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刑法辨析题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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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我国刑法的形式不包括( )。

A.刑法典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司法解释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的形式有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之分。

其中广义刑法除了包括狭义刑法——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形式。

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加重法定情节的是( )。

A.强奸妇女多人的B.利用妇女处于昏醉状态而强奸的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D.二人以上轮奸的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加重构成有:(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两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D.入户抢劫的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有八种,即:(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所以,应当排除A项、B项和D项。

由于入户抢劫是指在居民的住所内抢劫,因此应当严格区分入户抢劫和入室抢劫。

C项属于入室抢劫而不是入户抢劫,故选C 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拐卖妇女后,又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应定( )。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 )。

A.敲诈勒索罪B.绑架罪C.拐卖妇女、儿童罪D.非法拘禁罪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故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通过强奸迫使其卖淫的,应当( )。

A.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B.强奸罪定罪处罚C.以组织卖淫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D.定组织卖淫罪但是适用强奸罪的法定刑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要点是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甲于1995年2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2月因在劳动改造生产中抗御自然灾害,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被法院裁减为有期徒刑18年。

如无再次减刑,甲将在( )年2月刑满释放。

A.2015B.2016C.2013D.2012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所以,甲的有期徒刑的18年刑期应当从1998年2月起开始计算。

所以,甲应当在2016年2月刑满释放。

故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下列关于网络犯罪的说法错误的有( )。

A.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B.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C.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D.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正确答案:B解析:网络只是犯罪的手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犯罪的特征以及符合哪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关于刑法的效力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均适用我国刑法B.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不适用我国刑法C.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D.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拥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我国刑法没有管辖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所以D项错误。

知识模块:刑法学2.仅仅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界定犯罪外延的犯罪概念是( )。

A.实质概念B.形式概念C.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D.社会特征概念正确答案:B解析:犯罪的实质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社会本质,犯罪的形式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则既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本质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

故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 )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A.预见和辨认B.理解和控制C.辨认和控制D.识别和控制正确答案:C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中辨认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专业法律术语,不能有任何的变化。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而实际上当时并不存在,行为人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犯罪,但未遂C.是假想犯罪D.是过失犯罪正确答案:B解析:这是典型的对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

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

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

(3)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是指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

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4)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

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2.请对“应受刑罚惩罚是指对犯罪行为都需要予以刑事处罚”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行为应不应当受刑罚惩罚与需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是两个范畴的问题。

应不应当受刑罚惩罚解决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只有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而需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则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人是否实际给予刑罚惩罚的问题。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情节轻微,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为不需要给予刑罚惩罚的,则可以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并不是对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否定,而是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为前提的,否则也就谈不上免予处罚。

(3)应受刑罚惩罚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都需要予以刑罚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免予处罚。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3.请对“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只要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有( )。

A.遗弃罪和逃税罪B.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D.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正确答案:A解析: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具有扶养的义务,构成逃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缴纳税款的义务,这就决定了行为人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犯罪。

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误以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

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正确答案:A解析: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请参见本章单元九第9题的精解。

本案中将人误认为是兽,属于对事物的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

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 )。

A.已满14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已满16周岁D.已满18周岁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然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

18周岁这个时间点与定罪没有关系,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紧急避险保护的合法权益与牺牲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是( )。

A.前者大于后者B.前者等于后者C.后者大于前者D.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因为紧急避险在本质上是转嫁风险的行为,与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不同,因此需要对紧急避险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5.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 )。

A.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B.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C.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D.从重处罚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的刑事政策就是区别对待,对于首要分子严厉打击。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我国刑法对外国人没有效力。

正确答案:(1)这句话不正确。

(2)外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对他们具有效力。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的。

如果法定最低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的,则我国刑法对他们具有效力。

(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虽然没有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利益,但是如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刑法对他们具有效力。

(5)如果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的刑法,则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2.刑罚的目的是消灭犯罪。

正确答案:(1)这句话是错误的。

(2)刑罚与犯罪是对立统一的整体,两者之间相辅相成。

没有刑罚也就没有犯罪,同样,犯罪消失了,刑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刑罚本身是不可能消灭犯罪的。

(3)刑罚的目的应当是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是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统一。

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__般预防的目的。

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绝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3.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1)这句话是错误的。

(2)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才是共同犯罪。

(3)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备要件。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4)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以下几种情形都不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1)双方都是过失犯罪;2)一方是过失犯罪,另一方是故意犯罪;3)双方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4)双方犯罪故意的内容都相同,但是没有联络,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甲与乙有仇,欲置乙于死地。

某日,甲见乙与丙被绳索悬吊于半空中一起洗擦楼房外墙玻璃,便用刀割断绳索,致乙、丙一起坠地死亡。

对此,甲的主观罪过形式是( )。

A.对乙属直接故意,对丙属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罪过B.对乙属直接故意,对丙属轻信过失,具有两个罪过C.对乙属直接故意,对丙也是直接故意D.对乙属直接故意,对丙属意外事件,只具有一个罪过正确答案:C解析:罪过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成,这两个因素之间相互影响。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仍然实施的,那么其罪过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由于甲对乙和丙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且认识到是必然发生的,所以只能是直接故意,而没有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性。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时,( )。

A.绝对不适用无期徒刑B.可以适用死刑C.可以适用死刑缓刑执行D.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绝对不适用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因此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对于未成年人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但是并没有完全排除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性。

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关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紧急避险时只要有危险即可,不需要主观上存在正当的必须目的B.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也可以进行紧急避险C.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与所保护的利益大小相同D.避险过当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确答案:B解析: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选择进行正当防卫,也可以选择进行紧急避险,法律没有强求必须进行正当防卫。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行为,可以判处死刑的有( )。

A.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伤害结果的B.以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但是没有造成他人残疾的C.过失伤害他人,并致人残疾的D.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35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排除C项。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选D项,排除A项和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 )。

A.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B.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C.构成伪证罪D.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按照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故选B项。

与之相似的是《刑法》第156条关于走私罪的规定。

知识模块:刑法学3.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追诉期限为( )。

A.5年B.10年C.15年D.20年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是10年。

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是15年。

由于“不满”不包括本数,而“以上”包括本数,所以本题的追诉时效应当是15年。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之日起计算。

A.判决确定B.判决公布C.死刑缓期执行期满D.判决执行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期满了,就开始计算。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doc 14页)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doc 14页)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doc 14页)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共1.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

在1979年刑法和19 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

对本案()。

课A.应适用1997年刑法课B.应适用1979年刑法336260 37C.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33623 037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研【答案】B同济【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溯及力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对犯罪人有利,即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

本案中,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就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当时的1979年刑法。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021-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kaoyantjA.犯罪的一般客体B.犯罪的同类客体正门C.犯罪的直接客体D.犯罪的对象共【答案】B正门对面【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根据一般客体无法进行犯罪分类。

而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仅仅是阐明该具体犯罪,不能说明其他犯罪。

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

因此,犯罪的一般客体、直接客体和犯罪对象都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院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

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

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1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1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1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甲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对外欠下数十万元的债务。

债权人乙要求甲偿还,甲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无力偿还。

乙遂要求甲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

甲的妻子称甲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由甲自己偿还债务,而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

甲的妻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正确答案:甲妻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自然人。

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在对外承担债务时,它们是以户的财产而非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在本案中,乙有权利要求甲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债务。

涉及知识点:公民(自然人)2.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组织对外欠下30万元债务。

甲为了避免承担更大责任,决定退伙,并征得了其他二人的同意。

三人经协商决定三人各自承担10万元的合伙债务,甲退出合伙。

1年后,债权人丁找到甲,要求其承担在合伙期间的20万元债务。

甲称自己已经退伙,并且在退伙时已经承担了10万元合伙债务,自己没有义务再承担合伙债务,丁只有找乙、丙追债。

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正确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原理,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退伙时合伙债务的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应负连带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甲已退伙且已按合伙协议分担了合伙债务,他仍然有义务对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请对“刑法只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的说法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该说法是片面的。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

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原则上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2.请对“无罪过则无责任,因此是否构成犯罪则关键看有无罪过”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无罪过即无责任,但是罪过只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必须考虑四个要件,各要件在不同的犯罪中地位有所不同,但不能说“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有无罪过”。

因为我国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因此,违反刑法规定与具备犯罪构成是完全一致的。

(2)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这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

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

(3)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更不是案件全部事实与情节不加选择地堆砌。

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许多事实特征来加以说明。

然而,只有那些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实践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其他事实情况的变化,不仅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对危害社会程度的说明,而且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本身性质的变化。

因此,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与情节,仔细分析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基本性质的一切细节和关键点,是准确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条件。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我国刑法的形式不包括( )。

A.刑法典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司法解释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的形式有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之分。

其中广义刑法除了包括狭义刑法——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形式。

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在犯罪的基本特征中,( )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和刑法的限制与保障功能。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处罚性D.主观恶性正确答案:B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定化,即只有法律明确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国家才能够动用刑罚进行处罚。

刑事违法性这一犯罪特征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将仅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排除在外。

故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下列选项中,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正确答案:A解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处理,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中,有的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如果刑法分则的条文明确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该罪,那么自然人当然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不是法人犯罪,所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虽然不是法人,但是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辨析题)-试卷1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辨析题)-试卷1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辨析题)-试卷1(总分:4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22,分数:44.00)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辨析题第28小题。

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该行为的心理态度就是直接故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这句话是错误的。

(2)罪过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组成的。

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意识因素是基础,意志因素是关键。

(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说明意识因素的内容,不能完全决定罪过的性质。

(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5)另外,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必要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这句话是错误的。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在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

因此,一切侵权行为,只要加害人无过错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只有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才为“无过错无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其责任承担不依行为人过错为要件,而依法律的规定或公平观念为依据。

(3)侵权责任是复杂的。

在多数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

涉及知识点:民事责任2.张某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股东,并出任了甲公司的董事长。

后来张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2万吨化肥,货款为16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交货,甲公司于交货后10天内付清货款。

合同成立后,乙公司如期交货,甲公司却未按期付款。

待乙公司追偿债务时,发现甲公司已成为一个空壳,账上仅剩下50万元。

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某以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张某某的理由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正确答案:张某某的理由能否成立应当做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的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仍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以外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到其股东身上。

但若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权,导致公司资产不正当地减少,例如从事各种欺诈活动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允许债权人“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向股东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若股东张某某没有滥用法人人格权,则其理由成立。

若张某某滥用了法人人格权,导致了公司资产的不正当减少,则其理由不能成立,乙公司可以直接向张某某追索赔偿责任。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之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 )。

A.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B.法定最低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C.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正确答案:A解析: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是可以不予追究,换言之,仍然保留着追究的可能性。

在理解该条的规定时,还要注意和刑法规定的保护管辖原则加以区分。

保护管辖中规定的是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其区别有三:(1)前者为法定最高刑,后者为法定最低刑;(2)前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前者为可以不予追究,后者为可以追究。

知识模块:刑法学2.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是( )。

A.实质概念B.形式概念C.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D.法律特征概念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见,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首先强调了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犯罪实质概念的内容。

其次,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要求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是犯罪,即强调刑事违法性,这是犯罪形式概念的内容。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2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2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2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犯罪所得?( )A.走私犯罪B.贪污贿赂犯罪C.金融诈骗犯罪D.抢劫犯罪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下列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A.编造恐怖信息并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B.编造恐怖信息但是没有进行传播的,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C.只要传播了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D.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正确答案:D解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看似选择性罪名,但是从刑法规定本身来看,是两个并列的罪名,因为自己编造的是没有必要强调“明知”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罪罪名确定为一个选择性罪名是不恰当的。

编造恐怖信息又进行传播的,由于编造行为吸收了传播行为,故只能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而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确定该条罪名的错误。

故应当排除A项。

编造恐怖信息,但是没有进行传播,是不可能造成社会恐慌,不可能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的,因而不构成犯罪,故应当排除B项。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2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2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2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情形不应当按照抢劫罪加重构成定罪处罚的有( )。

A.甲闯入住宅对贾某实施了抢劫B.乙在公共汽车上抢劫售票员C.丙拿着一把假枪进行抢劫D.丁冒充武警进行抢劫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有:(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A项属于入户抢劫;B项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D项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C项不属于持枪抢劫,因为假枪不是持枪抢劫中的“枪”。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我国刑法中的多次盗窃是指( )。

A.一年内三次以上盗窃B.一年内五次以上盗窃C.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D.二年内五次以上盗窃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多次盗窃被界定为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

故应当选择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对于假想防卫,应当( )。

A.按照过失犯罪处理B.按照意外事件处理C.按照间接故意犯罪处理D.视主观上有无过失作出无罪或者有罪的处理正确答案:D解析: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而行为人由于认识的错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的行为。

刑法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则认定为无罪过事件,而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虽然存在认识的错误,但是认识错误是应当可以避免的,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罪过,则按照犯罪处理。

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李某怕王某杀死自己,就在王某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

A.犯罪的行为和危害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C.犯罪的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形。

故选C页。

知识模块:刑法学2.下列刑法基本原则中,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是( )。

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罪责自负原则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这是理论上归纳的原则,而不是法定的原则。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铁路扳道工不按时搬道岔,致使火车相撞,构成犯罪,其义务来源于( )。

A.法律规定的义务B.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C.由于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D.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正确答案:D解析: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为三个:(1)法律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于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铁路扳道工的职责就是扳道岔,所以其义务的来源是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故选D页。

知识模块:刑法学4.甲于:1984年3月5日(农历二月初三)出生,到下列哪一个时间才算已满14周岁?( )A.1998年3月5日B.1998年3月6日C.1998年农历二月初三D.1998年农历二月初六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计算期限以公历为准。

所以应当排除C页和D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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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在职法律硕士刑法辨析题及答案解析。

2011法律硕士考试刑法学辨析题
辨析: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供述所有共同犯罪人的全部罪行才可以认
定为自首。

答:错。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中的首要分子应供述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
罪行为;
(2)从犯应供述自己实施的罪行,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罪行;帮助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罪行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请对“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进行辨析。

分析:
(1)这种说法不正确。

(2)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能
是故意。

(3)尽管在玩忽职守罪中,行为人对玩忽职守行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但是由于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行为人对玩忽职守的结果是过失的,故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请对“民事法律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基本要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任何民事行为均不具有效力”进行辨析。

分析:
(1)上述推论不完全正确。

(2)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行为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但是,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法律除规定一般原则以外仍有其例外的规定。

这些例外是: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而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无效。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某些习惯允许的,或者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细小民事行为,如购买橡皮文具、乘坐公共汽车买票等,一般认为是有效的。

请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自己保管的财物的,都成立侵占罪。


分析:
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自己保管的财物并不一定都成立侵占罪,而有的还成立职务侵占罪。

要看具体
的情况来分清。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在职务侵占罪中的占有财物,是凭借职务上的便利而取得;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与是否有职务,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或者说,在侵占罪中,对财物的占有排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

(2)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

这里的财物,既可以是单位的财物,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所有
的财物。

(3)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12
在职研究生十月联考报名结束,很多考生都在紧张地备考中,现对2012在职法律硕士刑法命题特点及新动向进行解析:
一、分值较大,稳居第二
刑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一般不少于80分,若论述题设计从刑法学的角度答题,则高达100分以上(如2008年,单选20分、多选30分、不定项8分、案例20分、论述题25分,合计103分)。

相比较其他司法考试科目而言,仅民法考查分值一般会突破90分,在刑法考查分值之上。

二、考点均衡,重点突出
刑法在司法考试中试题一般设置39道客观题,1道案例;司法考试大纲恰好39章(总则13章,分则16章)与之相对应。

同时,在历年的考题中,刑法试题的考点均照顾到各个“章”,最起码一章的内容会以“选项”为单位在试题中出现被考查。

在照顾“面”的前提下,重点突出,如总则中的犯罪构成一章,分则中的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等。

具体而言,刑法中的考点可以分为三个级别的考点:一级考点,每年的试题都必然涉及考查的,如正当防卫、不作为犯的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二级考点,隔年考查的,轮换出题的,一般二年考查一次,如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单位犯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等;三级考点,考查具有偶然性,不易把握,需要全面学习,如刑法的空间效力、被害人承诺等排除犯罪性事由、新理论、新规定等。

在每个级别的考点之下,还可以细分为具体考点与概括考点,如上文列举的一级考点部分内容为具体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等也是每年必考,但是内容繁杂,相对较概括。

另外,从司法考试大纲对刑法分则的要求与实际考查情况看,重点突出的特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每年的司法考大纲都要求考生学习重点罪名105个,普通罪名135个,合计240个罪名。

但是,如果实际统计每年刑法试题所涉及的罪名就会发现,即使把所有可能涉及的罪名都统计出来也不会超过60个罪名。

如:笔者统计2011年涉及58个罪名;2010年涉及59个罪名;2009年涉及55个罪名。

三、新旧理论,争议难免
自2002年律师资格考试过度到司法考试,就刑法命题人而言也随之做了调整,可谓新旧更替,至2004年基本确定了新理论的代表者在把持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向,从司法部公开的阅卷视频中可以确定代表人物至少有三位。

至2009年,正当新理论准备利用司法考试的平台大肆推行之际,传统理论的代表人物开始发声质疑新理论的如此做法于考生利益、于司法实践均不妥当,新理论受挫,司考官员推卸责任,新理论的代表者选择了沉默。

当年试题受其影响,客观题部分刑法总则只考查了17分,分则却考查了41分,总则与分则考查分值如此失衡,命题人尽量避免考查总则理论性问题回避争议。

2010年刑法命题人再次作了调整,增加了传统理论的代表者,新理论的温和派代表者,彻底新理论代表者减少。

司法部考试大纲及三卷本教材刑法部分形式上做了大的调整,
“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回归。

这些变化都是形式的,从2010年、2011年刑法试题实际考查内容看,新理论的代表者提出自己的学派观点并逐步扩大影响的努力不会停止,而且已为大势所趋,只是时间问题了。

为了避免与传统理论矛盾激化,新理论的代表者在命题技巧上作了努力与改变。

另外,除新旧理论带来的结论争议之外,还存在法律、司法解释与新理论的冲突问题。

对于法律(刑法典)而言,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新理论从法律拟制的角度解释予以承认;对于未明确规定的,则以新理论为准,如刑法239条对绑架杀人的,以绑架罪一罪论处,但对于绑架重伤他人的未作规定,则新理论给出的结论是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对于司法解释而言,新理论会从设题技巧上提出自己的结论意见,以便大家争鸣、探讨,如对死者占有权的理解问题,可以通过问理论上有几种处理方式来推出新理论的结论;又如对绑架过程中又实施抢劫的,择一重罪论处的解释,新理论可以通过考察抢劫过程中又实施绑架行为,得出抢劫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的结论,既避免了与司法解释的正面冲突,又反证了司法解释的不合理
性。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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