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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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一个还是几个犯罪。

二、认定罪数的标准(一)客观说1.行为标准说2.结果说3.法益说(二)主观说◆主观说又称为犯意说,认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为标准。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公认,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第二节一罪所谓一罪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

它可分为简单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一、简单的一罪简单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直接客体,刑法也相应地规定为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二、复杂的一罪复杂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事实上或者立法上并不成立数罪或者不作为数罪而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

(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犯罪行为形式上貌似数罪,而实质上是一罪的犯罪。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一类犯罪。

其具有以下特征:①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

)②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③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客体,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④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我国刑法规定如的非法拘禁罪,重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都是继续犯,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

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一罪与数罪的规定 表格

一罪与数罪的规定 表格
处罚原则:
但是(特殊的一行为两罪):如果认为刑法204条-2款规定的犯罪可能包括想象竞合犯,则对该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实行并罚(一定要仔细看原文 即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想象竞合的多罪:因为符合多个罪,从一重罪处罚(哪个重以其为依据):如为杀死出租司机,而在作为下安放炸弹,结果车毁又炸死乘客等多人(符合故意杀人罪、及爆炸罪等,以“爆炸罪处罚”,千万注意:此时不是以主观的杀人目的为处罚依据)
3、结果加重犯或加重结果犯
法律规定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故意伤害致伤、死亡(是根据加重的法定刑论处)是例子;特征: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行、结具有因果关系);故意伤害致死(十年年以上、无期或死刑)是适例刑法234条。
特征:
1、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区别与“状态犯”—行为结束后,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象盗窃罪行为结束,占有状态继续)
2、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且不间断”的存在;
3、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对象及同一社会关系;
4、出于一个罪过(一般是一个故意)
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
区别技巧:标准是“某一具体危害行为的出现才产生竞合关系”
A、若只因该具体行为的出现才使两个本来“不相关”的法条所规定的罪名出现竞合,则属于想象竞合(如以破坏性的手段盗窃公共汽车关键零部件,才使盗窃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有关联,没此破坏性行为则此两条永不包含或交叉)
B、若不存在某一具体行为,两个法条之间也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则为法条竞合。(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

第十二章一罪与数罪

第十二章一罪与数罪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 一、实质的一罪 • 实质的一罪:形式上具有数罪特征,但是 在实质上是一罪。 • (一)想象竞合犯 • 1.概念 • 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 罪,是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 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如开一枪,打死 了甲,打伤了乙。
• 2.特征 •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前 提条件) • 对主观要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 (2)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或 者外观上;数个不同的罪名。例如,行为 人杀死被害人一家三口。? • →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
• 罪数形态的知识结构可以用下图表示:
一行为一罪:单纯的一罪(无数罪特征,刑法分则条文的样本) • 一罪﹛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 数行为一罪: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集合犯、结合犯 •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罪数形态 ﹛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刑法第70—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 数罪﹛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
• • • •
2.特征 (1)犯罪行为的复数性。 (2)数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 原则: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 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 一、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均 可独立成罪,但属于性质相同、罪名相同 的数罪。 • 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性 质不同、罪名不同。 • 二、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 分析刑法第292条第2款? • 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基本犯罪+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 3.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 4.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 按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 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doc

刑法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doc

★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罪数形态一、一般规则: 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对比: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结束,与不法状态存在与否无关。

常见继续犯:(1)侵犯自由的犯罪;…2‟纯正不作为犯;(3)持有型犯罪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从一重罪处罚。

典型形式: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3、结果加重犯:法定性(二)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1、连续犯,特征与处理原则;与惯犯的区别2、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的情况。

特征:(1)一个目的;(2)数行为;(3)牵连关系: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

典型形式:伪造用于诈骗的;3、吸收犯:数个不同性质行为犯数罪,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

特征:(1)数行为;(2)犯数不同罪;(3)吸收关系;处理原则:仅成立一罪。

类型:(1)必经阶段;(2)当然发展。

典型形式:(1)(入室)杀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2)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三)几个界限: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别:行为个数不同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的程度不同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条文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5、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参见:附罪数特殊情况)(一)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2)集合犯。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歼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一罪与数罪全面总结

一罪与数罪全面总结

-- 一罪与数罪全面总结(转)刑法考点整理一、以一罪处理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2、受贿后,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3、以赌博为业的:惯犯4、盗窃枪支并私藏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5、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其伪造的假币的:伪造货币罪6、制造枪支又私藏的:非法制造枪支的7、购买假币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8、邮政工作人员(或一般人员)私拆邮件而窃取物的:盗窃罪9、组织偷越国边境并暴力抗拒检查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10、组织偷越国边境又拘禁被组织人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1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致人死亡:故意杀人12、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故意杀人1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1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的15、绑架后杀害人质的:绑架罪16、拐卖后奸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拐卖罪17、以强奸手段强迫卖淫的:强迫卖淫罪1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暴力抗拒的,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走私毒品罪加重19、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备:一般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或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备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定盗窃罪20、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并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的;非法经营罪2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生产的:择一重罪22、非法组织、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23、用非法手段(如故意伤害)破坏选举:择一重罪24、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又使用的:择一重罪25、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6、容留并贩卖毒品的:贩卖毒品罪27、明知他人有性病而组织、强迫卖淫的:组织、强迫卖淫的28、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择一重罪2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择一重罪30、侵犯著作权又销售的(同一标的物):侵犯著作权罪3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在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2、暴力妨害公务中,抢夺军警、公安枪支的:抢夺枪支罪。

第十二讲 一罪与数罪

第十二讲 一罪与数罪

(二)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
地偷盗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理论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即在所 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按最重的一个罪名处罚。在数罪 中比较轻重,应以法定刑的轻重为准。
二、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故意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 本的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 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其适例是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 2.须有加重的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罚 结果加重犯不构成新的罪名,定罪时仍以基本犯罪 的罪名定性;量刑时适用刑法中对结果加重犯处刑 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罪的处刑。
(4)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总和在一起就构成
一个犯罪。所谓“总和”是指对行为人数个 违法行为的构成按照一定的原则予以综合评 价和累计,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二)徐行犯的处断原则
1、对违法行为的次数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 次数的,行为人就构成犯罪。盗窃罪,偷税 罪
2、对违法行为的数额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
(三)典型例子: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
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 用, 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四)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 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五)牵连犯的处罚 牵连犯虽然是数个行为,但主观上是犯一罪的意 思,客观上不可分离因此应从一重论处,不实行 数罪并罚。但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 法律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98条关 于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 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每一种犯罪都会持续一段时间,但继续犯是在 相当的时间里发生的。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 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 续的时间。

刑法总论罪数问题

刑法总论罪数问题

罪数问题第一节罪数标准一、罪数标准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或者多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

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即行为符合一个还是几个构成要件;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罪数判断的“两个角度、三个步骤”:“两个维度”:行为+法益;“三个步骤”:第一步:查行为个数;第二步:找相关理论(如若为数个行为,则看是否属于牵连犯、连续犯等关系);第三步:看有无特殊规定(若有特殊规定,则从规定;若无特殊规定的,则依相关理论)。

第二节认定罪数的具体情形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为“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2)典型例子:如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想象竞合犯(1)概念与特征: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3)司法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3、结果加重犯(1)概念: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二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罪过(一般出于过失,但不排除故意可能);四是刑法就加重结果单独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3)认定:一定要注意其最基本的特征——法定性,或法定刑,即看《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几个,并注意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例如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区分的基本原则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区分的基本原则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区分的基本原则
一、罪数区分的基本原则
1.既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也要考虑法益侵害、行为数量等其他因素。

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最高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同时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

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 ——一罪与数罪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 ——一罪与数罪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一罪与数罪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

具体地说,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二、罪数的判定标准区分罪数的目的、意义,有利于准确定罪,有利于适当量刑。

判定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及机种学说:1、行为说——以行为的数量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2、法益说(结果说)——主张以行为侵犯的法益(合法权益、客体)的数量为区分;3、犯意说(主观说、意思说)——主张行为人的主观犯意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4、构成要件说——主张以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5、个别化说(1)在区分是否单纯一罪时,应以构成要件说为标准;(2)在持续犯、吸收犯等包括一罪的场合,应将行为说与法益说结合起来作为标准;(3)想象竞合犯,这种定罪为一罪场合,应以行为说为标准;(4)对牵连犯(等科刑上一罪的场合),应以犯意说为标准。

三、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犯包括且仅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

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异罪的纯粹量刑情节竞合不是法条竞合,同种犯罪不同要素结构的犯罪构成之间、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仅仅因为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条竞合。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是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四、一罪的类型一罪有以下三种类型: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这是关于一罪和数罪的基本概念,而基本概念是学习的基础,考生要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仔细分析,找到其核心内容,为后面的全面学习奠定基础。

刑法课件第七章:罪数

刑法课件第七章:罪数
三、罪数的类型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将一罪分为三类:
一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在刑法中规定为一罪或者 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具体包括继续犯、想像竞合犯与 结果加重犯三种;
二是法定的一罪,即数行为在刑法中规定为一罪的情 况,具体包括结合犯与惯犯两种;
三是处断的一罪,即数行为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 具体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
一般而言,集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1、成立集合犯,必须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 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这是集合犯主观方面的特征。
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集 合犯不仅在主观上具有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的意 图,而且在客观上通常也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集合犯是法定的一 罪,故只有在刑法将可能被反复实施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 罪行为规定为一罪的场合,才会有集合犯存在。
(二)结果加重犯的罪名确定与处罚原则
由于结果加重犯仅具有一个犯罪行为,因而从犯罪构 成角度分析,依然属于是一罪。
在刑罚方面,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比基本犯 罪要重的法定刑,所以对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 ,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概念与特征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 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第七章:罪数
第一节:罪数概述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第一节:罪数概述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即犯罪的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的区 别。
从刑事司法的角度上讲,研究罪数即解决一罪与数罪 的区分问题,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有助于准确定罪。 其次,有助于恰当量刑。 再次,有助于正确适用刑法上一些重要制度。 最后,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法进行。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归纳刑法是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之一,是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

学习刑法不仅有助于了解社会法律规范,更有助于自身的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下面将对刑法中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知识点。

一、刑法基本概念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监管行为的规范,是国家制定的一部特定的法律,用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罚。

2. 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范犯罪,二是惩罚犯罪行为,三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四是维护社会秩序,五是促进社会发展。

3. 刑法的体系结构刑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总则、特则、附则和刑事责任主体。

总则规定了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特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种类和其构成要件;附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和适用范围;刑事责任主体规定了犯罪主体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1. 犯罪和犯罪构成的基本概念犯罪是指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过失、累犯、毁灭证据等要件;故意是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违法,具有明显的违法目的和明确的犯罪计划;过失是指犯罪行为人未能预见其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应当预见和防范的一种无心犯罪行为。

3. 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犯罪事实、主观过错和法定后果三个要件。

犯罪事实是指违法行为的客观条件,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动机、实施方式和实施结果;主观过错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的有意违法行为;法定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4. 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主要包括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多种类型的犯罪行为。

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同一犯罪行为:同一行为人实施 的同一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 等。
继续犯罪行为:同一行为人在较 长时间内持续实施的犯罪行为, 如长期盗窃、长期抢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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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罪行为:同一行为人在短 时间内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如 连续盗窃、连续抢劫等。
牵连犯罪行为:同一行为人在实 施某一犯罪行为时,又实施其他 犯罪行为,如盗窃过程中又实施 抢劫等。
犯罪构成标准说
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 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要件:自然人、单位、 国家
客体要件:法益、社会秩 序、公共安全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目的、动机
客观方面:行为、结果、 因果关系、违法性
法律标准说
法律标准说:根据法律规定,一个行为只能构成一个罪名 犯罪构成要件:一个行为必须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行为:一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结果:一个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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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数罪的 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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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一 罪 与 数 罪 的 概 念 02 一 罪 与 数 罪 的 区 分 标 准 03 一 罪 的 类 型 04 数 罪 的 类 型 05 一 罪 与 数 罪 的 认 定
PART 01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意义
法律意义:明确 犯罪行为的性质 和数量,为定罪 量刑提供依据
司法实践:有助 于正确判断犯罪 行为的性质和数 量,避免误判和 错判
社会影响: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平 正义,保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
个人责任:明确 犯罪行为的性质 和数量,有助于 个人承担责任和 接受惩罚

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

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

一、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一罪与数罪区分标准是犯罪构成。

据此,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

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触犯刑法的行为一定是犯罪吗触犯刑法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

法律快车提示您,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罪与数罪三、犯罪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犯罪取保候审不会留案底。

取保候审本身不会留下案底,但是判决会留下案底的。

同时,即使没有判决被拘留就有拘留证明和释放证明,同样会记入档案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一 罪 与 数 罪归纳大全

一 罪 与 数 罪归纳大全

一罪与数罪(根据阮齐林和袁登明讲课稿综合整理,其中一些是有争议的)一、吸收之一罪第239条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转化之一罪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依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非聚众)依妨害公务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67条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第269条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273条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333条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第355条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会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挪用公款潜逃或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定贪污罪。

三、法定之一罪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刑法总则12(新)

刑法总则12(新)

问:赵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为什么?
分 析
赵某因转正不成,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 但是其所采取的杀人方法却是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的爆炸方法,并且赵某在实施其杀人行为时 ,在主观上也明知其爆炸杀人的方法会危害公 共安全,但赵某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仍实 施爆炸行为。赵某所实施的行为,一方面触犯 了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同时又触犯了危害公 共安全的爆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赵 某的行为不构成数罪,而应以爆炸罪论处。
3、想像竞合犯与数罪的区别:要点是一行 为还是数行为。 例如,盗窃既遂后,为了破坏现场 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又故意毁损数量较 大财物的,是数行为。
(二)继续犯
所谓的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 如果不法状态存在,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之中的情况。 最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罪。
常见的继续犯有:
(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 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 币罪,窝赃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等。 (2)不作为的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 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避 兵役罪。
10、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 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 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1、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 严重后果的; 1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 人重伤、死亡的。 这些都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 赵某,男,31岁,某水电厂临时工。 赵某于1996年从部队复员回乡后,同年2 月被安排到水电厂当临时工(炊事员)。1997 年以来,赵某多次到县水电局和县劳动局要求 转为正式工,由于没有招收农民的指标,所以 未被批准。1997年6月,县水电局根据系统的 实际情况,上报包括赵某在内的一批农民临时 工转为正式工,县劳动局因为指标有限,决定 对1995年以前上岗的临时工予以转正。赵某因 年限不够未能转正。

第十二章-一罪与数罪PPT课件

第十二章-一罪与数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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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 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
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 包容(完全的或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 但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法规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①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②重法优于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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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相同点:一行为;触犯数法条;一罪处罚 不同点: 1、形式上数罪、实质上一罪;单纯一罪 2、触犯数罪名;触犯一罪名 3、行为的同一;犯罪构成的重合
第十一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第二节 一数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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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 1.有助于准确定罪。 2.有助于恰当量刑。 3.有助于正确适用刑法上一些重要制度。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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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指判断犯罪事实是构成一罪还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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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从一重处断”
但是,刑法分则对某些具体犯罪的牵连犯的处理 作了特别规定,如果刑法分则就如何处理牵连犯 的问题刑法分则条款作了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 刑法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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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的有:
(1)有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 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前者可谓原因行为,后者可谓结 果行为),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 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 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见294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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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特别提示〕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

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

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需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4.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一罪处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
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
1.吸收犯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
(1)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
择一重罪处罚。

(3)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施了走私罪的,
以走私罪一罪处罚。

如果尚未实施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3.想象竞合犯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报人、受
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
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并且
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数罪并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模�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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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
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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