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13号令)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号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济安监发[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78号)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规性文件。
对于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做好我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1、属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市属重点企业的建设项目情况之一的,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安监局负责。
2、前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项目要严格限制在《办法》第七条及《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监管范围内。
1、设立安全审查环节(1)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⑴《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附件二);⑵规划选址文件;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省长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鲁安监发[2009]8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8.25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规性文件。
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严格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并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鲁安监发[2009]8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8.25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规性文件。
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严格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依据《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并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13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发布时间】2009-06-17【生效时间】2009-08-0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省工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办法(4)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
可以分为三个"子程序". 第一个子程序,设立安全审查程序. 第二个子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第三个子程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个步骤.
以上设立安全审查程序的4个步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的3个 步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的6个步骤,加在一起,一共是13
几点说明
委托监管
21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 上一级委托事项,下一级不能再向下委托.
明确了监督管理范围
213号令第七条将重点监管范围确定为高危行 业以及部分非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明确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 上的项目.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设立安全审查, 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许可程序.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设立非重点监 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 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这就要求所有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包括重 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都应 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设立前的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向安监 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向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
(六)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一直没有纳入有 关部门的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没有进入投 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的大盘子.主要原因 是,没有明确和过硬的上位法依据,安全设施 "三同时"就不能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 立项的重要依据,也就不能象土地出让,城市 规划,环境保护等一样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 置程序和必要条件.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办法》
1,扩大了以前"三同时"审查的范围. 2,增加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环节. 3,明确了两个责任主体. 4,完善了行政许可事项所必须的条件,期限 和具体程序.
关于《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讲课提纲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宣贯提纲东营市安监局宫祥勋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我与大家共同学习省政府第213号令:•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学习三个方面,同时对有关疑虑进行解答,并针对不同项目进行举证。
下面首先共同学习一下•办法‣的产生背景、解决的问题和贯彻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7日由姜大明省长签发、省政府第213号令颁布,并于8月1日起施行。
9月15日,省安监局在济南举办了第一期•办法‣宣贯培训班,市局部分科室成员、县区相关科室人员大约20余人参加了这次培训。
回来后,市局结合我市实际,和有关县区进行了沟通,并对省局落实•办法‣的81号文(•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进行了细化。
等会我们还要对落实•办法‣进行详细讲解。
•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立法上取得的重大突破,也使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形成了“一地方性法规、三规章、五规范性文件”的格局。
一地方性法规是•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三规章是省政府规章141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77号令•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本办法213号令;五文件是三个“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件和两个“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即省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省政府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省政府办公厅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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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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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制度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关联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俩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于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壹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壹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治理方法》差不多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治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治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治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治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治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治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治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依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监督治理的建设项目托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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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六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规划选址文件;(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八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
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四采取的安全措施;(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八安全评价报告;(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十提供虚假文件的;(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