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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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
第二条公文起草人应当了解公文的性质和要求,明确公文的目的和立场。

公文起草应当简明扼要,词不累赘。

对于涉及政策措施的公文,起草人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并进行适当调研。

第三条公文起草人应当遵循公文规范,包括格式、组织结构、文体等方面的要求。

公文起草应当注意杜绝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错误。

第四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对于使用的法律、政策文件名词、术语,必须准确使用,并在必要时附上注释。

第五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

对于涉及多个内容或者事项的公文,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安排,并使用清晰的分隔标题和段落。

第六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审慎选择公文的标题,确保能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在起草公文时遵守最新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审核
第八条公文审核人应当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根据公文的性质和目的,对公文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审核。

对于涉及涉密内容的公文,审核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确保公文的机密级别正确。

第十条公文审核人应当着重审查公文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和术语的使用是否准确,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风格和表达方式,对于存在的语言上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章公文的发布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审核通过的公文,发布人应当及时将公文布置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公文发布人应当遵循公文的传达渠道和方式,并确保公文的及时性。

第五章附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分开处理。

附件应
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查找。

第十五条对于附件的要求和使用说明,应当在公文中进行明确,以便读者正确处理。

第十六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露、丢
失或损坏。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法律名词及注释: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
条规定,公文审核人应当对公文中涉及的法律名词进行准确使用,
并在必要时注释。

2、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一。

3、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公文:指党政机关根据规定形式,用以进行指示、传达、决策、通告等工作的文件。

- 公文起草人:指负责起草公文的人员。

- 公文审核人:指负责审核公文的人员。

- 公文发布人:指负责公文的发布和传达的人员。

- 附件:指公文中与公文正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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