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是一种刑事司法原则,指的是对同一被告人犯有多项犯罪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这些犯罪进行分别量刑,但总刑期不得超过较重一项犯罪的法定刑期。
这种计算方法主要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在合理的刑期内接受惩罚,同时避免将刑罚累加过多,使其超出法定刑期所规定的限度。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确定犯罪事实在对同一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时,首先需要确定他所犯的各项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将会深入调查和审理,确保对每一项犯罪事实的了解准确和充分。
第二步:判断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对于确定的犯罪事实,法院将会根据刑法规定,判断每一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会被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例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等。
通过判断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可以为后续的刑期计算提供依据。
第三步:分别量刑在确定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后,法院将对每一项犯罪进行分别量刑。
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刑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法院将会参考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
第四步:刑期决定在分别量刑后,需要对各项犯罪的刑期进行决定。
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法院将会对每一项犯罪确定的刑期进行比较,选择其中刑期最长的犯罪作为总刑期。
其他罪名的刑期将会作为并罚部分,根据被告人在各项犯罪中的责任大小、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减轻。
第五步:总刑期限制根据刑法的规定,总刑期不得超过较重一项犯罪的法定刑期。
这是为了避免对被告人的刑罚进行过度叠加,保证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院将会根据法律的要求,对总刑期进行限制。
总结而言,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包括确定犯罪事实、判断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分别量刑、刑期决定以及总刑期限制。
这种方法的使用能够确保对同一被告人犯有多项犯罪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刑罚,既满足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需要,又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在一次犯罪行为中犯了多个罪名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判处多个刑罚,并将这些刑罚合并执行。
数罪并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是刑罚数罪并罚。
对于犯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首先需要确定被告人的多个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在一次作案中犯了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的连续进行中犯了多个犯罪行为,可以被判处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这些犯罪行为已经被法律规定为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则不能再次数罪并罚。
确定可以数罪并罚的犯罪行为后,需要对每个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计算。
通常,法院会首先对每个犯罪行为进行刑期的计算,然后将这些刑期相加。
但是,在计算刑期时,法院还需要考虑到刑罚的兼罪和宽恕原则,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
对于刑罚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当一个人已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再次犯罪的情况。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再次犯罪,法院可以对其之前的刑罚进行递加或替代执行。
递加是指将之前的刑罚与现在的刑罚合并计算,而替代是指将之前的刑罚取消,用现在的刑罚来代替执行。
在刑罚数罪并罚的计算中,法院首先需要判断现在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然后决定对之前的刑罚进行递加或替代执行。
如果法院决定递加执行,通常会根据之前的刑罚和现在的刑罚的情况,综合考虑刑罚的情节相似性、刑期的合理性和人身权益的平衡等因素,来确定新的刑罚。
总结来说,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计算与决定的过程。
法院在计算刑罚时,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情节、刑罚的兼罪和宽恕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因素,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实现刑法的目的和意义。
必看《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
必看《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一、罪数的概念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刑法分则一般按照一个人犯一个罪设计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好几个罪名,所以说就有了罪数如我将他人捅死,发现他穿的貂,价值好几万,那么我既成立故意杀人又成立毁坏财物。
罪数形态,分为刑法分则、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罪数处理方法(法条)和罪数形态理论(理论)两部分内容。
考生做题时,在判断行为人最终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时,应当“先用法条,再用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罪数形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规律而言,可能出于某些特殊考虑,我们要把特殊的规定记住如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法条把强奸定为拐卖的加重情节,不需要再定强奸罪,就定一个罪,法定刑升格就可以。
因为拐卖和强奸的并发率很高,为了方便法官判刑,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
必须记住,有法条硬性规定的,根据法条,如果没有硬性规定根据现在学的罪数理论。
二、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况: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例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
特殊法条处罚太轻,普通法条反而处罚较重,基于法律规定,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进行处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母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8种特殊犯罪是子法条,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必须根据具体情形,哪一个罪重,适应哪个法条。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罪数界限在刑法中是十分重要的,不同的罪行数目将会对惩罚的程度和方式产生影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罪数界限的规定,中国刑法亦不例外。
刑法的罪数界限分为以下几种:单一罪、罪名转移、并罚、数罪并罚以及共犯的刑罚定罪。
以下是对这些罪数界限的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单一罪所谓单一罪,即一个行动或行为构成一个单一的罪行。
刑法中确定的单一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这些罪行中,都只需要满足一个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犯罪。
二、罪名转移罪名转移也称罪名推定,是指因某些原因,指控的罪名与实际情况不符,调整指控罪名的行为。
罪名转移的基础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推论出出版了的事实和构成罪名的要件。
如以故意伤害罪行控告某人时,经审查发现其行为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但是却有故意伤人致死罪的要件,则可以调整罪名进行控告。
三、并罚并罚是指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需要进行多项惩罚的行为。
举例来说,当某人在行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可能涉及醉酒驾车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该人的行为同时判处多项刑罚,以达到更好的惩罚效果。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当某个人犯有多项犯罪行为,被判处多项刑罚时,法院可以将这些刑罚合并起来,给予该人一项较重的刑罚。
这种方法相对于单独判处每一项刑罚而言,更加有效地对罪犯进行了惩罚。
例如,某人在不同场合实施了多项盗窃行为,如果单独对每个场合进行量刑,那么相对于将这些罪行合并计算,判处的刑罚则会更为轻微。
五、共犯的刑罚定罪共犯的刑罚定罪也称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了某项罪行,可视为共犯罪,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惩罚。
共犯罪行可以使每个共犯者都担负同样的刑事责任。
例如,两个人共同实施了盗窃罪行,则法院可以对这两个人进行同样的判决,判处相同的刑罚。
在刑法的实践中,罪数界限的具体运用既有确定的原则,又有灵活的应用。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罪数问题总结
刑法罪数问题总结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并且数个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容或是被包容或者交叉的关系的情况。
2、刑法中较为典型的想象竞合犯:(1)、破坏性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既危害了公共安全,又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应该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
(2)、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处罚。
(3)、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处罚。
(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属想象竞合犯。
(5)、抢夺或是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行为人明知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仍然窃取,则既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择一重处罚。
(6)、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择一重处罚。
(7)、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构成逃税罪,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该数罪并罚。
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触犯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是应该数罪并罚,而不是择一重论处,这是想象竞合犯处罚的例外。
二、结果加重犯1、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又同时造成了一个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应该注意,结果加重犯只能以法律明确规定的为限,刑法分则条文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的,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2、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是以基本犯的一罪定罪处罚。
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
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同一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既可以数罪并罚,也可以单独以其中一个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具体到三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的规定和原则:1.罪名认定:法院在判决时首先需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根据事实和证据,确定其犯罪行为是否同时涵盖了多个罪名。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行为可以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法院会将其分别列举出来。
2.量刑原则:根据犯罪的轻重和情节,法院在确定刑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考虑主要罪名,以主要罪名的刑罚为基准,然后根据其他涉及的罪名是否构成累犯或多罪并罚的情况,对其他罪名的刑罚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主要罪名的刑罚被认为是对嫌疑人应有的刑罚,其他涉及的罪名的刑罚相对较轻。
3.刑罚决定方式:针对多罪并罚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刑罚决定方式:累犯判决、合并判决和并罚决定。
-累犯判决:对于一次犯罪行为,犯有多个罪名的,法院可以对其分别量刑,最后将各个罪名的刑罚按一定的原则加总形成一个总刑期。
其中,主罪刑期通常作为累犯判决的基准,其他罪名的刑期按照一定的比例加于主罪上,最后形成总刑期。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刑罚决定方式。
-合并判决:对于一次犯罪行为,犯有多个罪名的,法院可以将多个罪名合并审理,最终只对其判决一个罪名,其他罪名则不再追究。
合并判决通常适用于次要罪名和主要罪名的情况。
合并判决的刑期通常以主要罪名的刑期为准。
-并罚决定:对于犯有多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也可以决定对其分别追究多个罪名的刑责,但同时决定只执行其中一个刑罚,其他罪名则暂缓执行或免予处罚。
并罚决定通常适用于一些严重的罪名和一些较轻的罪名同时存在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三罪数罪并罚的具体计算方法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来判断和决定。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根据这些综合因素,法院会在量刑过程中进行适度的调整,判决出符合公正和公平的刑罚。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58句经典总结,速记刑法罪数问题
58句经典总结,速记刑法罪数问题刑法58个重点罪数总结1.故意伤害致死(一罪,结果加重犯)2.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6.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一罪,结果加重犯)7.虐待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8.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成立遗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9.纳税人缴纳一般税款后,采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所缴税款,貌似骗取出口退税,实为逃税,定逃税罪。
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超过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10.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
11.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而为了杀人去抢劫他人的菜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
12.甲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13.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4.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5.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6.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7.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8.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T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9.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拟制的一罪)2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此时收买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出卖),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拟制的一罪)2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一抢劫罪,拟制的一罪)2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或者具有致人死亡危险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什么是数罪并罚
一、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及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
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
在实践中,数罪并罚的情形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1)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2)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3)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什么是数罪并罚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怎样的1、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2、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在我国应该是从重处罚。
三、数罪并罚最高刑期是多少数罪并罚针对的是同一犯罪分子同时犯两个及以上罪刑,将所犯罪行刑期合并计算的一种方法。
《刑法》对数罪并罚最高刑期做详细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并罚制度(69条—71条) 计算时要善于使用集合的加减
1、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2、数罪并罚原则的展开——体现为相关的方法、规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不同的适用情形:吸收原则适用于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同时存在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理解限制加重的“限制”涵义),并科原则适用于判有附加刑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适用范围只能是同种的有期自由刑)3、并罚的具体运用: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也就是说: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新罪并罚——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同时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先并后减再并”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罪数与数罪并罚
• (3)“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要严厉: • a.在一定条件下,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法定最高刑期 • b.在一定条件下,合并时的实际起刑点可能高出数刑中的最高刑期 • c.越到刑罚执行完了时,犯新罪的,合并处罚的意义越小
• 四、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在数罪并罚上的差异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习惯上对判决宣告前的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 对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 • 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无论与原判决的罪行是否属于同种罪 • 行,必须实行数罪并罚。
•(3)常见的继续犯 • a.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 • 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等; • b.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 • 儿童罪等; • c.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d.其他:窝藏罪,重婚罪 •(4)继续犯的效果:犯罪行为继续期间,都认为是犯罪发生的时间 • a.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b.犯罪行为继续期间,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对其正 • 当防卫; • c.犯罪行为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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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吸收原则:对于犯罪人判决的数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 刑的,决定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余刑罚无需执行。 3、并科原则(相加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 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4、折中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 原则为补充。 三、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数罪:限制加重原则(刑法69条)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刑罚执行期间) (1)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刑法70条) (2)犯新罪的:先减后并(刑法71条)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
刑法纯干货:35条罪数形态(背诵版)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的也是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吸收、法定一罪、择一重,结果加重、并罚总结
吸收、法定一罪、择一重,结果加重、并罚总结一、吸收之一罪第239条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法定之一罪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
三、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5条盗伐、滥伐林木罪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择一重罪、数罪并罚、结果加重犯的各种罪行情况总结
择一重罪的情况: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又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2、既未经许可走私废物,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又构成盗窃罪的——想象竞合5、危险驾驶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7、利用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广告罪),推销伪劣商品,进行诈骗的8、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9、抢夺最,因用力过重致使被害人摔伤的——仍定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同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择一重罪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11、受贿罪,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12、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3、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数罪并罚1、故意盗窃枪支加以持有的——定盗窃枪支罪;但为盗窃一般财物,盗窃到枪支加以占有的——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律:再试试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常以所实施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由于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但是,三罪例外: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 B、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升格法定刑C、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一,无须并罚,也无须升格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并罚4、故意制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5、先缴税后骗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6、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7、侵犯著作权,同时明知是他人侵权复制品而销售8、绑架妇女过程中强奸的9、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三淫”妇女的(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仍定此罪但犯其他罪的,如杀害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数罪并罚10、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如强奸、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 11、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强迫职工劳动的12、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13、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14、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前罪与抢劫罪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知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前罪与盗窃罪 15、实施抢劫后,趁被害人没有发觉,拿走他人财物的——抢劫与盗窃 16、为达到抢劫的目的而杀人,属结果加重犯——仍定抢劫罪若在抢劫完毕后为灭口而杀人——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规律:盗窃罪与抢劫罪:是否数罪并罚——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是否罪名不同 17、盗窃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故意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 1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19、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20、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2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方法、手段不当致使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剥夺或限制被组织者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只定一罪但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同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是对检察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2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稽查的 23、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的——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24、受贿罪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的人员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又渎职的,如受贿而徇私枉法的——择一重罪处罚;中介机构的人员受贿又渎职的,如受贿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赎罪并罚2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并罚 2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武装掩护走私、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乙走私毒品罪从重论处,不并罚27、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并罚28、虐待的过程中有一次故意杀人行为的——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1、为逃避法律责任,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2、抗税罪、妨害公务罪,都只限于轻伤害,否则按故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理3、非法拘禁罪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4、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造成轻伤的,都不需另定罪名5、抢劫——抢回自己的财物;为索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抢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都不定抢劫罪,若因采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6、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只限于轻伤害,造成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7、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的,仍定本罪,但将人达成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9、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刑法中数罪并罚如何计算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刑法中数罪并罚如何计算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个被告人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法院将这些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量刑,而不是分别量刑。
其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量刑叠加法:即将每个犯罪行为的刑罚数额相加,得出总刑罚数。
例如,被告人犯有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刑罚数为3年,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数为5年,则总刑罚数为3+5=8年。
2.加重法:即根据各个犯罪行为情节轻重,对一个或多个行为的判决进行加重。
例如,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根据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性,法院决定对其加重量刑,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进行加重。
3.合并法:即根据各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将刑罚合并为一个刑罚数。
例如,被告人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由于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相互关联,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刑罚合并为一个刑罚数。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不是固定的,具体计算方法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院的判决。
此外,还要考虑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犯罪事实的性质和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便对被告人进行合理的判决。
为了能够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几个步骤:1.首先,法院会对被告人所犯的每个犯罪行为进行独立的认定和量刑。
2.然后,法院会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整体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
3.若存在数罪并罚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对刑罚进行加重或合并。
4.最后,法院会对加重或合并后的刑罚进行适度调整,确保刑罚公正合理。
总之,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被告人所犯的每个犯罪行为的情节轻重、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最终的刑罚数。
关于包容犯,择一重罪处罚,数罪并罚的一些总结
关于包容犯,择一重罪处罚,数罪并罚的一些总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仅将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前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其典型如《刑法》第240条;◆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牵连犯罪以某罪处理,其典型如《刑法》第196 条第3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仅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其典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第329条第1款。
◆法定数罪并罚: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应数罪并罚。
★包容犯:①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第239条)。
②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③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④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定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第347条)。
⑦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定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⑧以强奸手段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①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②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
③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第196条第3款)。
④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第229条第2款)。
⑤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第25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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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
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
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
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
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
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
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七、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