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成立贵州省铜仁市智慧交通合同书经法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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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成立贵州省铜仁市智慧交通
信息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书
甲方:贵州省铜仁市公共交通公司
乙方: 吴江智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苏州清研安远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贵州省铜仁市交通运输局“智慧交通”项目建设战略合作协议书》之约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书。
第二章投资项目概述
第二条在铜仁市交通运输局引进下,按照“政产学研资用”的科技政策和“政府搭台,行业监管、市场主导、公司管理”的市场模式,三方合资成立实体企业:铜仁市智慧交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并由其为主体建设铜仁市智慧交通信息中心,以智慧公交、智慧出租、智慧客运为切入点,逐步实现基础设施信息采集、运载工具智能监控、智慧出行信息服务、智慧物流管理与服务、两客一危及货运车管理与服务、驾校车辆管理与服务、交通综合业务整合与管理辅助,使铜仁的交通信息产业化,智慧交通、智慧城市及智慧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促进铜仁地方经济的提档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铜仁智慧交通项目总投资需人民币3500万(包含
建设、管理、运维等),为尽快启动建设程序,三方明确合资公司实体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完全享受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并按照项目推进的实际资金需求,分阶段、分期、按持股比例各自投入资本金,三方按实际投入资本金比例享有分红权。三方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股权比例分别为15:65:20,三方均以现金形式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第一期资本金150万元,三方根据合同规定,实现资本金的划拨,公司注册程序启动。
第四条合作年限:本项目年限分为二个阶段,即项目建设期、股权回购持续经营期。第一期项目建设期:自签订合作协议并完成公司注册起—2019年12月31日,期限五年;第二期股权回购期:2020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期限10年,期间乙方最终持股10%,丙方最终持股5%为回购的底线,之后甲方为主经营,乙方和丙方提供技术和应用的支撑。
第五条三方投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审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组织架构
三方投资商
建议5位成员
第三章甲方提供资源情况
第七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甲方需要提供本项目融资需要的相关政策和行政资源,以实现项目正常推进和三方投资合理回报。
第八条甲方提供的政策和行政资源主要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注:带“*”为限制性条款,是必须执行到位的,具体到位时间,三方友好协商,以不影响合资公司和项目正常启动、建设、运作为原则,一般资源到位和项目启动要同步一致,不带“*”为选择性条款
1、铜仁市所有公交车车身及车内、出租车等及未来相对应新增车广告资源;*
2、铜仁市城区候车亭广告资源及未来新增的电子站牌及候车亭广告资源;*
3、铜仁市所有营运车辆及未来新增车辆二次保养资源;*
4、铜仁市长途客运或其他客运车辆(不少于1200辆)设备运营服务费用;*
5、铜仁市市民公交卡的制作、销售、管理费用;*
6、交通运输部门在组建物流、客运、维修等行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者协会过程中,优先考虑合资公司与行业部门作为联合发起人;
7、交通运输部门在出租车、公交车、客运车等扩容投放的过程中,优先考虑合资公司;
8、交通运输部门在对两客一危、驾校、特种车、货运车等进行行业监管和建设中,优先考虑合资公司服务外包;
9、在符合市场化模式和合同法的前提下,甲方支持合资公司在收取营运车辆(含两客一危、货运车及特种车)平台营运费、技术服务费及设备维护费等过程中提供行政指导和技术手段;*
10、甲方承诺在合作期间内,乙、丙方对上争取的科研、项目配套及其他相关国家、地方科技政策的扶持、奖励等资金友好协商,原则上归合资公司所有;*
11、积极向市委、市政府争取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12、积极研究探讨车辆保险资源及其他交通资源在智慧交通建设过程中的融资途径、方法及政策。
第四章项目实施步骤
第九条项目建设期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以智能客运的3G视频监控项目、智能公交车项目为数据支撑,并同时搭建智慧交通信息中心;
第二阶段:智能公交、电子站牌、智能出租车项目建设并完善、整合、拓展信息中心功能,向市区以外及周边地区推广,拓展和延伸,同时整合各营运车辆:货运、危险品车、旅游包车、专用车等,进行统一监管、调控工作,完善交通管理系统,服务于民生;
第三阶段:整合交通行业的视频资源、信号资源、语音资源、WIFI资源等,结合智慧交通的应用和深层数据挖掘,真正改善和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提升城市文明、和谐和幸福指数。
第五章双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为乙、丙方提供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资源,维护合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协调兑现本地出台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和地方、国家、行业科技政策;
3、在乙、丙方配合的前提下,协助乙、丙方办理企业立项、审批和其他相关的证照手续;
4、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为乙、丙方招收工人;
5、有权对乙、丙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三方合资的企业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
2、自愿遵守和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
3、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服从政府领导,执行本地政府不违背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的各项工作安排;
4、在甲乙丙三方达成建设方案、目标、计划的前提下,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项目建设和项目竣工,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将追究乙、丙方违约责任:
1、乙、丙方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期限无特殊原因3个月以上仍未开工的;
2、乙、丙方无特殊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时间6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
3、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情况的。
第十四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丙方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或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提供的资源未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