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备考之关于罪数及数罪并罚问题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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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严惩”渎职罪 致一人死亡可定罪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严惩”渎职罪 致一人死亡可定罪

法硕(非法学)考研:“严惩”渎职罪致一人死亡可定罪2017年渎职罪量刑标准,以下是相关详细内容,凯程法硕辅导班将为大家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简述:渎职致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两高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渎职案定罪量刑标准,解决重罪轻判等现象集体研究实施渎职责任人要判刑指使下属违法履职追究领导刑责南都讯领导指使、授意、强令下属违法履……渎职致1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两高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渎职案定罪量刑标准,解决重罪轻判等现象集体研究实施渎职责任人要判刑指使下属违法履职追究领导刑责南都讯领导指使、授意、强令下属违法履职或不履职,可以渎职罪追究法律责任,而对集体研究实施的渎职犯罪,相关负责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执行人员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将是是否追究刑责以及量刑的原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严惩处渎职犯罪。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造成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致使损失后果扩大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即应上浮一个量刑档次的情节。

该司法解释于今日起施行。

1月8日,最高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情况。

定罪量刑不明确导致处罚就低不就高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7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决人数4828人,较2010年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上升12.23%;2017年1-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

渎职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行为方式、危害结果认定等方面也在不断出现新变化。

但是,当前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

渎职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犯罪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更重的刑罚。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40题,每小题一分,共40分。

1.【答案】 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本题选A。

2.【答案】B【解析】刑法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种规定,体现了保护原则。

3.【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的不作为犯”。

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地违反法律规定此项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

纯正不作为犯的特点是:(1)违反的作为义务一般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其内容是多方面的。

(2)一般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A选项中,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锁在家中并外出数天,已经构成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

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不承担或转移给别人承担,而不能包含杀人的故意,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背到车站、民政部门前等地方丢弃,构成遗弃罪。

B 选项,对于逃税罪,有人认为是作为犯罪,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犯罪,也有人认为是作为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但从纯正不作为犯的第一特点来看,通说认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不管是采取何种手段,其最终行为都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

所以属于不作为犯罪。

4.【答案】D【解析】AB选项都没有因果关系,C选项是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法条分析:从两种考试模式把握。

两种考试模式:⒈给出法条,根据法条给出4个提问的问题,要求按照提问做出具体回答,并分析原因。

其中包含一个相关概念比较、认定问题。

⒉一个不做出具体要求的怎么答,一般那四个犯罪构成都要回答,具体要求一般是每个要点就是出题点重点法条: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法条是考试的一个重点,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的重点法条认真把握。

法条举例:【法条分析1】《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题型1』1、适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该法条所确认的构成(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方式)?2、如果甲15岁、乙20岁共同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不得适用死刑3、问如果此人劫持航空器后又杀人或者致人重伤的,如何处罚?数罪并罚。

4、既遂的标准?行为犯。

『题型2』:请对该法条进行评析。

分析:1、本罪的罪状是简单罪状。

罪名是劫持航空器罪。

2、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劫持航空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客体是什么,客观方面表现为怎么样,主体要注意的是什么,如果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的话一定要强调它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刑。

本罪的法定刑有两档,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是相对确定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是绝对确定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构成。

【法条分析2】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结果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

2017法硕考研有关刑法的知识点汇总解析1、犯罪构成的分类:急修标牌(基本/修正;标准/派生2、不作为中义务的来源:职业鲜明(职务上业务上的义务;先前行为;法律明文规定3、犯罪既遂的形态:微型果(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4、共同犯罪的形式:人间异事(任意/必要;简单/复杂;一般/共同;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5、实质的一罪:吉祥果(继续犯;想像竟合犯;结果加重犯6、处断的一罪:连千禧(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其实像县官(起因、时间、对象、限度、主观条件8、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其实像特县县官(起因、时间、对象、特别例外限制、限制、限度、主观条件9、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相同点:目的、前提、责任;区别:来源、限制、主体、对象、限度10、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十只青橙(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程度11、酌定情节的种类:动手是相杰表态(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对象、结果、表现、态度12、减刑的条件:象知县(对象、实质、限度条件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十四十八过失翁。

(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6、可以减轻或免除;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行贿介贿快声张。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一、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1、犯罪行为必须实施那么行为人所在的一次独立的违法活动,不合并或分割成片,至少构成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罪行。

2、数罪并罚,既要对一次犯罪中数个细小的罪行进行分别量刑,又要对其进行合并量刑。

一般情况下,合并量刑时系统较重的罪行加重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1、分罚与合罚相结合原则:既要对每一种独立发生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又要对两种以上犯罪行为进行合并量刑。

在处理程序中应该合理地分罚、合罚,使数罪并罚达到有较快速度的终结。

2、以数定罪,以重定罚原则:独立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较重的罪行加重处罚,特别是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的犯罪行为,存在时增加量刑是不可避免的。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1、犯罪行为人被判断有独立犯罪的行为,构成三种或三种以上犯罪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是必然的。

2、犯罪行为实施后构成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均数罪并罚,使既能对犯罪行为人犯的每一个罪行依法量刑,也能对犯罪行为人的多项犯罪行为进行合并量刑。

四、数罪并罚的政策导向1、根据犯罪数次性和累次性,适当的对犯罪行为人的多次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和合并量刑,既能保护被告人的诉诸权,又能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作出证据,同时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其应得的惩处。

2、具体依法对犯罪多次性和累次性审结案件,是保证利益的合法权利,法律秩序的规范,也是国家和社会_COMMON_利益的表现。

五、数罪并罚的案例分析1、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雅安市法院对一起多次连续受贿数罪并罚的案件进行了审判。

该犯罪行为人黄某利用职务之利简并围绕一件影响达1.68万元的巨大赔款案进行受贿犯罪。

法院对该犯罪行为人黄某犯的有期徒刑5年并处省级政美科20万元的受贿以及诈骗迪偿依期徒刑2年。

六、数罪并罚的法律诉求1、立意为在法理上能对犯罪行为人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进行分别量刑,使能为客观,犯罪性情罪行和其他情节更合理更够世纪的公平性。

2、对多次共执行的犯罪行为能据犯罪法律找出犯罪诉求,据计罪数罪并罚和合并量刑。

2017法硕考研刑法重点-数罪并罚

2017法硕考研刑法重点-数罪并罚

2017法硕考研刑法重点:数罪并罚一、定义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并罚原则、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实质: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与执行刑间的关系。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灵魂。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将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处罚。

2.吸收原则:犯罪人所犯罪行应受的较重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按较重刑罚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以行为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

中国限制加重原则特点:1)采用双重限制加重2)合并处罚刑期,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将同种有期自由刑升格。

3.折中原则(混合原则):以某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三、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全面兼顾各种并罚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刑种。

限制加重原则居主导地位,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处于辅助地位。

吸收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相互排斥,并科原则相对独立。

四、数罪并罚原则适用规则宣告的数个主刑有数个死刑或最重为死刑,适用吸收原则,执行一个死刑。

宣告的数个主刑有数个或最重为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数罪中有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仍须执行。

五、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同种数罪:无须并罚,只实行一罪从重处罚。

对于异种数罪,或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同种漏罪、再犯同种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先并后减原则: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的其他罪尚有未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单独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一定原则实行并罚。

法律硕士知识点总结非法学

法律硕士知识点总结非法学
特征:①基本犯罪构成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②分则条文规定对该结果加重处罚
一罪处罚
侮辱罪遗弃罪不属于本罪犯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胁迫抢劫公私财产的
数个危害行为犯不同种数罪其中以行为吸收其他行不实行数罪并罚按吸收罪处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入室抢劫为开假发票而伪造公章非法制造枪支或盗窃枪支
实质一罪:貌似数罪,实际上一罪。★★★
种类
概念及特征
处断原则
其他
事例
继续犯
概念:是指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到实施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同步状态。
非法拘禁罪
想象竞合犯
概念:行为人实施一犯罪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特征: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从一重罪处罚
偷盗通信设施的
暴力抗法伤害公务人员的
既没有经营许可证又销售假冒为例产品的
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加重犯
概念: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特征:①一个犯罪故意②侵犯同一种客体③犯罪行为能对客体造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④犯罪完成不法状态后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不实行数罪并罚
1类型:I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II不作为犯:遗弃罪,逃兵罪侵犯III人身自由罪:绑架罪,拐卖儿童妇女罪。
2追诉时效: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正当防卫之时。
犯罪期间其他人参与的视为共犯

2017法硕考研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

2017法硕考研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

2017法硕考研: 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凯程法硕辅导班学习资料:法律硕士刑法量刑的制度及刑法执行制度一、量刑1.原则1)依犯罪事实为依据: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广义刑法2.量刑情节:①量刑的法定情节,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②量刑的酌定情节,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3.量刑情节的适用:①从轻从重,在法定刑幅度内相对较轻的或较重的②减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酌定减轻刑罚必须犯①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②案件的特殊情况,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免除: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二、累犯:(Recidivists)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①前后罪均为故意②前罪被判有期以上,后罪应被判处有期以上③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前罪是缓刑的,不是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④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①前后均犯危害国家安全②前后罪所判刑罚种类不受限制三、自首:(VoluntarySurrender)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四、立功:(RenderingMeritoriousService)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2.重大立功:great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贡献,提供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线索)五、数罪并罚:(CombinedPunishmentforSeveralCrimes)我国采用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法硕非法学丨刑法重点条文总结,帮助你快速抓住要害

法硕非法学丨刑法重点条文总结,帮助你快速抓住要害

法硕非法学丨刑法重点条文总结,帮助你快速抓住要害择一重罪处断1.刑法第133条之1第3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刑法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第307条之第3款: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刑法第307条之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5. 刑法第39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1.刑法第120条第2款: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157条第2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刑法第198条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刑法第241条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刑法第244条之1第2款: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刑法第294条第4款: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刑法第318条第2款: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刑法第321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

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备法条节选(4)

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备法条节选(4)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17法硕考研《刑法》必备法条节选(4)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五章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017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指导

2017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指导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指导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考试分析今年考研法硕考试已经结束,整张试卷延续去年的试卷结构,刑法学共考查20道单项选择题、5道多项选择题、2道简答题、1道辨析题、1道法条分析题和1道案例分析题,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内容与新大纲要求保持一致。

从今年试题中刑法学部分具体考查的知识点来看,不难发现“重者恒重”的规律。

所谓“重者恒重”是指重要的知识点永远是重点,它们会反复出现在历年的真题中。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5题就考查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再如,单项选择题第6题就考查了追诉时效。

又如,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考查了正当防卫。

这些都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永恒”的重点。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高频出现的考点,考查得也更有深度了。

单项选择题第10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重者恒重对我们的要求就是,复习刑法学应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每年都考的知识点掌握。

若能透彻掌握,刑法学绝大部分的分数就已经收入囊中。

刑法学的重点集中在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量刑和重点罪名的认定与区分这几个部分。

其中,犯罪构成的重点内容在于危害行为、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各种罪过形态的区分和认识错误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重点内容在于各种停止形态的区分等。

共同犯罪整章都是重点内容。

一罪与数罪的重点内容在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量刑的重点内容在于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等。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

这也提醒大家在复习备考时一定要走出一个误区:考过的知识点不会再考。

考过的知识点都是重点,考过的知识可以变相的再考,出现在不同题型中。

因为对于哪些是重点命题人是有共识的。

今年的试题在内容方面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综合考查。

比如,单项选择题第8题就不仅考查了自首,而且考查了坦白、立功和重大立功。

所以,对于那些重点内容大家不仅要掌握,而且还要系统化的掌握。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

2017人大法硕(非法学)考研:2004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A.走私毒品B.贩卖毒品C.决水D.拐卖妇女、儿童【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决水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A.犯罪客体B.犯罪客观方面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

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

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

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

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A.纯正的不作为犯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C.纯正的作为犯D.结果加重犯【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

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

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

与纯正不作为犯罪相对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即既可以以作为形式构成犯罪,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当其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时,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罪数

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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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罪数罪数一、概述1、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2、既遂的标准:是否具备分则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标准犯罪构成。

3、罪数的标准:前提是是否构成犯罪,标准是基本的犯罪构成。

4、基本犯罪构成决定:1)是否构成犯罪。

2)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5、构成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构成多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但由于行为的原因、法律的特殊规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些长的像数罪或本质上是数罪的,要作为一罪来对待,即特殊的一罪(包括本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6、典型的一罪——主观上只有一个罪过,客观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7、特殊的一罪——长得像数罪,或本质上是数罪,要求作为一罪来对待,即非典型的一罪。

根据成为一罪的根源、原因,分为三种:1) 本质的一罪——由于只有一个危害行为,无论长得多像数罪,永远都是一罪。

2) 法定的一罪——成为一罪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本质上是数罪,具备数个基本犯罪构成,因此前提是本来是数罪,法律强制为一罪。

3) 处断的一罪——本质上是数罪,具备数个基本犯罪构成,成为一罪的原因在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8、问罪数就看有几个行为,有一个行为的只能定一罪。

只有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不是。

9、只有一个行为,不是典型的一罪就是本质的一罪。

典型的一罪只有一个罪过。

不具备典型的一罪,就看本质的一罪。

二、本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1) 构成特征① 客观——一个危害行为② 主观——基于数个罪过③ 罪名——触犯数个罪名④ 行为只有和主观相结合才能定性是何种危害行为。

如拿刀砍人,和杀人故意结合是杀人行为,和伤害故意结合是故意伤害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17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情需要减轻处罚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减刑。

2. 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的,才可能当做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即使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轻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要求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7.据不允许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本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5.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

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

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

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因而使罪名法定化。

法律硕士考试中的名词解释也是需要考生重点学习的。

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规定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经过对罪状的分析获取罪名。

在刑法修改中,罪名法定化的呼声甚高,但新刑法仍然未能实现罪刑法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进行学理概括,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罪名。

从新刑法颁布后已经出版的各种版本的新刑法论著(我已经见到不下10种)来看,罪名概括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众说纷纭。

为此,迫切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加以研究。

本文试图对罪名问题提出本文的一己之见,以供参考。

一罪名个数如何确定罪名的个数,即刑法规定的某一行为是否一个独立罪名,这是在对新刑法研究中首先遇到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坚持一法条一罪名的立法原则下,根本不成其为一个问题。

但由于我国新刑法没有采取这一原则,因而如何确立罪名个数就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应该说,新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是一个法条规定一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罪名难度不大。

例如新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徙型或者拘役。

本条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是一个罪名,不会发生误解。

但在下述情况下,如何确定罪名的个数就需要从法理上加以细致分析:(一)并列行为之罪名分析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罪状主要是对犯罪客观行为的描述。

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一种行为的,显然只是一个罪名。

但在某些情况下同一条款规定了两种甚至两种以上行为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我们认为,对此不可一概而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确定罪名个数:1.选择性罪名,可视为一个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各自具有独立意义又在一个案件中可以联系在一起的行为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据其定一个罪名,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几种紧密联系的行为,也只能按一罪处理的罪名。

法硕点拨:刑法学罪数整理

法硕点拨:刑法学罪数整理

法硕点拨:刑法学罪数整理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

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考研备考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

考研备考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4)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31、妨害公务罪:①侵犯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②客观表现:人大代表暴力、威胁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危害结果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③以重伤、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对有关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而进行报复,则依其所犯之罪论处。

32.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客观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②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犯罪动机2)行为对象。

③罪的转化: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轻伤),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①犯罪主体:1)组织者2)领导者3)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不按犯罪论处)②黑社会性质:1)行为多样性2)组织严密性3)手段强制性4)活动区域性5)危害严重性。

③若犯本罪,又犯有其他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

3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重罪轻判。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具体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5A文】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

【5A文】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81、只有真真正正的控制人质、近亲属等第三方基于对人质"人身安危"的担忧而交付财物的,才能认定为绑架罪。

由此决定:(1)假借绑架的名义勒索财物的,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与诈骗的想象竞合犯);(2)近亲属等第三方误以为人质出车祸、嫖娼被抓等需要"拿钱赎人"而交付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82、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杀人,都成立抢劫罪一罪。

但是,在抢劫行为之后灭口杀人的,则应当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换言之,抢劫罪只能包容抢劫行为之前和抢劫行为之中的杀人行为,但不能包容事后的灭口杀人。

一定要记住:能包容灭口杀人的只有绑架罪。

83、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以下)的只有3个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其中,第3个是选择性罪名,尤其要注意走私毒品罪。

但即使是述3个罪名,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然要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84、财产性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依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上述"现场",应做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能挽回损失的整个过程。

可见,对"现场"进行扩大解释的后果实际上是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向后延迟了一段时间。

但是,对人身性犯罪,则只能进行字面解释的"现场"正当防卫。

85、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三个共同点:(1)都没有犯罪的停止形态。

意即,要么既遂要么无罪;(2)都没有犯罪目的和动机。

意即,犯罪目的和动机只能出现在直接故意犯罪中;(3)都只能是结果犯。

意即,如无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本身不能成立。

8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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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备考之关于罪数及数罪并罚问题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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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
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Hale Waihona Puke :1、惯犯,2、结合犯。(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莆铮只倩荡罅坎莆锏模缘燎宰镆蛔锎又卮Ψ!=馐臀胂缶汉戏浮?BR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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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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