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起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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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3篇)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3篇)

第1篇近年来,我国法律领域不断涌现出许多热点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些案例,本文将对近期法律热点案例进行汇总,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1.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2018年2月,张扣扣故意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和继父,随后投案自首。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主要争议点在于张扣扣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 王某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2019年,王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李某涉嫌违法的信息,导致李某名誉受损。

李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3. 郭某鹏涉嫌侮辱国旗案2019年,郭某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国旗的言论,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国旗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4.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2019年,王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高额抚养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离婚抚养费问题的争议。

5. 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年,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传销活动打击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争议。

6.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2019年,杨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了自己的妻子。

此案引发了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7. 刘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刘某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被依法起诉。

此案引发了关于著作权保护与网络版权问题的关注。

8. 胡某涉嫌污染环境案2019年,胡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排放工业废水,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问题的关注。

9. 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9年,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注。

10. 陈某某涉嫌诈骗案2019年,陈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打击电信诈骗的关注。

三、案例问题分析1. 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的争议。

民事起诉状(侵犯名誉权)

民事起诉状(侵犯名誉权)

民事起诉状(侵犯名誉权)
原告:XXX
被告:XXX
原告XXX,男,XX岁,XXX,系XXX单位XXX职务,现住址为XXX。

被告XXX,男,XX岁,XXX,系XXX单位XXX职务,现住址为XXX。

原告诉称:
一、原告系XXX单位XXX职务,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名誉,被广泛认可和尊重。

二、自XXX年XX月XX日起,被告在XXX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多篇文章和言论,对原告进行了恶意攻击和诽谤,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害。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
一、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行为,删除相关恶意言论。

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特此起诉。

原告: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法院受理日期:XXX年XX月XX日法院受理案号:XXX。

侵犯名誉权的裁判规则

侵犯名誉权的裁判规则

侵犯名誉权的裁判规则
侵犯名誉权的裁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责任: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此外,如果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行为人还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刑事责任:如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行政责任:如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恶意或过失,客观上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

此外,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

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侵犯名誉权起诉状范本起诉人诉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原告:被告:一、案由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名誉权侵权纠纷,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名誉损失,并恢复原告的声誉。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1. 原告的身份和声誉:(在此简要描述原告的身份和声誉,以及与本案相关的背景信息)2. 被告的不实言论和行为:(在此描述被告对原告名誉造成侵害的具体不实言论和行为。

可以事实和证据,如文章、网络帖子、视频等)(可在此处罗列更多具体事实和理由,以支持原告的主张)三、法律依据原告基于以下法律法规提起本起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1. 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并删除相关不实言论和行为;2.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名誉侵权所遭受的精神损失;3.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4. 其他法律程序和赔偿义务相符的请求。

五、案件管辖和诉讼请求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真实准确地向法院陈述了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如有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请求违背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告特此起诉。

原告签名:被告签名:六、证据清单- 证据一: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二: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三: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实际情况各项证据)> 注意:以上起诉状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需正式起诉,请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冉某某、王又朋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冉某某、王又朋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冉某某、王又朋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2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志军刘皓邢永亮【审理法官】郑志军刘皓邢永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冉凌燕;王又朋【当事人】冉凌燕王又朋【当事人-个人】冉凌燕王又朋【代理律师/律所】李恒昌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恒昌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恒昌【代理律所】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冉凌燕【被告】王又朋【本院观点】人格权属支配权,是为绝对权、对人权,权利主体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民事主体均负有不实施加害行为的不作为义务,以保障人格权实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1.王又朋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944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粤03民终2281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董元飞以王又朋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王又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等。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王又朋的行为构成对董元飞名誉权的侵害,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豫0727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王又朋立即停止对董元飞的侵权行为,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号×××的朋友圈、小眼读世界、米课圈、知乎平台刊登对董元飞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并保留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十、问: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答: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十一、问: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答: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

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08/07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曾娟娟、黎婷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娟娟、黎婷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娟娟、黎婷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19)粤20民终6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朝晖管晓明林天华【审理法官】吴朝晖管晓明林天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娟娟;黎婷婷【当事人】曾娟娟黎婷婷【当事人-个人】曾娟娟黎婷婷【代理律师/律所】白彩霞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郑晓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包居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陈嘉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彩霞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郑晓恩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包居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陈嘉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彩霞郑晓恩包居玉陈嘉瑜【代理律所】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曾娟娟【被告】黎婷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曾娟娟所发朋友圈有无构成名誉侵权;二、如何认定本案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曾娟娟所发朋友圈有无构成名誉侵权;二、如何认定本案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

曾娟娟所发朋友圈,文字内容对黎婷婷作出贬损性评价,并将黎婷婷姓名、相片、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予以披露,由于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为受害人名誉受损、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下面从上述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首先黎婷婷是否名誉受损。

名誉是特定人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才干、功绩、职业、身份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总和,而个人的名誉受损就是指个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

本案中曾娟娟的上述朋友圈的言论明确指责黎婷婷为“小三",并且就此进行了贬低性言论评价,足以让看到朋友圈的人对黎婷婷的道德品行产生负面印象,确实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其名誉受损。

民事案例分析: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民事案例分析: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案情介绍]原告:北京X市场调查服务所(以下简称服务所)。

被告:北京X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

1999年1月20日,运输公司将其坐落在通州区梨园镇处的楼房交付下属北京X旅社使用并同意其对外出租。

1999年4月1日,北京X旅社与北京市X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将其使用的该楼房李X租给事务所使用,租期一年。

2001年4月,服务所借用事务所所租赁的1间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租期届满后,因事务所拖欠房屋租赁费,故北京X旅社与其发生纠纷。

2001年12月、2002年1月运输公司两次以借用人服务所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欠费为由,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服务所的房屋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给付所欠租金1300元。

起诉书中无诽谤、侮辱、诋毁等语言。

运输公司两次起诉皆因诉状中所列被告名称有误和主体不合格而自愿撤回起诉。

服务所认为,运输公司以“租赁纠纷”为由,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图谋诋毁我所声望,两次无端将我所诉至法院。

运输公司一再以莫须有的“事实及理由”滥用诉权,已构成对我所的侮辱和诽谤,给我所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我所的合法权益,极大损害了我所的名誉。

要求运输公司向我所赔礼道歉并支付名誉损害费1500元。

运输公司辩称,服务所欠我公司下属单位北京X旅社的房租。

因我公司是房屋产权人,所以以我公司名义起诉服务所并无不妥。

我公司起诉目的是为了索要租赁费维护自身的权益,无损害原告名誉之意,更无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情况发生,故此不同意服务所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本案是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1、服务所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

2、运输公司诉讼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

3、运输公司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一)、服务所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

所谓名誉权是指社会对一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综和评价。

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 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 终要件 。它贯彻 的是 “ 谁 主张, 谁举 证” 的原则。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 民 事责任时 ,要举证证 明加害人对损害 的发生具有主
【 收稿 日期 】2 1— 0 — 1 O2 3 4
【 作者简 介】阂婉 , , 女 湖北武汉人 ,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 。
发生倒置 , 受害人无须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
其他方式贬损他人名誉 ,使他 人社会评价 降低 的违 法行 为。近年来 , 随着各类传播媒介的不断发 展, 人 们言论 自由的热情不断高涨 ,名誉权侵权 纠纷时有 发生 。但是 ,对名誉权 侵权 责任 究竟应 当适用何种 归责 原则,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没
21 0 2年 7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ur a f H u e v ri of P ie o n l bi o Unie st y ol c
Jl 2 2 uy. 0l
N o. Se . 7 rNO. 3O 1
第 7期 总第 10 3 期
论名誉权侵权 责任 的归 责原则
否具有违法性 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的关键 。
观上具有过错 , 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作 出规定 。 由此可见,我 国现行立法没有对名誉权侵权案件 进
行具体分类,而是将所有 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归于一
般侵权 行为之 中, 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由受害人 对被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行为违法 、 违法行为与损害 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这 四
行为人只有证 明 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 的 抗辩事 由才可 以免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 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间存在 因果关系 ,就应承担 民事责任 。它不 以行 为 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 论主观上有无过错 , 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案例观看心得(3篇)

法律案例观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律案例被搬上银幕,为广大观众提供了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的平台。

近日,我观看了《李某某诉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这一法律案例,深受启发。

以下是我对该案例的观看心得。

二、案例简介《李某某诉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被告张某某在网络上散布了关于原告的不实言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重要性在《李某某诉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中,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犯。

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关系到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尊严。

在我国法律中,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网络言论的界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表达观点、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网络言论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的言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3. 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同时,也为广大网民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4. 人性的反思在观看本案的过程中,我深感法律与人性的碰撞。

一方面,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人性的自私、贪婪等因素也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为了泄私愤,不惜损害原告的名誉权,这种做法值得我们深思。

四、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通过观看《李某某诉张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作为公民,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尊重他人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会尊重他人权益,尤其是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闻与侵权系列讲座—新闻与侵害名誉权(提纲)

新闻与侵权系列讲座—新闻与侵害名誉权(提纲)

新闻与侵权系列讲座——新闻与侵害名誉权(提纲)一、引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尊重你发言的权利。

”已成为民主社会的共识。

随着新闻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随之而来的是新闻侵权案件的此起彼伏。

下面我们就来讲讲新闻与侵权的问题。

对“新闻”的定义有许多种,陆定一先生言,新闻指最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侵权”,就是侵害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哪些呢?主要有: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生命、健康、身体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财产权等。

新闻侵权,顾名思义,指的是新闻报道对上述权利的侵害。

这里我们仅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最为常见的新闻侵犯名誉权进行探讨。

二、提出问题(有谁知道建国以后的第一起新闻侵权案件?它是发生在1985年的“疯女案”,涉诉文章首先在《民主与法制》1983年第一期刊登,文中所写迫害狄女士的杜某在1985年1月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当时我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尚未施行,原告人依照79年《刑法》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审理,两名记者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和1年零6个月。

自此新闻侵权开始全面进入中国的审判实践中。

)两权冲突,面临取舍:也就是说,当言论自由权与其它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哪个权利的问题。

例一:麦当娜世界巡回演出,由于她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准色情艺术,其演出也倍受争议,麦姐就始终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

在有的国家,政府准许上演;但在有的国家甚至出现警察拿手铐前来威胁的情景,来我国演出可能是更不可想象了。

这里不想对此事多评论些什么,只想说明,每个国家、每种类型的法律,都存在着对权利冲突时的更大利益选择问题,新闻自由与其它权利的取舍也是如此。

再举几例就更清楚了:例二(一组):1、国外一体育画报刊登照片,一球迷裤子拉链没拉上,他向法院控告该杂志侵犯了他的稳私权(补充一点: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和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稳私权的保护暂划归名誉权保护之中),结果败诉了。

损坏名誉罪立案标准

损坏名誉罪立案标准

损坏名誉罪立案标准损害名誉罪是指以非法方式对他人名誉进行损害,给他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损害名誉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损害名誉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对他人名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里的“严重影响”是指损害行为对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

例如,通过虚假事实或者恶意造谣,导致被害人在社会上受到了严重的负面评价,甚至影响了其正常的社交、工作和生活。

只有在损害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损害名誉罪。

其次,损害名誉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损害行为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损害名誉行为时必须是有意识地对他人名誉进行了损害,而非出于无意或者过失。

这一点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必须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损害名誉罪。

另外,损害名誉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损害行为具有客观的社会危害性。

也就是说,损害行为必须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危害,而非个别纠纷或者私人恩怨。

只有当损害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构成损害名誉罪。

最后,损害名誉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损害行为的存在。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损害行为,并能够证明其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对损害名誉罪进行立案。

总的来说,损害名誉罪的立案标准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名誉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法进行,不能轻易定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损害名誉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名誉权。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当今社会,在侵权责任法的故意或过失侵害⼈格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名誉权是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名誉,是指⼈们对于公民或法⼈的品德、才⼲、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格权的⼀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格尊严的名声,是⼈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所谓名誉权,是⼈们依法享有的对⾃⼰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侵害的权利。

任何个⼈、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

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相关知识点⼀、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所适⽤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为。

⾸先,侵害隐私权的⾏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隐私是⼀种信息、⼀种活动、⼀种空间领域,也是⼀种秘密状态。

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被公布、被搅扰、被⼲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

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

侵害隐私权的⾏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

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为可归⼊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法侵⼊、搜查他⼈住宅,或以其他⽅式破坏他⼈居住安宁;(3)⾮法跟踪他⼈,监视他⼈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私⽣活镜头,窥探他⼈室内情况;(4)⾮法刺探他⼈财产状况或未经本⼈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信件,偷看他⼈⽇记,刺探他⼈私⼈⽂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社会关系并⾮法公诸于众;(7)⼲扰他⼈夫妻性⽣活或对其进⾏调查、公布;(8)将他⼈婚外性⽣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的情况;(11)未经他⼈许可,私⾃公开他⼈的秘密。

侵权责任案例汇总

侵权责任案例汇总

侵权责任案例汇总侵权责任是指因一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是一些侵权责任案例的汇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

1.名誉权侵权责任案例张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篇文章,指控李参与了一起犯罪案件,导致李名誉受损。

李请求法院确认张言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认定张构成侵权,应赔偿李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相关经济损失。

2.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案例A公司未经B公司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B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记,误导了消费者。

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A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B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3.肖像权侵权责任案例李在未经王同意的情况下,将王照片用作广告宣传活动,给王造成了名誉损害和精神痛苦。

王要求法院确认李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李构成侵权,并赔偿王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4.合同责任侵权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特定媒体上发布广告,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损失巨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乙公司违约,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5.侵权责任保险案例陈驾驶自己的汽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

因为陈购买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对受伤人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随后向陈追偿,要求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一些侵权责任案例的汇总,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况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并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来说,通过诉讼寻求法律保护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

当然,对于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来说,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则是更为重要的事情。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名誉权纠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01.30裁判规则1.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正文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基本案情: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称:黄某某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

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某某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黄某某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造成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生意受损,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对二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北京市顺义区X号张贴公告、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赔偿原告兰世达公司损失2万元;三、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

被告赵某某辩称:被告没有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二原告发生纠纷的事情,且此事对被告影响亦较大。

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非被告一人认为,其他人也有同感。

原告的美容店经常不开,其损失与被告无关。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6月15日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15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因受到侮辱、诽谤提起刑事诉讼的,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朱为民、楼坚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为民、楼坚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为民、楼坚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浙01民终89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建明石清荣孔文超【审理法官】俞建明石清荣孔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为民;楼坚明【当事人】朱为民楼坚明【当事人-个人】朱为民楼坚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为民【被告】楼坚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楼坚明在“家族群"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了朱为民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楼坚明在“家族群"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了朱为民的名誉权。

根据朱为民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楼坚明在“家族群"中发表过“如果一个挂在嘴上和一个空着房间和大床却让80多岁的母亲在客厅的角落里睡小钢丝床而使母亲毫无隐私可言的人,这两种人谁更丧尽天良?"及“某某当初要死要活的求我找专家给诊治,我帮其找到浙江省最权威的专家给其看病,……帮其省下了600元挂号费,没想到的是某某现在竟然因一些家庭琐事把我告到了法院去当了被告"等言论,但该部分言论系对家族成员行为的评判,虽然有点过激,但并不构成对个人名誉的侵害,同时,关于“帮其省下了600元挂号费"的言论也不会导致被评论对象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原审法院认为“尚不足以对朱为民的名誉造成损害"正确。

关于上诉人朱为民提出的原审法院对其部分证据不予采纳于法无据的问题,经审查,朱为民在一审中向原审法院提供九组证据,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纳,对其余证据材料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相关的待证事实,故不予采纳,并不违反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

尹玉元、段年春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尹玉元、段年春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尹玉元、段年春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阳桂凤彭建爱李小红【审理法官】阳桂凤彭建爱李小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尹玉元;段年春【当事人】尹玉元段年春【当事人-个人】尹玉元段年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尹玉元【被告】段年春【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二审中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现作如下分析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尹玉元提起与段年春名誉权纠纷在2019年已经经过了(2019)湘0221民初1179号、(2019)湘02民终2252号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相关文书已经生效;本案尹玉元提起的名誉权纠纷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诉讼事实均与前两个生效判决一致,故一审经审查后认定本案为重复诉讼是正确的,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尹玉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尹玉元;上诉人尹玉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予以退回。

王传锐、李正宣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传锐、李正宣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传锐、李正宣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14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习军吴跃玲张元华【审理法官】邓习军吴跃玲张元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传锐;李正宣【当事人】王传锐李正宣【当事人-个人】王传锐李正宣【代理律师/律所】陈小雁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吴忠恩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小雁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吴忠恩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小雁吴忠恩【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传锐【被告】李正宣【本院观点】本案双方的争议系由于各自对小区管理存在不同意见而产生,争论也基本围绕小区管理展开,范围亦限于小区业主微信群。

【权责关键词】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系由于各自对小区管理存在不同意见而产生,争论也基本围绕小区管理展开,范围亦限于小区业主微信群。

接收到该些言论的也是同一小区的业主,微信群的内容能够反映双方的争议因小区管理而起,并非纯粹人身攻击,不至于影响王传锐在小区中的社会评价。

双方确实存在言辞激烈、不够文明的情况,应当批评教育,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名誉权受损的程度。

故一审法院未支持王传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400元,由王传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4:22:0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传锐与李正宣居住在平阳县鳌江昆玉华府(即鳌江昆仑公馆),李正宣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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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
案情:
1999年1月20日,运输公司将其坐落在通州区梨园镇东总屯处的楼房交付下属北京运兴旅社使用并同意其对外出租。

1999年4月1日,北京运兴旅社与北京市天地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将其使用的该楼房215室租给事务所使用,租期一年。

2001年4月,服务所借用事务所所租赁的1间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租期届满后,因事务所拖欠房屋租赁费,故北京运兴旅社与其发生纠纷。

2001年12月、2002年1月运输公司两次以借用人服务所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欠费为由,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服务所的房屋租赁合同、腾退房屋,给付所欠租金1300元。

起诉书中无诽谤、侮辱、诋毁等语言。

运输公司两次起诉皆因诉状中所列被告名称有误和主体不合格而自愿撤回起诉。

服务所认为,运输公司以"租赁纠纷"为由,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图谋诋毁我所声望,两次无端将我所诉至法院。

运输公司一再以莫须有的"事实及理由"滥用诉权,已构成对我所的侮辱和诽谤,给我所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我所的合法权益,极大损害了我所的名誉。

要求运输公司向我所赔礼道歉并支付名誉损害费1500元。

运输公司辩称,服务所欠我公司下属单位北京运兴旅社的房租。

因我公司是房屋产权人,所以以我公司名义起诉服务所并无不妥。

我公司起诉目的是为了索要租赁费维护自身的权益,无损害原告名誉之意,更无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情况发生,故此不同意服务所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人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法人的名誉权。

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交予北京运兴旅社经营使用并允许该社转租,是对其房屋所有权的自由处分。

为使房屋的收益权不受损害,针对借用人服务所拖欠租赁费的事实,运输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是法律允许的正当行为,但所诉被告名称有误和主体不合格,属于运输公司对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必然得出运输公司滥用诉权的结论,且运输公司对服务所两次起诉中并无诽谤、侮辱等语言,未造成服务所社会评介降低的后果。

在举证期限内服务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故服务所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法正天地市场调查服务所的诉讼请求。

服务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1、服务所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

2、运输公司诉讼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

3、运输公司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一)、服务所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

所谓名誉权是指社会对一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综和评价。

综和评价是否降低,服务所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应当根据服务所有无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来确定。

本案中,运输公司为使房屋的收益权不受损害,针对借用人服务所拖欠租赁费的事实,两次行使诉讼权利要求服务所履行交纳租赁费的义务,是法律允许的正当行为,且两次起诉的诉讼状中并无诽谤、侮辱等语言,未造成服务所社会评介降低的后果,也不存在服务所名誉权受损害的事实。

服务所仅凭运输公司对其两次起诉的诉讼状,来证明本单位名誉权受损,无其他旁证佐证受损害的事实,理由不充足,故服务所名誉权受损害的事实不能成立,法院也无法认定服务所的名誉权受到
损害。

(二)、运输公司诉讼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

阐述此问题首先应了解诉权,法律规定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

可以这样说,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进行诉讼的一种权能,它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是宪法规定公民、法人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反映,任何人当他认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都有权行使诉权请求法律保护。

运输公司认为服务所借用他们的房屋,逾期不给付相应费用,侵犯了其收益权,故起诉服务所要求给付费用,是依法行使诉权,因主体有误和不合格而撤回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故此,运输公司的起诉行为是正当行使诉权的行为,是法律保护和准许的合法行为。

与那些以行使诉权为名,采取捏造事实的方法侮辱、诽谤他人,滥用诉权,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三)、运输公司主观上无过错。

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侵害名誉权的典型特征,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过错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两种,前者是指侵权者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对方名誉权的损害,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

后者是指侵权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名誉损害,但却没有预见而使对方受到损害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名誉损害,但轻信能够避免,但事实却给对方造成名誉损害。

除这两种主观态度之外,不必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无庸多言运输公司行使正当的诉权,并无侵害服务所的故意。

运输公司在行使诉权的过程中,也无主观过失。

是法律所准许而无禁止的行为。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原告行使诉权应考虑到对方名誉受损的注意义务。

而从案件两次撤诉,对服务所的影响看,它的社会形象并没有降低,故我们不能强制要求原告起诉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

既然法无禁止就可以为,何况运输公司在依法行使诉权时主观上又无过错和过失,那么就应该认定运输公司主观上无过错,进而也就无法认定服务所的名誉权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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