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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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执行刑和判决刑的概念和区别

这三个都和法院有关,可是执行和判决不能称之为“刑”,譬如,法院法官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结束后,所做出的裁决为判决(书),而对这个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为宣告刑,最后,公安机关将法院的这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付诸实施的行为,是执行。

宣告刑是犯的罪名,执行刑是应当执行那些罪如先抢钱后杀人应当以杀人罪执行,判决刑是当事人应该真正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无罪。

宣告刑某人已经判决罪名,判决刑是某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数罪并罚,,执行刑就是实际执行。

刑法中,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具体的适用范围

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3、举例:抢劫罪一般是三年至十年,从轻处罚最低是三年;而减轻处罚则是三年以下。

关于数罪并罚的计算

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也就是说:

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

新罪并罚——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该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先并后减:是指与原来已判生效的执行刑并,而不是与原判宣告刑并

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先并后减再并”

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例如,犯罪人所犯甲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犯罪人又犯乙罪,人民法院

判处7年有期徒刑,对所发现的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于是,先将漏罪的6年有期徒刑与甲罪的8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在8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2年有期徒刑,则犯罪人还需执行7年有期徒刑。然后,再将乙罪的7年有期徒刑与没有执行的7年实行并罚,在7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1年,则犯罪人实际上执行16年。

例:――――注意:用符号“∧”表示“并”

(1)如某甲因为 A 罪而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 10 年,在执行了 5 年之后发现其还有漏罪 B 罪,B 罪依据法律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某甲还需要被执行多少年刑?

(10 ∧ 8)-5=(10~18)-5=(5~13)

即某甲还需要被执行 5~13 年。

(2)如某甲因为 A 罪而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 10 年,在执行了 5 年之后发现其又有新罪 C罪,C 罪依据法律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某甲还需要被执行多少年徒刑?

(10-5)∧ 8=5 ∧ 8=(8~13)

某甲还需被执行 8~13 年。

(3)某甲因为 A 罪而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 10 年,在执行了 5 年之后发现其还有漏罪

B 罪, B 罪依据法律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同时发现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

C 罪,C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问某甲还需要被执行多少年徒刑?――此题最难

(10 ∧ 8)-5 =(10~18)-5=(5~13)

(5~13)∧ 8=(5∧8)~(13∧8)=(8~13)~(13~20)=(8~20)

即某甲还需要执行的刑期最短 8 年,最长 20 年。

那么某甲实际执行的行期是最短 13 年(8+5),最长 25 年(20+5)。

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

戴某、吴某二人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7年5月,戴某被依法裁定减刑2年。1998年,检察机关又发现戴某、吴某于1992年还犯有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未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戴某、吴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对戴某、吴某进行数罪并罚如何计算刑期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先在戴某原判12年刑期中减去2年,然后与后判决15年刑期合并,决定执行20年。减去已执行5年,还须执行15年。对吴某,按数罪并罚,将12年刑期和15年并罚执行20年刑期,减去已执行5年还须执行15年。二是认为应先将戴某、吴某前判12年刑期和后判15年刑期分别合并处罚,对戴某、吴某分别决定执行刑期20年。由于戴某被依法减刑2年,即戴某只须执行18年。分别减去已执行5年,戴某还须执行13年,吴某还须执行15年。

出现以上两种不同计算方法,是因减刑后发现犯罪分子有未判决他罪或重新犯罪如何进行数罪并罚,法律无明确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刑期从何时开始减存在不同理解。上

述案例中,计算方法不同,罪犯最后服刑期限也不同。按第一种计算方法,虽然戴某被减刑2年,但最后戴某、吴某实际执行刑期相同,这显然对戴某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没有体现对悔改和立功的犯罪分子减轻刑罚的立法精神,更不利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从数罪并罚和减刑的立法精神看,笔者同意第二种刑期计算方法。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笔者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这种做法符合数罪并罚立法精神。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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