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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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1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本市按照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流通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归类。

第五条流通环节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应当遵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提供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加热服务的,不属于食品现场制售。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

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并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合的食品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1 / 27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相关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形式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并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合的食品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1—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相关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 2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形式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

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1 —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精修订

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精修订

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八种业态,分别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将其经营内容,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具体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将其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10.半成品制售;11.其他类食品制售。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资料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领域之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明确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细则,确保食品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

二、申请条件1. 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合作社。

2. 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有符合标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环节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 环境卫生要求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地面、墙面、天花板和设备设施无污损、无裂缝、易于清洁;•设备、器具、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并有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制度;•保证空气质量满足卫生要求。

三、申请材料1. 申请表格申请者需填写规定的《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 证明材料申请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合作社的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备案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 其他材料申请者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如适用);•进货来源证明;•食品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方的资金来源证明。

四、审查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提交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审查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3. 现场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环境卫生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技术评估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技术评估,评估申请者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之日起,原《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定标准,加强许可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 ㎡(含6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北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并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合的食品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相关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形式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版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版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 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 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 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 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 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 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 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
标注。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 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四章要求。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
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
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 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 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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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

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企业和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专门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内容。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一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因已具备食品制售项目申请条件,可以满足散装食品销售的要求,故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时,可不按本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但其散装食品销售应在备餐、售饭等专用操作场所内操作。

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三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四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第十五条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

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七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销售。

第二十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

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二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散装熟食一般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非预包装形式零售的熟肉制品。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售卖区域;售卖区域以透明隔断(可设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与食品经营场所其他区域相隔离;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二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设立拆封、摆盘等简单处理过程所需的相应操作间,操作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操作间专用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操作间内可设售卖区,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应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操作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或隔断铺设到顶,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制成;(二)有盛放食品的容器及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有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容器配有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三)设有与实际加工品种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至少设置2个水池,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四)设置独立的空调设施和配备环境温度计,需要冷藏的食品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安置有效的通风设施,安装有灭蝇、灭鼠、灭蟑设置;(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着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一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三十二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十三条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初)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

有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2)。

第三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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