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刑法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
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这种认识错误关系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更应该值得我们去认真对待。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原因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本身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去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把无罪误认为有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并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
例如:行为人辱骂张三某天外出会被车撞死张三那天外出时正好遭遇一起交通事故而死亡行为人得知张三那天外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消息后认为自己辱骂张三的行为导致了张三死亡构成了犯罪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在法律上不影响对该行为人认定为无罪。
2.把有罪误认为无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例如:行为人盗取他人财物后刚一出门就感觉害怕和后悔就立即返回把财物又放回原处离开的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我国刑法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是盗窃犯罪由于心理因素把已经盗取的财物又返回的行为作为了法院量刑环节处理。
刑事违法性并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对于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哪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例如:行为人强奸妇女后因害怕被害人告发又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强奸罪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这种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二、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认识。
这类认识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情况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对客
体方面的认识错误所谓行为人对客体方面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产生的不正确认识。
例如:某甲意图伤害某乙未认识到某乙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当时正在执行公务某甲的行为客观上是妨害公务但是由于行为人某甲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未认识到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所以行为人对其意图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故意即具有伤害的故意而对妨害公务不具有故意。
客体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排除行为人对于超出其认识范围的实际结果的故意。
如果行为人在故意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同时侵害其他社会关系便不属于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表现在行为人对其行为实际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误解上如果认识到实际侵害的客体便不属于错误的范畴。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1)把某甲的对象误认为是某乙的对象该两者所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
如行为人本欲绑架张三但由于手下不细心绑架了李四。
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因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的认识而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了具体侵害具体对象虽然不同两者所体现的合法权益的性质相同时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性质就没有改变因而罪过的内容并没有改变对该行为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2)把某甲的对象误认为是某乙的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
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结果却把枪支当成一般财物盗回。
这种认识错误应当结合行为人在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性。
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犯罪构成的范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属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也称为不同犯罪间的错误。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即不能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者行为的客观内容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3)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如行为人误兽为人加以杀害的行为。
如甲与乙有仇某天夜晚甲欲杀害乙便带枪来到乙居住的木屋前窥探甲听到木屋内有动静便以为是乙在家即用枪通过窗户朝木屋内连开数枪结果是当天晚上甲不在家是乙饲养的两只小狗在争抢食物。
这种情况一般应按故意犯罪未遂来定性。
如果客观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则应当从实际出发对行为人认定为无罪。
(4)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误人为兽如李某晚上外出打山兔结果却将坐在树底下谈恋爱的男青年打死。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应当预
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则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应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能预见、不应预见则是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3.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产生的不正确理解。
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如一天傍晚林某在回学校途中发现有两个男青年在追逐、挑逗同校一女同学。
林某即上前进行制止期间遭其中一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两人在对打过程中穿着便衣来学校换岗的保安辛某路过辛某见状顾不着亮明身份即上前拉住林某林某误认为辛某是帮凶便拿出随身刚买的小型水果刀朝辛某胸部刺了一刀随即逃跑后被闻讯而来的群众和民警将林某抓获。
在本案中由于林某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在主观上产生认识错误将非侵害行为当成了侵害行为形成了假想防卫。
对于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存在过失就认定为过失犯罪如没有过失则认定为无罪。
(2)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发生危害结果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
如行为人误将毒酒当作药酒给予他人饮用致人死亡。
对于这种情况如有过失则定为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则认定为无罪。
二是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
如行为人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意图毒死他人。
对于这种情况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但对于不可能发生任何危险的情况是否定为有罪值得研究。
三是行为人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例如行为人采取诅咒、划符等手段杀人的行为因为这种情况属迷信行为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则不应认定犯罪。
4.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所谓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产生的不正确认识。
这一方面的认识错误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因果内容的错误:一是实际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
例如行为人意图杀人实际上只造成他人伤害这种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心理在刑事责任认定上是未遂。
二是实际结果大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
例如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结果却造成他人死亡。
这种错误不影响行为人原有的故意心理但对于实际发生的超出故意范围的结果要排除故意只应负过失的责任。
(2)因果联系的错误:一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产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而事实上却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例如甲开枪杀乙见乙倒地以为乙已死亡。
其实乙倒地后并未死后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救活。
对此甲只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二是行为人误认为预期的结果是由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实际上是由行为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如甲与乙有仇某日晚趁乙外出开枪击中乙乙当即昏迷。
甲以为乙已死即逃走。
实际上乙并未死而是其在苏醒后爬到一公路上被高速行驶的汽车压死。
于此甲对乙死亡的结果只付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3)因果进程的错误:行为人对因果内容明白无误而对因果关系的进程却产生了歪曲的反映。
如甲欲淹死乙推乙于河中结果乙并非被水淹死而是撞到河中的石头而死亡。
这种因果关系进程的认识不属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因而行为人应负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
5.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是否具备成立某种犯罪的法定身份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某种法定的特殊身份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
如邮政部门的临时清洁工自认为自己是邮政工作人员而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
由于行为人不具备邮政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故不成立《刑法》第253条规定的以邮政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只能认定为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是具有法定特殊身份的人误认为自己不具有法定特殊身份而实施特定行为。
这一问题涉及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是否包括对主体自身情况的认识问题如果认为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认识
自身的情况上述认识错误则不影响定罪;如果认为故意的成立要求认识到自身的情况则上述认识错误影响定罪。
例如行为人本来患有严重疾病但自己误认为没有患疾病而实施卖淫或者嫖娼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刑法》第36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但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不具有该罪的主观要件因而不能成立犯罪。
6.打击错误打击错误通常情况下也叫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
例如甲枪击乙因枪法不好将乙附近的丙击毙。
又如甲从楼上扔石头想炸毁乙的汽车刚好住楼下的丙从窗口探头向外张望将丙的头部击成重伤。
这些情况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错误无关纯属客观行为的失误或行为误差因此就其实质而言不属于刑法上认识错误的范畴但为了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故作简述。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