其真正的落实是需要后续的监督和执行的。
监理人员应依据相关的规范和程序,对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理工作。
此外,还应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程建设的进展,确保各项监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管理办法1、信息系统监理文档编制作业规范书1.1监理大纲1.2监理规划1.2.1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和依据1.编制监理规划的基本要求1)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有统一性由于监理规划是指导整个监理项目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做到其内容构成力求统一。
这是监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理工作科学化的要求。
监理规划的基本作用是指导监理项目部全面开展工作,如果监理规划的编写内容不能够做到系统、统一,监理工作就会出现漏洞或矛盾,使正常的监理工作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失误。
2)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有针对性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具有单件性和一次性。
因此,对某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而言,监理规划的内容必须根据这个项目的实际来编制,如果忽视监理规划内容的针对性,采用同一模式、同一方法开展监理工作,必然会导致目标偏离计划,甚至出现失误。
所以一个好的监理规划,应该针对具体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目标规划,建立监理项目部和制度。
只有这样,监理规划才能真正起到指导监理工作的作用。
3)监理规划的内容应该具有时效性监理规划的内容应该随着工程项目的逐步开展,对其不切实际的措施进行不断的补充、完善、调整。
实际上它是把开始勾画的轮廓进一步细化,使得监理规划变得更加详尽可行。
在工程项目的开始阶段,总监理工程师不可能对项目的具体信息掌握得非常准确,兼之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受到来自内外各种因素和条件变化的影响,这就使得监理规划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进一步的完善,才能保证监理目标的实现。
2.编制监理规划的步骤1)规划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所谓规划信息,就是指与监理规划相关的信息,如所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情况(一般由建设单位提供)、承建单位(可能还包括设计单位、分包单位)的情况、建设单位的情况、监理委托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监理任务等信息,在编制监理规划以前,应该广泛收集相关的监理信息,在整理和消化这些材料的基础上开始着手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完整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赣府厅字〔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5日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指省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部门按《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负责实施,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也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整合存量、推动共享,规范增量、强化审批,统筹建设、专业运维的发展思路,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应用通”、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交换。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编制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备案管理,并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管理监理实施条例
信息管理监理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信息管理监理工作,促进信息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和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信息管理监理的原则与方式
第一节监督原则
1. 信息管理监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息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信息管理监理应依法监督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传输、共享和安全等环节,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
第二节监督方式
1. 信息管理监理可以采用定期检查、抽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
2. 信息管理监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但需经过严格审核和监督。
第三章信息管理监理的职责
第一节监督责任
1. 信息管理监理部门应设立并履行监督职责,保障信息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信息管理监理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节协调责任
1. 信息管理监理部门应协调信息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与部门,优化信息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 信息管理监理部门应协调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一节法律责任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信息管理监理部门的监督工作,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信息管理监理部门发现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责任。
第二节处罚措施
1. 对违反信息管理监理规定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2. 对违反信息管理监理规定的个人,可以采取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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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资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制定、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规章。
(三)初审及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审批及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丙级和暂定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四)对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机构进行授权;
(五)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六)负责省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第三章监理业务
第七条本省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以下信息系统工程实施强制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及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五)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大信息系统工程;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应当实施强制监理而未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业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监理业务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双方认为还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实行有偿服务,监理费用应当列入信息系统工程预算。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二)编制监理计划,并与业主单位协商确认;
(三)编制工程阶段监理细则;
(四)实施监理;
(五)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相关
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法进行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外省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在本省承接单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向省信息产业厅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开展监理业务。
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在本省承接监理业务的,由省信息产业厅责令其中止监理活动,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第四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六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分别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和资格。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信息产业厅不予以年检;违反信息产业部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和专业范围的申请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四)超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从事监理
业务;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和注销手续;
(六)擅自转让监理业务;
(七)委派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实施监理;
(八)与承建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九)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监理业务,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失;
(十)承包、承建信息系统工程;
(十一)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十二)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信息产业厅不予以注册登记;违反信息产业部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一)在执行监理的同时,从事与被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
(二)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三)以虚假申报、伪造、变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四)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违反政策法规、建设标准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谋取私利,恶意监理;
(六)泄露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业主单位、承建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登记制度。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登记及管理。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省信息产业厅登记。
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乙级资质由省信息产业厅统一报信息产业部年检;丙级资质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年检。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资质评审
第二十二条省信息产业厅授权有关中介机构作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机构,具体承担监理单位资质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申请单位应先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再经授权的评审机构审核。
评审结束后由评审机构向省信息产业厅出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报告。
符合条件的,由省信息产业厅作出核准资质的决定,并发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资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其他管理办法参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