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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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 实际上是属于议会的专属立法事项。 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 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 适度,符合理性。
行政裁量与行政合理性
中明确提出“正当程序”原则。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
(一)公开原则
1.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 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具 体而言,就是国家将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外的政府 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等,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 公开,使人民在了解政府事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参 与决策与管理,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参与原则
1.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除法律 规定的程序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 政活动的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 利,同时也可以使行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这一原则的法律价值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是 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再是受行政权随意支配的 客体。
3.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参与权是由若干个具体程序 权利所构成,主要包括:
英国:越权无效与自然公正 法国:行政法治 德国: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中国:1989年以后,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
合 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责统一原 则等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
依法行政原则,又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其一,法治国家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二,法律安定性原则的要求。 其三,基本权利保护的要求。 其四,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
二、倍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一)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溯及 力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 行政行为
1.妥当性原则 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
2.必要性原则 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
3.均衡原则 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价值进行考量。
第四节 信赖保护原则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 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 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 行政机关不 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 方的信赖损失。
2.行政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行 为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初关应当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公正 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要求。
行政程序公正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相对 人,不可歧视相对人。第二,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体现一致性。尽量做到相同情 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第三,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与其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程序公正进行的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 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 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 行政司法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
行政法基本原则既是人们对行政法价值理念的 思考,又通过具体制度承载, 因此它是主客观 的统一。作为主客观的统一,各国对行政法基 本原则的认识并不相同。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四节 信赖保护原则 第五节 正当程序原则
本章重点提示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3.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 4.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
(一)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 指法律处于优越于行政活动的地位,一切行政活 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即:
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 2.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在 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 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
(一)平等原则
1. 又称公平原则,它的基本内涵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2. 要求既要拘束立法者,又要拘束法律的执行者。前 者目的在于防止立法的恣意,要求实现“法律制定的 平等”,后者旨在防止行政恣意,要求实现“法律执 行的平等”。
行政机关面对复杂的社会情况作出恰当的处理,需要赋 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首先要 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之内,同时在一定范围、幅度内也 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这些法定范围、幅度内的标准 和规则是人们根据政府活动的性质和特征所确定的, 如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等,它们构成行政合理性原则 的要求。
平等原则必须超越形式意义上的平等, 不能仅要求机械的、形式的、不容有差 别待遇的平等;而应从动态的、实质的 观点,本着“正义”理念,视事物的本 质,而有合理的差别。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其 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 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 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 度。
1.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2.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3.复效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第五节 正当程序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
1.英国:自然公正原则, 2.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早已
在宪法中确立。 3.20世纪40年代之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浪潮。 4.2004年中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