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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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SCETIA201—2006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下列简称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认可的程序性要求,与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遵守的通用规则。

1.2 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还应符合本规范在具体检测领域的应用指南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SCETIA对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认可的根据。

2 术语与定义
本规范使用下列定义。

2.1 检测机构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并对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2.2 规范性文件
为检测机构的活动或者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者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律、法规与规章等文件,与行政管理机构与SCETIA公布的有关文件的通称。

2.3 评估
SCETIA根据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检测范围内,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与检测行为进行评价的过程。

注1:评估通常包含资料评审与现场评审。

注2:评估能够是出于认可的目的,也能够是同意其它机构的委托。

2.4 认可
经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委员会对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实施特定检测工作的能力,与检测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作出认可决定,并由SCETIA作出书面证明的程序。

2.5 检测人员
检测机构中从事检测管理与检测操作的人员的总称。

2.6 本规范中所称以上、下列、以内,均包含本数。

3 可行性评价
3.1 新筹建的检测机构应首先向SCETIA秘书处申请可行性评价,并递交成立检测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a)投资单位的基本情况,包含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人员、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隶属关系等情况;
b)投资个人及拟建检测机构的拟任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联系电话及工作经历等情况;
c)市场分析与拟建检测机构规模,包含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市场营销战略、检测范围、检测收入预测及总投入等情况(包含人、财、物等方面);
d)拟建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包含地址、场地及房屋设施、交通及通讯条件、检测项目及有关参数、总平面布置及要紧测量设备的型号与数量等情况;
e)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包含拟建检测机构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检测机构的要紧污染源与污染物、拟使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治理环境的方案、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f)拟建检测机构的组织结构、职位说明与人员配备;
g)筹建检测机构的进度与计划安排。

3.2 SCETIA秘书处审查申请方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若符合规定,在3个月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方筹建检测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价。

4 评估认可流程
4.1 申请
4.1.1 若申请方通过SCETIA对其筹建检测机构的可行性评价,且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申请首次评估认可:
a)检测机构已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b)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所检测工程项目有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者其他利害关系;
c)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未有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同时不是被SCETIA撤销从业资格
证书的人员,未曾在被SCETIA取消会员资格时的单位担任过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
d)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检测参数、测量设备、设施环境与检测管理、技术能力符合本规范在有关检测领域的应用指南的具体要求;
e)申请的检测项目与参数通过计量认证,并按照第9章的规则试运行3个月以上;
f)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包含其他检测报告批准人)及质量负责人有有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有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有连续5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g)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取得SCETIA颁发的试验室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检测人员取得SCETIA颁发的相应项目的从业资格证书,且每个检测项目的持证人数符合本规范在有关检测领域的应用指南的具体要求。

测量设备管理与网络管理的持证人数各有1人以上;
h)申请之日前1年以内无有违诚实信用及科学规范原则的不良记录;
i)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具备宽带上网的条件;
j)成为SCETIA的会员。

4.1.2申请方按SCETIA秘书处的要求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a)检测机构评估/认可申请书;
b)工商营业执照与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参数表复印件;
d)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复印件;
e)申请项目及其参数的典型检测记录与报告各一份;
f)申请方法定代表人关于检测机构符合4.1.1 b)、4.1.1 c)要求的书面承诺;
g)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资料。

4.1.3 SCETIA秘书处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当即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4.2 评估
4.2.1受理申请后,SCETIA秘书处在1个月以内(申请方造成延误除外)以公正性原则指定评审组,安排现场评审。

评审组由评审组长与评审员构成,假如需要,能够配备技术专家。

评审组人员数量应有3人以上,且与被审方无利害关系。

注:对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要求由SCETIA另行公布。

4.2.2 评审组长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当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评审组长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方采取纠正措施,在申请方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解决发现的要紧问题后,评审组长方可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4.2.3申请资料通过评审后,评审组长与申请方商定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安排,报SCETIA秘书处批准后实施现场评审。

4.2.4申请方接到现场评审通知后,应通知全体检测人员在现场评审时到场,并在现场评审前收集整理完成下列资料的原件以备评审组核查:
a)工商营业执照与机构代码证;
b)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及从业资格证书;
d)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参数表;
e)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f)测量设备档案;
g)管理与技术记录;
h)有效版本的规范性文件;
i)评审组需核定的其它与认可有关的资料。

4.2.5 现场评审的要紧流程为:首次会议→参观试验室→评审员分工评审→评审组情况汇总→拟定现场评审报告→末次会议。

4.2.6 被评审方若有不符合项,被评审方应拟定整改措施,评审组长应对整改措施进行确认,并在确认的整改期限内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2.7 待纠正措施验证后,评审组长将确认意见连同现场评审资料报SCETIA秘书处。

4.3 认可及备案
4.3.1 SCETIA秘书处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核,起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SCETIA秘书长批准后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委员会(下列简称认可委员会),认可委员会对申请方与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最终评价并作出认可决定。

4.3.2 经认可的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通过备案后的检测机构名单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4.3.3 对获得认可的检测机构,SCETIA制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证书》(下列简称认可证书)、检测报告专用章及认可标志章。

4.3.4 未获得认可的检测机构自被通知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可申请。

5 年度评估认可
5.1 SCETIA对通过认可的检测机构实行年度评估认可制度。

检测机构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向SCETIA秘书处申请年度评估认可,申请年度评估认可应提交申请表及需要出具的其他资料。

5.2 年度评估认可的程序与及其现场评审须提供的资料与首次评估认可基本相同。

5.3 获得SCETIA颁发的“检测奖”的检测机构可免于获奖后下一年度的年度评估认可的现场评审。

5.4 对前一年度以内有过除本规程第
6.4条规定以外的不良记录的检测机构,进行全面严格的现场评审,并视其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审核结论。

5.5 检测机构如在前一年度评估认可有效期到期前未再申请年度评估认可,或者未通过年度评估认可的,SCETIA将注销其认可。

5.6 年度评估认可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6 监督评审
6.1 SCETIA在认为有必要时,能够随时对获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不需要申请,能够预先通知,也能够不通知。

6.2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节或者行为之一的,SCETIA可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认可,并暂时收回有关认可证章:
a)不再符合认可时的能力条件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
b)检测活动严重不符第9章的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c)不履行本规范与SCETIA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会员义务。

暂停认可期限在1个月以上且3个月以内。

被暂停认可的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并经申请及SCETIA认可后能够恢复认可资格。

6.3 若监督评审或者能力验证的结果说明检测机构某些检测项目的技术能力或者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要求且在SCETIA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SCETIA将缩小其认可的范围。

6.4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节或者行为之一的,SCETIA能够撤销认可,收回有关证章:
a)严重偏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在暂停期满后经核查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b)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c)超出认可范围使用认可有关证章,或者在暂停认可期间继续使用认可有关证
章的;
d)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与检测报告数据与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e)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致使事故缺失扩大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f)转包检测业务的;
g)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认可有关证章的;
h)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5 SCETIA在2年以内不受理被撤销认可的检测机构再次申请认可。

被撤销认可的检测机构再次申请认可后,再发现有第6.4条规定的情节或者行为的,将永久撤销认可。

7 扩项评估认可
7.1 已获认可的检测机构能够向SCETIA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a)扩项认可申请书;
b)增加项目及参数的计量认证合格证明材料;
c)增加项目及参数的典型检测记录与报告。

7.2 扩项评估认可程序与首次评估认可基本相同。

SCETIA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申请方提交扩项可行性报告并进行评价,对未通过评价的扩项申请可拒绝受理。

8 变更
8.1 获得认可的检测机构若发生下列变化,应在1个月以内持书面变更通知与有关证明材料到SCETIA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
a)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者法律地位的变化;
b)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变化;
c)认可范围内的重要测量设备、环境或者检测工作范围发生重大改变;
d)其它可能影响其活动与运行的变更。

8.2 SCETIA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进行登记备案,并视变更性质采取相应措施。

9 检测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获得认可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遵守“科学规范、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遵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9.1 应有记录所有委托检测项目及其检测结果的台帐,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不合格信息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与受监质监站报告。

9.2 从事检测操作应有2人以上的检测人员在场,并应分别在检测原始记录的检测与复核栏上签名,共同对操作的规范性与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检测原始记录应在工作时及时予以记录,记录的信息应齐全,并应有检测开始及结束的时间记录(精确到分钟)。

9.3 如规范性文件有要求,或者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检测机构应监测、操纵与记录环境条件,记录至少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

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测。

9.4 应使用经SCETIA认可的计算机辅助检测软件(若有),并根据SCETIA的安排,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

应使用经SCETIA认可的检测委托单(合同)、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下列统称检测资料)格式。

尚无经SCETIA认可的计算机辅助检测软件的项目,检测报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

9.5 检测报告不得有改动的痕迹。

当委托单、台帐与检测原始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者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

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

对电子储存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

9.6 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周期应对外公示。

检测报告应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签名。

检测报告应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批准,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认可标志章其他有关印章。

9.7 委托单、台帐、检测原始记录与检测资料的签名应使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篮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9.8 对检测资料进行唯一性编号,每类检测项目的检测资料的编号均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与工程项目分别编号。

检测资料应按检测项目与编号顺序分类归档,并储存5年。

9.9 获得认可的检测参数每3个月的检测次数不得少于1次。

9.10 检测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与设备。

9.11 对测量设备的管理符合SCETIA公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室测量设备管理规范》(SCETIA 301)的要求。

10 已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10.1 权利
已认可的检测机构有下列权利:
a)在宣传刊物、广告上声明其有关检测领域与服务范围被认可;
b)对SCETIA秘书处与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异议与申诉;
c)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10.2 义务
已认可的检测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a)遵守SCETIA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
b)与SCETIA的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中心联网,有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期间网络连接正常,并按SCETIA的规定上传委托合同、检测结果等有关信息;
c)在SCETIA组织的评审中,应提供必要的设施与执行评审组提出的验证试验;为有关人员在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年度评估认可、监督评审与解决争议、进入被评审的试验室区域、查阅记录与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
d)参加SCETIA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
e)在发生第8.1条所述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SCETIA;
f)在被SCETIA暂停与撤销认可后应立即交回认可证章,停止在检测报告上、宣传材料上与使用其他方式显示其认可资格或者使用认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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