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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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健全合规操作风险与案件防控长效管理机制,丰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架构,引导和督促分行各机构和员工授信业务操作规范,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含处于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授信工作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信用”的原则。

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含集团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五条授信工作的一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实施(合同签订、
出账前审核、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

不得违反流程开展授信工作。

(一)客户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授信调查: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

(三)授信审查: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实施专业审查→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按规定提交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授信审议与审批:对按规定需要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分行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

对分行评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

分行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同意评审委员会否决的授信项目。

(五)授信实施: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经营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

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

所涉及主要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出账、贷款资金支付控制。

(六)授信后管理:授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以
及授信审批时提出的管理要求,对授信客户及每笔授信业务进行持续监测评价与管理。

(七)信用收回:按照用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条件收回客户信用。

第六条授信工作的一般方法包括:直接调查、间接调查、分析论证、民主决策等。

(一)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

授信调查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手段,以直接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直接接触客户,通过现场访谈、查阅账册、实地参观等手段进行实地调查;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对工商、税务、环保、供水供电公司、新闻媒体、银行同业、中介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客户的供货商、销售商、竞争对手等其他渠道间接收集客户信息。

(二)分析论证。

在获取完整、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的前提下,通过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拟授信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客户行业特点、资信状况及授信业务特点,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并提出必要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三)民主决策。

对按规定应提交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提交分行评审委员会进行民主审议并按规定投票表决。

第三章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尽职要求
第七条根据总、分行业务风险指引及规划,经营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银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八条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九条经营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

对集团客户授信或大额授信可根据需要由分行相关部门业务精英与经营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第十条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在调查的基础上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资料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工商登记机关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已经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该项不需要提供);
3.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和近一年的纳税证明资料(主要指所得税纳税证明及按企业主营业务类型提供
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证明)(对于已经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该项不需要提供);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新公司法实施后新设立的公司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其中以货币出资的提供银行进账单、以非货币出资的提供财产转移权证明);
6.公司章程;
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和签字样本;
8.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原则上三个月以内,集团客户四个月以内);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提供合并报表的,还需同时提供母公司本部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如报表未经审计或不符合要求,企业应出具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说明;
9.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包括股权结构图、关联客户简介等;
11.贷款卡及密码复印件、查询贷款卡的委托书及查询资料(即信用报告);
12.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和环保达标、评价资料;
13.公司简介、经营计划及授信期内现金流量预测;
14.贷款用途相关的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15.有关办公场所、生产线、仓库等的多媒体资料;
16.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如为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确认。

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调查方法。

授信调查人员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采取直接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

对客户及担保人的直接调查原则上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客户经理共同负责。

对集团性客户授信、大额授信等情况复杂的授信业务,可采取多人或多级行联合调查的方式。

第十二条授信调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主要责任,同时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调查内容。

授信调查内容应涵盖授信申请人、关联企业、担保人的整体情况和具体授信业务情况。

(一)授信申请人调查
1、对客户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对客户成立时间、注册
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企业规模、资质情况、历史沿革、职工情况、股东与主要关联企业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2、对客户管理情况的调查:应调查客户是否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规章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企业文化、经营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模式、人事激励机制、质量、技术、信息管理;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运作风格,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品德与诚信度;领导层后备力量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等;
3、对客户经营情况的调查:公司主要涉及产业、产业关联度、产业发展阶段;各产业的销售收入、盈利情况;主要产品、产品质量、市场份额、产品用途及品牌效应;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的先进性、设计生产能力、实际开工率;近三年主导产品的产量、销售收入、成本及利润的结构、变动及未来发展趋势;原材料供应及库存情况;销售模式、产品定位、销售网络、销售政策、主要客户、结算方式;是否合法经营,按章纳税及环保情况;企业未来经营规划和发展前景等;
4、对客户财务状况的调查:审计报告的类型及有关意见,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的报表,应加强调查;采取的财务会计政策、财务报表各科目余额、结构及变化趋势;调查各项财务指标的发展变化情况;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
产运营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现金流量的结构和变化趋势及对偿债能力的影响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
5、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对客户、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领导层的履约记录的调查,重点关注客户、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领导层贷款卡查询信息、信用记录、商业信誉、公众媒体有无负面报道,客户与本行的关联情况等;
6、对客户所在行业和市场状况的调查:客户所在行业的行业特征、所处周期、行业管制以及发展状况、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客户的行业地位,在行业中的定位、生产技术水平、规模水平、行业竞争力及发展战略,市场份额变化情况;客户上下游行业情况,原材料、销货价格变化情况;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与竞争力对比等;
7、对宏观环境及客户所在地区政策环境、经济金融环境、投资环境、政府支持力度等的调查;
8、对企业授信真实用途和项目情况的调查;
9、对客户是否存在对我行贷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要事项的调查,如对企业资金、效益以及竞争力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人事变动、资产重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或有项目、法律诉讼、账户冻结等;是否被列入银监会、他行及本行的预警名单、黑名单及原因等;
10、其他需调查的情况。

(二)担保调查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

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合法性、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保证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实力以及与用信人的关联度情况、保证人是否超能力担保、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经济纠纷等事项进行调查认定;
2、抵(质)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

主要包括抵押资产、出质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属是否清晰,权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效法律手续;抵(质)押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质)押率是否恰当,是否易于变现,并对担保品实施内部评估;抵(质)押资产是否重复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无拖欠工程款;以存保证金作质押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质押的票据是否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等。

(三)授信用途调查
主要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认定,包括调查认定授信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范围;用信人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授信使用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全;客户授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真正用于该授信企业或该授信项目;用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票据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有无真实交易
背景等。

(四)授信综合效益分析
包括授信业务带来的直接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以及通过授信业务可能带来的间接收益,包括客户关系维护、低成本存款、结算业务收入、可能带来的其它优质资产业务以及授信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通过银行业协会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其他商业银行相互验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大型客户或项目积极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多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贷款方式,以有效分散和降低风险。

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当业务竞争。

第十五条授信分析与论证。

调查过程中及调查活动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须认真分析与论证以下主要内容与事项:
1、调查人员应按照《银行法人客户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审核,判断企业的总体财务状况。

认真分析审计报告意见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仔细分析主要科目的构成情况、变动趋势,全面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判断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资金营运能力及现金流量的质量情况。

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资产、负债、盈利和现金流量情况,评价第一还款能力;
2、调查人员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经营记录、股东实力与支持情况、资信情况、宏观环境、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产品和市场、设备状况和技术能力、排污和环境保护等;
3、调查人员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并确认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价值充足、变现能力强;
4、调查人员应对授信用途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

结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授信用途与贸易背景等的分析,确定申请授信的真实用途,分析我行投入资金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还款来源的影响。

第十六条所有非低风险授信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对法人客户和担保人的授信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并应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我行相关要求对客户和保证人进行信用评级(按有关规定不需评级的除外)、核定综合统一授信限额等工作。

第十八条全部调查程序结束后形成授信调查报告。

授信调查报告是授信决策、授信管理、考核评价等环节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文件,报告必须格式规范、要素齐全、重点突出、分析全面、有理有据、观点明确,相关章节内容前后一
致。

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负责。

授信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经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补充资料应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授信审批过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的重大事项时,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出具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

必要时,分行风险管理部可以会同经营部门联合进行直接调查。

重大事项包括:(一)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动;
(二)客户组织架构、股权结构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三)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
(五)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
(六)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七)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八)其他。

第四章审查工作的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授信审查的基本目的和任务,是以经营部门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
策、银行业务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揭示授信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授信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对经营部门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可行性等进行审查,以对授信业务的审查结论提供可靠的依据,审查人员不对经营部门提供的授信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授信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备;
(二)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基本资料是否齐备,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环节是否存在重大纰漏,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
(三)根据《银行法人客户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分析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并运用因果分析法、趋势预测法等论证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方面的敏感度分析;
(四)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对客户成立发展、经营和履约记录、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
面的风险进行识别,对客户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企业的经营规划、行业市场变动趋势预测其发展前景;
(五)按照本行客户评级和统一授信的有关要求,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进行复评并予以记载;
(六)对授信资金用途和第一还款来源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授信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客户的真实需求,是否合法、合规及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等;
(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我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分析;
(八)要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价值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并对抵、质押物实施内部评估;
(九)对授信方案安排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分析授信额度是否与企业偿债能力相匹配,授信期限是否与企业经营周期相匹配,授信品种、用途是否和企业经营特点、实际需求相匹配,担保方式是否与风险缓释能力相匹配等。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查部门可要求经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调查或补充有关资料:
(一)调查方法和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缺少基本信贷资料或信贷资料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的;
(二)存在主要调查内容事实不清或调查分析认证过程
存在明显缺陷的;
(三)调查报告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
(四)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未形成明确调查结论的;
(五)未明确调查责任人的;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部审查过程中或评审委员会审议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审查人员或评审会委员成员与经营部门一起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六条授信审查结束后按规定撰写授信审查报告,形成授信审查意见。

授信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授信方案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包括概况、控股股东情况、管理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信用状况);
(三)授信方案分析;
(四)担保分析;
(五)授信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包括客户(项目)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行业风险、政策风险、担保风险、定价风险等,判断客户整体风险是否控制在我行可接受的水平内、是否符合我行的风险战略,并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六)授信业务的效益性评价,包括直接效益及间接效益;
(七)其他应特别说明的事项;
(八)审查结论、限制性条款及管理要求。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针对揭示的风险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授信是否实施的审查意见以及授信业务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管理要求等。

授信审查报告应由审查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授信审议及审批的尽职要求
第二十七条授信审议的目的和任务是通过对授信业务集体评议和论证,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为有权审批人审批授信业务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第二十八条与会委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发表意见,充分揭示授信事项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论证规避和化解授信风险的可能性,切实履行职责。

评审委员会记录人员应真实、完整地记录委员发言内容。

第二十九条与会委员应在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基础上,客观评价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并按程序公正投票。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参会工作人员对评审委员会审议过程中的委员发言、投票过程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客户及其他部门和人员透露。

第三十一条授信审批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一)授信活动合法合规,不违反国家禁止和限制性规定;
(二)授信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及银行信贷政策;
(三)授信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按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授信程序;
(五)授信各环节责任人明确。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授信:
(一)授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授信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授信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评审委员会审议否决的项目;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制度规定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下列有效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不得批准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或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供有权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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