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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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漏罪数罪并罚的判决书怎么写

漏罪数罪并罚的判决书怎么写

漏罪数罪并罚的判决书怎么写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在执⾏刑罚期间或者在假释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该要重新审理,确实存在有漏罪⾏为的应当与前罪合并在⼀起重新判。

那么漏罪数罪并罚的判决书怎么写?下⾯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解答。

漏罪数罪并罚的判决书(⼀)⾸部1、标题分两⾏写:在⽂书的上部正中写“×××⼈民法院”。

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字体⽐正-⽂⼤些;在法院名称下⼀⾏正中写“刑事判决书”,字型要⽐正-⽂⼤两号,以便醒⽬。

值得注意的是:⽂种名称之前不加审级,也不加表明⽂书性质的词语,如“有罪”等字样。

在标题右下⽅写⽂书编号。

如:“[年度]×刑初字第×号”。

2、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情况对于公诉案件,先写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名称。

如:“公诉机关:×××⼈民检察院”。

不能写“×××⼈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对于⾃诉案件,先列⾃诉⼈。

写⾃诉⼈的⾝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年⽉⽇、民族、籍贯、⽂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和住址。

⾃诉⼈有数⼈的,依次列写。

被告⼈的⾝份事项。

在写完公诉机关或⾃诉⼈之后,写被告⼈⾝份等情况。

包括姓名(曾⽤名、别名、化名)、性别、出⽣年⽉⽇、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和住址;被告⼈曾经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在以上限制⾃由的期间逃跑过的,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从重、加重的情节,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到强制措施的,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

被告⼈如因本案被收容审查过,在此期间⼜被限制了⼈⾝⾃由的,应写明起⽌⽇期,以便折抵刑期。

如果被告⼈是法⼈的,应写明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

如果被告⼈是未成年⼈或限制⾏为能⼒⼈,其下还应插⼊“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如果⼀案有被告多⼈,应按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写出每个被告⼈的⾝份事项。

刑事案件分析:男子缓刑期间犯案发现“漏罪” 法院:数罪并罚

刑事案件分析:男子缓刑期间犯案发现“漏罪” 法院:数罪并罚

【案件基本情况】
一男子缓刑期间再犯新案,发现“漏罪”,数罪并罚。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撤销广东省深圳市某法院的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与现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庄某某得知,通过提供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可获取转账金额万分之六的收益后,便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操作转账。

经统计,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累计流入金额87.42万元,其中7名被害人共计被骗的19.5589万元直接流入庄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庄某某获利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某2021年的犯罪事实,在广东省深圳市的某法院审理的刑事判决中未予体现,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判决,系漏罪。

【律师点评】
被告人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取帮助取现的手段予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

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作者:李凯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1期一、分歧意见上述案例涉及到无期徒刑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

客观地讲,以往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1]这意味着,实践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不应是个例。

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罪犯准确适用刑罚却存在一定争议,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减刑后确定的刑罚与新作出判决确定的刑罚依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后,再依据第70条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从而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理由如下:一是减刑裁定与原审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是对原审判决的适当修正,故如此处置符合《刑法》第70条的规定[2];二是将原无期徒刑判决与漏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并决定适用无期徒刑对罪犯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罪犯没有自行坦白或被发现漏罪,则其只要服完减刑后确定的刑期即可获得自由,而若其被发现了漏罪,尤其是因为自首后主动坦白了遗漏的罪行,反而要重新执行无期徒刑,这样一来只会起到鼓励罪犯继续隐瞒所遗漏罪行的效果;三是如果以原判无期徒刑和漏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确定刑罚为无期徒刑的话,则无法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减去已执行的刑期[3]。

第二种意见与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意见一致,认为应当将前一判决所确定的无期徒刑刑罚与对漏罪所判刑罚依照“吸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后,确定其最终执行刑罚为无期徒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评析如下:二、如何数罪并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对遗漏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后与原判决确定的无期徒刑进行数罪并罚,确定最终适用的刑罚为无期徒刑。

(一)对《刑法》第70条“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理解本文认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在适用确定刑罚时,其中“前一判处的刑罚”应当是指原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刑罚,即“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导言:数罪并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期长度,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改造有重要影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下面我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

关键词:数罪并罚吸收并科限制加重没收财产本文系2014开年课题作者单位:翟辉上海政法学院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问题的修改第六十九条原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修改后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问题修改的意义1 可以增加有期徒刑执行的合理性。

在以前,如果一个人因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尽管总和刑期有35年,但他数罪并罚后只能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

而修正案之后,他可以最高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注意刑法中的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2 可以引导法官增加有期徒刑的适用。

以往数罪并罚刑期过短,迫使法官认为不足以惩治犯罪,以至于判处较多的一罪的死刑,无期徒刑,改革以后加大了有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必然使法官更多适用有期徒刑,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数罪并罚问题的原则与操作1 吸收原则:如果一个人因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后罪被前罪吸收,只执行前面的刑罚。

同种漏罪如何量刑

同种漏罪如何量刑

一、同种漏罪如何量刑发现同种漏嘴也算发现了新罪,依然数罪并罚,就比如说因抢劫判了十年,当初还有一起起刑十年的盗窃没交代,日后发现的话,已经执行部分的抢劫罪的刑罚,和新判的抢劫罪的刑罚将数罪并罚,比如原判抢劫罪已经执行六年,对其发现的漏罪依然是十年起刑,假设漏罪判十年,那么就在十年以上,十六年以下量刑,如果当初一并交代了,十几年就可以出来了,不用再做一遍牢。

同种漏罪如何量刑二、什么是量刑量刑,指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处何种刑罚、何种刑度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活动。

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量刑权。

(二)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即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的人,只有对犯罪分子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

(三)量刑以定罪为前提,只有先确定有罪,然后才能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量刑。

(四)量刑的任务:1、决定是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2、决定刑种、刑度;3、决定是否实行数罪并罚;4、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三、量刑的特征(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

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

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

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

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

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一、问题的提出: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

于201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在杭州萧山区东郊监狱服刑期间,奉化市公安局发现刘某又涉嫌另起盗窃案(发现后即立案),立案后未通知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当天)在东郊监狱门口被奉化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9日被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虽然我国在实体法方面有笼统规定,但在程序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目前我国又尚无中止执行刑罚的相关规定。

仅依据现行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

二、分歧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罪行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但刘某又是在前罪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该情形是否应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规定。

理由:1、不符合法律条文规定。

后罪虽是在服刑期间发现,但罪犯是在刑满释放后即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被抓获,故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

2、有违法律逻辑。

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情形,目的是解决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故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否则不符合法律逻辑,更无必要性。

①3、造成与新罪规定的数罪并罚处理不对应。

服刑中犯新罪如果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就无法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进行数罪并罚;参照服刑中犯新罪处理的情形,服刑中发现漏罪的,如漏罪宣判前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就不存在数罪,后罪只需在处理上,不认为是新罪、新犯即可,也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漏罪判决作出时前罪原判刑罚是否已执行完毕,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的案例解读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的案例解读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的案例解读你对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有多少了解?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的案例解读刑法上的关于刑罚的裁量方面的数罪并罚问题是不少初学法律的人困惑、不理解的重要知识点之一,数罪并罚在刑罚的科处与裁量中拥有者极其重要的作用。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应当以行为人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为前提。

数人共同犯数罪时,人民法院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对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数罪并罚的适用应当是在犯罪人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犯数罪,如果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对于漏罪没有处理的,可以根据相关的追诉时效来决定是否就该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四种,分别是:吸收原则,针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限制加重原则,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科原则,针对判处主刑与附加刑的;附加刑的并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主要有: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等三种情形,下面本文就该三种数罪并罚的情形结合案例予以分析介绍: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并罚刑期具体计算方式

数罪并罚刑期具体计算方式

数罪并罚刑期具体计算方式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也就是说: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新罪并罚——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先并后减:是指与原来已判生效的执行刑并,而不是与原判宣告刑并。

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先并后减再并”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例如,犯罪人所犯甲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犯罪人又犯乙罪,人民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对所发现的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

于是,先将漏罪的6年有期徒刑与甲罪的8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在8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2年有期徒刑,则犯罪人还需执行7年有期徒刑。

然后,再将乙罪的7年有期徒刑与没有执行的7年实行并罚,在7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1年,则犯罪人实际上执行16年。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我国法律针对各种犯罪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刑罚,在实践中,会有一些犯罪人员不仅仅涉及一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采取数罪并罚的形式对犯罪人员作出量刑。

那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小编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如下: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是否可宣告缓刑

“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是否可宣告缓刑

“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是否可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提起公诉时缓刑考验的时间已过,是否还须撤销缓刑,“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是否还可以宣告缓刑。

【案情】被告人杨某于2007年4月17因交通肇事罪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永清县公安局在侦查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曾于2006年以500元价格从犯罪嫌疑人处购买被盗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850元。

永清县公安局于2008年12月9日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杨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2009年8月17日,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杨某定罪处罚。

【审判】永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前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将新发现的掩饰隐瞒犯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两次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判决,第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07)永刑初字第23号判决缓刑部分;第二,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 000元。

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关于本案,就是否应撤销缓刑以及撤销缓刑后是否还可以再宣告缓刑的问题,存在分歧,有人认为,一、此案起诉到法院时缓刑考验期已满,不应再撤销缓刑。

二、发现“漏罪”,说明犯罪分子没有彻底交待自己的罪行,没有真正悔改和认罪服法,这种罪犯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撤销缓刑后,实行数罪并罚,不得再宣告缓刑。

刑法上的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

刑法上的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

刑法上的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在刑法上是有数罪并罚的处罚决定的,很多罪犯也因为⾃⼰的犯罪⾏为⽽得到了数罪并罚的处罚。

但刑法上的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实际上有很多⼈并不了解数罪并罚,也不知道数罪并罚到底是怎么样去处罚的?数罪并罚是什么数罪并罚,是指⼈民法院对⼀⼈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法,决定应当执⾏的刑罚。

据此,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1、⼀⼈犯数罪。

⼀⼈犯⼆个或⼆个以上的数罪是实⾏数罪并罚的前提。

⼀⼈犯⼀罪以及数⼈共同犯⼀罪的,不发⽣数罪并罚的问题;数⼈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数罪发⽣在法定期间以内。

换⾔之,只有当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犯罪⼈犯有数罪的,才适⽤数罪并罚。

包括以下具体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与累犯从重处罚有区别,刑罚执⾏完毕之后⼜犯罪的,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不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刑罚执⾏完毕以后发现犯罪⼈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定罪量刑,但这既不是数罪并罚问题,也不是累犯问题。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法,决定执⾏的刑罚,即先对犯罪⼈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决定合并执⾏的刑罚。

故实⾏数罪并罚的结局,是对数罪产⽣⼀个判决结果,⽽不是相互独⽴的⼏个判决结果。

对数罪产⽣⼀个判决结果,不是采取“估堆”⽅法将数罪作为⼀个整体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先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定原则与⽅法决定合并执⾏的刑罚。

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是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要⼀个⼀个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法,决定合并执⾏的刑罚;⼆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法,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应执⾏的刑罚。

审查起诉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漏罪”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审查起诉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漏罪”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审查起诉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漏罪”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赵勇一、基本案情2018年1月2日、1月13日,徐某某、陈某某分别报警称电瓶车失窃。

如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如实供述了其2015年至2018年1月期间先后盗窃5辆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交代在如东县掘港镇邮电新村3号楼盗窃的2辆电动自行车未能查证到被害人。

2018年3月27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以查实的3辆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

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何某某向如东县公安局反映其电动自行车失窃,经核实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在邮电新村盗窃的一辆紫色雅迪踏板电动自行车系何某某失窃的电动自行车。

如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侦查,于2018年9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江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8年11月11日如东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24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8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二、分歧意見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需要适用刑法第70条将漏罪与前罪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直接起诉,独立定罪量刑并执行刑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原刑罚虽然已经执行完毕,但本案系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应当适用刑法第69条和70条的规定,将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

三、评析意见就本案而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对我国刑法第70条的准确理解针对刑法第70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把握法条的关键涵义。

首先,什么是“漏罪”?条文中明文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即为漏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法复[1993]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4.16
【实施日期】1993.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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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后对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如何处理.doc

刑罚执行完毕后对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如何处理.doc

刑罚执行完毕后对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如何处理作者:杨晓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7期本文案例启示: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正在服刑的被告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适用《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并且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基本案情]1991年1月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5月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5个月,199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2003年1月8日凌晨,杨某某、邓某某伙同他人共谋盗窃后,到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原梦红超市外,将杨永中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型号为SC6331B、价值25560元的长安微型普通客车盗走。

随后,杨某某、邓某某等人驾驶所盗车辆至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处卖给龙益岗(另处),销赃获款900元后平分。

案发当天,杨永中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3年6月9日,因其他盗窃犯罪,杨某某被长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服刑期间,因龙益岗对本案犯罪事实的举报,公安机关对杨某某进行了讯问,杨某某供述了伙同邓某某等人盗窃长安微型普通客车的事实,但公安机关未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直至2011年5月,杨某某刑满释放两年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又补充了相关证据。

一、实务分歧本案存在的问题是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司法机关对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对此。

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003年12月时,虽有被害人的陈述、龙益岗的证言及杨某某的供述,但公安机关未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以证实杨某某确有还未被判决的其他罪,直至2011年5月,杨某某已刑满释放两年后公安机关才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又补充了邓某某的供述及杨某某、邓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至此杨某某、邓某某等人盗窃长安车一案才得以告破,亦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杨某某犯有应被判决的其他罪,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0条规定的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罚执行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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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如何处理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如某⼈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10年后,⼜对其漏的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这时,就应当将前罪所判刑罚15年有期徒刑与漏罪判处的8年相加,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决定应执⾏的刑罚。

如果决定执⾏19年有期徒刑,那么,减去已经执⾏的10年,犯罪分⼦实际还要服刑9年。

刑罚执⾏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该采⽤先并后减原则进⾏数罪并罚。

1、先减后并,是⽤于在刑罚执⾏期间⼜犯新罪的情况。

例如: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期间的2002年,在监狱内打⼈,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则他应该适⽤先减后并。

则是原刑期5年,已经执⾏了3年,则剩余2年,再与3年并罚。

则应是合并执⾏3-5年。

2、先并后减,是⽤于在刑罚执⾏之前的漏罪处理的情况。

例如:若A在1999年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期间的2002年发现其在1998年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则他应该适⽤先并后减。

则是原刑期5年和3年数罪并罚,得到应合并执⾏5-8有期徒刑,再减去已经执⾏的3年,则应合并执⾏2-5年。

什么时候想象竞合什么时候数罪并罚

什么时候想象竞合什么时候数罪并罚

一、什么时候想象竞合什么时候数罪并罚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比如我偷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就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但是我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两种犯罪,比如我抢劫一个人,劫取财物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把受害人杀害,这样就构成两个罪名,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适用数罪并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

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二)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1、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

2、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

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

三、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

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数罪并罚具体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具体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数罪并罚具体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导读:数罪并罚具体计算方法是:处管制的最高不超过3年,处拘役的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的并罚后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刑期35年以上的并罚后不超过25年,具体情况基于违法事实而定。

一、数罪并罚具体计算方法是怎样的?数罪并罚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特征是什么?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包括单纯的数罪、复杂的数罪,也包括单纯罪和复杂罪。

必须是司法上认定为数罪。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三种情况。

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的罪,就不能再与已经执行完刑罚的罪实行并罚,如果没过追诉时效,可以单独追诉,如果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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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发现漏罪与数罪并罚
核心内容:在适用刑罚的时候,如果刑罚已经被执行完毕,后来才发现了其具有着一定的罪尚未发现或者审判,那么这个时候,将会是如何进行刑罚呢?是否可以适用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规定又是如何?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分析。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但面对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有时会显得捉襟见肘。

例1:某甲因盗窃被抓获,侦查中又供述其还有抢劫行为,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未移送,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其抢劫犯罪被查证,又诉至法院。

例2: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中交代其还诈骗他人钱财,侦查机关未找到被害人故未立案,刑满释放后,因被害人出现而诈骗案告破,又诉至法院。

就上述两例是否应当数罪并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均应数罪并罚,因为某甲在盗窃罪被宣告判决前已经犯抢劫罪,符合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规定,某乙的诈骗漏罪发现时间符合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时间要求,故均应适用数罪并罚;而且数罪并罚有利于被告人。

但笔者认为,两人均不应数罪并罚。

第一,设立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是解决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逻辑,有违一般人的认识,数罪中只有一罪存在未执行的刑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第二,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是发现漏罪数罪并罚的规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是对新犯的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前者为“先并后减”,后者为“先减后并”,前者比后者对罪犯更有利些,就因为判决后又犯新罪主观恶性更大,但这两者都只对未执行完毕刑罚进行并罚。

第三,数罪并罚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一般来说,数罪并罚应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一般会低于两罪刑罚之和。

但是,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均未考虑减刑,如果出现减刑,前述两种情形数罪并罚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如果被告人原判是死缓、无期徒刑,不管是否执行完毕,数罪并罚后还应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显然对被告人更为不利,也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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