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
刑法教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案课程名称: 刑法学适用专业: 法学专业****: **课程所属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相信自己,面对现实,加油!刑法学分论部分逐章重点: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状况。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和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认定。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的各罪名及变相走私、间接走私、走私共犯和武装掩护走私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认定。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的认定与处罚;诈骗罪的概念及与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的区别;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与特征;窝藏罪与包庇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本章简单掌握。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受贿罪的概念与认定和处罚;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贪污贿赂罪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的特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章简单掌握。
本课程难点:1、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
2、正当防卫的认定。
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4、刑罚制度中的刑期计算。
5、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
6、数罪并罚原则适用。
7、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8、近似犯罪的界限。
4、避险过当的认定本章重点: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罚本章难点:正当防卫的认定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一、概念题1.减刑(山东大学2014年研;中财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宁波大学2016年研;人大2015、2008年研;武大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二节 减 刑
一、减刑概念: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 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 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二、减刑种类:
1、重刑种减为轻刑种; 2、长刑期减为短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
前提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可以减刑 立功表现
实质条件
(2)一人犯数罪,只要一罪是累犯 或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 暴力性犯罪,不能适用假释。
四、假释的程序、考验
1、假释程序同减刑程序。 2、考验期限及考验内容:有期
徒刑的考验期限为余刑,无期 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考验 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考验内 容是刑法第84、85条的规定。
五、假释的法律后果:
五、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A、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
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已执行 的部分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部分不 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C、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以后再 减刑的,按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D、对复查改判的案件,如果犯罪分子 被减过刑的,其减刑继续有效,所减 刑期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二、假释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假释与刑满释放 2、假释与监外执行 3、假释与缓刑 4、假释与减刑
三、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 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执行条件:
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有 期徒刑必须执行原判1/2以上(起 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 必须已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有特 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 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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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如何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 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而在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原判决前有漏罪的, 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考虑对该漏罪进行依 法处罚。
假释同 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答案(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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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 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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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刑的限度条件。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 期的1/2;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不 得少于13年。
C、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 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年(不含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未犯新罪或发现 漏罪、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 不再执行。
2、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 的情形:
第一,犯新罪
第二,发现漏罪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 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一、单项选择题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A、管制的犯罪分子B、拘役的犯罪分子C、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2、下列哪一种情况不得适用假释( )A、教唆犯B、主犯C、累犯D、惯犯3、不受刑期限制得假释,须经()核准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公安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4、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A、1日B、2日C、3日D、5日5、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是A、原审人民法院B、刑罚执行机关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6、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服刑9年后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A、5年B、6年 C 、7年 D 、15年7、在我国,特赦由()决定A 、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公安部D、全国人大常委会8、减刑是指()A、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B、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C、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D、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时,只能依据刑种由重到轻的顺序降一格,而不能跨刑种减刑9、假释适用的对象是()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C、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D、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0、被害人王某(女)向公安机关控告孙某在2年前强奸了她,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未予立案。
之后不久,孙某因犯盗窃罪在刑事拘留期间交代了曾强奸王某的事实。
对孙某所犯的强奸罪应适用()A、时效中断B、不予追诉C、时效延长D、根据认罪态度决定是否追诉11、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限制。
这种特殊情况是指()A、有重大自首情节B、有重大立功表现C、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D、在抢险、救灾或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12、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机关是()A、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B、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二、多项选择题1、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2、犯罪分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重大立功的是()A、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B、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C、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D、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3、依法有权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的法院是( )A、基层法院B、县级法院C、高级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4、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5、假释是一种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该条件包括()A、执行一定的刑期B、确有悔改表现C、有立功表现D、不致再危害社会6、不得使用假释的有()A、累犯B、因绑架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C、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D、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已满10年的罪犯三、名词解释1、刑罚执行2、减刑3、假释4、暂予监外执行四、简答题1、简述假释的考察。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一、概念题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高铭暄《刑法学》(第8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02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 全罪
03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 全罪
04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
06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05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第二十六章妨 1
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
2
第二十七章危 害国防利益罪
3
第二十八章贪 污贿赂罪
4
第二十九章渎 职罪
5
第三十章军人 违反职责罪
28.1复习笔记 28.2考研真题详解
29.1复习笔记 29.2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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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复习笔记 23.2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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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十四章刑 罚概说
02
第十五章刑 罚的体系和 种类
03
第十六章刑 罚的裁量
04
第十七章刑 罚裁量制度
06
第十九章刑 罚的消灭
05
第十八章刑 罚执行制度
1.1复习笔记 1.2考研真题详解
2.1复习笔记 2.2考研真题详解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概述减刑,普通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合用条件1.减刑合用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
2.减刑合用的根据1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重大立功表现3.减刑合用的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份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死刑犯在缓期2年执行期满以后的减刑,是死缓制度的组成部份,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减刑合用的根据1.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保护申诉权;未成年罪犯标准放宽;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注重悔罪表现;假释犯普通不得减刑2.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挠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3.重大立功表现1 )阻挠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合用的限度减刑的合用必须以原判刑罚为基础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份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判决执行前的被羁押时间应当计入实际服刑的刑期内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罚体系课件
第十六章 法律后果的消灭:时效、赦免
法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刑
第四编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概念、功能、目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第五章 刑罚的轻重 第六章 刑罚的适用 第七章 刑的执行 第八章 刑的消灭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刑的适用
日本内田文昭《刑法1(总论)》 第三章 刑的执行
第三编
第四章 刑罚的消灭
2
2、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的刑罚论体系
第一章 刑罚的观念
第二章 刑罚的种类
第三章 刑罚的适用
第四章 刑罚的执行
日本九礼田益喜《日本刑法总论》 第五章 未决拘留
6
二、刑罚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1、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2000年版: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
由人民法院必须遵循适用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有机整体。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
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 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和罚金五种。这种刑罚体系彻底告别了以责打人体
为惩罚目的的笞刑和杖刑,扩大了徒刑的领域,正式把财产刑作为刑罚,标志着同
西方刑罚的初步接轨。以上两部法典的颁布,特别是《大清新刑律》作为一部专门
的刑事法典,结束了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体例形式,也终结了那种所有诉讼都由刑罚作为最终解决方式的案件处理模式,并
刑法学--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三、假释
(一)假释概念
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认为其不致 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后,如果犯罪人遵守了一定的条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就 不再执行,否则仍将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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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假释制度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所以只能适 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2.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2年以 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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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诉期间的计算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时效延长 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2001年制定,2006年修订)课程编号:英文名:Criminal Law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前置课: 法学概论、宪法学后置课: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学分:6学分课时:108课时主讲教师:钱叶六、朱彤选定教材: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出版课程概述: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核心课程,其所涉及的犯罪与刑罚原理不仅具有丰富、深刻的哲理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应用性。
因此,刑法学的教育教学不仅使学生获得必要的刑法基本理论,更为重要的是要培育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专业技能。
刑法学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两编内容组成。
刑法总论系统阐述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问题。
主要内容有:刑法的概念、特点;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学说及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要件:排除犯罪的事由;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概念、目的与我国刑罚的种类;各项量刑制度、行刑制度与刑罚消灭制度。
刑法各论主要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的共性问题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问题。
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向法学专业一、二年级学生讲授刑法学的基本知识,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为进一步学习法学各学科打好基础;最根本的是达到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目标要求。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学生)演讲法等。
各章教学要求及教学要点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述课时分配:3学时教学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功能及其的体系和解释等内容;教学重点是要求学生把握、理解刑法的任务和功能。
教学内容: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二、刑法的创制与完善三、刑法的性质、任务和功能四、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思考题:1.什么是刑法?怎样理解刑法的特征?2.如何理解刑法的功能?3.刑法的解释的类型有哪些?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课时分配:3学时教学要求: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界定标准及意义。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10.23•【文号】公安部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3.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公安部令(第128号)修订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3年10月23日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五节释放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三节生活、卫生第四节考核、奖惩第四章教育改造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
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刑罚的具体运用
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前罪被判处缓刑 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的,不能成立累 犯。
• (二)特殊累犯
• 又称为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刑法第66
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 二、累犯的成立条件 •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 (一)一般累犯
•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 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对累犯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的做法。对累犯
从重处罚的理由包括:(1)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初 犯。累犯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接受过劳动改造,仍然不 思悔改,在短期内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说明其人身危 险性较大,只有对其判处较重的刑罚,才能达到改造的 效果。(2)累犯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大。表现在三个方 面。累犯往往会耗费国家司法机关在侦破案件、审判和 执行方面更多的人力物力;累犯的出现会损害国家司法 权威,影响国家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威信;累犯的行为 会对社会心理秩序和公民个人的心理秩序造成较大的破 坏。所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4)投案动机。投案动机一般是出于悔罪心理,但也
可以出于其他动机,如为了争取从宽处罚,出于好汉做 事好汉当的心理,由于潜逃在外被生活所迫,慑于法律 的威严等。不同的投案动机对成立自首没有影响。但如 投案是为了包庇同伙,则不能成立自动投案。
• (5)投案后必须将自己置之于司法机关或成立自动投 案,更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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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 些理解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二第51题) •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 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 当撤销假释 •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 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不能撤销假释
•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 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 “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 期 •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 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 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解析】A、B、C
•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 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3、对于原判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 依法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 日起计算 • 4、减刑对原有错误的判决仍然有效
第三节
假释
一、假释概述
• (一)概念——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 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 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 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 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 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解析】A、B、C
【例】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 的?(2000年试卷二第67题) •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 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 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 后减的方法行数罪并罚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 • • •
(一)教育性原则 (二)人道主义原则 (三)区别对待原则 (四)社会化原则
第二节
减刑
一、减刑概述
• (一)概念——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 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 (二)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不 是这里的减刑 • (三)减刑包括: • 1、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 2、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 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 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 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 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 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 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解析】A、B、C、D
【例】关于假释与数罪并罚的相关问题,下列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延期考试试卷二第60 题) • A.甲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执行5年后假 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甲在强奸罪判决宣 告以前还有抢劫罪没有得到处理。因此,应该撤 销对甲的假释,依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 • B.乙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刑罚执 行过程中被减刑2年,如果乙实际服刑6年以上, 可以假释
• 禁止性条件:有两类犯罪分子是禁止适 用假释的:一是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不得假释。(修正案八)
• (三)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 再危害社会。 • 1、认真服法; •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例】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年试卷二第57题) •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 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 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 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 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 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例】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56题) •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 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 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 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 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 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 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 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 年,数罪并罚决 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 被裁定假释 【解析】B、C、D
• (三)假释的撤销 •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又犯 新罪,应撤销 •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 撤销 •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 限内,严重违法,应撤销
• 注意:前二种情形(指1、2)不仅要撤 销假释,而且还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第三种情形,(指3)仅仅是直接撤销假 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如要原判为无 期徒刑而该无期徒刑一直没有被减刑情 形下,剩余刑期则仍为无期徒刑)。
【例】某乙因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7月15日 被依法羁押,2002年1月15日二审以抢劫 罪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 04年1月15日某乙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依 法裁定减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如果某 乙再没有获得减刑,则此时某乙的刑期应 当起止日期如何确定?如果某乙此后又多 次依法获得减刑,则其最早可能在何时刑 满释放?
• 3、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 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年。 • 4、对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刑期酌减,最短不得少于1年。 • 5、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பைடு நூலகம்
• (四)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 1、有期徒刑减刑 • 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 不得超过1年 • ⑵若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 功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 • ⑶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间隔1年以上
•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 满释放后4年内又犯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 徒刑7年,在执行4年后,丙可以假释 • D.丁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执行3年后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 现丁在考验期内犯有盗窃罪,应当撤销 丁的假释,根据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 【解析】D
【例】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9年试卷二第12题) •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 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 能假释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 (一)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 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 (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 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 算。这表明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 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计算在裁定减 刑后的刑期之内。
• 5、对未成年人、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 上述标准可适当放宽; • 6、对死缓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 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 假释; • 7、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 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例】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试卷二第9题) •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 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 •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 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 (一)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 (二)减刑适用的根据 • 1、确有悔改表现 • 2、立功表现 • 3、重大立功表现
• (三)减刑适用的限度 •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 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 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 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2、无期徒刑减刑 • 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 以后,可以减刑,一般减为18年以上20 年以下,若有重大立功表现,一般减为1 3年以上18年以下 • ⑵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再犯罪,一般2年内 不予减刑
【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01年7月15 日被依法羁押,2002年1月15日二审以盗 窃罪判决8年有期徒刑,2004年1月15日 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减为6年有期徒 刑,则某甲此时还需要执行多长时间?
• 对假释适用而言,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13年 以上、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 上者,方可适用假释,具有特殊情况的,也 可以不受该最低实际执行期限限制,但必须 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原判为死刑缓期 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依法适用假释 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
•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 减刑、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和适用程 序;了解对假释犯的考验、考察及其法 律后果 • 内容提要:本章阐述刑罚执行中的减刑 和假释问题 • 重点:减刑 假释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