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民宗委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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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民宗委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06.23
•【字号】青人社厅函〔2015〕366号
•【施行日期】2015.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民宗委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评选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8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评选推荐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2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全省各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单位)。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范围:全省各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推荐名额
各市(州)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各1名。

各市(州)评选推荐的人选,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研究审核提出初步人选名单,提请省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省正式上报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名单。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有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推进民族工作长远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定实施民族工作规划、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发展民族地区社会事业、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干部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工作能力,无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

单位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4.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反映迅速、勇于担当,作出突出贡献。

(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
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热爱民族工作,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在推进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团结先进区创建、制定实施民族工作规划、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发展民族地区社会事业、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在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活动,促进民族团结,处置社会突发事件等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自觉做到修身严、用权严、律己严,谋事实、创业实、做人实,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威信。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二公示”制度。

在评选推荐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推荐,实行市(州)初审和省直主管部门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地区(单位)、省级范围内进行两次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各地拟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宗工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审核把关。

3.省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评选推荐的先进
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名单及材料,提出拟推荐对象初选名单;初选名单经省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正式推荐名单,并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

5.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要求
1.坚持评选推荐条件,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各地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推荐工作,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对评选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严格杜绝带“病”评选推荐。

被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部门意见。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先进工作者人选均为科级及以下人员;
3.严肃评选推荐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地区(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对于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按时报送评选推荐材料。

各地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报送评选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请各地于2015年7月15日前报送评选推荐名单及初审材料。

初审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

先进集
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被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所地地区(单位)于2015年8月30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其中先进事迹材料主要包括工作实绩、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突出事迹参与程度等,采用第三人称写法,要求事迹真实具体,注意突出重点,文字力求简洁生动,A4纸仿宋三号字打印,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5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初审和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纸质版用A4纸,一式5份。

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民委网站(\人事司\下载服务)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联合成立青海省评选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人事处。

联系人:张玲、李君
联系电话:************,8247967(传真)
邮箱:**************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民宗委
2015年6月23日附件
1、青海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略)
2、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略)
3、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略)
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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