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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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
四 、 语 结
种形态 , 然也包 含在这一法则之中。我国于 19 年颁布了《 自 94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 明确 了行政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认定 的法律依据。 , 但 是, 国家赔偿法 中却并没有适用于精神损害 的具 体规定 , 这就导致 公民 在遭受一些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所 导致的精神创伤后无能为力 , 这并不符 合法律中“ 有损 害必有救济” 之原则, 因而这一 问题值得关注。 我 国行政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法律制度 源远 流长, 但是 , 在我 国漫 长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 中, 由于制度 从根本上忽视了人的权利 , 因而绝不 可能形成行政赔偿思 想, 导致在内容浩瀚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 无法找 到涉及行政赔偿 的 相关规定 , 更难以提及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内容 。 9 9 14 年新 中 国的建立 , 为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的实施奠定 了坚实 的政治基础 。我 国的 15 年宪法明确规定 ,因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 民权利而受 到损失 的公 94 民, 有获得赔偿之权利 , 是中国历史 上首次在宪法 中出现 行政赔偿原 这 则 。但是 , 在侵权损害赔偿理论 中, 基本照搬前 苏联侵权理论 , 主张在赔 偿数额上实施低额化赔偿 , 不重视人 的精 神权利 , 不承认精 神损害方面 的赔偿。1 8 年 , 国颁布 的《 96 我 民法通则 》 中规定 ,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 中, 由于侵犯公 民合法权 益而造成损害 的, 应承 担 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成为我 国行政赔偿 的法律依据 。 民法通则》 《 同时 还规定 , 公民的姓名权 、 肖像权 、 荣誉权等受 到侵害的 , 有权要求停 止侵 害, 恢复名誉, 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一条款中的赔偿损 失 , 被理 解为包括了精神损害 , 并在我国的审判 实践 中被广泛采纳为精神损 害赔 偿之依据。从 19 9 5年起施行的《 国家赔偿法》 虽然对包含行政赔偿 在内 的国家赔偿进行 了全面而系统 的规定 ,但是该法不管是从赔偿范 围上 , 还是在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上, 都未能对精神损害作出可采用金钱赔偿 之法律规定 , 只是规定了一些非财产性救济措施 , 不能不说是该法 的 这 大缺憾 。 二、 国行政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 1 . 生命健康权。 这是公 民人身权 中的最基本权利 。 在现实之 中, 民 公 由于生命健康权 而遭受到损害 , 由此 而带来 的精神痛苦 , 时甚至 比名 有 誉权遭 到损害所导致 的痛苦还要大得多。 比如 , 毁容事件虽经 医疗 , 但是 仍然无法恢复 到原状 , 就会给受害 人造成终身痛苦 , 这 对于这 一损害 的 赔偿 , 如果只考虑到有形 的物质损失 , 却不考虑到无形的精神赔偿 , 那显 然是不公平的。

浅谈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浅谈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1 第 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列举式规定中没有将婚姻 自主权列 人。而我 国 《 民法通则》 13 第 0 条规定 , 公民享有婚姻 自主权 , 禁止买卖、 包办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 自由的行为。该规定 将婚 姻 自主权作 为公 民一 项重 要 的人 格权 加 以保 护 。 由于公 民 自主决 定其婚 姻关 系 是其 意志 自由的重 要 体
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了公 民名誉权 、 荣誉权时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 , 赔偿义 务 机关 违法 行使 职权 , 造成 受害人 名誉 权 、 誉权 损害 的 , 当在侵 权行 为影 响 的范围 内 , 受害 人 消除 影 若 荣 应 为 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第 3 条所规定的三种责任形式只针对公 民人身权受到国家机关侵害 的同时造成 O 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害, 范围狭窄; 而且该条所规定的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三种责任并无财产 内容 , 也不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 , 属于一种非财产责任形式。国家机关 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只能起到某种程度
供 了有 益 的经验 。 二 、 家侵 权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范 围 国 现 行 国家赔偿 法 所规 定 的国家赔 偿 , 本分 为行政 赔偿 和刑事 赔偿 。从赔 偿 的对象 来看 , 人 身权 和财 基 对 产权 的侵 犯都 可 以要 求 国家赔偿 , 但并 非全 部 的人 身权 和财 产权 ; 且 就可 以要求赔 偿 的权 利 的损 害范 围 而 并
赔 偿 的原 因 。其 二 , 当时 《 国家赔 偿 法 》 中关 于 国 家赔 偿 的标 准 和方 式 , 根据 以下 原则 确 定 的 : 一 , 是 第 要使
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 ; 第二 , 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 的状况 ; 第三 , 便于计算 , 简 便易行 。然而 , 时过境迁 , 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 已经成为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 国家赔偿法》 中 规定精神损害制度既必要又可行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 尊重人 的尊严 , 认真对待人 的各种权利 , 是对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 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 国家财力逐渐加强, 已经具备一定 的负担能力。此外 , 《 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 的实施也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提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与赔偿的一种民事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不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更缺乏可操作性,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

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

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

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摘 要】 现存国家 赔偿法对于精神损 害规定的缺失是我们面临 急需 解决的问题, 针对赔 本文 偿范围, 赔偿请求权主 体及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进
行梳 理 , 目的 在 于 更好 地 弥 补 现 存 的 漏 洞 。 ’
【 关键 词】 神损害; 精 国家赔偿
中 图分 类 号 :68 I 4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8 (00O ~ 20~ l 1 9— 232 1)l 03 O 0
的 。最主 要的理由是基于精 神损 害本身的特点 , 精神 活动 是自然人所 特 有的 , 法人并不可能向 自然人那样具 有思 维活动和 心理 状态 , 不可能 产 生精神痛 苦 , 遭受精神损害 。 第二 、 死者能 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学界的通说认 为死者不能 成为损害赔偿 的主体 。死者浸有 民事权 利能力 , 自然不能成 为民事法律 关 系的主体 , 当然 也就不能成 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法律 赋予公民 以 民事主体 的地位 , 其宗 旨和 目的是使 其能够 参加 民事法律 关 系,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维护 自己的 合法权益 。法律上 的民事 主体 是以公 民人格 权存在为 前提 的, 人格” “ 是一种受 法律保护 的利益 , 死者而言 无所谓 对 损害或不损害 。因此 , 死者不能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 2 3赔偿 方式与精神抚慰 金的计 算 . 国家侵权 精神损 害赔偿 的方式是 指国家赔 偿义 务机 关履行 赔偿责 任 的方法 , 我们认 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应 当确立“ 金钱赔偿为主 , 精 神 补救 为辅” 的原则 。支付赔 偿 金是 支付 特定 数 额货 币的 赔偿 责任 方 式, 这是世界各国均 已认可的精神损害赔偿方 式 , 我国将其称为 “ 精神抚 慰 金” 。精神补救包括恢 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礼道歉 等方式。国家侵权 赔 精神损害 赔偿 的方式应 当区别 物质性 人格 权侵 害和精 神性人格 权侵 害 的不 同 , 种区别在实 务上 , 这 特别是 在确定 精神损 害抚 慰金时 有着很 强 的实用性 。在 精神损 害赔偿的方式 中 , 抚慰金的算定是长期 困扰 理论界 和实 务界的一大 难题。 各国在 具体算 定抚 慰金时所 使 用的方法 也不尽 相同 , 归纳起来主 要有以下几种方 法 : 一是酌定赔偿的方 法, 即法律不制 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 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 案情 自由裁量 。二是 固定赔偿 方法 , 即制定 固定 的抚慰金赔偿 表 , 就不 同性 质的精 神损 害规定抚 慰金 的最 高赔偿限额和最低 赔偿 标准 。三是最高 限额 赔偿方法 , 即对 精神损 害 赔偿的数额限制最 高标准。四是医疗 费比例赔 偿方法 , 即精神 损害的 赔偿 金额根据受害人医 疗费的一 定比例 加 以确定 。五是 日标 准赔 偿方 法 , 确定每 目的赔偿标 准 , 即 总额按 日标准计 算。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探析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探析
迫 切 需要 。
【 关键词】行政侵权 ; 精神 损害; 赔偿
19 9 4年 , 国颁 布 了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赔 偿 法 》 它 完 因此 该 种 行 为 的 直 接后 果就 是精 神 损 害 。伴 随着 精 神 损 害 而 来 我 中 , 善 了我 国在 行 政 侵 权 领 域 的 立 法 , 使 宪 法 规 定 的 国家 赔 偿 原 的 还 有 物 质 损 害 即财 产 损 害 的发 生 。由于精 神 损 害 的无 形 性 而 又 则 落 实 为 具 体 的法 律 制 度 , 为 行 政 侵 权 损 害 赔偿 责 任 的认 定 财 产 损 害 的 有 形 性 , 们 在 把 握 侵 害 人 身 权 的 行 为 时 , 往 会 也 人 往 提 供 了法 律 依 据 。然 而 , 国家 赔 偿 法 中却 没有 关 于 适 用 精 神 损 错 误 地 将 这 种 有 形 的财 产 损 害视 为直 接 的 损 害 , 对 真 正 的 直 却 害 的 明确 规 定 , 使 得 许 多 公 民在 面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侵 权 行 为 所 接精 神损 害视而不见 。这可能也是 为什么至今未有立法对 行政 这 造 成 的精 神 创 伤 时 却 无 能 为 力 , 是 不 符 合 法 律 “ 损 害 必 有 侵 权 的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明确 规 定 的 原 因 之 一 。 这 有
救济” 原则 。 的

二 、 国 行 政 侵权 精神 损害 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我 我 国关 于 行 政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规 定 , 要 体 现 在 《 家 赔 主 国

行 政 侵 权 行 为 分 析
行 政 侵 权 行 为 通 常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及 其 公 务 人 员 在 行 使 职 偿法》 中。《 国家赔偿’ ) 法) 第三 条规 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权 或履 行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法 ( 括 部 分 不 当 ) 施 了侵 害 相 对 在行使行政职权 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 的, 违 包 实 受害人有获 人 合 法 权 益 的行 为 。 它 既 可 以是 一 种 行 政 作 为行 为 , 可 以 是 得 赔 偿 的权 利 : 1 违 法 拘 留或 者 违 法 采 取 限制 公 民 人 身 自由 也 ()

论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构建——让阳光温暖受伤的心灵

论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构建——让阳光温暖受伤的心灵

行 政赔偿 是 指 国家行政 机关及 其工 作人 员违
法 行使 职权 , 侵犯 公 民 、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 益 并造 成损 害 , 国家 承担 赔 偿 责任 的制 度 。行 由 政赔 偿是 我 国 国家 赔 偿 中 一个 重 要 的组 成 部 分 。
误 裁决 。此后 , 麻旦 旦将 泾 阳县 、 阳市 两级公 安 咸
以期 为此 问题 的解 决 提供一 些思路 。

7 与 50万元 , 然这 对 相 差 悬 殊 的数 字 4元 0 虽 让人 们感受 到 了受 害人 的 委 屈 , 麻 旦 旦 只能 就 但 人 身 自由受 限 制一 事 提 出索赔 请 求 。因此 , 院 法 按 照 国家上年 度职 工平 均工 资水平 判决 公安机关 应予 赔偿 的 数 额——7 4元 , 得 不 承认 的是 , 不 法 院的判决 符合 法律规 定 。 精神 损害 不予赔 偿一 方面 使得 受害 人面对 国 家机 关侵 权行 为造成 的精 神损 失无 法得 到满意 的 救 济 , 一方 面更 反 映 出 我 国行 政 赔 偿立 法 中的 另 缺 陷 。麻 旦旦 案 给 我们 带 来 的思 考是 : 国家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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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阳 师范 学 院学 报
20 0 9矩
论 精神 损 害行政 赔 偿 制度 的构 建
— —
让 阳光 温 暖 受 伤 的 心 灵
苏贺峰 , 宋慧 勇
( 华 师 范 大学 政 治 - 政 学 院 , 西 b行 四川 南 充 670 ) 30 2
[ 摘 要 】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前 不 久 终 于 迎 来 了全 国人 大 的 首 次 审议 , 草 案 可 见 , 精 神损 害 纳 入 赔 偿 范 围是 从 将 这 次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改 的核 心 内容 之 一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正 是 当 务 之 急 。 本 文 应 用 案 例 分 析 方

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赔偿方式单一,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仅是抚慰性质,难以做到责任与赔偿相对应,此外,赔偿尺度和标准并未涉及。

本文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入手,建议采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并对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和标准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行政侵权;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2-0124-02法的价值是指法律对社会需求的满足。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标准和尺度,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大打折扣。

一、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特点(一)损害具有复杂性。

行政侵权行为对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既会产生直接的物质损害,也会产生伴随性的精神损害。

[1] (二)损害具有很强的秘密性。

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被伴随的物质损害所掩盖。

(三)损害具有广泛性。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因此行政侵权行为也存在普遍性和广泛性。

只要是行政侵权行为,不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精神损害。

(四)损害程度难以计算。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非财产性的特点,单纯用生理或者心理的方式无法计算出损害的程度,因此衡量损害程度具有相当大的困难。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一)法律规定模糊《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法律用词来看,此处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似乎仅是抚慰性质,背离了以赔偿责任为基础的《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这一立法技术上的重大缺陷,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象。

论行政不作为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行政不作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3 1 2 文 献标 志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8 — 7 1 9 2 ( 2 0 1 3 ) 0 2 — 0 0 4 0 一 O 4
Th e Re s e a r c h o f Ad mi ni s t r a t i v e Om i s s i o n S pi r i t u a l Da ma g e Co mp e n s a t i o n
l e m i s o f g r e a t t he o r e t i c a l s i gn i f i c a n c e a n d pr a c t i c a l s i g ni f i c a nc e . To d e f i ne a dm i ni s t r a t i v e o mi s s i on
明确 的法 律条 文及 相关 规 定 , 但是 无 论 大 陆 法 系
规 。相反 , 行政 不作 为 却受 到 了忽视 , 虽 然在 《 国 家赔 偿法 》 中没 有 完 全 排 除 规 定 , 却 也 没有 明 确 的立法 规 定 。纵 观 目前 我 国行 政 不 作 为精 神 损
害赔偿 问题 , 不仅无法可依 , 而 且 连 学 理 观 点 也
还是 英美 法 系都未 否 定行 政 不作 为 的赔 偿责 任 ,
在行 政 不作 为精 神 损 害赔 偿 方 面 的立 法 国 内 外
是 十分 欠缺 , 仅仅 停 留在 对 行政 不 作 为 是否 明确 出现在 国 家赔 偿 制 度 中 、精 神赔 偿 是 否 纳 入 国
均 属空 白。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和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是 现代 民主法 治社 会 在侵 权 赔 偿 法 律 制 度 领 域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失时,应当向该受害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确定。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一、最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三、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的学习和实践,而很少顾及英语的内容和意境 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从而创造性的发挥 这些活动中不再感到学英语是个包袱,而是有
的感受和鉴赏。这正是当前英语教学效果不理 学生的潜能。在课堂教学中要用多种表达方式 声有色、有滋有味的。
想的主要原因之一。情感教学就是“教师在教学 对学生进行鼓励式的信息反馈,如果仅仅用简
确立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明确行政主 是首先要确定该不作为的违法性。行政不作为 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实施的‘公共不法行为’,
体的职责,赋予行政相对人在遭受行政不作为 违法性的确认方式有以下几种:行政主体自行 (public wrongs),例如欺诈行为,这种行为由于
的侵害时向国家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促使行 确认,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申请或者发现自身的 目标在于社会大众而非单纯针对个体的行为且
得到补救,这显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 政主体积极履行行政监管等职责。
行政不作为将难以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惩罚
益。当前,行政不作为现象频频发生,给公民、法
2 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认定
性赔偿金是一种社会示范性的‘赔偿’,而不是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行政不作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就 纯私人补偿性的赔偿。它主要适用于针对社会
在向其他责任人无法求偿时或者无法获得完全
行或迟延履行该法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行政
第二,行政不作为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必须 赔偿时,才可以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
不作为具有以下特点:a.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 承担行政赔偿法律责任。首先,行政主体不履
3 行政不作为赔偿的公务员责任
不作为的本质特点,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行 行、怠于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责在法律上就是一
当今学生思想活跃、进取心强。他们有自 纠错过程中非常必要。为了不使学生产生胁迫 材、教法的研究,而是旨在说明其有助于培养学

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苦, 也显失公平 正义。《 侵权责 任法》 解决 了刑事 附带 民事诉 神损 害原则上不能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只有侵 害人身 权益 造
称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 害的 , 适用 前款规 定。 该规定 为 的形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 范依据 。 ” 三 、 侵权责任法》 《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贡献 我 国确立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提供 了法律依据 。然而 ,民法通 《 ( 首次以独立 条款形 式确 立 了精神损 害赔偿 的规 范 一) 则》 的这个规定过于简单 、 笼统 ;
近年来 , 精神 损害赔偿 一直 是法学 理论界 和司法 实务 中 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一百三十九 条、 一百 四十条将侵 犯 第 研究 和探讨 的一个热 点 、 点问题 。随着全社 会人权 意识 的 他人“ 难 肖像权” 隐私 ” “ 纳入精神损 害赔偿 的范畴 ; 3 国务 院于 19 年发 布的《 . 91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 办法》 第 日益增强 , 精神损 害赔偿屡 屡成 为诉 讼请求 而见 于法庭 。虽 死 , 然《 侵权 责任 法/ 2条也 已经 吸纳 了精神 损害赔偿制 , 《 2 但 侵 三十六条 在损 害赔偿项 目中规定 的“ 亡补偿 费” 实际 上就 权责任法》 2 第 2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存 在不足之处。笔 是精 神损 害赔偿 ;
规定 》 第一条第二 款规 定 : 对于被 害人 因为犯罪 行为遭 受的 下主张的立法机制不相 吻合 , “ 而且 通过承 认责 任竞合 使该 问 精 神损 害而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的 , 民法 院不予受 理。 可见 , 题得到解决亦难 以实现 。 人 ” ( “ 重精神损 害” 四) 严 规定欠妥 我 国现行立法与 司法解释 都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排斥 在刑事

浅析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L g l y t m A d S c t e a S s e n o i y e
2009 4 (下 ) . Nhomakorabea{. I} ;I I 缸会 j
浅祈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

《 国家赔 偿法》 的颁 布, 标志 着我 国对公 民权 的保护逐 渐重视 , 的颁布推 动 了我 国的 法制 改革 , 实践 中取 得 了一 它 在

我 国行 政 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我国行政赔偿 的立法模式主要是以“ 列举式” 的立法模式为主导, 这种模式 的立法虽然具体 、 明确、 便于操作, 但列举式的立法在赔偿范 围上有很大的局 限性, 当然这 是因法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造成的。 预先 制 定的法律, 总是包罗不了瞬息变化 的社会现象 。 而概括式 的立法模 式就可 以避免这一缺陷, 例如《 日本赔偿法》 中的第一条就规定: 行使 国家或 公共团体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他 人, 国家或公共团体应对此负责任 。其次行政赔偿 的范围过于单一, 仅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物质 上的损 害。公 民的权利是实体权利和 程序权利的有机统一, 其中实体权利又包括人身权 、 财产权 、 政治 自由 权、 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根据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 , 国家 机关及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利侵犯任何一种权利都可能形成广泛意 义上的损 害, 都应该引起 国家赔偿 。 而我国的行政赔偿仅限于人身 。 权和财产权 的损害, 这显然是违背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一原则的。 最后 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立法的范围是我国行政赔偿法的一个 的缺 陷。 精神损 害是国家侵权 的后果之一, 理应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 围。 行政赔偿 中的精神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侵害他人 的名 誉、 姓名 、 肖像 、 荣誉 、 身体健康 、 生命、 名称等权利给他人 的人格、 精 神、 尊严、 品格造成非财产性的伤害 。而我国对精神损 害的赔偿仅 限 于非物质性损害赔偿 如《 国家赔偿法》 3 第 0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 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3 条第( ( 项第 1 条( ( ( 项规定 一) 二) 5 一) 二)三) 的情形之一的,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 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 为 影 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在许多的发 达 国家早已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 到损害赔偿的范 围, 例如法国的国家 赔偿法规定: 1判例法确认某些能够产生物质后果的精神损害的国 () 家赔偿责任。()判例法也 能确认那些虽不产生物质后果 的精神损 2 害, 但能够引起巨大 的精神或者破坏个人宗教信仰的损害 , 国家也应 该负赔偿责任。0 人生活在社会当中必然存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 个 民主、 法治、 和谐的社会应当重视人精神层面 的利益 , 确立精神损 害 赔偿 是 符 合 文 明发 展 趋 势 的 。 二、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的立法建议 在立法时有些情况下 当参照< 应 民法通则》 的有些规定制定行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如国家机关及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 法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权 、 名誉权 、 肖像权时要停止侵 害, 消除影 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 失. 这时赔偿的范 围, 赔 偿的标准应 当参照民法 的有关规定和判例 。 在有些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体现惩罚性的原则, 例如国家机

论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侵权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侵权赔偿

括 三 类 。第 一 , 过 判 例 的 积 累 形 成 精 神 损 害 的 国家 赔 偿 殊 的侵 权 行 为 法 , 该 包 含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内 容 , 是 由 于 多 通 应 但
2 精 神损 害赔 偿纳入 行政 赔偿 的历 史发 展 与现状
20 0 1年版 ) 中指 出“ 一 定 情 况 下 可 考 虑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 因 在 对
武 的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的 建 立 , 世 界 各 国 都 经 历 的 是 由 否 定 ‘ 断专 横 和 行 政 司 法 权 力 的 骇 人 的 滥 用 德 夫 林 勋 爵语 ’ 在 ” 行 到 相 对 肯 定 再 到 完 全 肯 定 的 。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建 立 最 早 出 现 受 害 者 的 精 神 痛 苦 以慰 籍 。 姜 明 安 教 授 在 其 主 编 的《 政 法 ( 99年 1 月 版 ) 写 到 “ O 中 我 在 西 方 国家 , 神 损 害 纳 入 行 政 赔 偿 范 围 首 先 在 德 国 等 大 与行 政 诉 讼 法 》北 京 大 学 出版 社 19 精
范 围 。但 是 在 我 国 已有 不 少 学 者 提 出 对 精 神 损 害 进 行 行 政 赔偿 。例 如 马 怀 德 教 授 在 《 度 变 迁 中 的 国 家 赔 偿 》 载 于 : 制 ( 《 向法 治政 府 : 法 行 政 理 论 研 究 与 实证 调查 》法 律 出版 社 走 依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0 —0 10 17 —l 8 2 1 ) 60 8 -1
上有 很大 的局 限性 。其 二 , 赔 偿 方 式 主 要 是 填 补 式 的 。 其 第 三 , 于 精 神 赔 偿 与 精 神 赔 偿 金 的 界 定 不 够 明 确 。 由 于 关 十 一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了《 侵 权 责 任 法 》 明 确 规 定 : 害 他 人 人 身 权 益 , 成 他 人 严 重 精 以 上 种 种 特 点 导 致 我 国 行 政 审 判 实 践 中 对 于 相 近 似 的 精 神 , 侵 造 神 损 害 的 , 侵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但 对 有 行 政 损 害 案 件 作 出 的 处 理 结 果 大 相 径 庭 。也 导 致 了在 理 论 界 对 被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问题研究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问题研究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以行政侵权精神损害问题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我国行政侵权对当事人精神权益的损害,并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问题的解决途径进行分析。

文章首先通过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阐述行政侵权的概念、类型、构成要件和损害后果,其次以实际案例为基础,明确行政侵权产生的具体情况和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

在此基础上,探究行政侵权精神损害问题的解决方法,尤其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与作用、问责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救济措施的完善性。

关键词: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行政诉讼;问责制度;救济措施Abstract:This paper is aimed at exploring the problem of administrative infringement on mental damages, discussing the harm to the men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caused by administrative infringement in China, and analyzing the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mental damages caused by administrative infringement. The paper first reviews relevant literatures at home and abroad, expounds the concept, type,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damage consequences ofadministrative infringement, and then based on actual cases, clarifies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administrativeinfringement and the manifestation forms of mental damages.On this basis, the paper explores the solutions to theproblem of mental damages caused by administrative infringement, especially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the importance of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the perfection of relief measures.Keywords: administrative infringement; mental damages;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lief measures一、引言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权的行为。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鱼垒垒竺!堡!里型..盈国圜霞啊论圉寮赔偿巾的精神损喜赔偿荆废丁恒越摘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已出台,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但是,如何在国家赔偿中真正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形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都是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5.02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2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国家侵权行为而给主体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人身权而产生。

侵害主体财产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伴随性的精神损害,而不是直接性的损害:侵害主体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才是一种直接的精神损害。

笔者同意最后的一种观点。

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工作人员不但起不到督促和警示作用。如果将精 神损害赔偿纳人到行政侵权损害赔偿 中去,行政 机关则会因赔偿数额的增加,感受到切实的经济 压力 ,并因此更多考虑到依法 向有关工作人员追 偿 ,从而被动改变工作作风,进而起到遏制行政 权力泛滥的作用。 在我国,由于受封建集权思想和计划经济体 制下特权思想的影响,在行政权力的行使方面存 在着重 “ 管理”轻 “ 服务” 、重 “ 强制”轻 “ 说 理”的倾向,政府机关和其他形形色色的管理者, 往往以 , ’ 救世主” 自居,“ 子民” 臣民” 父母 、“ 、“ 官”等说法,就较为深刻地表现了中国社会长期 以来公权与私权不平等、公权力高高在上的现实。 现实中公权随意侵犯私权的现象随处可见 ,其中 一个重要原 因就是违法公权力 行使所要支付的 “ 成本”太低,根本起不到遏制其肆意蔓延的作 用。如果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制度,便会大大 增加违法行政的成本,从而起到促使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偿制度是人类
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尊重和保护人 权的内在要求。 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推动着人 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同时,人类社会的进步与 发展也丰富着法律文化及制度的内容,人格权作 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随着社会的进步呈现 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人格权 的范围不断扩大,法 律对人格权 的保护也愈来愈周密,愈来愈完备, 人作为活生生的社会主体,其生存必然离不开物 质财富的滋养 ,与此同时,作为万物之灵,其精 神方面的痛苦与偷悦也同样不可忽视。随着社会 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 值 ,越来越重视精神生活的质量,越来越重视精 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那种把人 的存在仅仅归结为金钱 、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念 早已陈旧过时,在社会文明 日益进步,保护人权 的呼声 日 益增强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对精神损害 赔偿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在我国民事领域,已经 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 较好贯彻,但是 ,在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精 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处在待建阶段,使许多遭受行 政侵权而倍受精神煎熬的行政相对人无法主张 自 己的精神权利。 众所周知 ,行政权力是 当今社会 中与普通 民 众发生关系频率最高的一种公权力 ,并且这种权 力又是所有国家权力 中最莱鹜不驯的,因此凡有 行政权力适用的地方都需要有法律对其加以控制。 我国自上个世纪 7 年代以来的各项改革,无一不 0 是靠行政权力来推动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一部 自上而下的改革史 ,也是现代行政权力不断扩张 的历史。我国目前所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也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 正因为行政权力存在着扩张的趋势,所以应 对其加以有效控制,使行政权力保持不越雷池的 清醒。在众多的行政侵权案件 中,行政相对人都 遭受了程度不同的精神创伤,不支持精神损害赔

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据 。 网络 消 费者 个人 信 息保 护 方 面 , 法规 定 , 在 办 网络 商 品经 营 者
定 化 、 定 化 , 化 了行 政 复 议 受 理 、 理 等 一 整 套 程 序 , 且 固 细 审 并
明 确行 政 复 议 听 证 制 度 、 议 书制 度 。根 据 办 法 , 民、 建 公 法人 或
益息息相关。
增 加 。 而 各 大 旅 行 社 也 加 大 了 开 发 自 由 行 产 品 的 力 度 , 行 线 旅
路 增 了一 倍 , 客 们还 可 以按 照 自 己的 需 求 享 受 菜 单式 服 务 。 游
旅 游投 诉有 效期 由 6 O天 延至 9 0天
《 游投 诉 处理 办 法》 旅 7月 1日起 施 行 。 《 新 办法 》 行 后 , 施 现 行 的 《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暂 行 规 定 》 《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暂 行 旅 、旅
和 网络 服务 经 营者 对 收 集 的 消 费者 信 息 , 负有 安 全 保 管 、 理 使 合 用 、 期持 有 和妥 善销 毁 义 务 。 限
申请 行 政 复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并做 出决 定 。案件 审理

中国公 民赴 日本 个 人旅游 签证 申请 范 围扩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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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门 槛 的 大 幅 放 宽 。 将 刺 激 7 月 以 后 的 日本 游 市 场 。
办 理 日本 个人 旅 游 签 证 的务 件 . 从
原来年薪 2 5万元 降 至 1 0万 元 。 申请 者
若 拥 有 国际 信 用 卡金 卡 、在 国 有 大 中型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一、引言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以便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行政赔偿的方式1. 金钱补偿金钱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对受到损害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赔偿。

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以下几种补偿方式:(1)直接损失补偿;(2)间接损失补偿;(3)精神损害赔偿;(4)适当的利息补偿;(5)合理的律师费用补偿。

2. 实物或服务补偿除了金钱补偿外,行政赔偿还可以采取实物或服务补偿的方式。

例如,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可以采取修复环境的措施进行赔偿;对于受到侵权的个人,可以提供免费的医疗或教育服务等。

3. 公开道歉或恢复名誉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可能会给个人或组织的名誉造成损害。

此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开道歉或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赔偿,以恢复被损害者的声誉。

三、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根据损害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而确定的。

以下是行政赔偿计算的几个要点:1. 直接损失的计算直接损失是指由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

计算直接损失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已经发生的损失;(2)可能发生的未来损失;(3)被侵权人的过失程度。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而给个人的精神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

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精神痛苦的程度;(2)精神损害对被侵权人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

3. 利息补偿的计算利息补偿是指因行政机关未及时支付赔偿款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

计算利息补偿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赔偿款的金额;(2)赔偿款未支付的时间长度;(3)利息率的确定。

四、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行政赔偿申请表格附件2:行政赔偿证明材料清单附件3:行政赔偿计算示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制度。

黄某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案情及代理意见)

黄某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案情及代理意见)

黄某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一,案情2002年6月香港居民黄某看到在媒体上发布的北京某医院的治疗前列腺的广告后到医院就诊,在治疗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医院让黄某进行了化验,并以化验结果称黄某已染性病。

黄某不信到其它医院检查结果没有性病,与医院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委托我于2002年11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向黄某支付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两万余元。

二,代理意见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黄某的委托代理本案,通过了解及分析案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原告看到被告在有关媒体发布的治疗前列腺疾病的医疗广告后,专程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承诺该处所用的特效药很有效,但原告在用药后,不但无效,而且感觉不适,要求进行检查,被告方称最好再过一段时间,不能停药。

原告在注射第11针后经检查仍没有什么效果。

被告为掩盖无效的事实,开出另一张性病检查的化验单,但未告知原告作何目的、何种检查。

化验单显示原告淋球菌测试为+、-号,即弱阳性(病毒携带者),被告主治医生拿到化验结果后称此化验单显示是阳性,随即警告原告要立即进行治疗淋球菌的输液,并称原告夫人也需同时服药治疗等。

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已明显确认其认为原告已构成性病。

原告怀疑此报告的可信性,要求看支原体、衣原体化验结果出来后再考虑。

但第二天支、衣原体检查均呈阴性的情况下,医院仍确认原告构成性病,甚至乱加解释甚至说“空气也可能传染性病!”原告的精神因此受到极大的伤害。

并且根据医生的要求,又为了妻子能配合治疗,当晚原告不得不如实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妻子,随之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家庭矛盾,随即家人及朋友也相继得知此事,影响极其恶劣,一向和美的家庭也濒于破裂。

原告的夫人为了证明自己,第二天就要求原告和自己一同到中日友好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两人均无任何性病。

但原告夫妇事后多次到被告处交涉此事时,被告一直拒不承认错误,不肯向原告夫妇作出合理解释,更不肯赔礼道歉,继续其对原告的恶意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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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姓名:罗晓波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潘弘祥20100519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这一制度不管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需要,还是社会思想文化和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需要均需确立。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可缺少的方式,也是督促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政府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体现。

建立完善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地、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必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且正在发展。

19世纪中后期,由于民主思潮在西方兴起,行政赔偿制度在西方率先得以建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赔偿立法得到迅猛发展,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行政侵权是否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历了一个从不予赔偿到给予赔偿的过程。

对行政侵权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采取非限定主义,目前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精神损害行政赔偿的发展呈现出赔偿责任不断扩大、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态势。

是否确立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否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标准。

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特别是在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方面,更是一片空白。

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案件往往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行政侵权中的精神损害问题是我国立法中尚不完善的内容。

本文将从分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以及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出发,结合中外国家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并对我国现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评述,通过分析其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如何进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是继我们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后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在中国建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因此我们将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原则、赔偿依据等来具体阐述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从而进一步阐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可操作性。

论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文章的创新处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国外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分析,详细论述了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对具体制度构建的论述尚显单薄。

关键词: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To establish spiritual damage system on administrative tort is important for demoeracy and law in one's county.It's necessary for democracy and legality construction,no matter what the social cultulr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t protects people's legal rights and ensure exerting administrative rights according to the law.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encroaches is already taken shape and developed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 middle and later period of the 19th century,because of the democratic ideological trend rosing in the west,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as set upin the west.After the World War II,the right of the person of the relative people of the administration is being paid attention to.Whether spiritual damage should be paid to by administration was on a long way to go.At first,it was refused,then accepted. The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is from limit to unlimited.Administration doctrine become a kind of world trend at present.Whether to establish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compensation range which the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e for and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is become the important sign of weighing thedemocratic erned by law of a country,it is an important standard among them whether to establish spirit and damage the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The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country encroaches is still a blank at present.In administration trial practice,the request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are refused on the grounds of lacking the legal basis,this can't but be a kind of regret.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on administrative tort issue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not perfect in legislating.In this text,we will expand on the the system from three points:trait of this system、the mode of the sponsibility.It will help us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on administrative tort more effectively,and even more to protect the citizen's human rights in a comprehensive way.How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on administrative tort,is the very points that we must solved after studing the system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on administrative tort.In China,establishing the the system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on administrative tort is not only necissary,but also fissible,we论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can see it from theory and practice.We will illustrate the fact that how to establish the the system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on administrative tort from three points: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that we will encroach right from the administration,compensate for range,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to pay,etc.to expla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encroach right concretly,thus expound this effectiveness in our country of system further.The innovation lies mainly with analysis of foreign spiritual damage system on administrative tort, detail the feasibility that establish spiritual damage system on administrative tort. The main disadvantage is the discussion of specific system construction is still thin.Key Words:administrative tort;spiritual damage;compensation;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中南民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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