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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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目次1 范围 (1)2 总则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1 法律法规 (1)3.2 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范 (1)4 术语 (1)5 监理机构及设施 (3)5.1 项目监理机构 (3)5.1.1 项目监理机构设置 (3)5.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 (3) 5.2 项目监理人员 (3)5.2.1 项目监理人员的构成 (3)5.2.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5.3 监理设施和设备 (5)6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方案 (5)6.1 监理规划 (5)6.1.1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 (5)6.1.2 监理规划的内容 (5)6.2 监理实施方案 (6)6.2.1 监理实施方案的编制程序与依据 (6)6.2.2 监理实施方案的内容 (6)7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6)7.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阶段划分与方法 (6) 7.1.1 监理阶段划分 (6)7.1.2 监理工作方法 (6)7.2 系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6)7.2.1 设计阶段监理的依据和程序 (7)7.2.2 设计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9) 7.3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 (9)7.3.1 实施阶段监理的依据、程序 (9) 7.3.2 软件系统的监理 (11)7.3.3 硬件系统的监理 (11)7.3.4 网络工程的监理 (11)7.3.5 业务应用系统的监理 (11)7.3.6 系统安全的监理 (12)7.4 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理 (12)7.4.1 验收阶段监理的依据和程序 (12) 7.4.2 信息系统初验监理 (14)7.4.3 信息系统试运行监理 (14)7.4.4 信息系统竣工验收监理 (14)7.5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 (15)8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 (15)8.1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管理原则 (15) 8.1.1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特点 (15) 8.1.2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的原则 (16) 8.2 工程变更的管理 (16)8.2.1 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16)8.2.2 工程变更处理要求 (16)8.3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16)8.3.1 工程暂停的条件: (16)8.3.2 工程暂停管理 (16)8.3.3 工程复工管理 (17)8.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7) 8.4.1 工程延期管理 (17)8.4.2 工程延期时间的确定 (17)8.4.3 工程延期费用的索赔 (17)8.5 费用索赔的处理 (17)8.5.1 费用索赔的依据 (17)8.5.2 受理费用索赔的条件 (17)8.5.3 索赔处理程序 (18)8.5.4 索赔的具体处理 (18)8.6 合同争议的调解 (18)8.6.1 合同争议的调解程序 (18)8.6.2 合同争议的处理 (18)8.7 违约处理 (18)8.7.1 项目承担单位违约的管理 (18)8.7.2 承建单位违约的管理 (19)8.7.3 其它违约的管理 (19)9 文档管理 (19)9.1 监理资料 (19)9.2 监理月报 (19)9.3 监理工作总结 (20)9.4 监理资料的管理 (20)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机构、个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机构、开发机构和相关的培训机构也可参照使用。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监理单位第七条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制度

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制度

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理效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进行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具体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应按照《信息化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信息化工程监理细则》的要求进行,确保信息化工程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真实性和严谨性。

第五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当行为。

第六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合理、经济、高效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工作组织结构,明确监理工作分工和职责,确保监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熟练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水平。

第九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工作档案和信息化系统,便于监理工作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对监理人员进行绩效评定,激励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计划-实施-监控-验收”四个阶段的工作流程,确保监理工作全面、及时、有效进行。

第十三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明确监理目标和监理内容。

第十四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汇报监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理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六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结束后,组织对信息化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应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把控监理质量关键点,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理效益。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生效日期1996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实施细则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实施细则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实施细则总则1.为了提高信息化工程监理水平,规范信息化工程行为,编制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评测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3.实施信息化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信息化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信息化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信息化工程技术要求、费用、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4.信息化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任。

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信息化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6.信息化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信息化工程监理的要求和方法——确定了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基本原则——给出了信息化工程监理工作实施指南——适用于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单位、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相关的培训单位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在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期过程》GB/T8566-2001 《软件工程术语》GB/T11457-199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 术语3.1 工程监理是指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接受信息化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化工程建标准和信息化工程承建、监理合同,对信息化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方面实施监督和控制。

即从技术和管理的角度,对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信息化工程能够按照信息化建设单位需求,高效、经济的按时完成,实现预期的建设目标。

3.2 工程监理单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受业主单位委托负责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

3.3 工程建设单位具有信息化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单位。

3.4 工程承建设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承担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单位。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信[2002] 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信息产业部特制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从现予发布。

自2002年12月15日起实施。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在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联系。

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信息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信息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信息管理制度一、监理工程信息管理制度的概述监理工程信息管理制度是监理单位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及时获取、准确传递和有效利用工程相关信息,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理工程信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传递、存储、保密和应用等方面的规定。

二、监理工程信息管理制度的内容1.信息收集: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搜集机制,及时准确地收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计划、施工进度等。

必须确保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虚假信息的传播。

2.信息传递: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在信息传递过程中,需要明确责任人和传递路径,避免信息传递不畅或遗漏的情况发生。

3.信息存储:监理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存储制度,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必须确保信息的存储安全,避免信息丢失或泄露的风险。

4.信息保密:监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工程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或利用。

5.信息应用: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工程相关信息,指导和优化工程管理工作。

通过信息分析和应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监理工程信息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团队,负责监理工程信息的采集、整合和管理工作。

设立信息管理岗位,规范信息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

2.制定监理工程信息管理手册,明确信息管理的相关流程、规定和标准,确保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规范进行。

3.开展信息管理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信息管理意识和能力。

定期组织信息管理培训课程,传授信息管理知识和技能。

4.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信息的自动收集、传递和分析。

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工程信息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5.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山东省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山东省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山东省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和管理第三章工程监理人员的资格和管理第四章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第五章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第六章工程监理验收第七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所有工程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监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认真履行监理任务,勇于发现和指正存在的问题,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和管理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展工程监理业务:(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具备相关专业职称和执业资格的注册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三)拥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记录;(四)具备完善的监理管理体系和监理技术设备。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并定期进行资质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整改或停止从事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合同,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好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监理质量保证金,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的保障。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程监理人员的资格和管理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从事工程监理业务:(一)具备相关专业职称和执业资格;(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定。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遵守监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任务,勇于发现和指正存在的问题,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工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工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工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信息化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承揽、监理合同,代表业主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对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包括制定管理规范和等级评定条件;确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认证结果。

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作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机构,具体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监理单位资质的认证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四)负责省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五)指导、监督、协调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四条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第三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师第五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个人和单位必须分别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和资质。

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分为高级项目管理师、中级监理工程师、初级监理工程师两个等级。

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鲁政发[1999]7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外)。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增值业务网以及卫星通信网等;(二)信息网络: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递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三)信息资源:指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能被广泛利用的信息;(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采集、储存、处理信息以达到可以利用的过程;(五)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应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主要包括过程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MI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编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制定全省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三)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并组织验收;(四)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单位的资格等级认可;(五)信息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六)信息化建设项目安全保护等级审定。

第六条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全省信息化建设问题。

并依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指导规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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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与安全测评
最新技术标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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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机构设置、工作条件、工作方法和管 理内容,并提供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中常用的工作表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机构、个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 的建设机构、承建机构和相关的培训机构也可参照使用。
第一篇 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与系统安全测评最新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 #$&
! 项目监理机构及工作条件
!"# 项目监理机构 !"#"# 项目监理机构设置 监理单位执行信息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时,应在工 程实施地点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 理任务后方可撤离工作地点。 !"#"$ 项目监理机构职责 项目监理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照 监 理 合 同 开 展 工 作, 并 对 合 同 执 行 的 结 果 负 责。 !"#"%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程 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实施工期和实施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 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项目监理人员 !"$"# 项目监理人员构成: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要时配备); $)信息安全监理工程师(可以由监理工程师以上的人员兼任); %)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和其他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应在监理过程中保持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征求建 设单位的意见;调整后,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 监理人员职责 !"$"$"#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对信息工程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 %)检查和监 督 监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可 进 行 人 员 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主持编写工程项目项目监理规划及审批项目监理实施方案; ’)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 工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重要文件和指令;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四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五条培训。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一)学历证明;(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六条考试。

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审批。

考试合格后,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表式附后),经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

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

第九条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记机构登记。

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条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四)所在单位同意。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甲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第五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监理单位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规范(2002年1月18日实行)1 总则1.0.1 为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水平,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和测试验收的监理工作。

1.0.3 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软件设备、硬件设备、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实现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监理信息管理办法1、信息系统监理文档编制作业规范书1.1监理大纲1.2监理规划1.2.1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和依据1.编制监理规划的基本要求1)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有统一性由于监理规划是指导整个监理项目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做到其内容构成力求统一。

这是监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理工作科学化的要求。

监理规划的基本作用是指导监理项目部全面开展工作,如果监理规划的编写内容不能够做到系统、统一,监理工作就会出现漏洞或矛盾,使正常的监理工作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失误。

2)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有针对性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具有单件性和一次性。

因此,对某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而言,监理规划的内容必须根据这个项目的实际来编制,如果忽视监理规划内容的针对性,采用同一模式、同一方法开展监理工作,必然会导致目标偏离计划,甚至出现失误。

所以一个好的监理规划,应该针对具体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目标规划,建立监理项目部和制度。

只有这样,监理规划才能真正起到指导监理工作的作用。

3)监理规划的内容应该具有时效性监理规划的内容应该随着工程项目的逐步开展,对其不切实际的措施进行不断的补充、完善、调整。

实际上它是把开始勾画的轮廓进一步细化,使得监理规划变得更加详尽可行。

在工程项目的开始阶段,总监理工程师不可能对项目的具体信息掌握得非常准确,兼之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受到来自内外各种因素和条件变化的影响,这就使得监理规划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进一步的完善,才能保证监理目标的实现。

2.编制监理规划的步骤1)规划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所谓规划信息,就是指与监理规划相关的信息,如所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情况(一般由建设单位提供)、承建单位(可能还包括设计单位、分包单位)的情况、建设单位的情况、监理委托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监理任务等信息,在编制监理规划以前,应该广泛收集相关的监理信息,在整理和消化这些材料的基础上开始着手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之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甲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之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之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之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第五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之原则进行。

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之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授权之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之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之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之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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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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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主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信息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承揽、监理合同,代表业主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对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包括制定管理规范和等级评定条件;确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认证结果。

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作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机构,具体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监理单位资质的认证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指导、监督、协调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四条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师
第五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分别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和资质。

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分为高级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两个等级。

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不同资质等级对应的监理能力如下:
(一)甲级资质可以监理各类信息系统工程;
(二)乙级资质可以监理建设总额为1000万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丙级资质可以监理建设总额为500万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第六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计算机技术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应当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电子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或者相当级别的职称;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具有电子工程系列高级以上或者相当级别的职称;
(三)近3年参与监理3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近3年参与监理5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
取得监理工程师、高级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分别通过资格考试,并经省信息产业厅登记注册。

第七条甲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实有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近3年至少监理过5个信息系统工程,其中至少有1个在1500万元以上或者3个在8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己按ISO9000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名。

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250万元以上,且实有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近3年至少监理过3个信息系统工程,其中至少有1个在800万元以上或者2个在3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已按ISO9000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名。

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实有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近3年至少监理过3个信息系统工程,其中至少有1个在300万元以上或者2个在1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已按ISO9000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名。

第八条设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接受申请后,责成授权的认证机构本着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为资质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报告。

第十条省信息产业厅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资质的决定,并发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
件的,作出不予核准资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在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外省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在本省承接单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当地省级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向省信息产业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本省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省内各级财政投资或部分投资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行强制监理。

第十三条本省实行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和监理分离制度。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同一信息系统工程的承建;信息系统工程承建不得参与同一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

监理单位不得与其所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开发、承建单位存在经营或隶属关系,不得是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从事下列监理业务:
(一)对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的选择使用提出意见;
(二)参与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签订或者修订;
(三)审核与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进行质量监控;
(五)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进度进行协调和监控;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1个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办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相应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对业主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代表业主单位行使职责。

业主单位应将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承建单位。

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开展监理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按计划、分阶段或定期向业主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如发现信息系统工程在质量、效益或工程进度等方面有问题,应当与业主单位、承建单位及时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条监理项目竣工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合同、监理记录和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登记后妥善保管,并按合同约定向业主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承办监理业务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业主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在承办监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末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和专业范围的申请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四)超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从事监理业务;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和注销手续;
(六)擅自转让监理业务;
(七)监理单位营私舞弊,谋取私利;
(八)监理单位与开发单位互相串通;
(九)以实施监理为名,侵害业主单位和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或知识产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上行为的,由省信息产业厅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降低、撤销监理单位资质。

情况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外省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在本省承接单项监理业务的,由省信息产业厅责令其限期在本省补办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监理业务,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有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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