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证监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证监会公告〔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现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0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第三条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
辅导监管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第五条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辅导机构指定参与辅导工作的人员中,保荐代表人不得少于二人。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0修改)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
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四、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度报告,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度报告,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拟上市公司辅导期监管工作规程
拟上市公司辅导期监管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拟上市公司辅导期监管工作规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规范对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的监管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监管职责大连监管局负责辖区内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辅导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定期分析辅导备案材料,核查辅导内容是否完整,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辅导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同时及时掌握辖区内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对辅导过程保持跟踪监管。
二、工作流程(一)辅导备案材料的接收和受理1、辅导机构与公司签署辅导期至少为一年的辅导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辅导备案申请,履行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材料至少应包括(材料装订成册):(1)辅导备案申请报告(辅导机构编文号正式文件)。
内容包括辅导备案的请求,介绍辅导对象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前五名股东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附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2)辅导人员名单及其简历;(3)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4)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5)辅导协议;(6)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7)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8)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9)公司设立(含变更)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上述报告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如有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出具上述报告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的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也请一并上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证监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实施,现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执行此办法。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已进行辅导的公司,应按本办法要求完成辅导工作。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17号)、《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4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
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函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10.12
【实施日期】2010.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
函
辖区拟上市公司、相关保荐机构:
前期,我局在辅导监管中发现,部分拟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不重视辅导工作,存在保荐代表人未参与辅导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辅导协议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个别拟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独立性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辅导效果,促进辖区企业发行上市工作良性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和《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鲁证监办字[2009]52号)的规定,结合我局日常监管情况,提出以下辅导监管要求:
一、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查找并有效整改存在的问题
(一)端正态度,认真接受辅导。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是企业发行上市前的必经程序,是全面查找并有效解决不规范问题的重要阶段,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进一步提高对辅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时参加中介机构组织的辅导授课,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掌握发行上市。
IPO企业筹备、辅导、备案、环保过程中需要外联的政府机关
IPO企业筹备、辅导、备案、环保过程中需要外联的政府机关1、市金融办、省金融办(属地原则)拜访、并提报上市意向备案资料。
上市问题可以请省\市金融办协调解决。
还可以申请主管上市工作的副市长、副省长协助。
如果能获得省里领导的支持,则上市可期。
2、省证监局*****券商执业通报、辅导备案、出具监管报告(证监局直接报证监会,然后,企业才能正式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防止合法性伤害(辅导不过关、不予通过、不出验收报告)改革前后原来的证监局,名为证监会直属派出机构,实则为地方政府做事。
发行体制改革,已将对拟上市公司的监管提前到证监局的辅导验收阶段,现在的证监局,也要为上市造假承担监管不力责任。
除去证监局的正常辅导验收监管,还要提防证监局的“合法伤害”风险。
云南绿大地企业与证监局发生矛盾,互相举报,从而揭穿上市造假疑案。
江苏美思德被江苏证监局枪毙,因公司治理未规范运作,未达到上市公司要求,辅导验收不予通过。
对于此次否决原因,江苏证监局认为华西证券在辅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当其冲就是“江苏美思德三会运作不规范,包括历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无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召开方式等内容;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为电话通知,且未作相应的记录”。
此外,其股东大会通知也出现了类似问题,而且公司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也不明确。
其次,江苏证监局认为江苏美思德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包括“公司未执行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的决议;公司内审部仅一人,且从事的工作主要为合同付款审核等工作;公司未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3、发改委(区-市-省三级)募投项目备案区发改局市发改委:工业处省发改委:产业协调处4、环保厅(区-市-省三级)*****拟上市公司(母、子、分公司)环保核查(非重污染企业,有的地方规定可以不做核查)上市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做)清洁生产(先发改委备案,后环保厅核查)5、以下政府机关均需要开具合法证明工商局:按规范的公司治理要求,向前期补充备案三会文件,可能会受到责令整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2.08.0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贵州省【处罚对象】孙建成许爱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41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2920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61812379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当事人:孙建成,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爱珠,女,1965年1月出生,孙建成配偶,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建成、许爱珠内幕交易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
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上市公司(或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辅导目标第三条辅导作为拟上市公司申报发行上市前的一项必备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对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四条辅导对象应在接受辅导基础上,落实辅导培训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并初步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具体应达到以下目标:(一)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二)建立并完善“三会”运作机制,聘请独立董事,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配备董事会秘书等证券事务工作人员,并确保各组织机构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以及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四)初步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章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第五条辅导机构是与拟上市公司达成意向,准备推荐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第六条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成立专门的辅导小组,并配备至少3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辅导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1号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现公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9月5日附件1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提交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的专项说明。
离职人员应当配合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一)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二)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三)入股过程存在价格不公允等利益输送情形;(四)通过代持方式入股;(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六)其他不当入股情形。
第四条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的专项说明应当明确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离职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离职人员的离职时间、工作经历、离职前岗位等;(二)投资机会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在全省范围上线运行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在全省范围上线运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在全省范围上线运行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黔市监注〔2019〕5号)要求,为全面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等各环节全程网上办理,确保今年年底前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以内。
省局推广复制贵阳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及“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建成全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0月15日起,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在全省范围正式启用,企业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即可实现企业开办全部环节所需事项的在线填报。
“一网通办”平台提供银行预约开户服务功能供企业选择使用。
二、贵阳市作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的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改革试点地区,前期试点工作可继续开展,自行建设的系统平台继续使用。
三、各级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要及时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媒体资源,广泛宣传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积极引导企业使用“一网通办”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联系人:林维仁,电话:************。
附件: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办理流程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1日——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前期,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做出规定。
另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的业务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承接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完成客户勾选工作,并在签订服务协议或实际从事该证券服务业务之日(熟早)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业务承接情况表》(附件1)。
二、业务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的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出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业务完成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报送模板见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报送模板见附件3);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月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月《业务完成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报送模板见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报送模板见附件3)。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报送《业务承接情况表》(附件4)和《业务完成情况表》(附件5)。
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
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辖区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等规定,结合北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辅导监管工作包括辅导备案监管、辅导过程监管与辅导工作验收,重点监管辅导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
辅导监管工作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法违规、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发行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成立辅导小组,并指定辅导项目负责人,辅导组人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辅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辅导机构应坚持职业操守,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尽职义务。
第五条我局监管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辅导监管工作档案,及时将辅导机构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辅导工作报告及其他日常监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章辅导备案登记第六条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受理程序:(一)辅导机构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登记申请及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一),我局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备案材料齐备后,由辅导机构配合受理人员填写《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签收表》(以下简称“《签收表》”)(附件二);(二)辅导备案登记申请经局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监管责任人出具《辅导备案登记受理函》(以下简称“《受理函》”)(具体格式见附件三);(三)除特殊情况外,受理人员在《签收表》签字确认日期为辅导期计算起始日(以下简称“受理日”)。
河南证监局关于改进上市辅导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证监局关于改进上市辅导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豫证监发[2012]322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河南证监局关于改进上市辅导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证监发〔2012〕322号)辖区各拟发行人、相关辅导机构、其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为了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规范发展资本市场,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进一步明确辅导监管工作程序,建立辅导备案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辅导工作效率,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从源头上提高河南辖区上市公司质量,我局制订了《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工作指引》,现就改进辅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标准,建立辅导备案制度(一)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证监会令第63号)的规定,辅导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拟发行人发行证券并上市提供服务,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障碍或者变相增加行政许可。
(二)辅导工作是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
各辅导机构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辅导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三)拟发行人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或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证监会令第61号)等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辅导机构应当在与拟发行人签订辅导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并明确2名保荐代表人。
(五)辅导备案生效后,我局即在河南证监局网站(/pub/henan/)上进行公示。
二、强化辅导过程监管,督促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一)拟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境内上市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1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9.10
【实施日期】2001.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证监发〔2001〕11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200年实施股票发行辅导制度以来,辅导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作用,切实提高拟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今后,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企业都必须按要求进行辅导。
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必须完全符合我会有关辅导政策的要求。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1年年底前,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发行上市。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3]10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2
【实施日期】2013.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3〕1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步伐,提高我省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黄康生(省政府特邀咨询、省委金融工委书记)
副组长:周道许(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委金融工委副书记、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郭文英(贵州证监局局长)
丁军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机关党委书记)成员:张美钧(省发展改革委总规划师)苟渝新(省科技厅副厅长)
曾海燕(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志(省财政厅副厅长)
孙保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周从启(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姜平(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辅导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辅导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辅导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通知辖区相关保荐机构:前期,我局在辅导监管中发现,部分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辅导对象)经过辅导后仍然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三会”运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实施、会计核算不真实等问题。
为有效督导拟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监管情况,现就辅导拟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突出重点,增强公司治理辅导工作的针对性保荐机构应高度重视对拟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辅导工作,重点围绕公司治理的以下内容,增强辅导工作的针对性,督导拟上市公司上市之初就具有完善的治理架构、清晰的权力制衡和有效的制度约束。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荐机构应辅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应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认真行使法定职权并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把好决策关,监事会认真发挥好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经理层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二)提高“三会”运作水平。
保荐机构应辅导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严格履行审议程序,确保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法作出,防止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违反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三会”运作中依法履行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并确保会议记录清晰、完整、真实,会议文件按规定保存;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防止“越权、滥用权利”问题的发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函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函辖区拟上市公司、相关保荐机构:前期,我局在辅导监管中发现,部分拟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不重视辅导工作,存在保荐代表人未参与辅导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辅导协议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个别拟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独立性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辅导效果,促进辖区企业发行上市工作良性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和《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鲁证监办字[2009]52号)的规定,结合我局日常监管情况,提出以下辅导监管要求:一、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查找并有效整改存在的问题(一)端正态度,认真接受辅导。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是企业发行上市前的必经程序,是全面查找并有效解决不规范问题的重要阶段,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进一步提高对辅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时参加中介机构组织的辅导授课,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真正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工作,全面查找并有效整改不规范问题。
辅导期间,拟上市公司应实事求是地向辅导人员介绍有关情况,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关于发行条件的有关要求,全面查找公司在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并按照中介机构提出的合理建议有效整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4.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相关证券公司:
为提高监管服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加强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流程的电子化管理,我局已于2020年4月起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
()。
即日起,我局将通过该系统发布相关工作通知,接收辅导备案申请、中期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申报材料,请在山东辖区开展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尽快熟悉该系统功能。
系统启用后,新申请辅导备案的企业,辅导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均需通过“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报送,申报材料纸质版请自行存档备查。
系统启用前已在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请尽快在该系统完成信息补报,后续辅导进展资料及验收申请资料均需通过该系统进行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文斌联系电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4月20日。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省药品监管局,各市、自治州、安新区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做好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启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信息化保障工作,贯彻落实省局党组关于统一行政处罚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已建成贵州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并决定于9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要求如下:一、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
升级改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管理信息系统,是我省市场监管部门主动适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新要求、新任务,积极构建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新机制的具体行动,实现一支队伍、一个程序、一套文书、一个系统,规范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办案,理顺和强化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部署,精心组织。
(二)加强部门协作,确保系统顺利运行。
系统运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具体工作涉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信息化建设两方面职能。
各地要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协作。
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强上下沟通,确保系统顺利运行。
(三)规范管理、依法公示。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案件执法流程的规范和管理,坚决杜绝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管理信息系统之外流转。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要依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通过行政处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记于企业名下并公示,行政处罚案件须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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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证监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贵州证监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各相关保荐机构:
为提高监管服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加强拟上市辅导监管流程的电子化管理,我局已于3月起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
()。
今后,我局将通过该系统发布相关工作通知,接收辅导备案申请、中期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申报材料,请在贵州辖区开展相关业务的保荐机构尽快熟悉该系统功能。
系统启用后,新申请辅导备案的企业,辅导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均需通过“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报送,申报材料纸质版请自行存档备查。
系统启用前已在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请尽快在该系统完成信息补报,后续辅导进展资料及验收申请资料均需通过该系统进行报送。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