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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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适用多种法律条款进行定罪处罚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通过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定性,从而更准确地判断罪行及确定处罚。

然而,在我国法学专业领域,对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其进行浅析。

一、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在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中,存在着以下几个不足之处:1. 法条模糊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数罪并罚的法条表述模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和适用条件,导致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了执行的不统一性。

这种模糊的法律规定给司法实施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使得数罪并罚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运用。

2. 定罪标准不明确:在现行的数罪并罚制度中,对于定罪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

尤其是在涉及数罪并罚的复杂犯罪案件中,没有给出明确的依据和判断标准,导致对同一种罪行的定性和定罪结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3. 惩罚力度不够均衡: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同罪行之间的关系安排不够均衡。

在一些案件中,明显为主要罪行的犯罪行为附加了过多的附带罪行,使得罪行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导致了对犯罪情节的准确定性不足。

4. 罪名界定不明确:在涉及数罪并罚的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的罪名界定存在问题。

由于数罪并罚的复杂性,经常出现对罪名的重复使用以及对罪名的模糊定性,容易导致对犯罪行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

以上是当前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改革。

二、完善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途径为了解决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1. 明确法条表述: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相关法条进行明确的修改和补充,给出明确的界定和适用条件。

这样才能够避免在司法实施中出现执行不统一的情况,提高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适用探讨

关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适用探讨

关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适用探讨(法学评论)2011年03月31日来源:法学评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人在特定时期内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而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取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为辅实行数罪并罚,其具体方法在修订后的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看,笔者以为其中仍存在两个不甚明确的问题:一是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二是附加刑的数罪并罚问题。

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贯彻罪责罚相统一的原则。

现就此略抒管见,以供参考。

一、关于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根据修订后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主刑种类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若其中有一罪被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因此,笔者在此阐述的非同种主刑主要是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三种刑罚。

对于这三类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目前存在以下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仍应依照刑法第69条确定的限制加重原则执行,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根据这一原则对非同种主刑实行数罪并罚,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不同刑种总和刑期的计算;二是不同刑种最高刑期的比较确认。

为了确定一种标准解决这两个问题,有人提出,首先可选取一参考刑种,然后按照刑法第41条、第44条和第47条规定的精神,运用折抵方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

这种方法,从实际操作而言,似乎解决了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但从法理而言,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

因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是三种不同刑罚,不仅适用的犯罪行为不同,而且犯罪行为人由此也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三者之间不能相互折抵。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58年就管制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专门发文指出: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在劳动改造机关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

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

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一、问题的提出: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

于201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在杭州萧山区东郊监狱服刑期间,奉化市公安局发现刘某又涉嫌另起盗窃案(发现后即立案),立案后未通知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当天)在东郊监狱门口被奉化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9日被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虽然我国在实体法方面有笼统规定,但在程序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目前我国又尚无中止执行刑罚的相关规定。

仅依据现行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

二、分歧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罪行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但刘某又是在前罪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该情形是否应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规定。

理由:1、不符合法律条文规定。

后罪虽是在服刑期间发现,但罪犯是在刑满释放后即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被抓获,故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

2、有违法律逻辑。

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情形,目的是解决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故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否则不符合法律逻辑,更无必要性。

①3、造成与新罪规定的数罪并罚处理不对应。

服刑中犯新罪如果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就无法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进行数罪并罚;参照服刑中犯新罪处理的情形,服刑中发现漏罪的,如漏罪宣判前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就不存在数罪,后罪只需在处理上,不认为是新罪、新犯即可,也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漏罪判决作出时前罪原判刑罚是否已执行完毕,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数罪并罚的案例

数罪并罚的案例

数罪并罚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多个罪名的情况下,依法对其分别定罪,并将各罪的刑罚合并执行的一种司法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施,旨在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数罪并罚的案例。

案例一,张某因为盗窃和故意伤害他人两项罪名被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张某在同一案件中犯有盗窃和故意伤害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张某分别定罪,并决定将两项罪名的刑罚合并执行。

这样一来,张某不仅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项刑罚合并执行,加重了对张某的制裁力度,也达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案例二,王某因为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两项罪名被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王某在同一案件中犯有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王某分别定罪,并决定将两项罪名的刑罚合并执行。

这样一来,王某不仅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项刑罚合并执行,加重了对王某的制裁力度,也达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案例三,李某因为诈骗和侵犯著作权两项罪名被起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某在同一案件中犯有诈骗和侵犯著作权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李某分别定罪,并决定将两项罪名的刑罚合并执行。

这样一来,李某不仅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项刑罚合并执行,加重了对李某的制裁力度,也达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能够提高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数罪并罚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理解数罪并罚原则的重要性,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实施数罪并罚,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我国法律针对各种犯罪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刑罚,在实践中,会有一些犯罪人员不仅仅涉及一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采取数罪并罚的形式对犯罪人员作出量刑。

那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小编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如下: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

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明

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明

数罪并罚的常见情况说明:1 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发现漏罪,判6年有期徒刑,应当先并后减。

10年与6年并罚,在10年以上,16年以下量刑,最后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最后还需执行10年。

2 原犯两罪,一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一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在执行期间第5年发现漏罪,判6年有期徒刑。

为了维护判决稳定,以原判10年与漏罪6年并罚,在10年以上,16年以下量刑,最后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最后还需执行10年。

3 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假释,假释之日起第2年发现漏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

需要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10年与6年并罚,在10年以上,16年以下量刑,最后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不能计算在执行期内,因此只能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最后还需执行10年。

4 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假释,假释之日起第7年发现漏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

此时无需撤销假释,只能直接处理漏罪,由于漏罪已过追诉时效,故不应再追究。

二、缓刑问题 说明:原判3年,缓期5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第3年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判3年。

需要撤销缓刑,直接数罪并罚。

(没有可减的刑期,因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

)三、新罪问题说明:1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犯新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

需要先减后并。

10年减去执行的5年,还剩5年,与6年并罚,在6年以上,11年以下量刑,最后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算上已经执行的5年,实际要执行15年有期徒刑)。

2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假释,假释之日起第2年犯新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

需要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10年减去执行的5年(假释考验期不能计算在刑期之内),还剩5年,与6年并罚,在6年以上,11年以下量刑,最后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

(实际执行15年有期徒刑)。

论刑法分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论刑法分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第二 , 实行 数罪 并罚符 合罪 责刑 相适应 的基本 要求 , 与其 社
会 组 织罪 和 其他犯 罪 并罚 。是否 具有 其他犯 罪与 本 罪 的成 立 并 会危 害性 相称 。 行 为人 为 了实现 同一个 犯罪 目的 , 只是 因为采取
无关系, 只 是产 生 其 规定 的处罚 原则就不 尽相 同违
作 者简 介 : 刘雅 萍, 华 东政法 大学 。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2 1 - 0 2
刑法 总 则 中数罪 并罚规 定主要 体现 在三个 条文 中, 第6 9 条 罪 的成 立 。 这就 是为何 在前 两类 犯罪 中规定 了数罪 并罚 , 而在邪 规 定 了判 决宣 告前一 人犯 数罪 的并 罚原则 。第 7 O条和 7 1条分 教犯罪 中没 有规 定并 罚处 罚的原 因 。
罪 与数 罪 的区分 并未 作 出规 定。而刑 法 分则又 规 定了 八款应 该 罚; 第1 9 8条规定 , 投保人 、 被保 险人故意 造成财 产损失 或者故 意
并 罚的数罪 情况 , 那么 , 针对那 些分则没 有规定 数罪 并罚 , 但 是却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 伤残、 疾病 , 骗取保险金的, 其中的方法行为 与这 八类 数 罪类似 的情 况应 该如何 处理 呢 ?
1 . 恐 怖活 动组 织罪 和黑 社会性质 组织 罪只 要是 在实 施本 罪
两 个罪 名—— 组织 、 领导 、 参 加黑社 会性质 组织罪 、 入境发 展黑 社
第一 , 牵连 犯是 两个 以上不 相 同的罪名 组成 的犯罪 , 这是适
既然 构成 了数 罪 , 就 应 当进 行数 罪 并罚。 。 的 同时又触 犯其它 罪名就应 当 实行 数罪 并罚 , 形成 了相对 独立 的 用 数罪 并罚 的基础 ,

数罪并罚中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中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


用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律和规则 , 同时确定合理、 适当的加重处 罚限度 。 此种观 点, 试图避免上述各种学说的弊端 , 做到尽善尽美 , 论上确实 理 最为合理 。但是其具体实施也存在一 定问题 ,如何 回避相 关缺 陷 问 题 、 何衡 量 加 重 限度 的合 理 与 否 都 需 要 具 体 的方 法 。 如
拘 役 期 间 因 再犯 新 罪 或 发现 余 罪 而 被 判 处 有 期徒 刑 或 管 制 , 期徒 刑 有 徒刑。主张这种学说的学者将这里的规定理解为既包括 同种有期 自 期间因再犯 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拘 役或管制 , 以及一次判决宣 告 由 刑也 包 含 了 不 同种 有 期 自由 刑 。 因而 他 们 立 足 限制 加 重 原 则 对 数 之 主 刑包 括 不 同 种 有期 自由刑 等 条件 下 应 当如 何 执 行 刑 罚 , 因而 很 难 罪所判的各刑期进 行折抵换算, 并通过刑法关于判决 以前先行羁押的 说其具有普适性。对 于数罪并罚的四种 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 时间与所判刑期的折抵问题得 出一个等式“ 先行羁押 1日=管制刑期 则 、 限制 加 重 原 则 、 衷 原 则 , 同种 有 期 自 由刑 的 并 罚 以 限制 加 重 原 折 不 2 日=拘 役 刑 期 1日=有 期 徒刑 1日” 显然 , 里 没 有 分 清 不 同 种 则为基础最为合适 。 。。 这 正如有限制的酌情加 重执行说, 在所宣告的种类 有 期 自由 刑在 犯 罪 人 服 刑 期 间待 遇 、 行 场 所 、 律 后 果 等 方 面 的 差 最 重 之 刑 罚 基础 上 , 情加 重 处 罚 执 行 的 刑 期 ; 时 根 据 可 能 宣 告 的 执 法 酌 同 别 , 有 将 轻 刑 向重 刑 升 格 的嫌 疑 。 得 出换 算 标 准 的 依 据 也 存 在 疑 各 种 有 期 自由刑 的幅 度 及 其 不 同结 构 分 别 确 定加 重 处 罚之 限 度 。 而 并 其 问,其依据只是解决判 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与所判刑期的折抵 问 国外 一 些 国 家对 于此 问题 的 规 定 也恰 恰 适 用 的 此 原 则 , 17 《 如 9 5年 德 题 , 与管制 、 而 拘役、 有期徒刑之间的换算无关 并且其直接立足限制 国刑法 典》 5 第 4条第一项 的规定 :总和刑 由提 高所判 处的最高刑构 “ 加重原则也值得商榷 , 因为我们通常认为刑法第 6 9条的规 定只限于 成 , 罚种类不 同的, 刑 由提 高其最重刑构成 。审判 时应综合考 虑犯罪 同 种 有 期 自由 刑 ,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于 管 制 犯 在 管 制 期 间又 犯 新 罪 人 人 身 和 各 罪 的 情 况 。 当 然 , 一 规 定 并 未 给 出明 确 执 行 方 法 , 适 最 关 ” 这 其 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 的批 复》 中也指 出“ 由于 用仍要依赖于法官的 自由裁量。 我国刑法对此 问题 的完善 , 笔者认 为 管制和拘役 、 有期徒刑不属于 同一刑种 , 执行的方法也不 同, 如果按照 应在规定基本适用方法的基础上, 针对三 种有期 自由刑的特点 , 对管 数罪 并 罚 的原 则 决 定执 行 的刑 罚 , 刑法 中并 无 具 体规 定 。 因此 其 适 制和拘役的并罚、 在 ” 管制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以 用 限 制加 重 原 则 的 依据 也 存在 疑 问 。 高 人 民法 院 早在 15 最 9 8年 4月 及管制、 拘役和有期徒刑三 者的并罚方法 再分别作出规定 , 将这一原 7日 《 于 管 制 期 问 可 否 折抵 徒 刑刑 期 问题 的 复 函 》 法研 字 第 5 关 ( 8号 ) 则细化。 就 明确指出:徒刑 的刑罚较管制 的刑罚为重, “ 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 注释 : 也 不 同 , 刑 是 在 劳 动 改造 机 关 监 管 执 行 , 管 制 并 不 这 样 执 行 。 因 徒 而 ① 陈兴良主编 . 刑法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 0 5年版. 3 2页 . 20 第 0 此 , 制 的 刑 期不 宜 折 抵 徒 刑 的 刑期 。 吸 收说 的缺 陷 比较 明显 , 体 管 即 ②周振想 . 当代 中国的罪与罚.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 9 9 1 9 年版 . 2 42 9页; 第 9 -9 马 现 不 了数 罪 从 重 的 原 则 , 易 导 致 重 罪 轻 罚 的 不 良后 果 。 别 执行 说 克 吕主编 . 罚通论. 汉大 学出版 社. 99年版 . 4 5页. 容 分 刑 武 19 第 8 ③林准主编 . 中国刑法教程( 修订本) 人 民法院出版社 .9 4年版 . 1 71 8 l . 19 第 9 - 9 页 周道 虽 然 分 清 了 不 同 种 有 期 自 由刑 的 界 限 , 分 别执 行 , 际上 也 就 是 适 但 实 鸾. 关于适用数罪并 罚的几个 问题 . 学研 究.9 3 1 . 法 18() 用 了 并 科 原 则 , 背 了 一 个 犯 罪人 只 能执 行 ~种 主 刑 的规 则 。 且 在 违 并 ④顾 肖荣 . 刑法 中的一罪 与数 罪问题. 学林出版 社. 9 6年版. 17 19页 . 18 第 3 -3 同 种 有 期 自 由刑 适 用 限 制 加 重 原 则 并 罚 而 不 同种 有 期 自由刑 依 并 科 ⑤赵秉志主编. 刑罚总论 问题探索 . 法律 出版 社.0 3年版. 4 3页. 20 第 7 ⑥吴平. 当完善我 国刑法关 于数 罪并罚的规定. 应 江珏法学. 9 0 4 . 19 ( ) 原 则 的 并 罚 的情 形 下 , 会 造 成 后 者 相对 于 前者 的轻 罪 重 罚 的结 果 , 将

具有牵连关系的两种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具有牵连关系的两种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具有牵连关系的两种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下列十余种:一、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的有:(1)有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原因行为,后者可谓结果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见294条第3款)。

(2) 公职犯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高法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3)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见318条第2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321条第3款);二、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1)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2)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即属于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3)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见198条第2款,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目的行为),采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如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行为(方法行为),而该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三、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见241条第4款,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过程之中或其后,又常常伴随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行为的,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即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四、特殊例外: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见最高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罪数与数罪并罚

罪数与数罪并罚

• (3)“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要严厉: • a.在一定条件下,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法定最高刑期 • b.在一定条件下,合并时的实际起刑点可能高出数刑中的最高刑期 • c.越到刑罚执行完了时,犯新罪的,合并处罚的意义越小
• 四、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在数罪并罚上的差异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习惯上对判决宣告前的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 对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 • 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无论与原判决的罪行是否属于同种罪 • 行,必须实行数罪并罚。
•(3)常见的继续犯 • a.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 • 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等; • b.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 • 儿童罪等; • c.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d.其他:窝藏罪,重婚罪 •(4)继续犯的效果:犯罪行为继续期间,都认为是犯罪发生的时间 • a.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b.犯罪行为继续期间,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对其正 • 当防卫; • c.犯罪行为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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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吸收原则:对于犯罪人判决的数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 刑的,决定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余刑罚无需执行。 3、并科原则(相加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 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4、折中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 原则为补充。 三、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数罪:限制加重原则(刑法69条)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刑罚执行期间) (1)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刑法70条) (2)犯新罪的:先减后并(刑法71条)

关于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

关于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

关于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案例1:张某,男,23岁。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

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赵某,男,21岁。

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

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

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分析: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

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B.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C.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

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D.盗窃汽车作为绑架犯罪工具使用,在绑架过程中使用该汽车,用后将汽车随意丢弃的2.下列哪种情形应当数罪并罚?()A.甲见同住一旅馆客房的张三携带有数十万巨款,便在与张三饮酒时在酒中暗下毒药将张三毒杀,将张三数十万巨款据为己有B.行为人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其拐卖的妇女C.纳税人缴纳100元的税款后,假报出口,骗取国家退税款300万元D.行为人走私珍贵文物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3.(牵连犯)甲某在工地窃取雷管100支,春节回家时携带上述雷管在某长途车站准备搭乘长途汽车返乡时,因形迹可疑遭到民警盘查,主动交代了盗窃雷管的事实。

对此案,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某成立自首B.甲某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牵连犯C.甲某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牵连犯D.对甲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4.关于想象竞合犯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一行为B.在表面上触犯数罪名C.是实际的一罪D.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5.下列哪种犯罪是继续犯?()A.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B.受贿罪C.遗弃罪D.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甲某以其饭馆雇用服务员为诱饵,从外地诱骗来少女乙某等8人,住进旅店。

然后与当地发廊、宾馆的老板串通,联系嫖客,安排少女卖淫。

对于有的不从者,以打骂甚至毁容相威胁,逼迫卖淫。

有位少女害怕不愿从事卖淫,甲某将其强奸,以此打破贞操观念,而后迫使其卖淫。

甲某的行为:()A.构成组织卖淫罪B.构成强迫卖淫罪C.构成强奸罪D.应当数罪并罚7.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属于:()A.想象竞合犯B.继续犯C.连续犯D.牵连犯8.甲某在山上遇到少女乙某,欲强奸,拉扯乙女衣服欲搂抱。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刑罚
【发文字号】[1998]高检研发第1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8.09.17
【实施日期】1998.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1998]高检研发第16号1998年9月17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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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案例

数罪并罚案例

数罪并罚案例案例1:张某,男,23岁。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

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赵某,男,21岁。

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

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

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分析: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

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5题)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

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

后乙杀害丙。

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

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

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

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

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

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正确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考查共同犯罪参与形态的事实认识错误。

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

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助犯。

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B项考查承继共犯。

承继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

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

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帮助犯。

C 项考查的是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的问题。

解决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知。

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免除违法性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

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D项考查身份犯的共犯和间接正犯问题。

关于包容犯,择一重罪处罚,数罪并罚的一些总结

关于包容犯,择一重罪处罚,数罪并罚的一些总结

关于包容犯,择一重罪处罚,数罪并罚的一些总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仅将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前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其典型如《刑法》第240条;◆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牵连犯罪以某罪处理,其典型如《刑法》第196 条第3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仅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其典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第329条第1款。

◆法定数罪并罚: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应数罪并罚。

★包容犯:①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第239条)。

②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③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④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定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第347条)。

⑦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定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⑧以强奸手段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①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②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

③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第196条第3款)。

④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第229条第2款)。

⑤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第25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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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执行刑和判决刑的概念和区别
这三个都和法院有关,可是执行和判决不能称之为“刑”,譬如,法院法官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结束后,所做出的裁决为判决(书),而对这个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为宣告刑,最后,公安机关将法院的这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付诸实施的行为,是执行。

宣告刑是犯的罪名,执行刑是应当执行那些罪如先抢钱后杀人应当以杀人罪执行,判决刑是当事人应该真正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无罪。

宣告刑某人已经判决罪名,判决刑是某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数罪并罚,,执行刑就是实际执行。

刑法中,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具体的适用范围
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3、举例:抢劫罪一般是三年至十年,从轻处罚最低是三年;而减轻处罚则是三年以下。

关于数罪并罚的计算
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也就是说:
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
新罪并罚——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该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先并后减:是指与原来已判生效的执行刑并,而不是与原判宣告刑并
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先并后减再并”
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例如,犯罪人所犯甲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犯罪人又犯乙罪,人民法院
判处7年有期徒刑,对所发现的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

于是,先将漏罪的6年有期徒刑与甲罪的8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在8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2年有期徒刑,则犯罪人还需执行7年有期徒刑。

然后,再将乙罪的7年有期徒刑与没有执行的7年实行并罚,在7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1年,则犯罪人实际上执行16年。

例:――――注意:用符号“∧”表示“并”
(1)如某甲因为 A 罪而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 10 年,在执行了 5 年之后发现其还有漏罪 B 罪,B 罪依据法律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某甲还需要被执行多少年刑?
(10 ∧ 8)-5=(10~18)-5=(5~13)
即某甲还需要被执行 5~13 年。

(2)如某甲因为 A 罪而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 10 年,在执行了 5 年之后发现其又有新罪 C罪,C 罪依据法律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某甲还需要被执行多少年徒刑?
(10-5)∧ 8=5 ∧ 8=(8~13)
某甲还需被执行 8~13 年。

(3)某甲因为 A 罪而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 10 年,在执行了 5 年之后发现其还有漏罪
B 罪, B 罪依据法律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同时发现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
C 罪,C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问某甲还需要被执行多少年徒刑?――此题最难
(10 ∧ 8)-5 =(10~18)-5=(5~13)
(5~13)∧ 8=(5∧8)~(13∧8)=(8~13)~(13~20)=(8~20)
即某甲还需要执行的刑期最短 8 年,最长 20 年。

那么某甲实际执行的行期是最短 13 年(8+5),最长 25 年(20+5)。

减刑后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
戴某、吴某二人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1997年5月,戴某被依法裁定减刑2年。

1998年,检察机关又发现戴某、吴某于1992年还犯有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未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戴某、吴某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对戴某、吴某进行数罪并罚如何计算刑期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先在戴某原判12年刑期中减去2年,然后与后判决15年刑期合并,决定执行20年。

减去已执行5年,还须执行15年。

对吴某,按数罪并罚,将12年刑期和15年并罚执行20年刑期,减去已执行5年还须执行15年。

二是认为应先将戴某、吴某前判12年刑期和后判15年刑期分别合并处罚,对戴某、吴某分别决定执行刑期20年。

由于戴某被依法减刑2年,即戴某只须执行18年。

分别减去已执行5年,戴某还须执行13年,吴某还须执行15年。

出现以上两种不同计算方法,是因减刑后发现犯罪分子有未判决他罪或重新犯罪如何进行数罪并罚,法律无明确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刑期从何时开始减存在不同理解。


述案例中,计算方法不同,罪犯最后服刑期限也不同。

按第一种计算方法,虽然戴某被减刑2年,但最后戴某、吴某实际执行刑期相同,这显然对戴某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没有体现对悔改和立功的犯罪分子减轻刑罚的立法精神,更不利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从数罪并罚和减刑的立法精神看,笔者同意第二种刑期计算方法。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

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

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

笔者认为,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

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计算。

虽然减刑的刑期不是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再已不必执行,应视为已执行的刑期,故在处理上也应与已执行刑期按相同方法处理。

对罪犯执行刑罚,并不是刑罚的基本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

执行刑罚只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和追求的效果。

从减刑的目的和效果看,对罪犯给予减刑,既是对他们悔罪和立功表现的肯定,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推动罪犯改造,悔过自新。

其次,这种做法符合数罪并罚立法精神。

数罪并罚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采用了“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法律对漏罪处理要轻,对新罪处理要重的精神。

减刑中减去的刑期应该如何“减”,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也有两种减法。

其一是先在前判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然后与后判刑期进行并罚。

其二是先将原判刑期与后判刑期并罚,然后在决定刑期内减去减刑刑期。

这两种计算方法对决定犯罪分子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会产生不同结果,前一种计算方法对犯罪分子处罚要重,后一种计算方法相对要轻。

减刑后发现漏罪与重新犯罪,对减刑刑期的处理也要有所区别。

对减刑后又犯新罪的处理要重,采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对减刑后发现漏罪,处理相对要轻,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这如与数罪并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体现了对漏罪轻罚,对新罪重罚,有利于罪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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