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刑法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 ——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1、有助于准确定罪 ; 2、有助于合理适用刑罚 罪数判断标准——犯罪构成标准说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虽已既遂,但
在相当时间内仍处于继续状态并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形态。如新
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一行为因被他行
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从而只成立吸收行为之罪的犯罪形态。
数罪的类型
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
质相同的几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某人窜到一居 民区,先后撬开几家居民的门窗,从多户居民家中盗得大量财物,此 即属于盗窃罪的连续犯。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行为人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公文, 其行为既触犯了伪造公文罪又触犯了诈骗罪从而构成牵连犯。
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 刑的犯罪形态。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 文规定结合为一罪的情况,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 强奸罪。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结合犯。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等情形。在刑法中,对于故意
伤害罪的数罪并罚也得到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故意行为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的行为。故意是故意伤害罪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造成伤害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与故意相对应的是过失,过失是指犯罪嫌疑人并非有意造成伤害后果,而是由于疏忽、粗
心等原因造成的。
其次,故意伤害罪还需要具备客观的伤害行为和主观的伤害目的。
客观的伤害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实际动作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直
接或间接的伤害,如打、殴、捅、刺等。主观的伤害目的是指犯罪嫌
疑人实施伤害行为是为了故意伤害他人,而非出于其他目的。
二、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判罚原则包括数罪并罚原则。数罪
并罚是指当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时间内犯有多个罪名时,法庭可以依法
对其同时进行审判和判决。对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我国刑
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的,如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强奸罪等同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同时进行数罪并罚的判决。
第二种情形是故意伤害罪作为主罪与其他犯罪行为作为附罪同时构成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同时还实施了故意损坏财物罪。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判处犯罪嫌疑人单独的刑罚,但需要将各罪相加后确定刑罚的执行期限。
司法考试学理词与案例(之四):罪数问题
司法考试学理词——罪数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所谓单纯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种社会关系的犯罪。典型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如行为人第一次实施了盗窃行为,第二次实施了强奸行为,没有疑问成立数罪。(摘自《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第53-54页)。下面的案例就属于典型的数罪,法院对被告人判以抢劫和强奸罪。案例: 3名劫匪挑夜深抢劫小情侣提款不成轮奸事主3名劫匪专挑夜深人静之时抢劫小情侣劫匪提款不成轮奸事主其后在抢劫一对姐弟时落网本报讯(记者黄珊通讯员曹志明)几名劫匪专挑夜深人静之时抢劫小情侣,一次在抢劫一名女事主的银行卡后,因提款不成竟将其轮奸。日前,记者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获悉,3名被抓获的劫匪以强奸、抢劫数罪并罚,被判处12~15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时均被处以1000元罚金。据了解,陆胜快、黄红伟、冯日弟均为广西德保县人,3人来穗务工却不务正业,纠合黄红宁、黄红课(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打劫在夜间谈恋爱的小情侣。去年7月25日晚21时许,男青年小李驾摩托搭女友小美(化名)回家。当行至海珠区康乐村天雄布市商业街附近时,5名劫匪突然窜出,持刀将两人拦截。小美被劫匪拖到一边,并将其手机、银行卡抢去;而小李因寡不敌众,被劫匪拳打脚踢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捆绑搜身,其随身携带的现金120多元、手机一部及两张银行卡被抢去。最后,劫匪还将小李的摩托车开走。随后,黄红宁、黄红课二人立即持抢得的银行卡提款,不料提款失败。钱没捞到,5名劫匪恼羞成怒,竟将小美拉到附近的果林内将其残忍地轮奸。去年8月11日凌晨1时30分,陆胜快再次伙同其他作案人窜到康乐村德昌路水泥桥附近,拦截一对过路的“情侣”(事后经查系姐弟,姓易),对二人施以拳脚并抢去其现金近8000元及手机一部。其后,易姓姐弟的呼救声惊醒了附近的居民,在群众的帮助下,警方将逃跑不及的陆胜快抓获。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近日对归案的3名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刑法学-第十二章 罪数
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1.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1998年2月,被告人卞某与其妻被告人王某将黄某骗至 安徽省寿县,出卖给寿县农民韩某为妻,得赃款4000元。 1998年3月,被告人卞某将妇女唐某带至安徽省寿县, 出卖给寿县农民时某为妻,得赃款3000元。1998年8月,
朱某经人介绍与本村女青年林某谈恋爱, 后双方志趣相异,林某离朱某而去,对此 朱某怀恨在心。一日凌晨两点,朱某从某 劳动支队盗出冲锋枪一支,子弹数十发, 窜至林某家中,对准林某进行扫射,林某 连中数弹而亡,林某的父母听见枪声持木 棒赶来欲与朱某拼命,朱某调转枪头又是 一梭子子弹,林某父母也先后中弹而亡, 对朱某的行为应该按( )处理。 A 数罪 并罚 B 牵连犯 C 吸收犯 D 连续犯 E 继 续犯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不同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 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而殴打民警的行为是妨害公务罪。第二种 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是 寻衅滋事罪,殴打四名民警的行为是妨害 公务罪,应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 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和殴打四名民 警的行为是在一个犯罪动机下所实施的随 意殴打多人的行为,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
数罪并罚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数罪并罚】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数罪并罚裁判要旨权威观点注:其中包含牵连犯、想象(法条)竟合犯等问题
1.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8号)【裁判要旨】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2.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9号)【裁判要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
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5号)【裁判要旨】施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本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本2024年,数罪并罚政策的全面实施给中国司法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数据分析技术,在这一年中,我国成功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全面监控和处罚,并建立了高效的司法运作机制。本文将针对2024年的数罪并罚具体情形进行总结。
首先,2024年,我国的数罪并罚政策已经覆盖了各类犯罪行为。通过信息化技术和数据共享平台,司法机关能够实时获取各种犯罪行为的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这些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作案手段和过程、犯罪现场的监控记录等,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宝贵的证据。
在数据的支持下,2024年,我国有效打击了各类犯罪行为。尤其是那些高发、危害程度较大的犯罪行为,如贩毒、黑恶势力、恐怖活动等。司法机关通过多年的数据积累和技术攻关,逐渐建立了起始环节控制、过程动态监测和末端效果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这种以数据为基础的综合管理系统,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并制定相应的打击策略。
另外,在2024年,我国还大力推进犯罪分子的快速查处和追逃工作。通过与公安、国安等部门的紧密合作,司法机关能够快速定位、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越境逃离,我国司法机关会迅速向相关国家提供证据和协助,并与该国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确保犯罪嫌疑人归案受审。
在司法审判方面,2024年的数罪并罚政策使得判决程序更加公正、高效。通过信息化技术和智能法庭系统的运用,整个审判流程更加透明,法官的权威性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同时,通过与大数据分析
软件的结合,法官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危害程度,从而制定更为合理的刑罚和社会防控措施。
罪数问题总结
刑法罪数问题总结
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并且数个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容或是被包容或者交叉的关系的情况。
2、刑法中较为典型的想象竞合犯:
(1)、破坏性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既危害了公共安全,又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应该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
(2)、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处罚。
(3)、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处罚。
(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属想象竞合犯。
(5)、抢夺或是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明知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仍然窃取,则既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择一重处罚。
(6)、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择一重处罚。(7)、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构成逃税罪,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该数罪并罚。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触犯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是应该数罪并罚,而不是择一重论处,这是想象竞合犯处罚的例外。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文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范文2024年,作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中国继续推进司法改革,数罪并罚政策得以全面落地。
首先,数罪并罚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刑事犯罪的威慑力。在以往,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法律的漏洞,避免受到应有的制裁。然而,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无论是同一犯罪行为的多次犯罪,还是不同犯罪行为的连续进行,都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这无疑将对犯罪分子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数罪并罚政策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传统的刑事审判过程中,每个犯罪行为都要经历独立的审判程序,导致办案时间过长,效率低下。而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可以将不同犯罪行为合并审理,减少了审判次数,提高了办案效率。此外,数罪并罚政策还可以推动犯罪嫌疑人的忏悔和认罪,减少犯罪的争议性,并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再次,数罪并罚政策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在过去,由于犯罪分子只能受到单一犯罪行为的惩罚,一些聪明的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空子,通过分散犯罪行为,降低被抓捕的风险。然而,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使得这种情况不再成为可能。不同犯罪行为的合并审理,为犯罪的揭发和打击提供了更充分的证据,使得犯罪分子无处可逃,社会秩序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最后,数罪并罚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提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在以往,由于单一犯罪行为可以得到较轻的惩罚,一些犯罪分子可能通过拖延审判,抗辩等手段来逃避责罚。然而,数罪并罚政策的
实施使得犯罪分子无法再利用这些手段逃避惩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将得到缓解,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也将进一步增强。
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
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同一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既可以数罪并罚,也可以单独以其中一个罪名进行定罪量刑。具体到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的规定和原则:
1.罪名认定:法院在判决时首先需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
根据事实和证据,确定其犯罪行为是否同时涵盖了多个罪名。一般来说,
如果犯罪行为可以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法院会将其分别列举出来。
2.量刑原则:根据犯罪的轻重和情节,法院在确定刑罚时,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首先考虑主要罪名,以主要罪名的刑罚为基准,然后根据其他
涉及的罪名是否构成累犯或多罪并罚的情况,对其他罪名的刑罚进行确定。一般来说,主要罪名的刑罚被认为是对嫌疑人应有的刑罚,其他涉及的罪
名的刑罚相对较轻。
3.刑罚决定方式:针对多罪并罚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刑罚决
定方式:累犯判决、合并判决和并罚决定。
-累犯判决:对于一次犯罪行为,犯有多个罪名的,法院可以对其分
别量刑,最后将各个罪名的刑罚按一定的原则加总形成一个总刑期。其中,主罪刑期通常作为累犯判决的基准,其他罪名的刑期按照一定的比例加于
主罪上,最后形成总刑期。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刑罚决定方式。
-合并判决:对于一次犯罪行为,犯有多个罪名的,法院可以将多个
罪名合并审理,最终只对其判决一个罪名,其他罪名则不再追究。合并判
决通常适用于次要罪名和主要罪名的情况。合并判决的刑期通常以主要罪
名的刑期为准。
-并罚决定:对于犯有多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也可以决定对其分别追究多个罪名的刑责,但同时决定只执行其中一个刑罚,其他罪名则暂缓执行或免予处罚。并罚决定通常适用于一些严重的罪名和一些较轻的罪名同时存在的情况。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
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
在法律领域中,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是非常关键且复杂的问题。行为个数是指在某个时间范围内,一个人所犯的各种行为的数量;而罪数是指在这些行为中,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的数量。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对犯罪案件的审判、判决和量刑,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行为个数的认定处理
在犯罪案件中,行为个数的认定处理是审判过程中的一项关键任务。行为个数的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实认定
事实认定是行为个数认定的前提。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收集证据、审问当事人以及相关证人,并进行全面的事实审查。通过对证据和事实的分析,法官可以确定被告人所犯的所有行为及其时间和地点等重要的事实。
2. 罪划分
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个数时,还需要对不同的行为进行罪划分。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罪名和法律规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分类。
3. 重复犯罪行为的认定
当被告人犯有多种犯罪行为时,需要确定这些行为是否是重复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重复犯罪行为属于同一个罪名的不同行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认定。
4. 犯罪行为的时效性
在行为个数认定时,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时效性。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时效期限。如果超过了时效期限,被告人无法承担法律责任。
5. 情节认定
在行为个数的认定中,还需要对犯罪行为的情节进行认定。情节认定通常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考虑。
二、罪数的认定处理
在行为个数认定处理完成后,接下来需要进行罪数的认定处理。罪数的认定处理涉及一系列方面,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
罪数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难题,由于犯罪理论上的不成熟,加上我国刑法对罪数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使得罪数的判断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判断罪数标准应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构成要件说;二是禁止重复评价说;三是行为说。
1. 构成要件说
构成要件说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确定罪数的学说。该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充要条件,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都是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只能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性去确定一罪与数罪。构成要件说的具体内容如下:
(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只成立数个罪名中的一个罪名。例如,甲先盗窃了乙的财物,后又冒充乙的表弟招摇撞骗,欺骗了乙的财物。对甲应以盗窃罪论处。
(2)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但只成立一个罪名。例如,甲先伪造货币又持有假币的,伪造货币和持有假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只成立伪造货币罪。
(3)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并数罪并罚。例如,甲先将乙杀死后取其财物;后又焚毁尸体的行为。甲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
(4)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只按一罪处罚。例如,甲
以杀人、伤害为目的将乙打成重伤后逃跑,途中又拦路抢劫他人财物。甲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但由于抢劫罪中没有致人重伤这一情节,故对甲只能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罪数与数罪并罚
• • • • • • • • • • • •
2、吸收原则:对于犯罪人判决的数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 刑的,决定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余刑罚无需执行。 3、并科原则(相加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wenku.baidu.com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4、折中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 原则为补充。 三、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数罪:限制加重原则(刑法69条)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刑罚执行期间) (1)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刑法70条) (2)犯新罪的:先减后并(刑法71条)
• (3)“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要严厉: • a.在一定条件下,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法定最高刑期 • b.在一定条件下,合并时的实际起刑点可能高出数刑中的最高刑期 • c.越到刑罚执行完了时,犯新罪的,合并处罚的意义越小
• 四、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在数罪并罚上的差异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习惯上对判决宣告前的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 对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 • 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无论与原判决的罪行是否属于同种罪 • 行,必须实行数罪并罚。
•(4)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 a.抢劫中致人重伤、死亡的 • b.强奸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 d.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 e.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 f.绑架致人死亡的 • g.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 • 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 • h.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 • 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 i.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 j.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 k.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 l.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
择一重罪、数罪并罚、结果加重犯的各种罪行情况总结
择一重罪的情况: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又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
2、既未经许可走私废物,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
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又构成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5、危险驾驶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
7、利用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广告罪),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的
8、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
9、抢夺最,因用力过重致使被害人摔伤的——仍定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择一重罪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
11、受贿罪,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
12、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3、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
1、故意盗窃枪支加以持有的——定盗窃枪支罪;但为盗窃一般财物,盗窃到枪支加以占有的——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规律:再试试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常以所实施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由于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但是,三罪例外: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 B、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升格法定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
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
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